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狗能听懂人的话?》现代社会中,狗已经成为了人最忠实的朋友,养狗的人也越来越多,于是有人发现,狗狗越来越懂自己说的话了,好像自己发出指令,它就会明白,难道狗真的能听懂人说话吗?在我国,有很多专业犬、警犬,用来侦破案件,但它们也接受了一系列标准化语言的“教育&https://t.cn/A6SuMg1O
黑龙江哈尔滨,一女子上楼时,恰逢邻居下楼遛狗,不料,交汇间,女子不慎摔倒,事后,女子将狗主人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院)
60岁的衣大娘和丈夫外出回家时,恰巧遇到楼上的王某某下楼遛狗。衣大娘是个怕狗人士,尤其是见到体型庞大的狗狗,更为害怕。不料,就这样短短的擦肩而过,却由于注意力分散,衣大娘不慎滑倒在楼梯上,不得动弹。
当即,衣大娘的丈夫就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结果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及左胫腓骨近端骨折,住院23天,发生医疗费330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摔倒事件,衣大娘评定为九级伤残。
衣大娘认为,上下楼梯间,如此狭小的过道,王某某作为狗主人,理应给狗拴狗链,但其却让狗狗肆意行走,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衣大娘专门聘请了一个律师,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包括二次手术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98276元;2.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那么,本案衣大娘的受伤与王某某下楼遛狗到底有没有关系呢?
面对衣大娘的指控,王某某抗辩称,自家的狗从来不咬人,而且,事发当时,狗是靠着墙走的,根本没有触碰到衣大娘。所以,衣大娘不慎摔倒,是自个儿不小心造成的,与狗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出门遛狗时,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衣大娘在上楼时摔倒,王某某未按规定饲养动物,与衣大娘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王某某对衣大娘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衣大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有注意义务,其自身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分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对衣大娘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根据过错比例,王某某应赔偿衣大娘138793元。
对此判决,王某某并不认可,他认为,虽然他饲养的狗未栓狗链,但是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衣大娘受伤的原因系其上楼时,因注意力分散而滑倒摔伤,说明衣大娘受伤与他饲养动物、以及未栓狗链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而且,衣大娘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受伤与他饲养的动物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由他对衣大娘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是错误的。
事实上,本案决定王某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和加害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某某虽称,衣大娘的受伤是因注意力分散所致,与其饲养的狗未栓狗链无任何因果关系,但王某某明知居民楼道和小区等公共场所,个人饲养的狗应当进行拴养,不能放养,却心存侥幸,没有拴养,且遛狗过程中,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衣大娘因惊吓摔倒遭受损害,过错明显,其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考虑衣大娘摔倒,亦存在本人注意力分散等原因,一审判决王某某对衣大娘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某的上诉。
最后,本案的发生,告诫所有的养狗人士,出门时,一顶要拴好狗链,尽到饲养义务,否则,即使狗没咬到人,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院)
60岁的衣大娘和丈夫外出回家时,恰巧遇到楼上的王某某下楼遛狗。衣大娘是个怕狗人士,尤其是见到体型庞大的狗狗,更为害怕。不料,就这样短短的擦肩而过,却由于注意力分散,衣大娘不慎滑倒在楼梯上,不得动弹。
当即,衣大娘的丈夫就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结果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及左胫腓骨近端骨折,住院23天,发生医疗费330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摔倒事件,衣大娘评定为九级伤残。
衣大娘认为,上下楼梯间,如此狭小的过道,王某某作为狗主人,理应给狗拴狗链,但其却让狗狗肆意行走,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衣大娘专门聘请了一个律师,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包括二次手术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98276元;2.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那么,本案衣大娘的受伤与王某某下楼遛狗到底有没有关系呢?
面对衣大娘的指控,王某某抗辩称,自家的狗从来不咬人,而且,事发当时,狗是靠着墙走的,根本没有触碰到衣大娘。所以,衣大娘不慎摔倒,是自个儿不小心造成的,与狗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出门遛狗时,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衣大娘在上楼时摔倒,王某某未按规定饲养动物,与衣大娘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王某某对衣大娘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衣大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有注意义务,其自身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分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对衣大娘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根据过错比例,王某某应赔偿衣大娘138793元。
对此判决,王某某并不认可,他认为,虽然他饲养的狗未栓狗链,但是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衣大娘受伤的原因系其上楼时,因注意力分散而滑倒摔伤,说明衣大娘受伤与他饲养动物、以及未栓狗链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而且,衣大娘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受伤与他饲养的动物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由他对衣大娘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是错误的。
事实上,本案决定王某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和加害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某某虽称,衣大娘的受伤是因注意力分散所致,与其饲养的狗未栓狗链无任何因果关系,但王某某明知居民楼道和小区等公共场所,个人饲养的狗应当进行拴养,不能放养,却心存侥幸,没有拴养,且遛狗过程中,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衣大娘因惊吓摔倒遭受损害,过错明显,其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考虑衣大娘摔倒,亦存在本人注意力分散等原因,一审判决王某某对衣大娘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某的上诉。
最后,本案的发生,告诫所有的养狗人士,出门时,一顶要拴好狗链,尽到饲养义务,否则,即使狗没咬到人,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我走到哪里,它跟到哪里。在她眼里,我是她妈妈。我妈说:你可是把自己降低到畜生了。我说:高低贵贱是人的分别,在狗眼里,她不知道这些,她只是很忠诚地把我当作她的亲人。所以她惦记我,粘着我。的确,养狗,特别是幼犬,挺麻烦的。狗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磨牙,她会咬很多东西。她还小,会随地大小便。但是权利跟义务是对等的,不能只享受她的信任跟可爱,却拒绝承担麻烦的义务。通过这段时间,我发现狗跟人也是一样的,长大了,到两三岁,就自己玩,不缠着人了。 但于我而言,我宁愿她被我惯得骄纵。我希望她有一个美好的童年,能有健康的身体,开心的眼神。这是我,作为她最信任的人,所能,也愿意给予的。 我不懂为什么有人容不下狗,看不起狗。我觉得这跟他们所崇尚的平等是背道而驰的。 狗也是一条生命。我可以感受它的喜怒哀乐,她的信任、惦记、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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