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J论文精要 |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国际经验与中国道路

原创 分享智慧的 北大国发院

题记:本文采编自2021年第三期China Economic Journal的论文“Overcoming The Middle-Income Trap: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and China’s Choice”。原论文作者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后王萍萍,副研究员王勋,副教授黄卓与研究员范保群。China Economic Journal是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英文学术刊物,由英国Taylor & Francis出版集团下属的著名Routledge Journals出版并面向全球发行。

2019年以来,中国人均国民总收入(GNI per capita)已超过1万美元。根据世界银行最新的分类标准,人均国民总收入超过12695美元,即可被划分为高收入国家。因此,可以预期在不远的将来,中国将跻身高收入国家行列。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也正是“十四五”期间中国经济的主要任务。

本文将回顾不同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总结成功跨越的国际经验,并探讨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与机遇。

中等收入陷阱的含义与测量

中等收入陷阱指许多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发展相对停滞不前的状态。这一概念于2007年由世界银行的Indimit Gill和Homi Kharas首次提出。他们指出,一国通过采用某些经济发展战略,可以相对容易地从低收入阶段转向中等收入阶段。但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先前的经济发展战略不再适用,国内收入差距扩大,之后经济增长停滞于中等收入阶段。

除了经济停滞外,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通常伴随着其他典型特征,如腐败、公共服务短缺、民主混乱和社会动荡等。几个于20世纪60年代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拉美国家为这一现象的典型代表。20世纪80年代,这些国家做出的福利赶超努力导致了过度的财政赤字,进而导致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社会动荡。相比之下,通过市场导向的资源管理、善政、技术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一些国家成功地跨越了中等收入陷阱。

目前有两个指标被广泛用于划分国家的收入水平,分别是人均国民总收入(GNI per capita)和追赶指数(catch-up index)。其中,世界银行依据人均国民总收入设定划分标准,并适时调整。2021年7月,世界银行发布了最新的标准。人均国民总收入大于12695美元为高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总收入小于1046美元为低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总收入介于1046到12695美元之间为中等收入国家(其中1046-4095美元为中等偏低收入国家,4096-12695美元为中等偏高收入国家)。

追赶指数则被定义为将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总收入相对于美国的人均国民总收入的比例。经济学家胡永泰(Wing Thye Woo)2012年提出,如果追赶指数低于20%,那么这个国家为低收入经济体;如果追赶指数超过55%,那么他为高收入经济体;如果这一比例在20%到55%之间,那么它为中等收入经济体。

中等收入陷阱的六大成因

通过分析一些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拉丁美洲国家、东南亚国家和其他国家的情况,我们总结了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六大原因。

第一,收入差距过大,消费不足。如巴西,泰国和马来西亚在早期有着出色的经济增速,然而忽略了收入差距问题。收入差距的增大一方面导致消费不足,另一方面使国民倾向于通过投票选出新政府来加强再分配,新一届政府着力于再分配,为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

第二,比较优势丧失,产业升级停滞。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部分东南亚和拉丁美洲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具有巨大优势。然而,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各国很快就失去了廉价劳动力优势。由于无法再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来促进经济增长,最终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第三,社会流动性不足,社会阶层固化。与任何其他结构性变量(通货膨胀、进口、出口等)相比,社会流动性与中等收入陷阱的相关性最强。收入分配和低收入劳动力收入份额的差异是静态的不平等,但缺乏社会流动性会导致动态的不平等。例如在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社会流动性不足,社会阶层固化,难以建立公平的市场机制,各种利益集团阻碍经济改革,导致经济增长停滞和中等收入陷阱。

第四,发展战略转型不当,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一些国家因无法消除其原始经济发展战略中的缺陷,而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例如,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在20世纪30年代末实施了“进口替代”的工业化战略,这在其早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外汇管制、进口许可证、高关税等措施,严重扭曲了市场、汇率、价格和工资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社会矛盾加剧、经济发展陷入停滞。

第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到位,人力资本投入不足。经济发展伴随着城市化和社会福利改善。如果人力资本投资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必然出现城乡差距和相关的社会问题。例如,部分拉丁美洲国家没有对人力资本进行足够的投资,也没有为低收入阶层提供足够的教育机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在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又试图通过效仿高收入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来实现福利追赶,这增加了财政赤字。为缓解财政赤字压力,国家又大量印制货币,最终导致恶性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停滞。

第六,金融体系不健全,制度落后。二战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和其他东南亚国家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增长,并曾被称为“亚洲奇迹”。然而,由于国内金融体系不完善,制度相对落后,开放资本账户导致不可持续的债务与资本大量外流。货币贬值使这些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急剧下降,经济停滞不前。例如,泰国在1993年完全开放了其资本市场,允许热钱流动,并为外国对泰铢的侵吞创造了条件,从而引发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直至21世纪,大多数东南亚国家仍处于经济发展的中等收入阶段。

