“那老人追着我打,我还不能还手了?”江苏苏州,一男子与老人发生纠纷遭到对方殴打,随后反击致其受伤死亡。男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对此,法院这样认定。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事发当天,吴某正在公园晨练时,发现一老人陈某正在当众谩骂,随后其认为对方用挑衅眼神看他,遂上前与其理论。
谁知陈某竟抓起吴某的衣服对其进行殴打,吴某随即挣脱,陈某追击。而后吴某还是被陈某追上并击打,吴某则抓住对方的手进行推搡。
在推搡、撕拽过程中,两人一起摔倒,陈某因腰背部碰撞到平衡木受伤。即便如此,陈某仍抓住吴某的衣服不放。
吴某则用拳头反击陈某面部,并掰开其手指才摆脱,两人站起来后,陈某又从电动车中取出刀具,吴某见状则跑回家中报警。
陈某随后入院治疗,在19天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系因腰背部受外伤后继发右侧膜后巨大血肿形成并引起腹腔间隔室综合征,导致腹腔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此外,因其自身疾病及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对其死亡发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事后,吴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逮捕,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起诉。吴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只是自己劝阻对方不要在公众场合骂人才起的冲突,在此过程中自己一直处于防御状态,最终因实在没办法才与对方发生推搡。
但法院并不认可该观点,其认为陈某在摔倒之前,双方发生推搡、拉扯的状态持续较长,没有突发侵害情况,因此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最终,吴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2万余元。吴某不服,遂上诉。
可能大家对于该结果并不认可,明明是陈某先动的手,可最后为什么要吴某为其死亡结果买单呢?
对于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吴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要想成立正当防卫,就要满足其构成要件:1、有不法侵害发生;2、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发生;3、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行为;4、防卫人主观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单从成立正当防卫的要件来看,我认为吴某是符合的,本案中,无论吴某是基于公共利益还是本人的利益,其上前找到陈某理论,这本也无可厚非,属于正常的生活行为。
而反观陈某,不但不听其劝阻,反而对吴某进行殴打,吴某逃离,陈某追打,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发生。
在被对方追上后,吴某反击与陈某形成对峙之势,那么最终因意外摔倒致陈某受伤而亡,从吴某的防卫方式与手段来看,并不存在过当之处,故吴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可能有人会说,吴某是年轻人,陈某是老人,吴某不应该与其一般见识,遇到此事,赶紧离开就是了,何必要与其纠缠?
对于此种观点,我认为最好的做法就是将自己代入当时的情景,首先,吴某只是想与对方理论,劝其停止谩骂,毕竟是公众场合,非其私人领地,涉及公众利益,每个人都有理由去制止和劝说。
吴某只是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何错之有?因为对方是老人就可以任由其肆意妄为了?在我看来,“老人”是一个褒义词,其指的是年龄较大且具有高尚德行的老年人。
老人应是这个社会上疏以德行的榜样而并非做坏事的护身符。如果都如上述观点般,就如同屡见不鲜的公交车老人强行让座一样,这无疑是一种道德绑架,
当然,对于吴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说法也并非无懈可击,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这是因为正当防卫说白了是一种具有补充性质的私力救济手段。
现代法治国家的共通理念是,私力救济应限制在不得已的范围之内。由此,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是,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来不及公权力救济时,正当防卫作为私力救济手段的一种才具有正当性。这一构成要件,凸显了正当防卫作为公权力救济手段的补充意义。
也就是说吴某只有在难以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显然,由于二人在年龄上具有较大的差距,虽然陈某对其进行殴打,但此时并非只有通过其本人防卫才能避免对方侵害。
吴某完全拥有缓和的余地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公力救济,而并非只剩下自我反击这一条路可走。
吴某在能够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继续与陈某发生纠打、推搡,最终导致陈某受伤致死,其主观上存在着过失,故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直到三年后,当地中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又以出现了新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吴某的起诉,最终法院裁定准许。
所谓的新证据为医院方面对于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因如此,本案由刑事案件转为了民事案件,法院认为陈某的死亡原因系多因一果,由吴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院方则承担30%,而陈某本人需承担35%,综合各项赔偿费用为142万余元。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事发当天,吴某正在公园晨练时,发现一老人陈某正在当众谩骂,随后其认为对方用挑衅眼神看他,遂上前与其理论。
