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全能神”邪教杀人案被最高法列为反邪教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个反邪教案例。内容如下:
涉反邪教典型案例: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等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一、 基本案情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及张某3(张某1之弟,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15时许,六人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府前广场餐厅就餐。其间,张某冬、张某联到金都购物中心购买了两支拖把、手机等物品。21时许,张某1、吕某春授意张某2、张某联、张某3向餐厅内其他顾客索要联系方式,为发展“全能神”组织成员做准备。当张某2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35岁)索要手机号码遭拒绝后,张某1、吕某春指认吴某某为“恶灵”,张某1开始咒骂“恶灵”“魔鬼”,上前抢夺吴某某手机并让其离开餐厅。遭拒绝后,张某1遂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某某。吴某某反抗,在场的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上前与张某1共同将吴某某打倒在地,张某1多次叫嚣“杀了她,她是恶魔”,并用手撑着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某某头面部。后张某1将张某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某冬和张某3,指使张某冬、张某2、张某联、张某3上前“咒诅”、殴打吴某某。张某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某某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在吕某春指使下将吴某某从桌椅之间拖出,并上前用脚猛力踢、踩、跺吴某某头面部。张某2也使用椅子、笤帚殴打吴某某背、腿部,吕某春踢踹吴某某腰、臀部,并唆使张某联、张某3殴打吴某某。其间,吕某春用拳头击打餐厅工作人员并扬言“谁管谁死”,阻止餐厅工作人员和其他顾客解救吴某某,还与张某1一起将餐厅柜台上的头盔砸向工作人员阻止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张某冬、张某3仍殴打吴某某,公安人员上前制止、抓捕张某冬、张某3时,张某1、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极力阻挠,后公安人员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6人制服并抓获。“120”急救医生到场后确认吴某某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生前头面部遭受有较大面积质地坚硬钝物打击并遭受有一定面积质地较硬钝物多次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吕某春于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08年始,吕某春作为“长子”(“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纠合在招远的“全能神”教徒进行聚会,宣扬“全能神”教义。
张某1从2007年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2008年与吕某春通过互联网结识并频繁联系,多次跟随吕某春到招远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2008年年底,张某1先后将张某冬、陈某娟(张某1之母)、张某2、张某3等家人发展为“全能神”教徒。2009年,张某1与家人自河北省无极县移居山东省招远市,张某1被“二见证人”(“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范某凤、李某旺(均另案处理)确认为“长子”。此后,张某1与吕某春在招远市城区及下辖的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多地,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四十余名聚会百余次。张某冬积极参加聚会活动。期间,吕某春、张某1印制、散发了《话在肉身显现》《七雷发声》等“全能神”宣传资料数十册,并利用互联网,先后在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总计17万余次。
