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创新机制【苏州中院出台稳企复产14项措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稳企复产的14项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护航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2022年2月中旬,苏州突发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在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苏州中院迅速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稳企复产的14项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在恢复发展过程中稳步前行“不掉队”,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持续优化诉讼服务,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保诉讼事项优先办理。保障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劳动者被隔离、企业停工停产、延期支付报酬等劳动争议,平衡好为中小微企业减负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降低恢复生产融资成本,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发挥破产程序挽救功能,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申请执行案件,实行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加快胜诉权益及时兑现。灵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或暂时资金断裂的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采用“活封活扣”保全方式,依法支持被保全中小微企业为盘活资产及时复工复产的置换保全财产申请。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不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积极落实信用修复措施,助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集中进行信用修复。
《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稳企复产的14项措施》出台以来,有力支持和保障了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了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目前,苏州全市法院已适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稳企复产的14项措施》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商事案件406件,诉讼标的额3.65亿元,执结中小微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826件,发放执行案款3.66亿元,帮助762家失信企业恢复信用。(丁珈)
2022年2月中旬,苏州突发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在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苏州中院迅速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稳企复产的14项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在恢复发展过程中稳步前行“不掉队”,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持续优化诉讼服务,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保诉讼事项优先办理。保障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劳动者被隔离、企业停工停产、延期支付报酬等劳动争议,平衡好为中小微企业减负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降低恢复生产融资成本,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发挥破产程序挽救功能,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申请执行案件,实行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加快胜诉权益及时兑现。灵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或暂时资金断裂的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采用“活封活扣”保全方式,依法支持被保全中小微企业为盘活资产及时复工复产的置换保全财产申请。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不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积极落实信用修复措施,助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集中进行信用修复。
《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稳企复产的14项措施》出台以来,有力支持和保障了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了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目前,苏州全市法院已适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稳企复产的14项措施》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商事案件406件,诉讼标的额3.65亿元,执结中小微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826件,发放执行案款3.66亿元,帮助762家失信企业恢复信用。(丁珈)
举报举报!“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偏袒包庇扬焱一家黑恶势力重复起诉违规查封强占我司财产,利用公安关系参与经济纠纷,技侦定位威胁恐吓围堵,通过民事诉讼套钱获利”
事实: 1.乌鲁木齐米东法院阿依夏法官于2020年7月15号出诉前保全裁定(2020)新0109财保185号,此保全裁定书我司投诉了一年多法院于2021年9月17号才给我司邮寄,9月18签收后,5日内提交复议至今7个多月了都不回复超时限,法官严重不作为。
2.乌鲁木齐米东法院安霞法官出执行异议判决裁定(2021)新0109执异175号,我司于2021年11月29号签收,我司10日内提复议上诉,4个多月了,乌鲁木齐中院于2022年3月21号开庭调查询问。
3.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张娜法官于2022年3月4日“枉法裁判"在先,判决内容事实认定错误,指定鉴定机构胡乱鉴定颠倒是非黑白,开庭质证我司提交证据凭证符合三性,法官判决书中写没看到证据,睁眼说瞎话。
审判执行程序多处违法违规
