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特运携手青岛港创纪录保供应】北京时间10月24日7时,青岛港西联码头。随着最后一吊纸浆平稳落地,“中远海运荣耀”轮顺利完成第10航次卸货任务,以接近极限的作业效率创造了中远海运特运纸浆船在该港卸货最快纪录,为客户货物按时交付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港航携手全面部署、周密安排下,“中远海运荣耀”轮抵港后,西联码头五条线满负荷开工,“船机+岸机”交替作业,接货车辆无缝衔接,工人缩短换班时间——在这样全天候不间断的作业下,昼夜纸浆卸率达到27900吨/24小时,以接近极限的效率创造了特运纸浆船在青岛港卸货的最快纪录!
在港航携手全面部署、周密安排下,“中远海运荣耀”轮抵港后,西联码头五条线满负荷开工,“船机+岸机”交替作业,接货车辆无缝衔接,工人缩短换班时间——在这样全天候不间断的作业下,昼夜纸浆卸率达到27900吨/24小时,以接近极限的效率创造了特运纸浆船在青岛港卸货的最快纪录!
#泛西南六省份联合整治货车# 【改装还超载,千万“驶”不得!】10月30日,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纳雍县阳长镇海座二厂开展各类交通违法查处时,将一辆车牌号为贵A941**号重型自卸货车拦停检查。该货车装满了砂石,经核查该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6吨,实载74.2吨,严重超载。另外,交警发现该车为了能多拉货物,将货箱加装了栏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对驾驶人陈某超载及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6分,暂扣机动车并要求驾驶人将车辆恢复原状。
新疆哈密,王师傅给某公司拉了一车设备,到了地方之后公司让先卸货再结运费,他不肯,要求结了运费再卸货,公司不肯,随即王师傅将车给开走,把设备卸到了一家停车场内,让公司什么时间付了运费和装卸费、保管费再拉走,随即公司将王师傅起诉,王师傅也将公司给反诉了!
这天,王师傅接了个订单,运送的路程不远,出发地和目的地都在一个市,运费4500元,之所以这么高的运费也是有原因的。
这趟活拉的是两台挖煤的大型设备,一台就足足有40吨左右,两台加起来近80吨的重量,也只有他们这种属于特种车辆的能运输。
当天到了装货地点后,吊车忙活了好一会儿才把设备给装上车,中午装的货,下午就已经到了目的地,到地方之后便开始找公司的人结算运费卸货。
但是一提结算运费卸货,公司里这部门推到那个部门头上,那个部门又推到这个部门头上,一个下午他都没结到钱,也没找到人卸货,给他愁坏了。
在公司园区里停了一晚上,到了第二天,还是没人找他,也找不到人结钱,开着车就走了,跟他一块儿走的还有吊车师傅,因为他也面临着这个问题。
当时公司联系吊车师傅韩先生时,约定的是装车3500元,卸车3500元,一共是7000,装完车他是跟着王师傅一起到的公司园区。
王师傅找不到人结运费卸货,他也是如此,找不到人给装卸费,陪着王师傅一起等了一夜,第二天俩人一起走的,因为王师傅让他帮忙等下卸下车,3500他给付了。
俩人一起出去找了个停车场,距离园区不算近也不算远,将设备给卸到了停车场里,一天给20块钱的保管费,王师傅又转了3500给韩师傅,俩人就散了。
卸到停车场之后,王师傅还专门找民警把这件事给备了下案,之后就继续接单跑活,过了有三个月左右,才有人联系他,问他设备在哪让他赶快拉回去。
一听是处理这件事儿的,他就一肚子火,拉他肯定不会再拉回去,先把运费4500给结了,然后把自己卸货的3500元给付了,然后还有20块钱1天的保管费,一共存了98天,1960元。
把这一共9960元给自己结了,再告诉他设备放在哪儿,他们去把设备给拉回去,而公司不仅不肯,还让他按1天10块钱给自己设备钱,并且运费和第一次第二次的装卸费都让他承担。
王师傅一听火更大了,肯定是不答应,公司就说要告他,王师傅让他愿意怎么告就怎么告,自己还准备要告他的呢。
随即公司就将他给起诉了,诉求是:王师傅将设备运送至公司园区;王师傅承担第一次吊车费、第二次吊车费、运费共计18900元;自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天10元支付设备费。
理由是:王师傅未按照约定将设备拉到约定地点即要求公司支付运费,公司未付,王师傅便擅自将设备拉至他处。
王师傅陈述了事实之后,申请了韩师傅出庭作证,韩师傅证明:王师傅已经将设备运送至目的地,但是没人卸货,也没人支付运费,第二天上午王师傅将设备拉走。
并且王师傅还提交了证据,自己在当天联系公司里几位负责人的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
公司对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认可其真实性,但是对于韩师傅的证言,称其是当事人之一,不予认可其真实性。
之后王师傅也提起了反诉,诉求:公司支付运费4500元、吊车费3500元,自公司实际取货之日为止,每日支付20元保管费。
理由是:自己将与公司约定的设备送至目的地之后,因公司拒不支付运费,导致无法卸货,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将设备卸至停车场,并备了案。
公司则辩称:王师傅未将设备送至公司园区,至今没有看到设备,也不知道是否有破损丢失,而保管费双方没有提前协商,是王师傅自己找人保管,不应由公司承担。
院方认为:虽然公司以韩师傅为当事人为由,对其所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但韩师傅是公司联系的吊车司机,与王师傅并无利害关系,所陈述的是当时的事发经过,与王先生提供的短信记录能够互相印证,所以证言予以采信。