谁知陈某竟抓起吴某的衣服对其进行殴打,吴某随即挣脱,陈某追击。而后吴某还是被陈某追上并击打,吴某则抓住对方的手进行推搡。
在推搡、撕拽过程中,两人一起摔倒,陈某因腰背部碰撞到平衡木受伤。即便如此,陈某仍抓住吴某的衣服不放。
吴某则用拳头反击陈某面部,并掰开其手指才摆脱,两人站起来后,陈某又从电动车中取出刀具,吴某见状则跑回家中报警。
陈某随后入院治疗,在19天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系因腰背部受外伤后继发右侧膜后巨大血肿形成并引起腹腔间隔室综合征,导致腹腔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此外,因其自身疾病及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对其死亡发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事后,吴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逮捕,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起诉。吴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只是自己劝阻对方不要在公众场合骂人才起的冲突,在此过程中自己一直处于防御状态,最终因实在没办法才与对方发生推搡。
但法院并不认可该观点,其认为陈某在摔倒之前,双方发生推搡、拉扯的状态持续较长,没有突发侵害情况,因此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最终,吴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2万余元。吴某不服,遂上诉。
可能大家对于该结果并不认可,明明是陈某先动的手,可最后为什么要吴某为其死亡结果买单呢?
对于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吴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要想成立正当防卫,就要满足其构成要件:1、有不法侵害发生;2、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发生;3、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行为;4、防卫人主观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单从成立正当防卫的要件来看,我认为吴某是符合的,本案中,无论吴某是基于公共利益还是本人的利益,其上前找到陈某理论,这本也无可厚非,属于正常的生活行为。
而反观陈某,不但不听其劝阻,反而对吴某进行殴打,吴某逃离,陈某追打,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发生。
在被对方追上后,吴某反击与陈某形成对峙之势,那么最终因意外摔倒致陈某受伤而亡,从吴某的防卫方式与手段来看,并不存在过当之处,故吴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可能有人会说,吴某是年轻人,陈某是老人,吴某不应该与其一般见识,遇到此事,赶紧离开就是了,何必要与其纠缠?
对于此种观点,我认为最好的做法就是将自己代入当时的情景,首先,吴某只是想与对方理论,劝其停止谩骂,毕竟是公众场合,非其私人领地,涉及公众利益,每个人都有理由去制止和劝说。
吴某只是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何错之有?因为对方是老人就可以任由其肆意妄为了?在我看来,“老人”是一个褒义词,其指的是年龄较大且具有高尚德行的老年人。
老人应是这个社会上疏以德行的榜样而并非做坏事的护身符。如果都如上述观点般,就如同屡见不鲜的公交车老人强行让座一样,这无疑是一种道德绑架,
当然,对于吴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说法也并非无懈可击,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这是因为正当防卫说白了是一种具有补充性质的私力救济手段。
现代法治国家的共通理念是,私力救济应限制在不得已的范围之内。由此,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是,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来不及公权力救济时,正当防卫作为私力救济手段的一种才具有正当性。这一构成要件,凸显了正当防卫作为公权力救济手段的补充意义。
也就是说吴某只有在难以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显然,由于二人在年龄上具有较大的差距,虽然陈某对其进行殴打,但此时并非只有通过其本人防卫才能避免对方侵害。
吴某完全拥有缓和的余地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公力救济,而并非只剩下自我反击这一条路可走。
吴某在能够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继续与陈某发生纠打、推搡,最终导致陈某受伤致死,其主观上存在着过失,故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直到三年后,当地中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又以出现了新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吴某的起诉,最终法院裁定准许。
所谓的新证据为医院方面对于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因如此,本案由刑事案件转为了民事案件,法院认为陈某的死亡原因系多因一果,由吴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院方则承担30%,而陈某本人需承担35%,综合各项赔偿费用为142万余元。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谁都不用瞧不起谁,
你过你的日子!
我过我的生活!
