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将要封城?谣言!】11月3日,郑州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三十三场(2022年第八场)新闻发布会,大象新闻记者从现场获悉,昨天到今天,大家在朋友圈看到郑州要封城的传言,我们也看到一些市民开始囤积抢购。在此郑重地告诉大家:这是谣言,请大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造谣者、传谣者,郑州市将依法查处,绝不手软。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请大家齐心协力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多做有利于抗疫的事,不说不利于抗疫的话,不给我们市民添堵,不给郑州添乱。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请大家齐心协力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多做有利于抗疫的事,不说不利于抗疫的话,不给我们市民添堵,不给郑州添乱。
#反网暴[超话]#
做一个好网民,就是要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和互联网法规,要始终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不发表非法言论,不搞网络欺诈,不干网络违法活动,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提倡社会关爱,摒弃低俗沉迷,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不期待每个人都做英雄,但当游人勇敢地对抗丑恶,请你为他加油!
做一个好网民,就是要自修: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到的品质,才能行为高雅,不坠于低俗,没有低俗,就少了些违法之事,多了些正义良善,网络侵害才会越来越少。
恶意中伤逞的是一时口舌之快,带给别人的可能是一生的伤害。
我为祖国守边疆,也请大家共同守护好网络疆土。
晴朗网络空间,看我青年力量。
从我做起,文明积极向上。 https://t.cn/RBS4O7q
做一个好网民,就是要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和互联网法规,要始终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不发表非法言论,不搞网络欺诈,不干网络违法活动,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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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好网民,就是要自修: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到的品质,才能行为高雅,不坠于低俗,没有低俗,就少了些违法之事,多了些正义良善,网络侵害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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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结账“漏扫”75元“罚”2万?#擅用私刑于法无据#】近日,有网友投诉,宁波一名老人在超市购物时,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超市工作人员说这是偷盗行为,并要罚2万元。老人说兜里没这么多钱,只有3000多元,于是就把这些钱都转到了这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超市还让老人签了份协议,说是自愿的。据了解,是一块价值75元的“一号土猪肉”没有扫码,该店工作人员便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老人处以“罚款”。此事引发老人家属不满,并报警。最后,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而老人一方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顾客漏扫一块猪肉被超市罚2万#
据报道,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视频监控显示,这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实话说,老人的“漏扫”商品行为的确不合适,此前就有类似“漏扫”现象,或有故意“漏扫”、偷盗商品之嫌。如果老人“漏扫”商品的价值,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当然,够不上刑罚,不代表就不能行政处罚了。作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老人“漏扫”商品行为展开调查处理,视违法情节轻重,给予“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等。
至于超市方面的“罚款”,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要以为顾客偷了自家的东西,自己就可以任性处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而不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对偷盗的顾客,超市可以选择报警,但不能动用“私刑”了之。
按照超市方面的说法,超市对老人的“罚款”,是工作人员要求老人对超市的商品损耗“多补偿一点”,并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但就算有了这样的理由,也不能摆脱“私刑”违法之嫌。老人“漏扫”商品,当场就被发现,哪来的商品损耗?就算之前有“漏扫”,要弥补损失,也应该是损失多少补多少,而不是随意报出一个2万元的数目。
而且所谓“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免责的挡箭牌。平心而论,在那种颇为特殊的情形之下,常人都难免惊慌失措。老人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恐惧心理才处分财产,就算表示同意,也很难说是“心甘情愿”。
“漏扫”75元土猪肉“罚款”2万元,看似小事却不小。如果顾客多次“漏扫”,这种涉嫌偷盗、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固然需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超市方面的任性妄为,冲破法律底线,更值得关注和警惕,这暴露了其法治意识的短板,有必要补上“依法保护财产权利”的一课。当然作为顾客,也应懂得伸手必被捉的道理,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个自觉守法的好公民。(红星新闻)
据报道,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视频监控显示,这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实话说,老人的“漏扫”商品行为的确不合适,此前就有类似“漏扫”现象,或有故意“漏扫”、偷盗商品之嫌。如果老人“漏扫”商品的价值,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当然,够不上刑罚,不代表就不能行政处罚了。作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老人“漏扫”商品行为展开调查处理,视违法情节轻重,给予“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等。
至于超市方面的“罚款”,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要以为顾客偷了自家的东西,自己就可以任性处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而不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对偷盗的顾客,超市可以选择报警,但不能动用“私刑”了之。
按照超市方面的说法,超市对老人的“罚款”,是工作人员要求老人对超市的商品损耗“多补偿一点”,并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但就算有了这样的理由,也不能摆脱“私刑”违法之嫌。老人“漏扫”商品,当场就被发现,哪来的商品损耗?就算之前有“漏扫”,要弥补损失,也应该是损失多少补多少,而不是随意报出一个2万元的数目。
而且所谓“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免责的挡箭牌。平心而论,在那种颇为特殊的情形之下,常人都难免惊慌失措。老人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恐惧心理才处分财产,就算表示同意,也很难说是“心甘情愿”。
“漏扫”75元土猪肉“罚款”2万元,看似小事却不小。如果顾客多次“漏扫”,这种涉嫌偷盗、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固然需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超市方面的任性妄为,冲破法律底线,更值得关注和警惕,这暴露了其法治意识的短板,有必要补上“依法保护财产权利”的一课。当然作为顾客,也应懂得伸手必被捉的道理,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个自觉守法的好公民。(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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