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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珑|一居室 近地铁 家具家电齐全 价格低
位置:开福区 洪山路 藏珑湖上国际花园
价格:¥1800
户型:正规一居室 一室一厅一厨一卫
面积:40m²
视频: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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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楼就是地铁口
-------家电家具齐全☑️可拎包入住
-------包网络
-------可以养宠物
-------厨房带燃气可做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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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治疗痛风特效方,朱丹溪都没给它起名字,但却流传千古
世间万物,真的有很多东西很奇妙,“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比如中医的传承,也是这样。
比如后人尊称的医圣张仲景,在东汉末年他并不出名,而是因为王叔和在整理医书时,发现了张仲景遗作的价值,经他整理并流传,影响了中医后世1800多年。
又比如,金元四大家之一的朱丹溪,他发明的一个治疗痛风的特效配方,都没给它起个正规名字,但却被明代医家吴鹤皋在《医方考》中更名,于是后来就广为流传了,而且疗效经得起检验,成为治疗痛风的常用配方对于痛风这种疾病,中医自古对它的认识就比较深刻,只是在很长的历史长河中,并没有称它为“痛风”,而是把它放在关节疼痛的疾病之中的。
而金元四大家之一的朱丹溪,却在《格致余论》里旗帜鲜明的把痛风单独作为一个病种来论述,只是在《格致余论》里没有给出具体的治疗方药。但是在《丹溪心法》里却对痛风的治疗做了进一步研究,并提供了很多比较经典的方子,比如二妙散、趁痛散、四妙散、八珍丸、控涎丹、龙虎丹等,但是这个治疗痛风的经典方,好像当时朱丹溪都不是很重视。
据《丹溪心法·卷四·痛风》记载,“又方,治上中下疼痛。南星(姜制)、苍术(泔浸)、黄柏(酒炒)各二两,川芎一两,白芷半两,神曲(炒)一两,桃仁半两,威灵仙(酒拌)三钱,羌活三钱(走骨节),防己半两(下行),桂枝三钱(行臂),红花(酒洗)一钱半,草龙胆半钱(下行)。上为末,曲糊丸梧子大。
每服一百丸,空心白汤下。”从这里不难看出,在朱丹溪时代,还真没把这个方子当回事,连个正经名字都没有。
但是令朱丹溪没想到的是,明代著名的医学家吴鹤皋却发现了这个方子的奇妙之处,并且为它更改了名字——丹溪主上中下通用痛风方。也就是后来的上中下通用痛风方。
吴鹤皋不仅仅给这个方子改了名字,还指出这个方子是“治痛风之套剂也”,充分体现这个方子的通用性。
并对这个方子的药用配伍做了研究和解析,“南星燥一身之痰,苍术燥上下之湿,羌活去百节之风,而白芷则驱风之在面,威灵仙驱风之在手,桂枝驱风之在臂,防己驱湿之在股,川芎利血中之气,桃仁、红花活血中之瘀,龙胆、黄柏去湿中之热。乃神曲者,随诸药而消陈腐之气也”。
不仅如此,还对这个方子的配伍特点做了进一步论述,“羌活、白芷、威灵、桂枝,亲上药也;防己、杏仁、龙胆、黄柏,亲下药也,二者并用,则上行者亦可以引之而下,下行者亦可以引之而上,顾人用之何如耳?”
