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转发##让宝贝回家[超话]# 1996年农历10月2日生于贵州省黔西县1997年2月被抱养到河南省原阳县的李路遥寻亲601198(血型B,现高159cm,现重55kg,一个头旋,左手一个斗、右手3个斗,内双眼皮,右耳上方有颗黑痣,塌鼻梁,娃娃脸,无胎记;养母是从贵州嫁到河南,1997年春节回贵州娘家过年,经养母大嫂的朋友介绍抱养的寻亲人,大嫂的朋友是在一个集镇上卖衣服,她一位顾客介绍,当时只有3个月大,穿了件秋衣,花1200元左右,知道原生家庭寻亲人排行老三,上有两个姐,二姐也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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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的王女士在某洗衣店花了300元洗一条40000元的裙子,等她去取时,发现这条裙子被洗衣店洗坏了,而裙子才穿不到4个小时就被洗坏,于是找洗衣店老板索要赔偿,不料却遭洗衣店老板拿100元侮辱。
王女士称,不久前刚在某品牌专柜买了一条价值4万多的裙子,仅仅才穿了3个多小时,但由于换季,所以将衣服准备收了起来,但衣服比较昂贵怕自己洗坏,于是特地花费了300元去干洗店洗衣服,不料最终这件衣服还是被洗坏了。
随后,王女士拿着被洗坏的衣服到专柜售后咨询,看衣服能否修复。而专柜工作人员称,这样的损坏是无法进行修复的。衣服上边的小亮片和很多线条都是由纯手工刺绣上去的,从被洗坏衣服的表面上看到,这些小亮片和线条全部被洗断了。
据此,王女士联系洗衣店老板,并提出要对衣服的损坏进行赔偿。而洗衣店老板服务态度不好就算了,还扯到其他的敏感话题。“您是觉得买件4万的衣服就高人一等吗?”等一些侮辱性词语。
王女士称,当时将衣服送到干洗店时,就已经向店家说明过衣服的情况。对方是在了解衣服的情况下才接单的。店老板还承认在洗的过程中用手拧过衣服,这难道不是店方存在操作失误?
店方毫不讲理称,承认用手拧衣服,但是不认为是用手拧导致的,就拧几下不可能掉那么多亮片和断线。
双方协商无果,于是王女士便找来记者介入协商。电话中,记者问店方,从专业的角度来分析,这个衣服到底该怎么洗或者能不能拧。店老板却这样回复:我这个属于商业机密。随即拒绝回答记者的提问,而后王女士接过电话,老板才说出原因:干洗必须要脱油,我就是怕干洗机脱油,因为机器转速很高,对衣服伤害很大,所以就用手拧了一下。
店方这样的答复,王女士显然无法接受,洗这件衣服的风险,为何店方洗衣之前未作出说明。之后店方老板的态度不是很友好:你又是找市场监督,又是找媒体记者。叫他们直接处理得了,还打电话给我干嘛,或者你去起诉也可以。
随后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干洗店老板表示,王女士可以先去修复衣服,然后再与其协商最后的赔偿价格。如果金额少的话可以进行赔偿,但如果多的话就只能走法律途径。
王女士也表示,自己会尽快找专柜估算修复的价格,而对于老板的这个解决方案,也可以接受。
衣服拿到洗衣店去洗,不论衣服的价钱多少,起码洗衣店不能把客户的衣服洗坏,这是对洗衣店基本的要求,洗坏客户的衣服是有过错的,何况洗坏的是40000元的一件衣服。
本案中,王女士与洗衣店之间形成一个合同关系。依照双方的约定,洗衣店负责将王女士的衣服清洗干净,而王女士则支付相应的费用给洗衣店。王女士把昂贵的衣服拿去洗衣店干洗,店方理应是将衣服清洗干净并不得损坏衣服,而店方却未经王女士允许,用手洗将衣服拧坏,这显然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店方已构成严重违约。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依照规定,对于王女士衣物被损坏的情况,其有权请求洗衣店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衣物的损失。
当然,本案也可以从侵权角度,维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店方对衣服知情的情况下,对衣服有着专业的知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手拧会给王女士这件特殊的衣服造成破坏,而继续选择了用手拧的方式清洗衣服,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导致衣服的损坏。因此店方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王女士的衣服进行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基于王女士的案例进行的一些法律维权分析,希望大家可以借此案例学到相关维权知识。除此之外 ,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有网友说,洗衣店本来对衣物洗涤不规范,这么昂贵的衣服还送去洗衣店洗,完全是自找的;也有网友说,大多数人仇富,我没有钱但我也不仇富,本来就是洗衣店不对。
