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吴堡县一法官被举报渎职…
2021年8月27日吴堡农商行起诉了一起贷款人为:薛某琴,保人:康女士·郝某桃贷款30万的案件,案子还在审理中,吴堡法院就进入执行程序,将保人康女士一笔在西安未央区法院253951元的资金划走。
2021年11月17日,康女士对吴堡法院法官渎职行为,向榆林市检察院提起控告。
2018年12月3日,薛某琴向吴堡农商行借款30万元,借款用途是“房屋返修”,期限一年,由康女士和郝某桃担保。然而,借款人逾期两年未还款,未见银行催要。
2021年8月27日,吴堡农商行向法院起诉。9月8日,开庭审理,当天判决。从起诉到判决,只用了九个工作日。
9月15日,康女士收到吴堡法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上诉期15天。
9月29日康女士提起上诉,在榆林中院办理了上诉手续。国庆长假第二天,康女士将上诉费7840元转入榆林市中院账户。
榆林中院出具的上诉费登记表写明:交费后,将此表联同收费专用票据七日内递交给一审法院,逾期递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按此规定,10月15日才是最后截止日期,10月12日是康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未央法院办理领款的日子,10月12日吴堡法院迅速出具了判决书生效证明。
吴堡法院没有立即执行借款人,而是当天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康女士在未央法院执行款35万。
连夜远赴西安市未央法院,10月13日将担保人康女士在未央法院的25万余元转入吴堡法院的执行账户,其中9万元被贷款人薛某琴儿子划走。
10月14日上午8:24分,康女士突然收到吴堡法院一条短信:“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系统已冻结您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并同时对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康女士感到十分诧异,立即赶到吴堡法院,问一审法官薛改香:“案件正在上诉,为什么就执行了”?并指出不应该执行她在西安市未央法院的款项。薛改香说:“不是我执行的”。
康女士的代理律师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判决书没有生效就进入执行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终止行。
在康女士多次提出异议后,吴堡法院并未主动撤销其错误的执行案件。2021年
10月15日,申请人吴堡农商行向吴堡法院提出撤销对康女士的执行,吴堡法院才被迫终止对康女士的错误执行。但吴堡法院至今也没 有撤销对康女士“冻结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并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1月5日,当事人赴吴堡法院问其案件,法院办公室周主任确认,案件还在审理中,没有生效。当事人提出,案件既然还在审理中,没有生效,为何要执行当事人?周主任拒绝回答。
请问吴堡法院:
1,案件还在审理为什么就执行康女士在西安未央法院的款项?
2,吴堡法院从何得知康女士在未央法院的款项?
3,吴堡法院为什么扣留35万,却划走253951元,贷款人儿子为什么当天划走9万元?是否存在诈骗?
4,是什么样的关系和动力能让吴堡法院如此紧急审理如此执行?