经过吴鹤皋的改名之后,这个方子的命运也就从此改变了,变得广为流传了,而且在清代名医汪昂时期,在《医方集解》对本方更是大加赞誉,并指出,“黄柏清热,苍术燥湿,龙胆泻火,防己行水,四者所以治湿与热也;南星燥痰散风,桃仁、红花活血去瘀,川芎为血中气药,四者所以治痰与血也;羌活祛百节之风,白芷祛头面之风,桂枝、威仙灵祛臂胫之风,四者所以治风也;加神曲者,所以消中州陈积之气也。疏风以宣于上,泻热利湿以泄于下,活血燥痰消滞以调其中,所以能兼治而通用也”。
那么,为什么要取名上中下通用痛风方呢?一是在《丹溪心法》里就有“治上中下疼痛”的论述,又加上全方的用药以及配伍特点,也刚好说明了这一点。
全方中的羌活、白芷、桂枝、威灵仙、苍术、天南星6味药,重在疏散风寒湿邪于上;而龙胆草、防己、黄柏3味药清泄湿热于下;神曲、川芎、红花、桃仁4味药既能行气消滞于中,又能活血化瘀于脏腑经络之中。
就这样,十几味药合起来运用,在中的瘀滞将得以消解,而在上中下的关节疼痛也就自然解除了。由此看来,还真是令人感慨万千,一个在《丹溪心法》里连正规名字都没有的一个方子,没成想经过吴鹤皋、汪昂等医家的“慧眼”,却成了如今治疗痛风的特效配方,而且应用还十分广泛。
现代研究表明,上中下通用痛风方还可用于三叉神经痛、肩关节周围炎、腰肌劳损、坐骨神经痛、陈旧性腰部软组织损伤、增生性膝关节炎、陈旧性跟骨骨折等疾病的治疗。
附:上中下通用痛风方如何制作与服用?组成:川芎一两 黄柏(酒炒)苍术(泔洗)南星(姜制)二两桃仁(去皮尖,捣)神曲(炒)防己 白芷一两 羌活 威灵仙(酒拌)三钱 龙胆草一钱桂枝三钱 红花二钱(一两约30克,一钱约3克)以上诸药,除神曲外,共研细末,用神曲煮糊为丸剂。丸剂约黄豆大,每次服用100丸,服用时以白开水送下。
希望大家每天学一些中医知识,做自己的神医,峰哥祝愿天下无疾,愿所以人都精神饱满, 健康幸福快乐每一天!
世间万物,真的有很多东西很奇妙,“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比如中医的传承,也是这样。
比如后人尊称的医圣张仲景,在东汉末年他并不出名,而是因为王叔和在整理医书时,发现了张仲景遗作的价值,经他整理并流传,影响了中医后世1800多年。
又比如,金元四大家之一的朱丹溪,他发明的一个治疗痛风的特效配方,都没给它起个正规名字,但却被明代医家吴鹤皋在《医方考》中更名,于是后来就广为流传了,而且疗效经得起检验,成为治疗痛风的常用配方对于痛风这种疾病,中医自古对它的认识就比较深刻,只是在很长的历史长河中,并没有称它为“痛风”,而是把它放在关节疼痛的疾病之中的。
而金元四大家之一的朱丹溪,却在《格致余论》里旗帜鲜明的把痛风单独作为一个病种来论述,只是在《格致余论》里没有给出具体的治疗方药。但是在《丹溪心法》里却对痛风的治疗做了进一步研究,并提供了很多比较经典的方子,比如二妙散、趁痛散、四妙散、八珍丸、控涎丹、龙虎丹等,但是这个治疗痛风的经典方,好像当时朱丹溪都不是很重视。
据《丹溪心法·卷四·痛风》记载,“又方,治上中下疼痛。南星(姜制)、苍术(泔浸)、黄柏(酒炒)各二两,川芎一两,白芷半两,神曲(炒)一两,桃仁半两,威灵仙(酒拌)三钱,羌活三钱(走骨节),防己半两(下行),桂枝三钱(行臂),红花(酒洗)一钱半,草龙胆半钱(下行)。上为末,曲糊丸梧子大。
每服一百丸,空心白汤下。”从这里不难看出,在朱丹溪时代,还真没把这个方子当回事,连个正经名字都没有。
但是令朱丹溪没想到的是,明代著名的医学家吴鹤皋却发现了这个方子的奇妙之处,并且为它更改了名字——丹溪主上中下通用痛风方。也就是后来的上中下通用痛风方。
吴鹤皋不仅仅给这个方子改了名字,还指出这个方子是“治痛风之套剂也”,充分体现这个方子的通用性。
并对这个方子的药用配伍做了研究和解析,“南星燥一身之痰,苍术燥上下之湿,羌活去百节之风,而白芷则驱风之在面,威灵仙驱风之在手,桂枝驱风之在臂,防己驱湿之在股,川芎利血中之气,桃仁、红花活血中之瘀,龙胆、黄柏去湿中之热。乃神曲者,随诸药而消陈腐之气也”。
不仅如此,还对这个方子的配伍特点做了进一步论述,“羌活、白芷、威灵、桂枝,亲上药也;防己、杏仁、龙胆、黄柏,亲下药也,二者并用,则上行者亦可以引之而下,下行者亦可以引之而上,顾人用之何如耳?”
