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明细2022
想要知道福建省厦门市2022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需要结合多部拆迁政策,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参照《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文件,安置房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厦府办〔2019〕40号文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9〕430号文件。
依据《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文件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宅基地建房: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不要求重新安排宅基地、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只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合法宅基地房屋面积1:1置换安置房,不补差价。
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重新批地建设: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货币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ps:安置面积超出合法宅基地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合法面积认定
合法面积=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面积。
ps: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
依据《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厦府办〔2019〕40号文件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
期房产权调换标准=安置房面积×临时过渡费标准×过渡期限+装修期临时过渡费(安置房面积×临时过渡费标准×3个月)。
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标准=安置房面积×临时过渡费标准×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费(安置房面积×临时过渡费标准×3个月)。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产权置换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费标准
思明、湖里两区每月每平方米30元,海沧、集美两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同安、翔安两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9〕430号文件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土地征收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4.8万元/亩。市、区两级结算费用时,每亩增加1万元调剂费。
以上是2022年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疑问的可参考政策原文或咨询律师,关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协商拆迁补偿有理有据。
想要知道福建省厦门市2022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需要结合多部拆迁政策,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参照《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文件,安置房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厦府办〔2019〕40号文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9〕430号文件。
依据《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文件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宅基地建房: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不要求重新安排宅基地、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只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合法宅基地房屋面积1:1置换安置房,不补差价。
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重新批地建设: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货币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ps:安置面积超出合法宅基地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合法面积认定
合法面积=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面积。
ps: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
依据《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厦府办〔2019〕40号文件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
期房产权调换标准=安置房面积×临时过渡费标准×过渡期限+装修期临时过渡费(安置房面积×临时过渡费标准×3个月)。
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标准=安置房面积×临时过渡费标准×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费(安置房面积×临时过渡费标准×3个月)。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产权置换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费标准
思明、湖里两区每月每平方米30元,海沧、集美两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同安、翔安两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9〕430号文件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福建省厦门市农村土地征收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4.8万元/亩。市、区两级结算费用时,每亩增加1万元调剂费。
以上是2022年福建省厦门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疑问的可参考政策原文或咨询律师,关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协商拆迁补偿有理有据。
#江西检方召开听证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声“对不起”解师徒20年恩怨】“师父,对不起。谢谢您!”随着这一声道歉,9年前的房屋拆迁行政申诉案,近20年的师徒恩怨一朝化解。近日,在省检察院主持召开的听证会上,检察官通过公开释法解惑,这件持续近10年的行政争议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拆迁争议
今年6月28日,修水县义宁镇秋湖里社区二楼会议室迎来了旁听张某行政申诉案公开听证会的人员。
申诉人张某原是修水县某水稻原种场的职工。1986年,他承包了场里的职工医务室,徒弟韩某跟着他学医。1997年,张某被借调到一家医院工作后,韩某与水稻原种场签订了医务室承包合同。
1999年,水稻原种场进行体制改革。根据改革方案,职工有优先购买现住公房的权利。韩某原本不是农场职工,为了能优先购买房屋并获得优惠,他找到张某商量,由自己出钱,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医务室房屋。
2013年4月,当地政府决定征收水稻原种场的房屋建设工业园,其中包括韩某的医务室。经公示,韩某获得一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4万余元补偿款。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不满,他认为医务室系以自己名义购买,应归其所有,政府补偿对象有误。为此,他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赔偿其损失。
2015年10月,张某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修水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该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他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次被驳回。
之后,张某仍多次向检察机关信访。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已经多次说明理由,为何申诉人依然坚持信访?是释法说理不到位,还是另有隐情?
办案检察官查阅了法院判决和当年的接访笔录,发现分歧集中在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上。张某认为,房屋拆迁管理纠纷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适用起诉期限为20年的规定,政府在拆迁时必须通知自己,起诉期限应从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政府征收通知时起算,但当地政府未向张某下发征收决定,案件至今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的裁定错误。
张某是否知道拆迁一事?诉讼时效是不是20年?这两个问题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修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曾亮带领办案组开展走访调查,发现一条重要线索:张某在申诉材料和接访中提到,2013年4月拆迁评估时他在场,因为第二天榜上无名,他还曾经向派出所报警。
这难道不是张某早已知晓拆迁的证据?曾亮告诉记者,张某于2013年4月知道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行为,却到2015年10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起诉期限,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公开透明
“只有把师徒关系的死结解开,才能化解矛盾。”6月28日9时,在江西省检察院领导的主持下,张某行政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召开。
听证会上,围绕张某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期限等焦点问题,检察人员逐条展示调查核实情况,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发表实质性化解意见,听证员从专业角度阐释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多个层面回应了张某的诉求。
在发表意见时,张某对着曾经的徒弟韩某说出了心中的不满:“我教给你一身本领,但拆迁后你再也没有理我,也没有一句感谢的话,我还是你的师父吗?”
