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花]4 8 腾讯视频会员季卡~~[小红花]98 爱奇艺会员年卡~~[小红花]优酷视频会员年卡~~[小红花]123 京东plus年卡+爱奇艺vip会员年卡~~[小红花]69 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芒果TV会员 幸福就是有一个人陪你无聊,难得的是你们两个都不觉得无聊 因为有了因为,所以有了所以,既然已成既然,何必再说何必。有时候你需要一个人呆着。不是寂寞,而是享受只做自己的自由时光[good][加油][男孩儿]
“房子是我买的,你不能分!”上海浦东,吴某的儿子与儿媳周某离婚,周某得到房子一半的折价500多万元,但是吴某以此房是他购买为由不同意,并将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浦东新区法院)
吴某的儿子吴某1与周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双方生育一子。
家中添丁,原来的房子有点小,为了改善住房条件,周某与吴某1商议购买一套新房子。但是小两口刚结婚没有钱,于是找吴某夫妻商议。
吴某夫妻就这一个儿子,觉得自己他们既然说了,就支持他们,反正最后自己的一切都是他们的。
经过前期的准备,他们选中了一套比较适合的房子,当时总价623万,首付187万元全部由吴某出资,但是房子合同上购买人的名字写的是吴某1。
其中为了这笔首付款,吴某找了好几个人借款,借钱的辛酸让吴某记忆深刻。
除了首付款之外,余款他们采用了公积金贷款和商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偿还,公积金用的是儿子和儿媳的,需要偿还60万元,而商贷376万元在2016年由吴某交给吴某1一次性还清了银行。
总体算下来,为了给儿子买房吴某花了563万元。
可是吴某1和周某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周某在2018年起诉离婚。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了折价,周某分得518万元。
吴某不服,自己辛辛苦苦花这么多钱买的房子,周某凭什么这么短的时间就能分走一半。于是以周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房款。
法庭上,吴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买房人实际是自己,只是借的儿子的名字买房。
自己原来有房子,由于政策的原因限购,自己现在想买一个改善房但是没有资格,于是采用儿子的名字的买的。
而且自己有买房时消费记录,能够证明这些钱都是出自自己的账户。
交房以后这个房子也一直是他们两口子在居住,所以无论是实际占有人还是实际出资人都是吴某,这个房子就是吴某的。
(二) 2011年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退一步讲,自己的房子如果赠与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是对儿子的赠与,周某不应该获得。更何况自己从来没有赠与的意思!
最后,吴某陈述到,如果人人都像周某一样结婚没有几年就要分走丈夫的一半财产,那么父母们辛苦一辈子为孩子买的房子很可能被诈骗一空,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而周某则辩称:
(一) 房子已经由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8月,周某以吴某1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后,判决生效,最终法院判决房屋是周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获得是房屋现值扣除尚存贷款后的一半折价款。
所以,其获得的房屋分割款有法院的判决书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
(二) 周某构成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而本案中,吴某所谓的出资资金本就是在其与吴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1先转账或者提现给吴某,再从吴某账户转到开发商账户等,出资的首付款以及借款也来自吴某和其同学和朋友,吴某和吴某1串谋,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系争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判决书和笔录为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 原来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依法确认房屋为周某和吴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作出了依法分割。
而吴某以缺乏法律常识为由,坚持表示系借名购房、房屋实际权利人为自己的观点,法院无法采信。
(二) 经查,吴某和吴某1之间存在频繁的大量的资金往来,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吴某所支付款项均系出自其自有资金,故吴某要求返还款项的金额,已缺乏事实依据。
(三)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涉案当事人均否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即各方未对吴某的出资进行特别约定。故本案中吴某的出资,应依法认定为对周某1夫妻的赠与。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吴某请求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
大家觉得父母买房,夫妻离婚后房子应该归谁比较合理呢?