举报举报!!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张娜法官审理的(2021)新0109民初1740号案件,在没有通知到我司的情况下摇号指定鉴定机构评估合伙利润,我司得知案情立即联系法院提出反诉状及相关证据凭证,2021年8月25号双方开庭质证后,2021年11月2日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鉴定报告,此鉴定报告不具备相应资格,并且鉴定内容和流程严重违法:1.专项审计报告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同一份报告记载的鉴定人却不一致,2.专项审计报告里只审计了双方认可的成本费用,双方互不认可的成本费用没有进行审计,并且专项审计报告中我司支付的成本费用扬炎认可和不认可的明细都与我司开庭质证过的证据不相符,纯粹瞎编乱造,我司全部成本费用反诉金额合计1072012.64元、交反诉费7224.06元、保全费5000元,扬焱起诉金额为397935.85元,我司严重亏损无盈利,审计结果竟然是各自享有利润646735.20元,给扬焱平分323367.60元,对我司大部分成本费用没有进行审计,存在严重遗漏。3.专项审计报告多处事实认定错误,鉴定意见依据不足。4.专项审计报告内容、鉴定流程严重违法。此鉴定报告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和审计规范胡乱鉴定。我司于2021年11月24日给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打电话投诉,于2022年1月25号给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邮寄了举报材料,对方回应说鉴定机构是法院指定的干预不了司法,掩饰鉴定报告本身的问题,张娜法官判决给扬焱平分合伙利润12万,两台电梯归扬焱所有,扬焱没有支付电梯款,全部由我司出资购买,事实认定错误非常荒唐。
我司在诉中保全中张娜法官百般阻挠刁难,强迫委托人在做了手脚的笔录上签字,几番波折争吵向米东法院纪检投诉才下了裁定保全了扬焱财产。
米东区法院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多处严重违法违规,强占我司财产,枉法裁判,偏袒包庇扬焱通过诉讼套钱获利。
事实: 1.乌鲁木齐米东法院阿依夏法官于2020年7月15号出诉前保全裁定(2020)新0109财保185号,此保全裁定书我司投诉了一年多法院于2021年9月17号才给我司邮寄,9月18签收后,5日内提交复议至今7个多月了都不回复超时限,法官严重不作为。
2.乌鲁木齐米东法院安霞法官出执行异议判决裁定(2021)新0109执异175号,我司于2021年11月29号签收,我司10日内提复议上诉,4个多月了,乌鲁木齐中院于2022年3月21号开庭调查询问。
3.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张娜法官于2022年3月4日“枉法裁判"在先,判决内容事实认定错误,指定鉴定机构胡乱鉴定颠倒是非黑白,开庭质证我司提交证据凭证符合三性,法官判决书中写没看到证据,睁眼说瞎话。
审判执行程序多处违法违规
举报举报!!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张娜法官审理的(2021)新0109民初1740号案件,在没有通知到我司的情况下摇号指定鉴定机构评估合伙利润,我司得知案情立即联系法院提出反诉状及相关证据凭证,2021年8月25号双方开庭质证后,2021年11月2日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鉴定报告,此鉴定报告不具备相应资格,并且鉴定内容和流程严重违法:1.专项审计报告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同一份报告记载的鉴定人却不一致,2.专项审计报告里只审计了双方认可的成本费用,双方互不认可的成本费用没有进行审计,并且专项审计报告中我司支付的成本费用扬炎认可和不认可的明细都与我司开庭质证过的证据不相符,纯粹瞎编乱造,我司全部成本费用反诉金额合计1072012.64元、交反诉费7224.06元、保全费5000元,扬焱起诉金额为397935.85元,我司严重亏损无盈利,审计结果竟然是各自享有利润646735.20元,给扬焱平分323367.60元,对我司大部分成本费用没有进行审计,存在严重遗漏。3.专项审计报告多处事实认定错误,鉴定意见依据不足。4.专项审计报告内容、鉴定流程严重违法。此鉴定报告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和审计规范胡乱鉴定。我司于2021年11月24日给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打电话投诉,于2022年1月25号给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邮寄了举报材料,对方回应说鉴定机构是法院指定的干预不了司法,掩饰鉴定报告本身的问题,张娜法官判决给扬焱平分合伙利润12万,两台电梯归扬焱所有,扬焱没有支付电梯款,全部由我司出资购买,事实认定错误非常荒唐。
我司在诉中保全中张娜法官百般阻挠刁难,强迫委托人在做了手脚的笔录上签字,几番波折争吵向米东法院纪检投诉才下了裁定保全了扬焱财产。
米东区法院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多处严重违法违规,强占我司财产,枉法裁判,偏袒包庇扬焱通过诉讼套钱获利。
“立审执”融合联动(10) | 情系农民工 立案保权益
近日,遵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收到4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查发现,这是一起20名在本市知名企业工地施工的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款系列案件。
上述4案件并未上传证据材料,审核未予通过。因该系列案涉及农民工权益,立案庭工作人员当即与其中一位当事人取得联系,告知其不能立案的原因。当事人听后情绪激动,不断诉说委屈,并打算到立案窗口亲自递交材料。因疫情影响,立案庭暂停对外开放。工作人员一边安抚当事人情绪,一边释明原因,经过半个小时的耐心解释,当事人终于平静下来。因其中有些当事人年龄较大,不会操作手机上传材料,立案庭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指导他们逐步完成网上操作,并顺利上传了证据材料。
立案庭随即通过审核,受理了该系列案。为保证判后债权得以实现,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释明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其表示待疫情好转后将办理保全手续。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遵化法院大力推行“立审执”融合联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予以审查,对诉讼风险、执行风险予以释明,引导当事人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及申请财产保全,为判后权利实现提供保障。
近日,遵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收到4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查发现,这是一起20名在本市知名企业工地施工的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款系列案件。
上述4案件并未上传证据材料,审核未予通过。因该系列案涉及农民工权益,立案庭工作人员当即与其中一位当事人取得联系,告知其不能立案的原因。当事人听后情绪激动,不断诉说委屈,并打算到立案窗口亲自递交材料。因疫情影响,立案庭暂停对外开放。工作人员一边安抚当事人情绪,一边释明原因,经过半个小时的耐心解释,当事人终于平静下来。因其中有些当事人年龄较大,不会操作手机上传材料,立案庭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指导他们逐步完成网上操作,并顺利上传了证据材料。
立案庭随即通过审核,受理了该系列案。为保证判后债权得以实现,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释明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其表示待疫情好转后将办理保全手续。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遵化法院大力推行“立审执”融合联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予以审查,对诉讼风险、执行风险予以释明,引导当事人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及申请财产保全,为判后权利实现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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