经过吴鹤皋的改名之后,这个方子的命运也就从此改变了,变得广为流传了,而且在清代名医汪昂时期,在《医方集解》对本方更是大加赞誉,并指出,“黄柏清热,苍术燥湿,龙胆泻火,防己行水,四者所以治湿与热也;南星燥痰散风,桃仁、红花活血去瘀,川芎为血中气药,四者所以治痰与血也;羌活祛百节之风,白芷祛头面之风,桂枝、威仙灵祛臂胫之风,四者所以治风也;加神曲者,所以消中州陈积之气也。疏风以宣于上,泻热利湿以泄于下,活血燥痰消滞以调其中,所以能兼治而通用也”。
那么,为什么要取名上中下通用痛风方呢?一是在《丹溪心法》里就有“治上中下疼痛”的论述,又加上全方的用药以及配伍特点,也刚好说明了这一点。
全方中的羌活、白芷、桂枝、威灵仙、苍术、天南星6味药,重在疏散风寒湿邪于上;而龙胆草、防己、黄柏3味药清泄湿热于下;神曲、川芎、红花、桃仁4味药既能行气消滞于中,又能活血化瘀于脏腑经络之中。
就这样,十几味药合起来运用,在中的瘀滞将得以消解,而在上中下的关节疼痛也就自然解除了。由此看来,还真是令人感慨万千,一个在《丹溪心法》里连正规名字都没有的一个方子,没成想经过吴鹤皋、汪昂等医家的“慧眼”,却成了如今治疗痛风的特效配方,而且应用还十分广泛。
现代研究表明,上中下通用痛风方还可用于三叉神经痛、肩关节周围炎、腰肌劳损、坐骨神经痛、陈旧性腰部软组织损伤、增生性膝关节炎、陈旧性跟骨骨折等疾病的治疗。
附:上中下通用痛风方如何制作与服用?组成:川芎一两 黄柏(酒炒)苍术(泔洗)南星(姜制)二两桃仁(去皮尖,捣)神曲(炒)防己 白芷一两 羌活 威灵仙(酒拌)三钱 龙胆草一钱桂枝三钱 红花二钱(一两约30克,一钱约3克)以上诸药,除神曲外,共研细末,用神曲煮糊为丸剂。丸剂约黄豆大,每次服用100丸,服用时以白开水送下。
希望大家每天学一些中医知识,做自己的神医,峰哥祝愿天下无疾,愿所以人都精神饱满, 健康幸福快乐每一天!
“这些香烟是为侄子结婚准备的,凭什么没收?”山东省泰安市,高某在购买香烟时被烟草局查获,车内所有香烟均被没收。高某不服,将烟草局诉至法院,请求归还香烟,法院判了。
高某是某烟酒店的老板,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侄子婚期临近,需要大量香烟招待客人,但是高某香烟的配额不能满足需要。
于是高某去其他店里购买,甚至还到了其他城市购买。
事发当天,高某准备在回老家的路上再购买一些,这样就完成了任务。
可就在他停车准备购买香烟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突然检查。
当场在车内查获用四个尼龙袋包装的中华(硬)等品牌卷烟一宗。后在派出所经清点,卷烟共6个品种,173条。
烟草局对高某下达处罚决定书,以高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为由,决定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173条卷烟。
高某不服,提出复议,但是市烟草局维持原处罚不变。
高某还是不服,于是将两级烟草专卖局起诉至法院。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本案是行政诉讼,烟草局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执法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而高某如果提出不同意见,也应该有证据证明。
法庭上,高某诉称,
一、 自己是在本县被查获,不存在异地运输情况,不应该不处罚。
《烟草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香烟局是在本县查获的,自己有烟草经营许可证不应该被处罚。
二、 香烟是自用的,没有用于经营,不应该不处罚。
高某拿出侄子结婚的请帖,坚称自己是为了侄子结婚办酒宴准备的香烟,不是用来销售的,不能被处罚。
但是,高某只提供了侄子结婚的日期,没有提供侄子委托他购买香烟的有关证据。
而烟草专卖局则辩称
一. 高某的卷烟是异地输入的,属于跨地区运输,没有运输许可证应该处罚。
从高某面包车上查处的香烟大部分是异地的,有编码为证。而高某未提供烟草专卖准运许可证,也未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应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高某曾经三次因为未在当地烟草企业进货被罚款,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二. 高某自用的说法不成立。
高某被没收的香烟,品种多达6个,用作酒宴招待客人用不符合常理,而且他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香烟是他侄子委托他购买的。
一审法院认为,《烟草专卖法》规定,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其《实施条例》规定,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家卖品,应当凭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本案中,所有证据均证明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条件下,将173条香烟放置其自己的面包车上从宁阳运输至济宁兖州地区,明显违法。
而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高某要求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173条香烟价值近十万元,他要上诉。这次他改变了策略,他决定从程序上入手。
高某诉称,
一. 烟草局非法取证。
高某说,自己在做笔录时根本不愿意签字,但是讯问人员威胁说不在处罚决定的笔录上签字,就不让回家、不让吃东西、不让睡觉和休息;自己迫于无奈,只能签字。但是笔录上的内容不是真的。
二.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在车内无烟的情况下,开走高某车辆。属于滥用职权,违法查车。
县烟草局答辩称,
一.取证合法合规。
高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我局执法人员没有违法行为,其辩称的“不在笔录上签字,就不让回家、不让吃东西、不让睡觉和休息”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证明,我局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高某的车辆是自己开走的,与烟草局无关。