突然,一直沉默的韩某站了起来:“师父,对不起。谢谢您!”听到这声感谢,张某眼睛有点湿润。
这么多年信访,曾被很多人埋怨,遭到冷眼,张某百感交集。听证会上,政府和检察院的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旁听的同事……从未有这么多人认真听他讲理由,检察官耐心、用心的释法说理,与徒弟的冰释前嫌,这一切让他心里一下子暖了、亮了。
张某当场表示息诉罢访。这件持续近10年之久的行政争议最终得以化解。(来源:新法治报)
拆迁争议
今年6月28日,修水县义宁镇秋湖里社区二楼会议室迎来了旁听张某行政申诉案公开听证会的人员。
申诉人张某原是修水县某水稻原种场的职工。1986年,他承包了场里的职工医务室,徒弟韩某跟着他学医。1997年,张某被借调到一家医院工作后,韩某与水稻原种场签订了医务室承包合同。
1999年,水稻原种场进行体制改革。根据改革方案,职工有优先购买现住公房的权利。韩某原本不是农场职工,为了能优先购买房屋并获得优惠,他找到张某商量,由自己出钱,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医务室房屋。
2013年4月,当地政府决定征收水稻原种场的房屋建设工业园,其中包括韩某的医务室。经公示,韩某获得一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4万余元补偿款。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不满,他认为医务室系以自己名义购买,应归其所有,政府补偿对象有误。为此,他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赔偿其损失。
2015年10月,张某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修水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该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他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次被驳回。
之后,张某仍多次向检察机关信访。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已经多次说明理由,为何申诉人依然坚持信访?是释法说理不到位,还是另有隐情?
办案检察官查阅了法院判决和当年的接访笔录,发现分歧集中在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上。张某认为,房屋拆迁管理纠纷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适用起诉期限为20年的规定,政府在拆迁时必须通知自己,起诉期限应从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政府征收通知时起算,但当地政府未向张某下发征收决定,案件至今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的裁定错误。
张某是否知道拆迁一事?诉讼时效是不是20年?这两个问题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修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曾亮带领办案组开展走访调查,发现一条重要线索:张某在申诉材料和接访中提到,2013年4月拆迁评估时他在场,因为第二天榜上无名,他还曾经向派出所报警。
这难道不是张某早已知晓拆迁的证据?曾亮告诉记者,张某于2013年4月知道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行为,却到2015年10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起诉期限,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公开透明
“只有把师徒关系的死结解开,才能化解矛盾。”6月28日9时,在江西省检察院领导的主持下,张某行政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召开。
听证会上,围绕张某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期限等焦点问题,检察人员逐条展示调查核实情况,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发表实质性化解意见,听证员从专业角度阐释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多个层面回应了张某的诉求。
在发表意见时,张某对着曾经的徒弟韩某说出了心中的不满:“我教给你一身本领,但拆迁后你再也没有理我,也没有一句感谢的话,我还是你的师父吗?”
突然,一直沉默的韩某站了起来:“师父,对不起。谢谢您!”听到这声感谢,张某眼睛有点湿润。
这么多年信访,曾被很多人埋怨,遭到冷眼,张某百感交集。听证会上,政府和检察院的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旁听的同事……从未有这么多人认真听他讲理由,检察官耐心、用心的释法说理,与徒弟的冰释前嫌,这一切让他心里一下子暖了、亮了。
张某当场表示息诉罢访。这件持续近10年之久的行政争议最终得以化解。(来源:新法治报)
#泉州房产焦点# 总投资15亿!南安这里将新建小学、道路、公园!根据最新消息,南安洪梅镇中心片区更新改造传来最新进展,两周完成超1.2万平方米的房屋拆迁和清理工作、短短1个月房屋拆迁预签约率已超70%。
据悉,洪梅镇中心片区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15亿元,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66115.12平方米,约399.17亩,共分为6个地块,包括安置小区、商业居住区、居住区、小学、中心公园及水厂。
据悉,洪梅镇中心片区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15亿元,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66115.12平方米,约399.17亩,共分为6个地块,包括安置小区、商业居住区、居住区、小学、中心公园及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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