张某冬还积极出资,在招远市租赁或者购买多处房屋及店面,作为“全能神”教徒住所和活动场所,并出资购买交通工具、电脑、手机,安装宽带,供传播“全能神”使用。此外,张某冬听从被告人吕某春、张某1指使,将家庭财产1000余万元以“奉献”给“教会”的名义,存于吕某春、张某1名下。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某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1、张某冬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1、张某冬死刑。
二、裁判理由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因被害人吴某某拒绝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即视之为“恶灵”,采取持椅子、拖把打砸、用力踹踏等手段,共同将吴某某残忍杀害,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吕某春、张某1、张某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又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系主犯,应当依法严惩。张某2、张某联系从犯,且能够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张某2从轻处罚,对张某联减轻处罚。
三、典型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严格的宗教礼仪。但是宗教与邪教却有本质区别,从“法L功”到“呼喊派”“灵灵教”“全能神”等邪教组织门类众多,名称各异,但其本质皆是反社会、反人类,欺世盗名、蛊惑人心、危害社会的恶魔。邪教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社会的破坏和影响在一些国家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案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实施的恶性杀人案件,因犯罪分子手段暴力、残忍、血腥,案发过程视频经网络传播后,案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因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被告人等就群起而攻之,残暴地将被害人殴打致死,也反映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质。本案也再次警示我们,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也是对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极大危害。必须始终保持对邪教的高压态势,予以坚决打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邪教组织犯罪,不仅要依靠公正的审判来严惩凶手、告慰逝者、消除恐慌,更重要的是打好法治之战,用法治精神引领反邪教斗争,用法治手段开展反邪教斗争,用法治理念指导反邪教教育。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既体现严厉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威严,又严格把握邪教与正常宗教界限的法治精神,让整个社会认清邪教的本质和危害,让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邪教。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个反邪教案例。内容如下:
涉反邪教典型案例: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等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一、 基本案情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及张某3(张某1之弟,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15时许,六人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府前广场餐厅就餐。其间,张某冬、张某联到金都购物中心购买了两支拖把、手机等物品。21时许,张某1、吕某春授意张某2、张某联、张某3向餐厅内其他顾客索要联系方式,为发展“全能神”组织成员做准备。当张某2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35岁)索要手机号码遭拒绝后,张某1、吕某春指认吴某某为“恶灵”,张某1开始咒骂“恶灵”“魔鬼”,上前抢夺吴某某手机并让其离开餐厅。遭拒绝后,张某1遂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某某。吴某某反抗,在场的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上前与张某1共同将吴某某打倒在地,张某1多次叫嚣“杀了她,她是恶魔”,并用手撑着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某某头面部。后张某1将张某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某冬和张某3,指使张某冬、张某2、张某联、张某3上前“咒诅”、殴打吴某某。