在这个社会里!
遇到装的,低个头;
遇到贫穷的,多帮助;
遇到有钱的,平常心;
遇到真心的,好好交;
今后,能忍就忍!
用拳头说话的,那是傻;
跟你爱笑的,那是逗;
跟你玩心眼的那是狗。
你只需要做好自己,
不必在意别人眼光,
两条腿的不一定都是人!”
你过你的日子!
我过我的生活!
在这个社会里!
遇到装的,低个头;
遇到贫穷的,多帮助;
遇到有钱的,平常心;
遇到真心的,好好交;
今后,能忍就忍!
用拳头说话的,那是傻;
跟你爱笑的,那是逗;
跟你玩心眼的那是狗。
你只需要做好自己,
不必在意别人眼光,
两条腿的不一定都是人!”
妈妈来信:微辣,你好。今天晚饭聊天儿子说起今天在幼儿园,他手在桌子上压,不小心压到小朋友的手,他说有跟小朋友说对不起,小朋友回答说道歉也没用,说了几次对不起都是这样回答,然后小朋友就去找老师,老师叫我儿子自己打自己打手,看痛不痛,他说自己打了很多下。
后来我去问了这个小朋友的家长,小朋友说是我儿子用拳头在锤桌子,然后还去锤了他的手,没跟他道歉,他就去告诉老师,老师就好好跟他说,不可以这样,还叫我儿子锤自己看看痛不痛。
我是觉得道歉小朋友不接受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老师叫小朋友自己打自己,我就觉得不太好。而且我也不知道哪个小朋友说的是真的,不过我心里还是偏向我儿子,平时他在家不小心弄到我们也会自动道歉。
我想找老师提一下这个问题,不希望老师叫小朋友自己打自己,纠结了一晚上,想问你有什么看法呢?要不要找老师好呢?
我:理解你纠结一晚上的心情,因为当我们好不容易把孩子送到外面、幼儿园、别人手上,作为父母,谁会不希望外面、机构、别人能够善待我们的小孩,能够总是以【我认为】正确的方式对待小孩?
可惜现实总是不如人愿。你小孩的幼儿园老师可能会往群里L教授的视频,让你们家长好好看看学一学怎么给孩子立规矩,怎么不打不骂让孩子听话,也有可能在小孩子上课说话的时候让到教室外面罚站,有可能批评孩子吃饭太慢了,可能会恐吓孩子如果你还要喂饭的话不要升中班了……
像洞主讲的,幼儿园老师知道孩子打人,就让孩子自己打自己感受一下疼不疼,疼的话就不要打人啦。
你说这是不是个正确的教育孩子的方式?当然不是啦。可是我们很难短时间内改变老师的想法,就像是很难改变家里长辈带小孩的想法。
我还可以讲出具体很多反驳很多道理,搞不好老师一听也觉得诶有点道理,可是在幼儿园又不好实施。因为老师对的不止是一个孩子而已。
对老师来说,ta负责保证你孩子的安全,也要保证其他孩子的安全,如何能够让孩子之间不起冲突,减少告状、减少打闹事件?老师会选择对ta来说,【ta认为】最快起效,最有用的办法。
这个办法可能不是最科学最人性最温柔的办法,但是是老师用得最顺手最第一反应的办法。
所以总的来说我怎么看?
1、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后,我会降低对幼儿园的期待,加强自己跟孩子的沟通和亲子关系,保证孩子有什么都愿意跟我说跟我沟通。幼儿园只要孩子保证安全就好(我放得很低),我不要求老师跟我教育理念一样,就算老师认可L教授的教育理念我也不会特别担心,我只要保证我的孩子回家会跟我讨论这些自己并不理解或者感到不对的情况,我会跟孩子一起分析和梳理。
比如这件事,我就会跟孩子这样梳理:让你打自己我认为老师这样的做法不太对,但是对老师来说,不希望任何一个孩子受伤,在家里妈妈照顾你一个已经很辛苦啦,不过是有时间跟你好好讲,也可以好好盯着你,但是在幼儿园人太多啦,老师花不了这么多心思看每一个学生,所以希望大家可以自己自觉一点不要伤害别的孩子。如果伤到别的孩子,老师可要负上大责任啦,所以会用快一点但是不一定是好的办法来管理你们。
你需要做的事情是帮助老师管理自己,下次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如果有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不开心回家跟妈妈讲,妈妈也会跟老师沟通,看看有没有更好的办法的。
2、跟老师沟通。
其实换我这种老油条,这种情况我就压根不会沟通,可是每个人有自己的那条线,如果你觉得你会因为这件事纠结一晚上,那么我建议你跟老师谈一谈可以减轻一些自己的难受。
如果我跟老师谈这件事,我会这样谈:老师,听诺诺说他今天弄到同学啦?这件事情严重吗?会不会给您带来麻烦啦?
