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新闻耳朵#
近日,渌口公安分局向社会公众通报了近两个月辖区发生的5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8月25日晚上12时许,渌口镇青龙湾村发生山火。经调查,杨某(男,53岁)于当晚8时左右将倾倒在山坳下一处空地位置的建筑垃圾点燃,引发火情。经鉴定,此次山林火灾过火面积69.38亩。9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月6日下午2时左右,南洲镇湘渌村王家岭小区对面马路边发生山林火灾。经调查,罗某伟(男,57岁)于事发前在王家岭焚烧纸屋、纸包祭奠先人,因控制不力引发山火。违法行为人罗某伟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6日。
9月20日下午5时许,龙潭镇紫云村发生山火。经调查,村民刘某祥(男,51岁)在砍伐竹子时,将未完全熄灭的烟蒂丢在山上,致地面干竹叶被引燃引发山火。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亩。违法行为人刘某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
9月24日上午11时10分,龙潭镇紫云村发生一起山火,镇、村及时组织80余人进行扑救,明火于中午12时50分被扑灭。经调查,文某建(男,59岁)于当天上午10时许在做事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山边,随后引燃杂草导致山火。违法行为人文某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9月27日中午12时23分,南洲镇湘东村15队(托上组)发生一起火情,17分钟后被扑灭。经查,南洲镇村民刘某先(男,51岁)早上7时在坟地祭祀先人,焚烧过后的香烛、纸钱复燃引起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1亩以下,无人员伤亡。违法行为人刘某先被处以警告处罚。
渌口警方提醒,防火形势严峻,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请广大居民群众引以为戒,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对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从严查处。
近日,渌口公安分局向社会公众通报了近两个月辖区发生的5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8月25日晚上12时许,渌口镇青龙湾村发生山火。经调查,杨某(男,53岁)于当晚8时左右将倾倒在山坳下一处空地位置的建筑垃圾点燃,引发火情。经鉴定,此次山林火灾过火面积69.38亩。9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月6日下午2时左右,南洲镇湘渌村王家岭小区对面马路边发生山林火灾。经调查,罗某伟(男,57岁)于事发前在王家岭焚烧纸屋、纸包祭奠先人,因控制不力引发山火。违法行为人罗某伟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6日。
9月20日下午5时许,龙潭镇紫云村发生山火。经调查,村民刘某祥(男,51岁)在砍伐竹子时,将未完全熄灭的烟蒂丢在山上,致地面干竹叶被引燃引发山火。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亩。违法行为人刘某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
9月24日上午11时10分,龙潭镇紫云村发生一起山火,镇、村及时组织80余人进行扑救,明火于中午12时50分被扑灭。经调查,文某建(男,59岁)于当天上午10时许在做事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山边,随后引燃杂草导致山火。违法行为人文某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9月27日中午12时23分,南洲镇湘东村15队(托上组)发生一起火情,17分钟后被扑灭。经查,南洲镇村民刘某先(男,51岁)早上7时在坟地祭祀先人,焚烧过后的香烛、纸钱复燃引起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1亩以下,无人员伤亡。违法行为人刘某先被处以警告处罚。
渌口警方提醒,防火形势严峻,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请广大居民群众引以为戒,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对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从严查处。
#疫情防控#【故意隐瞒行程 四川4人被行拘】2022年10月3日,杨某某(男)、谭某某(女)、谭某(男)从省外返回中江后,故意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隐瞒行程轨迹,导致产生疫情重大传播风险,其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中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谭某某、谭某分别处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场所直接责任人徐某(女)处行政拘留。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场所直接责任人徐某(女)处行政拘留。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故意隐瞒行程!到过贵州思南的3例阳性人员被拘
据四川中江县融媒体中心消息,2022年10月3日,杨某某(男)、谭某某(女)、谭某(男)从外地返回四川中江后,故意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隐瞒行程轨迹,导致产生疫情重大传播风险,其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谭某某、谭某分别处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场所直接责任人徐某(女)处行政拘留。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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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中江县融媒体中心消息,2022年10月3日,杨某某(男)、谭某某(女)、谭某(男)从外地返回四川中江后,故意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隐瞒行程轨迹,导致产生疫情重大传播风险,其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谭某某、谭某分别处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场所直接责任人徐某(女)处行政拘留。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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