张某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某某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在吕某春指使下将吴某某从桌椅之间拖出,并上前用脚猛力踢、踩、跺吴某某头面部。张某2也使用椅子、笤帚殴打吴某某背、腿部,吕某春踢踹吴某某腰、臀部,并唆使张某联、张某3殴打吴某某。其间,吕某春用拳头击打餐厅工作人员并扬言“谁管谁死”,阻止餐厅工作人员和其他顾客解救吴某某,还与张某1一起将餐厅柜台上的头盔砸向工作人员阻止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张某冬、张某3仍殴打吴某某,公安人员上前制止、抓捕张某冬、张某3时,张某1、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极力阻挠,后公安人员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6人制服并抓获。“120”急救医生到场后确认吴某某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生前头面部遭受有较大面积质地坚硬钝物打击并遭受有一定面积质地较硬钝物多次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吕某春于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08年始,吕某春作为“长子”(“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纠合在招远的“全能神”教徒进行聚会,宣扬“全能神”教义。
张某1从2007年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2008年与吕某春通过互联网结识并频繁联系,多次跟随吕某春到招远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2008年年底,张某1先后将张某冬、陈某娟(张某1之母)、张某2、张某3等家人发展为“全能神”教徒。2009年,张某1与家人自河北省无极县移居山东省招远市,张某1被“二见证人”(“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范某凤、李某旺(均另案处理)确认为“长子”。此后,张某1与吕某春在招远市城区及下辖的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多地,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四十余名聚会百余次。张某冬积极参加聚会活动。期间,吕某春、张某1印制、散发了《话在肉身显现》《七雷发声》等“全能神”宣传资料数十册,并利用互联网,先后在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总计17万余次。
张某冬还积极出资,在招远市租赁或者购买多处房屋及店面,作为“全能神”教徒住所和活动场所,并出资购买交通工具、电脑、手机,安装宽带,供传播“全能神”使用。此外,张某冬听从被告人吕某春、张某1指使,将家庭财产1000余万元以“奉献”给“教会”的名义,存于吕某春、张某1名下。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某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1、张某冬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1、张某冬死刑。
二、裁判理由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因被害人吴某某拒绝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即视之为“恶灵”,采取持椅子、拖把打砸、用力踹踏等手段,共同将吴某某残忍杀害,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吕某春、张某1、张某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又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系主犯,应当依法严惩。张某2、张某联系从犯,且能够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张某2从轻处罚,对张某联减轻处罚。
