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沾不足惜,但使愿无违。
70多个日日夜夜它是凌晨五点多冻僵的双手双脚;是午后烈日下的滚烫汗水和潮湿的背;是傍晚疲惫麻木的身躯;是不被理解时的委屈难过。可那有怎样~家国怎可凭天意,束发三千称甲具,杏林白衣谁言弃。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可成!困难中的温暖一直让我砥砺前行,是家人朋友的关心问候;是人与人之间的体贴问候;是每一句的温暖和理解。
愿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抗疫行动##我在疫情一线# https://t.cn/Ryh9w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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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下公布全新工作制度#:一周能休息四天,还可找副业】松下于 21 日发布了全新的工作制度,部分员工可选择每星期休三天或四天,居家远程工作,并且能从事副业受雇于其他公司。松下称该工作制度不会设定每日工时,员工或管理岗位只要能保证选择休假后,相应延长工作日办公时间,即可保留现有薪资。部分生产线工厂员工,由于较难增加每日工作时间,会因工时减少而相应扣薪。公司也同意员工以兼职身分受雇于另外公司以增广见闻。松下高层表示“希望通过扩大工作时间和地点的选择,创造能最大限度发挥员工能力的环境。”
广东清远,男子在入院做手术前,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出院发现车子被交警拖走,并在偏僻的停车场找到车子后,男子以交警违法拖车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交警需赔偿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古先生是货车司机,在外奔波多年,钱没赚到多少,反而身体却越来越差。古先生按照惯例来到医院体检时,医生告诉他身上有重大疾病需尽快去大医院,详细检查并入院接受治疗。
听到医生的话后,古先生推掉手上的订单,准备马上到广州仔细检查身体。在出发前,古先生为了节省停车费,遂将车停放在一行人比较少的人行道上,停好车后就将车钥匙交给弟弟保管。
经过3年多时间的治疗和休养,古先生的身体已经康复,于是其第一时间来到停车处取车。可不曾想,来到停车地点后却发现货车不见了。
古先生第一反应是弟弟或其他朋友开走的,可联系弟弟后,弟弟声称没有动过货车。随后古先生开始拨打各个主管部门的电话,追寻货车的下落。
最终,古先生在一个比较偏僻的停车场处,找到货车。停车场工作人员确认古先生就是车主后,声称车子是交警拖过来的,如果再不来认领,车子就会被强制报废。
得知车子是被交警拖走,且确认拖走时没有人打过自己的电话或发信息通知后。古先生遂以以交警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交警需赔偿其货车因被报废而造成的损失3万元,因车辆被扣押影响经营的误工费3万元。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及其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明其一方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法庭上,负有举证责任的交警辩解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违法停车造成妨碍车辆或行人通行的后果,且车主不在现场的,公安交管部门有权拖车处理,可并处罚款。
据此,交警认为其一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多次拨打古先生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并在现场固定了古先生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后,依法对涉案车辆作出拖车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交警主张其一方已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依法公开了拖车处理情况查询电话,且在准备强制报废前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了车主本人。
因此交警认为其一方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交警还特别强调称,古先生之所以能找到货车,正是因为收到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发送的短信提醒通知后,才前往停车场办理取车手续的。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规定,连续三个周期未年检的车辆,可以强制报废。
也就是说,如果车辆连续三年没有年检,且又联系不到车主去年审的,那么交警就有权强制报废。
随后交警强调称,由于古先生收到通知后办理了取车手续,即涉案车辆尚未报废。因此交警认为,古先生要求赔偿车辆被强制报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古先生违法停车事实清楚,且交警依法依规拖车处理,未造成涉案货车损坏,因此应当认定古先生以拖车造成车辆损害为由索赔,无事实依据。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警一方在拖车后,有义务通过以电话、短信、在现场留下联系方式或标识等方式通知车主。
可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交警向报警中心报过备,但未能举证证明交警一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意思就是说,虽然交警辩解称,其一方打过古先生的电话,是因为关机而未能取得联系。但交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定交警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第三,交警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
具体而言,交警发现古先生的违法事实后,应当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可交警将车拖到停车场后既没有行政处罚,也没有通知车主前来接受办理手续,此行为亦构成违法。
第四,因交警一方只是拖车处理,并没有作出具体行政处罚,故本案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且车辆实际上也并没有被强制报废。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定交警的执法程序违法,但同时也驳回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古先生认为既然法院已认定交警执法程序违法,那么就应当支持其一方的赔偿诉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执法程序违法,但其一方的行为并未造成涉案车辆任何损坏,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图文无关)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古先生是货车司机,在外奔波多年,钱没赚到多少,反而身体却越来越差。古先生按照惯例来到医院体检时,医生告诉他身上有重大疾病需尽快去大医院,详细检查并入院接受治疗。
听到医生的话后,古先生推掉手上的订单,准备马上到广州仔细检查身体。在出发前,古先生为了节省停车费,遂将车停放在一行人比较少的人行道上,停好车后就将车钥匙交给弟弟保管。
经过3年多时间的治疗和休养,古先生的身体已经康复,于是其第一时间来到停车处取车。可不曾想,来到停车地点后却发现货车不见了。
古先生第一反应是弟弟或其他朋友开走的,可联系弟弟后,弟弟声称没有动过货车。随后古先生开始拨打各个主管部门的电话,追寻货车的下落。
最终,古先生在一个比较偏僻的停车场处,找到货车。停车场工作人员确认古先生就是车主后,声称车子是交警拖过来的,如果再不来认领,车子就会被强制报废。
得知车子是被交警拖走,且确认拖走时没有人打过自己的电话或发信息通知后。古先生遂以以交警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交警需赔偿其货车因被报废而造成的损失3万元,因车辆被扣押影响经营的误工费3万元。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及其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明其一方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法庭上,负有举证责任的交警辩解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违法停车造成妨碍车辆或行人通行的后果,且车主不在现场的,公安交管部门有权拖车处理,可并处罚款。
据此,交警认为其一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多次拨打古先生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并在现场固定了古先生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后,依法对涉案车辆作出拖车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交警主张其一方已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依法公开了拖车处理情况查询电话,且在准备强制报废前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了车主本人。
因此交警认为其一方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交警还特别强调称,古先生之所以能找到货车,正是因为收到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发送的短信提醒通知后,才前往停车场办理取车手续的。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规定,连续三个周期未年检的车辆,可以强制报废。
也就是说,如果车辆连续三年没有年检,且又联系不到车主去年审的,那么交警就有权强制报废。
随后交警强调称,由于古先生收到通知后办理了取车手续,即涉案车辆尚未报废。因此交警认为,古先生要求赔偿车辆被强制报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古先生违法停车事实清楚,且交警依法依规拖车处理,未造成涉案货车损坏,因此应当认定古先生以拖车造成车辆损害为由索赔,无事实依据。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警一方在拖车后,有义务通过以电话、短信、在现场留下联系方式或标识等方式通知车主。
可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交警向报警中心报过备,但未能举证证明交警一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意思就是说,虽然交警辩解称,其一方打过古先生的电话,是因为关机而未能取得联系。但交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定交警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第三,交警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
具体而言,交警发现古先生的违法事实后,应当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可交警将车拖到停车场后既没有行政处罚,也没有通知车主前来接受办理手续,此行为亦构成违法。
第四,因交警一方只是拖车处理,并没有作出具体行政处罚,故本案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且车辆实际上也并没有被强制报废。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定交警的执法程序违法,但同时也驳回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古先生认为既然法院已认定交警执法程序违法,那么就应当支持其一方的赔偿诉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执法程序违法,但其一方的行为并未造成涉案车辆任何损坏,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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