来源:网络
2021年8月27日吴堡农商行起诉了一起贷款人为:薛某琴,保人:康女士·郝某桃贷款30万的案件,案子还在审理中,吴堡法院就进入执行程序,将保人康女士一笔在西安未央区法院253951元的资金划走。
2021年11月17日,康女士对吴堡法院法官渎职行为,向榆林市检察院提起控告。
2018年12月3日,薛某琴向吴堡农商行借款30万元,借款用途是“房屋返修”,期限一年,由康女士和郝某桃担保。然而,借款人逾期两年未还款,未见银行催要。
2021年8月27日,吴堡农商行向法院起诉。9月8日,开庭审理,当天判决。从起诉到判决,只用了九个工作日。
9月15日,康女士收到吴堡法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上诉期15天。
9月29日康女士提起上诉,在榆林中院办理了上诉手续。国庆长假第二天,康女士将上诉费7840元转入榆林市中院账户。
榆林中院出具的上诉费登记表写明:交费后,将此表联同收费专用票据七日内递交给一审法院,逾期递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按此规定,10月15日才是最后截止日期,10月12日是康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未央法院办理领款的日子,10月12日吴堡法院迅速出具了判决书生效证明。
吴堡法院没有立即执行借款人,而是当天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康女士在未央法院执行款35万。
连夜远赴西安市未央法院,10月13日将担保人康女士在未央法院的25万余元转入吴堡法院的执行账户,其中9万元被贷款人薛某琴儿子划走。
10月14日上午8:24分,康女士突然收到吴堡法院一条短信:“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系统已冻结您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并同时对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康女士感到十分诧异,立即赶到吴堡法院,问一审法官薛改香:“案件正在上诉,为什么就执行了”?并指出不应该执行她在西安市未央法院的款项。薛改香说:“不是我执行的”。
康女士的代理律师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判决书没有生效就进入执行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终止行。
在康女士多次提出异议后,吴堡法院并未主动撤销其错误的执行案件。2021年
10月15日,申请人吴堡农商行向吴堡法院提出撤销对康女士的执行,吴堡法院才被迫终止对康女士的错误执行。但吴堡法院至今也没 有撤销对康女士“冻结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并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1月5日,当事人赴吴堡法院问其案件,法院办公室周主任确认,案件还在审理中,没有生效。当事人提出,案件既然还在审理中,没有生效,为何要执行当事人?周主任拒绝回答。
请问吴堡法院:
1,案件还在审理为什么就执行康女士在西安未央法院的款项?
2,吴堡法院从何得知康女士在未央法院的款项?
3,吴堡法院为什么扣留35万,却划走253951元,贷款人儿子为什么当天划走9万元?是否存在诈骗?
4,是什么样的关系和动力能让吴堡法院如此紧急审理如此执行?
来源:网络
【*ST云城拟向康旅集团及康源公司申请新增不超160亿担保额度】4月13日,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有关2022年向控股股东申请担保额度及建立互保关系的公告事项。*ST云城拟与控股股东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的融资工作开展中协同并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拟向康旅集团申请新增总额不超过80亿元的担保额度,并拟与康旅集团建立互保关系。截至2022年3月31日,康旅集团为*ST云城提供担保余额约为122.03亿元,*ST云城为康旅集团提供担保余额为49.69亿元。https://t.cn/A663qKXK
陕西吴堡县一法官被举报渎职…
2021年8月27日吴堡农商行起诉了一起贷款人为:薛某琴,保人:康女士·郝某桃贷款30万的案件,案子还在审理中,吴堡法院就进入执行程序,将保人康女士一笔在西安未央区法院253951元的资金划走。
2021年11月17日,康女士对吴堡法院法官渎职行为,向榆林市检察院提起控告。
2018年12月3日,薛某琴向吴堡农商行借款30万元,借款用途是“房屋返修”,期限一年,由康女士和郝某桃担保。然而,借款人逾期两年未还款,未见银行催要。
2021年8月27日,吴堡农商行向法院起诉。9月8日,开庭审理,当天判决。从起诉到判决,只用了九个工作日。
9月15日,康女士收到吴堡法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上诉期15天。
9月29日康女士提起上诉,在榆林中院办理了上诉手续。国庆长假第二天,康女士将上诉费7840元转入榆林市中院账户。
榆林中院出具的上诉费登记表写明:交费后,将此表联同收费专用票据七日内递交给一审法院,逾期递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按此规定,10月15日才是最后截止日期,10月12日是康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未央法院办理领款的日子,10月12日吴堡法院迅速出具了判决书生效证明。
吴堡法院没有立即执行借款人,而是当天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康女士在未央法院执行款35万。
连夜远赴西安市未央法院,10月13日将担保人康女士在未央法院的25万余元转入吴堡法院的执行账户,其中9万元被贷款人薛某琴儿子划走。
10月14日上午8:24分,康女士突然收到吴堡法院一条短信:“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系统已冻结您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并同时对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康女士感到十分诧异,立即赶到吴堡法院,问一审法官薛改香:“案件正在上诉,为什么就执行了”?并指出不应该执行她在西安市未央法院的款项。薛改香说:“不是我执行的”。
康女士的代理律师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判决书没有生效就进入执行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终止行。
在康女士多次提出异议后,吴堡法院并未主动撤销其错误的执行案件。2021年
10月15日,申请人吴堡农商行向吴堡法院提出撤销对康女士的执行,吴堡法院才被迫终止对康女士的错误执行。但吴堡法院至今也没 有撤销对康女士“冻结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并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1月5日,当事人赴吴堡法院问其案件,法院办公室周主任确认,案件还在审理中,没有生效。当事人提出,案件既然还在审理中,没有生效,为何要执行当事人?周主任拒绝回答。
请问吴堡法院:
1,案件还在审理为什么就执行康女士在西安未央法院的款项?