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际经验

除了那些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外,还有一些国家通过自身努力,成功地跨越了中等收入陷阱。如日本努力开发新能源和独立开发关键技术;新加坡努力改革政府。韩国则努力统筹城乡发展。我们将这些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的共同之处,总结为以下四点。

首先,抓住了产业结构转型的机遇。韩国在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通过引进或自主开发技术,发展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如电子、汽车和化学工业等。新兴产业的崛起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帮助韩国摆脱了中等收入陷阱。新加坡在1979年提出了“第二次工业革命”战略,旨在大力发展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同时利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灵活的经济政策,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成功提升了产业结构,创造了快速的经济增长。日本则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了其产业结构,在20世纪50年代从轻工业向重工业过渡,在80年代从重工业向高科技工业过渡。这些变化促进了日本经济的持续增长。

其次,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大多数处于中等收入阶段的国家都存在投资过度和消费不足的问题。为了促进消费,日本在1960年启动了一项十年国民收入翻番计划。该计划显著地增加了中产阶级的数量,缩小了贫富差距,并增加了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韩国发起了“新村运动”(Saemaul Movement),并颁布了最低工资法,以提高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再次,重视人力资本投资。1945年,韩国12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不到20%。随后,政府增加了对教育的投资。到20世纪70年代,韩国的小学入学率已达到100%。高中入学率从1980年的50%上升到1990年的90%。新加坡增加了对国内教育的投资,并且提供极具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以吸引世界各地的顶尖人才,满足其快速经济增长的人力资本需求。

最后,坚持贸易开放。贸易开放在提升一国或一个经济体的收入水平和经济增长率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中国香港和韩国的经验也表明高度开放的贸易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与机遇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中国无疑面临一系列重要挑战:人口红利的消失、资源和环境限制、收入不平等、经济结构失衡、贸易保护主义和去全球化等。随着中国的发展,过去的低成本劳动力优势难以为继,对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与重视与日俱增,同时不平等有所扩大。经济结构上也存在一定失衡,包括“投资-消费”不平衡、“沿海-内陆”不平衡、“城市-农村”不平衡,再加上贸易保护主义与“去全球化”在世界范围抬头。这些因素都为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带来了挑战。

当然中国也具有许多机遇和独特优势,包括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巨大的国内市场、人力资本持续增加、城市化进程推进、就业结构的优化潜力和“一带一路”倡议等。

与其他中等收入国家相比,中国最大的优势在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一优势体现为两方面:独立的国家决策能力和集中处理重大事务的能力。同时,中国巨大的人口代表着巨大的国内市场。自1994年以来,中国也保持了人力资本的高速增长。随着城镇化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投资的增加,大部分农村人口正在向城市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正在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非农部门转移。持续的城市化进程无疑有利于改善城市布局和鼓励产业升级。“一带一路”的倡议与实践无疑为加强开放提供了独有的机遇。

因此,中国应当继续坚持劳动力市场改革与金融市场改革,坚持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坚持促进产业创新升级,从而实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目标。

论文作者简介:

王萍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后。

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卓: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教授(长聘)、博士生导师、发树学者、助理院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季刊)》副主编。

范保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光讲席研究员、助理院长兼BiMBA商学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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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原告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注册取得以下商标: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含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数据库存取时间租赁;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分析;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翻译服务等,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第10417691号“百度”商标、第10417673号“百度”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含市场分析;公共关系;商业管理咨询;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第16016670号“百度”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含汽车清洗;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其中百度公司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1579950号“百度”曾多次被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福建百度汽贸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2020年4月16日更名为“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汽车配件、轮胎、机油、润滑油批发、零售;汽车中介服务;乘用车维修。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百度全部品牌汽车销售维修”“百度汽车超市”“百度汽贸”“百度4S店维修中心”标识,在经营场所外部指示牌、店内销售部标识牌上使用“百度名车会所”标识,且突出“百度”二字,宣传架上使用“百度4S店”标识,店内车牌和顶部展示牌使用“百度汽贸”标识,名片上印刷的二维码中心使用“百度汽车”字样,二维码下方使用“关注百度公众号”字样;在微信公众号使用“永安百度汽车服务中心”名称,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标题中使用“百度汽车会所”“永安百度汽车”字样,在网站被告销售页面使用“福建百度汽贸”“福建省百度汽贸”等字样。

百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认定百度公司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恩典汽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判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多份生效判决书均认定使用在第42类相关服务上的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已经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且认定驰名的时间均在2016年之前。因此,可以认定在2016年7月19日(恩典汽贸公司前身福建百度汽贸公司成立时间)之前,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在已经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虽然恩典汽贸公司提供的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美容等服务与百度公司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所使用的“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相差甚远,但消费者看到“百度汽贸”等字眼时,仍然会将被告提供的汽车销售、汽车保养、汽车维修等服务与“百度”商标及百度公司建立联系,故被告的前述商标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致使“百度”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百度”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百度”作为原告注册商标多年使用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恩典汽贸公司停止在经营活动以及市场推广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停止使用“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百度汽车”“福建省百度汽车”等作为公司名称或简称、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等。