三、典型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严格的宗教礼仪。但是宗教与邪教却有本质区别,从“法L功”到“呼喊派”“灵灵教”“全能神”等邪教组织门类众多,名称各异,但其本质皆是反社会、反人类,欺世盗名、蛊惑人心、危害社会的恶魔。邪教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社会的破坏和影响在一些国家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案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实施的恶性杀人案件,因犯罪分子手段暴力、残忍、血腥,案发过程视频经网络传播后,案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因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被告人等就群起而攻之,残暴地将被害人殴打致死,也反映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质。本案也再次警示我们,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也是对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极大危害。必须始终保持对邪教的高压态势,予以坚决打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邪教组织犯罪,不仅要依靠公正的审判来严惩凶手、告慰逝者、消除恐慌,更重要的是打好法治之战,用法治精神引领反邪教斗争,用法治手段开展反邪教斗争,用法治理念指导反邪教教育。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既体现严厉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威严,又严格把握邪教与正常宗教界限的法治精神,让整个社会认清邪教的本质和危害,让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邪教。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英国出现人类感染禽流感# 】周四,英国卫生安全局首席科学官伊莎贝尔·奥利弗(Isabel Oliver)向英国广播公司BBC证实,西南部的一个人被确诊感染了禽流感。据信有可能是H5N1变种,这种病毒能在鸟类中引发一种具高度传染性的严重呼吸道疾病,它很少感染人类,但一旦感染,死亡率约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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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念祖居士:请入弥陀愿海
阿弥陀佛,大愿之王,四十八条胜愿,正是弥陀万德圆明的本心的流露,条条都超情离见,不是众生妄心所能揣摩估计,这是彻底的殊胜方便,没有一条不是为一切众生殊胜永恒的真实之利。古德说:每条愿都是为饶益有情;每条都是愿共众生究竟成佛。这两句话点出了 弥 陀 的 圣 心。
弥陀大愿,分别说明就成为四十八愿,若再细说,可为四百八十……四万八千等等愿。合之就是弥陀的大誓愿海,也称为一乘愿海。一乘愿海就是净土法门的宝中之宝、王中之王、心中之心、妙中之妙,纵有亿口亿舌,也说不尽赞叹之辞。全部大愿譬如一匹光华耀目精美绝伦的锦绣,每一条愿就象锦绣上面的图案花纹,例如蟠桃、佛手、莲花、牡丹、仙鹤、孔雀,都无上美妙。虽然妙态各殊,可是参差俯仰,配成整幅佳画。全锦织成,只是经纬两条线,一条线是:遍十方虚空,尽未来劫数,一切国土、一切众生,不分族类,不计善恶智愚,哪怕是恶道众生,一律平等摄受教化加持接引,令离恶趣,但受诸乐。一条线是:愿一切众生一尘不染,一法不立,远离妄想执著,恢复如来本性,生灭顿消,寂灭为乐,证大涅槃,究竟成佛。
极乐世界凡夫即是阿鞞跋致,无情说法,莲池宝树宣演法音,香光遍满十方,普利一切众生,种种超情离见,无 上 稀 有 之 事,整体是不可思议,囫囵是华 严 境 界,极乐国中一尘一毛,各各都是圆明具德,圆满具足,圆融无碍,清净光明,彻照十方,一切妙德无不具足。正如《往生论》说:“极乐国佛、菩萨、国土三种庄严,入一法句,一法句者清净句,清净句者真实智慧无为法身。”这就说明国中一切无非弥陀的智慧与法身,所以无不圆明具德,无不绝妙奇特,能惠予一切众生真实之利。
本经三真实,正与天亲菩萨的开示互为表里,彼此呼应。法藏大士“住真实慧……一向专志庄严妙土”,正与天亲大士三种庄严入于真实智慧的说法相合。本经所开化显示的是“真实之际”,正同于天亲大士的“无为法身”,所以极乐穷微极妙,超逾十方,普给一切众生“真实之利”,普令住正定聚,证不退转,契悟无生,决定成佛。
弥陀大愿深显大乘佛法的理事无碍境界。极乐的本体是无为法身,可是国中万物微妙奇丽,无尽的庄严,并且普令见者闻者悉皆增上。无为的法身理体,显现无量庄严,无边妙用,这正是理不碍事。再者国中人民普至十方广供诸佛,可是不失定意。大作佛事,但仍在定中,这是事不碍理。理体与事相不相妨碍的妙境,遍于全愿全经。
极乐的一花一香、一尘一毛都是圆明具德,也就都是《华严》的一真法界的特征,也即是弥陀和行者当人的自心。所以极乐的境界不可思议,具足《华严》的十玄,一多相即,小大相容,广狭自在,延促同时,在愿文中都很明显。例如:以众宝合成一物,是多入一,此物所放的香,只是一个香尘,可是遍满十方世界,这是一入多。一可入多,多可入一,这就是一多相即。极乐一国如镜,能照十方无量无数不可思议诸佛世界,是小中容大。“诸佛净国庄严”是广,“悉于宝树间见”,宝树是狭,这是广狭自在。“于一念顷”(在动一念的刹那之间),可是完成“超过亿那由他百千佛刹,周遍巡历供养诸佛”,这须多劫长时才能圆满的佛事,所以延(长时)促(短时)相同了,这就打破了时间。极乐境界深玄,但也可从世例来作粗栈的比方,譬如北海池水中的一个波,波的前后左右当然都有波,但是你怎么能划清这中间的波与它相邻四波的界限?这是不可能的。每波的本体只是水,水就是囫囿的一整池的水。于是一切波都在这一波的本体之中,所以说一波含有一切波。一即一切,一切即一。
