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在商场购物后,参加了商场的圆盘抽奖活动,很幸运,女子抽到了一等奖,是一辆电动车,正当女子准备领奖时,商场的老板走了过来,表示抽奖的指针有问题,必须指针向上才算中奖,所以女子的抽奖行为无效。
女子和一名同行的男子当即表示了质疑,毕竟抽奖的全过程都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也并未说明指针向上的问题,现在抽中将了又来说这个问题,这摆明了是玩不起,同行男子当即和老板争吵了起来。
万万没想到,在男子提出质疑后,老板竟然直接否认了该工作人员的身份,并让女子重新抽奖,否则就退货走人。
最终,女子一气之下退货走人,并将视频发到了网上,表达了对老板的不满。
次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是一个误会,是因为抽奖装置被人动过,导致产生了一个纠纷,目前这个事情已经解决,老板已经联系到了该女子,准备给其兑换一辆电动车。
这可真是人怕出名猪怕壮,事情曝光在网上后,引发了网友热议,涉事老板也成为了网友们口诛笔伐的对象,但好在涉事公司进行了回应,称是由于机器故障产生了故障,目前已经兑奖给女子,也让此事得到了完美解决。
接下来,就此事中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事实上,涉事公司通过购物抽奖的方式,吸引顾客来商场购物,其本质上是一种商业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本案中,女子在抽奖时,系在工作人员的全程陪同下抽奖,可老板却以指针向上为由拒绝兑奖,这就存在中奖方式不明确的问题,也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女子出于商家提出的购物可以抽奖的宣传购物,可是在购物达到抽奖金额后,又被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兑付,这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所以女子作为消费者,完全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退一赔三”条款。
当然,以上分析只针对商家确实存在故意不兑奖的行为,如果真如涉事公司回应,系双方之间产生了误会,在女子谅解的情况下,也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该商场的行为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女子和一名同行的男子当即表示了质疑,毕竟抽奖的全过程都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也并未说明指针向上的问题,现在抽中将了又来说这个问题,这摆明了是玩不起,同行男子当即和老板争吵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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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女子一气之下退货走人,并将视频发到了网上,表达了对老板的不满。
次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是一个误会,是因为抽奖装置被人动过,导致产生了一个纠纷,目前这个事情已经解决,老板已经联系到了该女子,准备给其兑换一辆电动车。
这可真是人怕出名猪怕壮,事情曝光在网上后,引发了网友热议,涉事老板也成为了网友们口诛笔伐的对象,但好在涉事公司进行了回应,称是由于机器故障产生了故障,目前已经兑奖给女子,也让此事得到了完美解决。
接下来,就此事中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事实上,涉事公司通过购物抽奖的方式,吸引顾客来商场购物,其本质上是一种商业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本案中,女子在抽奖时,系在工作人员的全程陪同下抽奖,可老板却以指针向上为由拒绝兑奖,这就存在中奖方式不明确的问题,也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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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分析只针对商家确实存在故意不兑奖的行为,如果真如涉事公司回应,系双方之间产生了误会,在女子谅解的情况下,也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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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远[超话]#
我是一名同人文写手
我也是 一位现实生活旁观者
我的文里除了现实 还是 现实
有不少读者盼着我写happy ending 希望我少虐一点
可是 他们的生活都还没结束 我怎么知道是he还是be
不结婚 不住一起就是be ?
结了婚 有了娃就是he?
人生是有多面性的……
他们的生活还在继续,我的文章就会继续,我只是一名观察者罢了
好了!是这么多就是要欢迎各位喜欢看 现实题材的cp文的火烈鸟可以关注我了
绝对的
来源生活又超越生活的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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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某银行以一名女客户的贷款到期未还为由,直接把该女子在该行办的另一张卡里的钱划走了。女子对此十分愤怒:自己从没在该银行处贷过款,又怎会欠款?于是,她把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徐女士在佛山icon某银行处办了两张银行卡。某天她正在单位上班时,手机上忽然收到了银行发送的信息,上面说由于她欠银行的3万元贷款逾期未还,所以银行直接从她的另一张银行卡上划走了6000多元用于还款。
徐女士大惑不解:她只是在该行处办过卡,但从来没有贷过款。带着疑问,她找到了银行求证此事,并要求对方退款,但银行多次表示拒绝。无奈之下,徐女士只得起诉银行,要求还款。
在诉讼中,法院为查明真相,便到该银行处调取了徐女士“被贷款”那张卡的流水,结果发现徐女士真的在两年前通过网银在该银行处贷款3万元,但这笔钱很快又被转到了第三人漆某的账户上。随后,漆某将这笔钱转入了徐女士在其他银行的账户,又通过支付宝将其转出。
对此,徐女士称自己不知道漆某是谁,然后又说自己曾和漆某是网友关系,两人曾在线下见过面。她怀疑漆某趁自己上厕所时偷走了自己的银行卡,又在和她到ATM机上取钱时偷看了密码,然后用被盗银行卡在网上贷了款。而在银行给自己发短信前,她已经发现了漆某的所作所为,并到该行处挂失换卡。