2,吴堡法院从何得知康女士在未央法院的款项?
3,吴堡法院为什么扣留35万,却划走253951元,贷款人儿子为什么当天划走9万元?是否存在诈骗?
4,是什么样的关系和动力能让吴堡法院如此紧急审理如此执行?
来源:网络
2021年8月27日吴堡农商行起诉了一起贷款人为:薛某琴,保人:康女士·郝某桃贷款30万的案件,案子还在审理中,吴堡法院就进入执行程序,将保人康女士一笔在西安未央区法院253951元的资金划走。
2021年11月17日,康女士对吴堡法院法官渎职行为,向榆林市检察院提起控告。
2018年12月3日,薛某琴向吴堡农商行借款30万元,借款用途是“房屋返修”,期限一年,由康女士和郝某桃担保。然而,借款人逾期两年未还款,未见银行催要。
2021年8月27日,吴堡农商行向法院起诉。9月8日,开庭审理,当天判决。从起诉到判决,只用了九个工作日。
9月15日,康女士收到吴堡法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上诉期15天。
9月29日康女士提起上诉,在榆林中院办理了上诉手续。国庆长假第二天,康女士将上诉费7840元转入榆林市中院账户。
榆林中院出具的上诉费登记表写明:交费后,将此表联同收费专用票据七日内递交给一审法院,逾期递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按此规定,10月15日才是最后截止日期,10月12日是康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未央法院办理领款的日子,10月12日吴堡法院迅速出具了判决书生效证明。
吴堡法院没有立即执行借款人,而是当天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康女士在未央法院执行款35万。
连夜远赴西安市未央法院,10月13日将担保人康女士在未央法院的25万余元转入吴堡法院的执行账户,其中9万元被贷款人薛某琴儿子划走。
10月14日上午8:24分,康女士突然收到吴堡法院一条短信:“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系统已冻结您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并同时对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康女士感到十分诧异,立即赶到吴堡法院,问一审法官薛改香:“案件正在上诉,为什么就执行了”?并指出不应该执行她在西安市未央法院的款项。薛改香说:“不是我执行的”。
康女士的代理律师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判决书没有生效就进入执行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终止行。
在康女士多次提出异议后,吴堡法院并未主动撤销其错误的执行案件。2021年
10月15日,申请人吴堡农商行向吴堡法院提出撤销对康女士的执行,吴堡法院才被迫终止对康女士的错误执行。但吴堡法院至今也没 有撤销对康女士“冻结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并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1月5日,当事人赴吴堡法院问其案件,法院办公室周主任确认,案件还在审理中,没有生效。当事人提出,案件既然还在审理中,没有生效,为何要执行当事人?周主任拒绝回答。
请问吴堡法院:
1,案件还在审理为什么就执行康女士在西安未央法院的款项?
2,吴堡法院从何得知康女士在未央法院的款项?
3,吴堡法院为什么扣留35万,却划走253951元,贷款人儿子为什么当天划走9万元?是否存在诈骗?
4,是什么样的关系和动力能让吴堡法院如此紧急审理如此执行?
来源:网络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