吴某的儿子吴某1与周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双方生育一子。
家中添丁,原来的房子有点小,为了改善住房条件,周某与吴某1商议购买一套新房子。但是小两口刚结婚没有钱,于是找吴某夫妻商议。
吴某夫妻就这一个儿子,觉得自己他们既然说了,就支持他们,反正最后自己的一切都是他们的。
经过前期的准备,他们选中了一套比较适合的房子,当时总价623万,首付187万元全部由吴某出资,但是房子合同上购买人的名字写的是吴某1。
其中为了这笔首付款,吴某找了好几个人借款,借钱的辛酸让吴某记忆深刻。
除了首付款之外,余款他们采用了公积金贷款和商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偿还,公积金用的是儿子和儿媳的,需要偿还60万元,而商贷376万元在2016年由吴某交给吴某1一次性还清了银行。
总体算下来,为了给儿子买房吴某花了563万元。
可是吴某1和周某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周某在2018年起诉离婚。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了折价,周某分得518万元。
吴某不服,自己辛辛苦苦花这么多钱买的房子,周某凭什么这么短的时间就能分走一半。于是以周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房款。
法庭上,吴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买房人实际是自己,只是借的儿子的名字买房。
自己原来有房子,由于政策的原因限购,自己现在想买一个改善房但是没有资格,于是采用儿子的名字的买的。
而且自己有买房时消费记录,能够证明这些钱都是出自自己的账户。
交房以后这个房子也一直是他们两口子在居住,所以无论是实际占有人还是实际出资人都是吴某,这个房子就是吴某的。
(二) 2011年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退一步讲,自己的房子如果赠与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是对儿子的赠与,周某不应该获得。更何况自己从来没有赠与的意思!
最后,吴某陈述到,如果人人都像周某一样结婚没有几年就要分走丈夫的一半财产,那么父母们辛苦一辈子为孩子买的房子很可能被诈骗一空,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而周某则辩称:
(一) 房子已经由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8月,周某以吴某1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后,判决生效,最终法院判决房屋是周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获得是房屋现值扣除尚存贷款后的一半折价款。
所以,其获得的房屋分割款有法院的判决书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
(二) 周某构成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而本案中,吴某所谓的出资资金本就是在其与吴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1先转账或者提现给吴某,再从吴某账户转到开发商账户等,出资的首付款以及借款也来自吴某和其同学和朋友,吴某和吴某1串谋,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系争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判决书和笔录为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 原来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依法确认房屋为周某和吴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作出了依法分割。
而吴某以缺乏法律常识为由,坚持表示系借名购房、房屋实际权利人为自己的观点,法院无法采信。
(二) 经查,吴某和吴某1之间存在频繁的大量的资金往来,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吴某所支付款项均系出自其自有资金,故吴某要求返还款项的金额,已缺乏事实依据。
(三)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涉案当事人均否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即各方未对吴某的出资进行特别约定。故本案中吴某的出资,应依法认定为对周某1夫妻的赠与。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吴某请求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
大家觉得父母买房,夫妻离婚后房子应该归谁比较合理呢?
#每日一善[超话]#[心]#每日一善#
既然人生的幕布已经拉开,就一定要积极的演出;既然脚步已经跨出,风雨坎坷也不能退步;既然我已把希望播在这里,就一定要坚持到胜利的谢幕……
你可以哭但不能输,你可以难过但不可以落魄,你不努力怎么会知道自己可以赢得多少掌声?如果你能每天呐喊20遍“我用不着为这一点小事而烦恼”,你会发现,你心里有一种不可思议的'力量,试试看,很管用的。
既然人生的幕布已经拉开,就一定要积极的演出;既然脚步已经跨出,风雨坎坷也不能退步;既然我已把希望播在这里,就一定要坚持到胜利的谢幕……
你可以哭但不能输,你可以难过但不可以落魄,你不努力怎么会知道自己可以赢得多少掌声?如果你能每天呐喊20遍“我用不着为这一点小事而烦恼”,你会发现,你心里有一种不可思议的'力量,试试看,很管用的。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