此案查到了现在,真相也总算明白了一些。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如警方查实了漆某的所作所为, 则他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对此,《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这里要注意的是, 《刑法》中的“信用卡”和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信用卡”的概念不同。2004年发布的《关于< 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信用卡解释为: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因此,《刑法》中的“信用卡”同我们日常概念中的银行卡在范围上几乎没有区别,这也就是为什么《刑法》只规定有关于信用卡的犯罪, 而未规定有关于银行卡的犯罪。
本案中,如果漆某盗窃徐女士银行卡属实,并在之后以徐女士之名网贷,那么由于他网贷的3万元超过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故漆某需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权划走原告其余银行卡上的资金
要明确的是,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告同被告在漆某贷款那张卡上成立的借贷关系,另一个则是他们在原告的另一张卡上成立的存款关系。
对此,《商业银行法》则规定: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负有保管义务。除了在征得存款客户同意或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扣划客户的存款。
因此,结合徐女士的诉求来看,她虽然在该银行处办了两张银行卡,但由于它们在本案中涉及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在徐女士未同意银行扣划存款时,就要看银行划款是否具有“法定事由”了。
3.被告银行无权划走徐女士另一张卡上的存款
首先,如前所述,徐女士两张卡上存在两个彼此独立的法律关系,加上根据被告银行和徐女士签订的储蓄合同来看,被贷款的银行卡也就是后来应当还款的那张卡。所以,被告不能通过划走其他卡上存款的方式让徐女士还债。
其次,在这次庭审举行时,漆某并未到场,所以法院无法确认徐女士本人是否贷过款。在证据明显不足时,仅凭涉案卡上的流水和原、被告单方面的陈词是不足以证明原告具有贷款事实的。
最终,在被告的做法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的情形下,法院认定被告的做法违反了他们和原告徐女士之间的储蓄合同约定,应对徐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将6000多元的已扣本金和利息还到徐女士的卡上。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徐女士在佛山icon某银行处办了两张银行卡。某天她正在单位上班时,手机上忽然收到了银行发送的信息,上面说由于她欠银行的3万元贷款逾期未还,所以银行直接从她的另一张银行卡上划走了6000多元用于还款。
徐女士大惑不解:她只是在该行处办过卡,但从来没有贷过款。带着疑问,她找到了银行求证此事,并要求对方退款,但银行多次表示拒绝。无奈之下,徐女士只得起诉银行,要求还款。
在诉讼中,法院为查明真相,便到该银行处调取了徐女士“被贷款”那张卡的流水,结果发现徐女士真的在两年前通过网银在该银行处贷款3万元,但这笔钱很快又被转到了第三人漆某的账户上。随后,漆某将这笔钱转入了徐女士在其他银行的账户,又通过支付宝将其转出。
对此,徐女士称自己不知道漆某是谁,然后又说自己曾和漆某是网友关系,两人曾在线下见过面。她怀疑漆某趁自己上厕所时偷走了自己的银行卡,又在和她到ATM机上取钱时偷看了密码,然后用被盗银行卡在网上贷了款。而在银行给自己发短信前,她已经发现了漆某的所作所为,并到该行处挂失换卡。
此案查到了现在,真相也总算明白了一些。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如警方查实了漆某的所作所为, 则他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对此,《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这里要注意的是, 《刑法》中的“信用卡”和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信用卡”的概念不同。2004年发布的《关于< 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信用卡解释为: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因此,《刑法》中的“信用卡”同我们日常概念中的银行卡在范围上几乎没有区别,这也就是为什么《刑法》只规定有关于信用卡的犯罪, 而未规定有关于银行卡的犯罪。
本案中,如果漆某盗窃徐女士银行卡属实,并在之后以徐女士之名网贷,那么由于他网贷的3万元超过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故漆某需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权划走原告其余银行卡上的资金
要明确的是,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告同被告在漆某贷款那张卡上成立的借贷关系,另一个则是他们在原告的另一张卡上成立的存款关系。
对此,《商业银行法》则规定: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负有保管义务。除了在征得存款客户同意或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扣划客户的存款。
因此,结合徐女士的诉求来看,她虽然在该银行处办了两张银行卡,但由于它们在本案中涉及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在徐女士未同意银行扣划存款时,就要看银行划款是否具有“法定事由”了。
3.被告银行无权划走徐女士另一张卡上的存款
首先,如前所述,徐女士两张卡上存在两个彼此独立的法律关系,加上根据被告银行和徐女士签订的储蓄合同来看,被贷款的银行卡也就是后来应当还款的那张卡。所以,被告不能通过划走其他卡上存款的方式让徐女士还债。
其次,在这次庭审举行时,漆某并未到场,所以法院无法确认徐女士本人是否贷过款。在证据明显不足时,仅凭涉案卡上的流水和原、被告单方面的陈词是不足以证明原告具有贷款事实的。
最终,在被告的做法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的情形下,法院认定被告的做法违反了他们和原告徐女士之间的储蓄合同约定,应对徐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将6000多元的已扣本金和利息还到徐女士的卡上。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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