恩典汽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经典意义: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内涵和具体掌握,在实践中向来存在不同认识。从司法观点的发展过程来看,“处理案件所必需”这一理解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在具体把握上应当坚持“权利本位”思想,既秉持“处理案件所必需”原则,又兼顾“充分救济”之要求。本案中百度公司主张的被侵权注册商标有多个,虽然除了知名度较高的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外,另几个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类别上,似乎没有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之必要,但考虑到另几个注册商标或因未充分使用知名度不高而无法获得足够程度的救济,或因注册时间较晚可能遭遇先用权抗辩而导致权利保护落空。在权利人请求保护多个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为了避免认定驰名商标,不允许权利人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救济,就会导致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这显然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适用按需认定原则还应当包含对当事人不同请求权基础的识别与考量。如果不认定驰名商标不能为权利人提供足够强度的保护、产生足够的侵权警示性社会效果,则应当认定为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并进行跨类保护,以规范市场秩序。本案的处理对厘清“按需认定”的内涵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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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初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化名)开设鞋厂,未取得“耐克”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招募人员生产假冒“耐克”鞋。 2020年8月,公安机关在鞋厂仓库扣押到2.5万双假冒“耐克”鞋,货值金额达150余万元,经鉴定均为假冒。2020年11月,王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辩解其2019年以前主要生产自主品牌鞋子,是“字母+勾勾”组合的字样,2020年才开始生产假耐克鞋子且均已被查获。由于缺乏销售直接证据,公诉机关推断,从2019年至2020年8月共16个月,1月30天计算,根据加工人员及仓库人员证言讲述的每天700双产量,单价按被告人及证人陈述的65元一双计算,总计金额为2100万余元。

一审判决认定,指控王某销售2100万余元证据不足,本案鉴定意见显示王某2016年以来支付员工工资流水总额即达800余万元,按商业惯例确认非法经营额至少超过800余万元。判决认定王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王某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销售金额的辩解是否属于如实陈述。辩护人认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应当属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改判,并向二审法院和检察院提出如下意见、证据材料:

(1)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开设鞋厂,租赁场地,招募人员生产假冒耐克品牌商标鞋子的事实,承认老板身份,陈述厂房各楼层生产流程,各小组人员分工,对相应人员进行了辨认;

(2)王某对耐克公司出具的真假鉴定和价格鉴定均予认可,在侦查阶段对司法会计鉴定认定其发放800万余元工资予以认可;

(3)王某对查获的2.5万双假冒耐克鞋子及150万货值的非法经营额供认不讳,对假冒耐克鞋子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每天生产数量如实交代,只是对开始生产假冒耐克鞋子的时间和推断的2100万余元销售金额存在辩解;

(4)王某辩解其2019年以前生产的是“字母+勾勾”样式的鞋子,属于自主品牌,其有商标注册证或授权证书,2020年才开始生产假冒耐克鞋子。经过调查取证,辩护人二审中提交了XXXXXXXX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新的证人证言,以及成品鞋子照片,证明王某确实生产所谓的“字母+勾勾”样式的鞋子,该鞋子确有仿冒耐克之嫌,即使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不排除由于认知错误认为“字母+勾勾”样式不构成假冒,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二审以当事人涉案金额及是否构成自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公诉机关补充了公安查扣的大量生产指令单(图片显示和耐克商标完全相同)、送货单、入库单、结算单,显示王某2019年生产、销售假冒耐克鞋已达20余万双。后本案通过认罪认罚程序,重审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由于新证据出现,直接证明了王某在2019年就已经生产了大量假冒耐克商标的鞋子,金额已达1000余万元,表明其并未如实供述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鞋子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审虽未争取到自首情节,但在原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减少了9个月刑期,当事人及家属对于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本案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认定当事人是否如实供述应当以一审查明事实为基础。

刑法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是构成自首的两大要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是不是事实,如何来判断是否属实,是实践中认定自首的一大难点,也容易引起争议。

从时间来看,刑事案件中存在如下几个重要的“事实”,(1)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这是绝对事实F0;(2)犯罪行为被发现、当事人到案后供述的事实,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事实F,也是判断是否属于如实供述的客体;(3)公诉机关审查全案证据后,起诉指控的事实F1;(4)经过法庭审理,交叉询问,举证质证后查明的事实F2;(5)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二审查明的事实,或重审、再审查明的事实等FX。

一般情况下,法律事实需要证据证明,然而一些法律事实无法通过证据直接证明,只能推定,即直接通过基础事实而不用提出证据或通过司法证明就可以得到认定。主观心态藏于内心,当事人不供的情况下,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这就需要根据特定的基础事实直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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