王女士称,不久前刚在某品牌专柜买了一条价值4万多的裙子,仅仅才穿了3个多小时,但由于换季,所以将衣服准备收了起来,但衣服比较昂贵怕自己洗坏,于是特地花费了300元去干洗店洗衣服,不料最终这件衣服还是被洗坏了。
随后,王女士拿着被洗坏的衣服到专柜售后咨询,看衣服能否修复。而专柜工作人员称,这样的损坏是无法进行修复的。衣服上边的小亮片和很多线条都是由纯手工刺绣上去的,从被洗坏衣服的表面上看到,这些小亮片和线条全部被洗断了。
据此,王女士联系洗衣店老板,并提出要对衣服的损坏进行赔偿。而洗衣店老板服务态度不好就算了,还扯到其他的敏感话题。“您是觉得买件4万的衣服就高人一等吗?”等一些侮辱性词语。
王女士称,当时将衣服送到干洗店时,就已经向店家说明过衣服的情况。对方是在了解衣服的情况下才接单的。店老板还承认在洗的过程中用手拧过衣服,这难道不是店方存在操作失误?
店方毫不讲理称,承认用手拧衣服,但是不认为是用手拧导致的,就拧几下不可能掉那么多亮片和断线。
双方协商无果,于是王女士便找来记者介入协商。电话中,记者问店方,从专业的角度来分析,这个衣服到底该怎么洗或者能不能拧。店老板却这样回复:我这个属于商业机密。随即拒绝回答记者的提问,而后王女士接过电话,老板才说出原因:干洗必须要脱油,我就是怕干洗机脱油,因为机器转速很高,对衣服伤害很大,所以就用手拧了一下。
店方这样的答复,王女士显然无法接受,洗这件衣服的风险,为何店方洗衣之前未作出说明。之后店方老板的态度不是很友好:你又是找市场监督,又是找媒体记者。叫他们直接处理得了,还打电话给我干嘛,或者你去起诉也可以。
随后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干洗店老板表示,王女士可以先去修复衣服,然后再与其协商最后的赔偿价格。如果金额少的话可以进行赔偿,但如果多的话就只能走法律途径。
王女士也表示,自己会尽快找专柜估算修复的价格,而对于老板的这个解决方案,也可以接受。
衣服拿到洗衣店去洗,不论衣服的价钱多少,起码洗衣店不能把客户的衣服洗坏,这是对洗衣店基本的要求,洗坏客户的衣服是有过错的,何况洗坏的是40000元的一件衣服。
本案中,王女士与洗衣店之间形成一个合同关系。依照双方的约定,洗衣店负责将王女士的衣服清洗干净,而王女士则支付相应的费用给洗衣店。王女士把昂贵的衣服拿去洗衣店干洗,店方理应是将衣服清洗干净并不得损坏衣服,而店方却未经王女士允许,用手洗将衣服拧坏,这显然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店方已构成严重违约。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依照规定,对于王女士衣物被损坏的情况,其有权请求洗衣店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衣物的损失。
当然,本案也可以从侵权角度,维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店方对衣服知情的情况下,对衣服有着专业的知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手拧会给王女士这件特殊的衣服造成破坏,而继续选择了用手拧的方式清洗衣服,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导致衣服的损坏。因此店方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王女士的衣服进行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基于王女士的案例进行的一些法律维权分析,希望大家可以借此案例学到相关维权知识。除此之外 ,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有网友说,洗衣店本来对衣物洗涤不规范,这么昂贵的衣服还送去洗衣店洗,完全是自找的;也有网友说,大多数人仇富,我没有钱但我也不仇富,本来就是洗衣店不对。
董卿在朗读者中说:“遇见仿佛是一种神奇的安排,它是一切的开始,就像冷遇见暖,就有了雨,春遇见冬,有了岁月,天遇见地,有了永恒。。。”我想,我的职涯里的一切遇见,都是美好的!就如今天,我遇见了富创精密,因为缘分,有了遇见,因为遇见,共同成长!与君同行,希望这一程跟随公司足下生辉,一路生花!您好,富创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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