为什么这样问?因为当你把这件事表示得很严重时,自然也流露了你的担忧和歉意,老师在回答时,不会觉得你是来找事儿找麻烦的。
比如老师也许这样回复:没什么事,没有很麻烦。
你可以说:嗯嗯那就好,我也跟孩子说了下回一定要小心一点。
然后对话到这里就结束了。
在这个对话里,我会了解到老师对这件事的看法:不是大事,是个很小的事。所以那个过程 应该也不会很久。
第二,为什么我没有谈论到老师给孩子的惩戒「自己打自己手」不太合适呢?因为我不想教老师教育孩子。而且老师不会只针对我孩子这样要求,其他孩子有类似情况发生,也会是这样的安排,不可能是我讲一讲这件事这个老师就会有改善的。(我知道肯定会有朋友觉得讲了也许会改善,但是就我的看法就是,讲一遍是不可能改变的)
3、考虑转园甚至自己带孩子。
这个可能普通朋友看起来会有点极端,可是如果因为这样的一件事情纠结一个晚上的话,那么我甚至觉得,如果这个点跨不过去,比如我的第一点你实在想不通,那么在家里有人照顾孩子的情况下,推迟上幼儿园,或者换个幼儿园,都是个可以的选项。
如果孩子给别人带,就得接受没有那么完美的照顾者。
上了小学,这种情况更甚,你不会知道班主任会持着什么样的观念在教育孩子,你也不可能带着一本pet去找老师谈谈吧?要推翻老师30年的教育理念吗?太难了。
我们家长能做的就是保持沟通通畅,帮助孩子梳理情况,如果有必要就离开环境,转班转学自己带(现在幼儿园是可以实现的)。
在最最前端,也别忘了问问孩子觉得这是一个怎样的事情——如果孩子自己不觉得是个啥事,我们也别想太多了。孩子也有能力面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自己的方式。
#墩妈的育儿理念#
后来我去问了这个小朋友的家长,小朋友说是我儿子用拳头在锤桌子,然后还去锤了他的手,没跟他道歉,他就去告诉老师,老师就好好跟他说,不可以这样,还叫我儿子锤自己看看痛不痛。
我是觉得道歉小朋友不接受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老师叫小朋友自己打自己,我就觉得不太好。而且我也不知道哪个小朋友说的是真的,不过我心里还是偏向我儿子,平时他在家不小心弄到我们也会自动道歉。
我想找老师提一下这个问题,不希望老师叫小朋友自己打自己,纠结了一晚上,想问你有什么看法呢?要不要找老师好呢?
我:理解你纠结一晚上的心情,因为当我们好不容易把孩子送到外面、幼儿园、别人手上,作为父母,谁会不希望外面、机构、别人能够善待我们的小孩,能够总是以【我认为】正确的方式对待小孩?