正因一即一切,所以一句佛号具足显密禅净无边法门的一切功德一切妙用。所以具缚凡夫只要信愿持名,临终自然众佛接引,带业往生。生彼土后虽然仍是凡夫,却已位证不退,虽有重罪未消,决定不堕三途,花开见佛,顿悟无生,常寂光中,决定成佛。这都是由于六字洪名圆明具德、一乘愿海圆明具德。
蕅益大师说:“实相无二,亦无不二,是故举体作依作正,作法作报,作自作他,乃至能说所说,能度所度,能信所信,能愿所愿,能持所持,能生所生,能赞所赞,无非实相正印之所印也。”所以一入净业门中,便是身在实相大海,无论你是俯是仰,是自由式是蝶式,或深潜,不论向东向西,或沉或浮,总之都不离这个实相大海,也即是弥陀大誓愿功德之海,也是大智慧的萨婆若海。只要深信切愿,便入此海,即是入了弥陀智慧功德之海。超情离见,人类语言无法宣说,众生妄心永不能测。可是大恩大德弥陀世尊,特垂方便,普兴救度,开此妙门,一切众生闻佛名号,深心信受,老实念佛,愿共众生同生极乐。只要此心真实,这个人虽身在娑婆,已蒙弥陀摄受,不再退转。正如《阿弥陀经》:“若有人已发愿,今发愿,当发愿,欲生阿弥陀佛国者,是诸人等,皆得不退转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阿弥陀佛,大愿之王,四十八条胜愿,正是弥陀万德圆明的本心的流露,条条都超情离见,不是众生妄心所能揣摩估计,这是彻底的殊胜方便,没有一条不是为一切众生殊胜永恒的真实之利。古德说:每条愿都是为饶益有情;每条都是愿共众生究竟成佛。这两句话点出了 弥 陀 的 圣 心。
弥陀大愿,分别说明就成为四十八愿,若再细说,可为四百八十……四万八千等等愿。合之就是弥陀的大誓愿海,也称为一乘愿海。一乘愿海就是净土法门的宝中之宝、王中之王、心中之心、妙中之妙,纵有亿口亿舌,也说不尽赞叹之辞。全部大愿譬如一匹光华耀目精美绝伦的锦绣,每一条愿就象锦绣上面的图案花纹,例如蟠桃、佛手、莲花、牡丹、仙鹤、孔雀,都无上美妙。虽然妙态各殊,可是参差俯仰,配成整幅佳画。全锦织成,只是经纬两条线,一条线是:遍十方虚空,尽未来劫数,一切国土、一切众生,不分族类,不计善恶智愚,哪怕是恶道众生,一律平等摄受教化加持接引,令离恶趣,但受诸乐。一条线是:愿一切众生一尘不染,一法不立,远离妄想执著,恢复如来本性,生灭顿消,寂灭为乐,证大涅槃,究竟成佛。
极乐世界凡夫即是阿鞞跋致,无情说法,莲池宝树宣演法音,香光遍满十方,普利一切众生,种种超情离见,无 上 稀 有 之 事,整体是不可思议,囫囵是华 严 境 界,极乐国中一尘一毛,各各都是圆明具德,圆满具足,圆融无碍,清净光明,彻照十方,一切妙德无不具足。正如《往生论》说:“极乐国佛、菩萨、国土三种庄严,入一法句,一法句者清净句,清净句者真实智慧无为法身。”这就说明国中一切无非弥陀的智慧与法身,所以无不圆明具德,无不绝妙奇特,能惠予一切众生真实之利。
本经三真实,正与天亲菩萨的开示互为表里,彼此呼应。法藏大士“住真实慧……一向专志庄严妙土”,正与天亲大士三种庄严入于真实智慧的说法相合。本经所开化显示的是“真实之际”,正同于天亲大士的“无为法身”,所以极乐穷微极妙,超逾十方,普给一切众生“真实之利”,普令住正定聚,证不退转,契悟无生,决定成佛。
弥陀大愿深显大乘佛法的理事无碍境界。极乐的本体是无为法身,可是国中万物微妙奇丽,无尽的庄严,并且普令见者闻者悉皆增上。无为的法身理体,显现无量庄严,无边妙用,这正是理不碍事。再者国中人民普至十方广供诸佛,可是不失定意。大作佛事,但仍在定中,这是事不碍理。理体与事相不相妨碍的妙境,遍于全愿全经。
极乐的一花一香、一尘一毛都是圆明具德,也就都是《华严》的一真法界的特征,也即是弥陀和行者当人的自心。所以极乐的境界不可思议,具足《华严》的十玄,一多相即,小大相容,广狭自在,延促同时,在愿文中都很明显。例如:以众宝合成一物,是多入一,此物所放的香,只是一个香尘,可是遍满十方世界,这是一入多。一可入多,多可入一,这就是一多相即。极乐一国如镜,能照十方无量无数不可思议诸佛世界,是小中容大。“诸佛净国庄严”是广,“悉于宝树间见”,宝树是狭,这是广狭自在。“于一念顷”(在动一念的刹那之间),可是完成“超过亿那由他百千佛刹,周遍巡历供养诸佛”,这须多劫长时才能圆满的佛事,所以延(长时)促(短时)相同了,这就打破了时间。极乐境界深玄,但也可从世例来作粗栈的比方,譬如北海池水中的一个波,波的前后左右当然都有波,但是你怎么能划清这中间的波与它相邻四波的界限?这是不可能的。每波的本体只是水,水就是囫囿的一整池的水。于是一切波都在这一波的本体之中,所以说一波含有一切波。一即一切,一切即一。
正因一即一切,所以一句佛号具足显密禅净无边法门的一切功德一切妙用。所以具缚凡夫只要信愿持名,临终自然众佛接引,带业往生。生彼土后虽然仍是凡夫,却已位证不退,虽有重罪未消,决定不堕三途,花开见佛,顿悟无生,常寂光中,决定成佛。这都是由于六字洪名圆明具德、一乘愿海圆明具德。
蕅益大师说:“实相无二,亦无不二,是故举体作依作正,作法作报,作自作他,乃至能说所说,能度所度,能信所信,能愿所愿,能持所持,能生所生,能赞所赞,无非实相正印之所印也。”所以一入净业门中,便是身在实相大海,无论你是俯是仰,是自由式是蝶式,或深潜,不论向东向西,或沉或浮,总之都不离这个实相大海,也即是弥陀大誓愿功德之海,也是大智慧的萨婆若海。只要深信切愿,便入此海,即是入了弥陀智慧功德之海。超情离见,人类语言无法宣说,众生妄心永不能测。可是大恩大德弥陀世尊,特垂方便,普兴救度,开此妙门,一切众生闻佛名号,深心信受,老实念佛,愿共众生同生极乐。只要此心真实,这个人虽身在娑婆,已蒙弥陀摄受,不再退转。正如《阿弥陀经》:“若有人已发愿,今发愿,当发愿,欲生阿弥陀佛国者,是诸人等,皆得不退转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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