我局依法检查后,高某主动开车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高某所说我局工作人员违法查车与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县烟草局具有对的违法高某行为作出处罚的职权,且对其作出予以没收涉案烟草的行政处罚量处适当。
而高某辩称的“不在笔录上签字,就不让回家、不让吃东西、不让睡觉和休息”的问题。高某在县烟草局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执法人员没有违法行为”并且询问笔录中其本人书写“以上笔录经核对无误”并签名。
二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
香烟是专卖品,其从生产、运输到销售都需要专门的资格。大家如果需要大量香烟的话,从正规渠道购买才是最安全的。
高某是某烟酒店的老板,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侄子婚期临近,需要大量香烟招待客人,但是高某香烟的配额不能满足需要。
于是高某去其他店里购买,甚至还到了其他城市购买。
事发当天,高某准备在回老家的路上再购买一些,这样就完成了任务。
可就在他停车准备购买香烟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突然检查。
当场在车内查获用四个尼龙袋包装的中华(硬)等品牌卷烟一宗。后在派出所经清点,卷烟共6个品种,173条。
烟草局对高某下达处罚决定书,以高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为由,决定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173条卷烟。
高某不服,提出复议,但是市烟草局维持原处罚不变。
高某还是不服,于是将两级烟草专卖局起诉至法院。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本案是行政诉讼,烟草局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执法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而高某如果提出不同意见,也应该有证据证明。
法庭上,高某诉称,
一、 自己是在本县被查获,不存在异地运输情况,不应该不处罚。
《烟草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香烟局是在本县查获的,自己有烟草经营许可证不应该被处罚。
二、 香烟是自用的,没有用于经营,不应该不处罚。
高某拿出侄子结婚的请帖,坚称自己是为了侄子结婚办酒宴准备的香烟,不是用来销售的,不能被处罚。
但是,高某只提供了侄子结婚的日期,没有提供侄子委托他购买香烟的有关证据。
而烟草专卖局则辩称
一. 高某的卷烟是异地输入的,属于跨地区运输,没有运输许可证应该处罚。
从高某面包车上查处的香烟大部分是异地的,有编码为证。而高某未提供烟草专卖准运许可证,也未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应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高某曾经三次因为未在当地烟草企业进货被罚款,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二. 高某自用的说法不成立。
高某被没收的香烟,品种多达6个,用作酒宴招待客人用不符合常理,而且他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香烟是他侄子委托他购买的。
一审法院认为,《烟草专卖法》规定,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其《实施条例》规定,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家卖品,应当凭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本案中,所有证据均证明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条件下,将173条香烟放置其自己的面包车上从宁阳运输至济宁兖州地区,明显违法。
而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高某要求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173条香烟价值近十万元,他要上诉。这次他改变了策略,他决定从程序上入手。
高某诉称,
一. 烟草局非法取证。
高某说,自己在做笔录时根本不愿意签字,但是讯问人员威胁说不在处罚决定的笔录上签字,就不让回家、不让吃东西、不让睡觉和休息;自己迫于无奈,只能签字。但是笔录上的内容不是真的。
二.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在车内无烟的情况下,开走高某车辆。属于滥用职权,违法查车。
县烟草局答辩称,
一.取证合法合规。
高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我局执法人员没有违法行为,其辩称的“不在笔录上签字,就不让回家、不让吃东西、不让睡觉和休息”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证明,我局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高某的车辆是自己开走的,与烟草局无关。
我局依法检查后,高某主动开车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高某所说我局工作人员违法查车与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县烟草局具有对的违法高某行为作出处罚的职权,且对其作出予以没收涉案烟草的行政处罚量处适当。
而高某辩称的“不在笔录上签字,就不让回家、不让吃东西、不让睡觉和休息”的问题。高某在县烟草局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执法人员没有违法行为”并且询问笔录中其本人书写“以上笔录经核对无误”并签名。
二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
香烟是专卖品,其从生产、运输到销售都需要专门的资格。大家如果需要大量香烟的话,从正规渠道购买才是最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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