可惜现实总是不如人愿。你小孩的幼儿园老师可能会往群里L教授的视频,让你们家长好好看看学一学怎么给孩子立规矩,怎么不打不骂让孩子听话,也有可能在小孩子上课说话的时候让到教室外面罚站,有可能批评孩子吃饭太慢了,可能会恐吓孩子如果你还要喂饭的话不要升中班了……
像洞主讲的,幼儿园老师知道孩子打人,就让孩子自己打自己感受一下疼不疼,疼的话就不要打人啦。
你说这是不是个正确的教育孩子的方式?当然不是啦。可是我们很难短时间内改变老师的想法,就像是很难改变家里长辈带小孩的想法。
我还可以讲出具体很多反驳很多道理,搞不好老师一听也觉得诶有点道理,可是在幼儿园又不好实施。因为老师对的不止是一个孩子而已。
对老师来说,ta负责保证你孩子的安全,也要保证其他孩子的安全,如何能够让孩子之间不起冲突,减少告状、减少打闹事件?老师会选择对ta来说,【ta认为】最快起效,最有用的办法。
这个办法可能不是最科学最人性最温柔的办法,但是是老师用得最顺手最第一反应的办法。
所以总的来说我怎么看?
1、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后,我会降低对幼儿园的期待,加强自己跟孩子的沟通和亲子关系,保证孩子有什么都愿意跟我说跟我沟通。幼儿园只要孩子保证安全就好(我放得很低),我不要求老师跟我教育理念一样,就算老师认可L教授的教育理念我也不会特别担心,我只要保证我的孩子回家会跟我讨论这些自己并不理解或者感到不对的情况,我会跟孩子一起分析和梳理。
比如这件事,我就会跟孩子这样梳理:让你打自己我认为老师这样的做法不太对,但是对老师来说,不希望任何一个孩子受伤,在家里妈妈照顾你一个已经很辛苦啦,不过是有时间跟你好好讲,也可以好好盯着你,但是在幼儿园人太多啦,老师花不了这么多心思看每一个学生,所以希望大家可以自己自觉一点不要伤害别的孩子。如果伤到别的孩子,老师可要负上大责任啦,所以会用快一点但是不一定是好的办法来管理你们。
你需要做的事情是帮助老师管理自己,下次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如果有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不开心回家跟妈妈讲,妈妈也会跟老师沟通,看看有没有更好的办法的。
2、跟老师沟通。
其实换我这种老油条,这种情况我就压根不会沟通,可是每个人有自己的那条线,如果你觉得你会因为这件事纠结一晚上,那么我建议你跟老师谈一谈可以减轻一些自己的难受。
如果我跟老师谈这件事,我会这样谈:老师,听诺诺说他今天弄到同学啦?这件事情严重吗?会不会给您带来麻烦啦?
为什么这样问?因为当你把这件事表示得很严重时,自然也流露了你的担忧和歉意,老师在回答时,不会觉得你是来找事儿找麻烦的。
比如老师也许这样回复:没什么事,没有很麻烦。
你可以说:嗯嗯那就好,我也跟孩子说了下回一定要小心一点。
然后对话到这里就结束了。
在这个对话里,我会了解到老师对这件事的看法:不是大事,是个很小的事。所以那个过程 应该也不会很久。
第二,为什么我没有谈论到老师给孩子的惩戒「自己打自己手」不太合适呢?因为我不想教老师教育孩子。而且老师不会只针对我孩子这样要求,其他孩子有类似情况发生,也会是这样的安排,不可能是我讲一讲这件事这个老师就会有改善的。(我知道肯定会有朋友觉得讲了也许会改善,但是就我的看法就是,讲一遍是不可能改变的)
3、考虑转园甚至自己带孩子。
这个可能普通朋友看起来会有点极端,可是如果因为这样的一件事情纠结一个晚上的话,那么我甚至觉得,如果这个点跨不过去,比如我的第一点你实在想不通,那么在家里有人照顾孩子的情况下,推迟上幼儿园,或者换个幼儿园,都是个可以的选项。
如果孩子给别人带,就得接受没有那么完美的照顾者。
上了小学,这种情况更甚,你不会知道班主任会持着什么样的观念在教育孩子,你也不可能带着一本pet去找老师谈谈吧?要推翻老师30年的教育理念吗?太难了。
我们家长能做的就是保持沟通通畅,帮助孩子梳理情况,如果有必要就离开环境,转班转学自己带(现在幼儿园是可以实现的)。
在最最前端,也别忘了问问孩子觉得这是一个怎样的事情——如果孩子自己不觉得是个啥事,我们也别想太多了。孩子也有能力面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自己的方式。
#墩妈的育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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