据此认定王师傅所陈述为当日事实,王师傅作为承运人,将设备运至公司园区内后,向公司履行了到货通知的义务,应当就此取得应得的运费,王师傅提出要求支付运费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双方所签订的口头合同没有排除留置权约定的情况下,负有支付义务的公司没有向王师傅支付运费,王师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有权行使留置权这一法定担保物权,王师傅的行为并无不当。
并且根据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综上判决:公司三日内向王师傅支付运费4500元,装吊费3500元,按每日20元支付保管费至自行提取货物为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这天,王师傅接了个订单,运送的路程不远,出发地和目的地都在一个市,运费4500元,之所以这么高的运费也是有原因的。
这趟活拉的是两台挖煤的大型设备,一台就足足有40吨左右,两台加起来近80吨的重量,也只有他们这种属于特种车辆的能运输。
当天到了装货地点后,吊车忙活了好一会儿才把设备给装上车,中午装的货,下午就已经到了目的地,到地方之后便开始找公司的人结算运费卸货。
但是一提结算运费卸货,公司里这部门推到那个部门头上,那个部门又推到这个部门头上,一个下午他都没结到钱,也没找到人卸货,给他愁坏了。
在公司园区里停了一晚上,到了第二天,还是没人找他,也找不到人结钱,开着车就走了,跟他一块儿走的还有吊车师傅,因为他也面临着这个问题。
当时公司联系吊车师傅韩先生时,约定的是装车3500元,卸车3500元,一共是7000,装完车他是跟着王师傅一起到的公司园区。
王师傅找不到人结运费卸货,他也是如此,找不到人给装卸费,陪着王师傅一起等了一夜,第二天俩人一起走的,因为王师傅让他帮忙等下卸下车,3500他给付了。
俩人一起出去找了个停车场,距离园区不算近也不算远,将设备给卸到了停车场里,一天给20块钱的保管费,王师傅又转了3500给韩师傅,俩人就散了。
卸到停车场之后,王师傅还专门找民警把这件事给备了下案,之后就继续接单跑活,过了有三个月左右,才有人联系他,问他设备在哪让他赶快拉回去。
一听是处理这件事儿的,他就一肚子火,拉他肯定不会再拉回去,先把运费4500给结了,然后把自己卸货的3500元给付了,然后还有20块钱1天的保管费,一共存了98天,1960元。
把这一共9960元给自己结了,再告诉他设备放在哪儿,他们去把设备给拉回去,而公司不仅不肯,还让他按1天10块钱给自己设备钱,并且运费和第一次第二次的装卸费都让他承担。
王师傅一听火更大了,肯定是不答应,公司就说要告他,王师傅让他愿意怎么告就怎么告,自己还准备要告他的呢。
随即公司就将他给起诉了,诉求是:王师傅将设备运送至公司园区;王师傅承担第一次吊车费、第二次吊车费、运费共计18900元;自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天10元支付设备费。
理由是:王师傅未按照约定将设备拉到约定地点即要求公司支付运费,公司未付,王师傅便擅自将设备拉至他处。
王师傅陈述了事实之后,申请了韩师傅出庭作证,韩师傅证明:王师傅已经将设备运送至目的地,但是没人卸货,也没人支付运费,第二天上午王师傅将设备拉走。
并且王师傅还提交了证据,自己在当天联系公司里几位负责人的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
公司对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认可其真实性,但是对于韩师傅的证言,称其是当事人之一,不予认可其真实性。
之后王师傅也提起了反诉,诉求:公司支付运费4500元、吊车费3500元,自公司实际取货之日为止,每日支付20元保管费。
理由是:自己将与公司约定的设备送至目的地之后,因公司拒不支付运费,导致无法卸货,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将设备卸至停车场,并备了案。
公司则辩称:王师傅未将设备送至公司园区,至今没有看到设备,也不知道是否有破损丢失,而保管费双方没有提前协商,是王师傅自己找人保管,不应由公司承担。
院方认为:虽然公司以韩师傅为当事人为由,对其所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但韩师傅是公司联系的吊车司机,与王师傅并无利害关系,所陈述的是当时的事发经过,与王先生提供的短信记录能够互相印证,所以证言予以采信。
据此认定王师傅所陈述为当日事实,王师傅作为承运人,将设备运至公司园区内后,向公司履行了到货通知的义务,应当就此取得应得的运费,王师傅提出要求支付运费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双方所签订的口头合同没有排除留置权约定的情况下,负有支付义务的公司没有向王师傅支付运费,王师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有权行使留置权这一法定担保物权,王师傅的行为并无不当。
并且根据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综上判决:公司三日内向王师傅支付运费4500元,装吊费3500元,按每日20元支付保管费至自行提取货物为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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