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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歙县#白马街头狂奔撞伤老人#:法院判马主人担全责,赔偿20余万】近日,76岁老人入住酒店后,散步时被两只大白鹅攻击致残,法院判决酒店赔偿59万余元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关注。实际生活中,饲养动物伤人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被侵权人应该怎么办?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担?承担比例又该如何认判定?2021年8月16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梳理了一些近年饲养动物伤人典型案例判决,邀请法官进行点评,以作提醒。
案例1:白马街头撞伤老人,法院判马主人担全责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21日14时后,安徽歙县的胡某某骑白马回家,从老县医院往问政山上坡处时,白马突然失控,胡某某被摔下马。白马向老县人民医院方向奔跑,上了歙县中和街。14时40分许,歙县徽城镇居民许大妈在中和街上自东向西行走,当走到陶行知纪念馆处,奔跑的白马从许大妈身后将其撞倒。
许大妈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诊断许大妈“多发伤(21处)、颅脑外伤、胸部外伤、骨盆骨折”。后来,经鉴定,许大妈多处部位构成不同等级伤残。许大妈在黄山市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180731.82元。
事后,许大妈以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将白马的主人胡某某、洪某某,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歙县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歙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歙县中学等均告上了法庭。
胡某某庭上辩称,当时歙县中学在涉事路段施工,产生噪声和振动致使马受惊失控,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己在马受惊后,摔倒在地,头晕受伤,也是受害者之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歙县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对白马伤害许大妈没有过错,其经营行为与许大妈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对许大妈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许大妈的人身损害与被告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管理无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歙县中学施工行为与白马受惊有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该中学对白马受惊致人损害存在过错。
本案系一起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由应依法调整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某、洪某某所饲养的白马,失控奔跑撞倒许大妈,致其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许大妈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扣减胡某某已支付的16000元,胡某某、洪某某应赔偿许大妈279746.67元。遂判决,胡某某、洪某某赔偿许大妈各项损失279746.67元。
胡某某、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2:金毛犬咬伤小学生,主人担责七成
小蓉(化名)今年12岁,是一名小学生。2020年5月10日早上9点左右,一只金毛犬追赶小蓉家饲养的小狗至其肥东家中,小蓉听到动静后出门查看,看见金毛犬追赶小狗后,便拿衣服甩金毛犬,没想到,反被金毛犬咬伤了。
小蓉的爷爷出来把金毛犬关在后院,将小蓉送至省立医院感染病院进行治疗,小蓉因此次受伤共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8470.85元,通过保险报销4996.8元,下剩3474.05元未报销。2020年5月17日,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对被告王某某进行询问,经被告王某某辨认,该金毛犬系其所饲养。
肥东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某某辩称,小蓉不能证明咬伤她的狗是其所饲养的,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认可案涉金毛犬系其所饲养,且其妻子贾某某亦在案涉金毛犬的照片上予以签字确认,综上,足以认定咬伤小蓉的金毛犬系王某某所饲养。王某某未尽到看管职责导致小蓉被其饲养的金毛犬所咬伤,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蓉看见金毛犬在追赶小狗后,仍上前拿衣服甩金毛犬,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根据双方的责任过错程度,酌定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蓉各项损失合计4055.14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称在被派出所询问时,其实照片看不清,当时找狗心切就签字了。此事件的过程从盖然性的角度考虑,两者因果关系可以成立。王某某拒绝承认其饲养的犬只咬伤小蓉的说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两狗嬉戏大狗撞伤老人,小狗未牵绳主人亦担责4万
2020年3月10日上午,68岁的尹大妈去当涂县某农贸市场时,一只无人看管的黄白色柯基犬只(大狗)与黑白色犬只(小狗)跑到尹大妈腿边嬉戏打闹,黄白色柯基犬碰到尹大妈右腿部,致尹大妈摔倒在地,造成尹大妈右手腕受伤。
当日,尹大妈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骨折。事后,经鉴定,该伤致尹大妈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经了解,黑白色犬只的饲养人缪大妈外出时未对自家犬只进行看管,未佩戴牵引绳。黄白色柯基犬只亦未佩戴牵引绳,但至今无法确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对所养的犬只,必须严格看管,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放养。本案结合监控视频,可以确定柯基犬碰到尹大妈的腿部,是造成尹大妈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而缪大妈未按规定拴绳牵拉,对狗失去了有效的监管和控制,致使两犬只在互相嬉戏打闹的过程中造成柯基犬碰倒尹大妈,是造成尹大妈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遂,一审法院酌定缪大妈对尹大妈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8246.8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6000元。
缪大妈不服,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缪大妈对尹大妈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缪大妈未按规定栓绳牵拉,导致两犬只在农贸市场门口嬉戏,使得柯基犬碰倒尹大妈并致其受伤。虽然缪大妈饲养的犬只并没有碰到尹大妈,但该伤害与两犬只嬉戏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尹大妈虽然未尽到安全出行注意义务,但其在受伤害过程中不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犬只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故尹大妈该过错程度并不影响缪大妈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
肥东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田小静提醒,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越发普遍,而近年来,饲养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饲养动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因此作为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日常饲养动物时,应当严格遵守在公众场合应当栓绳或链、按时进行动物疫苗注射、遵守当地关于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等规定。
同时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一旦发生诉讼,积极进行举证。
被侵权人在被饲养动物损伤时,应当及时就医进行治疗,并可由亲属等协助固定证据,及时确认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为日后主张权利奠定基础,诉讼时要积极举证证明存在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产生损害结果、饲养动物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田小静 王子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https://t.cn/A6IazD1m
案例1:白马街头撞伤老人,法院判马主人担全责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21日14时后,安徽歙县的胡某某骑白马回家,从老县医院往问政山上坡处时,白马突然失控,胡某某被摔下马。白马向老县人民医院方向奔跑,上了歙县中和街。14时40分许,歙县徽城镇居民许大妈在中和街上自东向西行走,当走到陶行知纪念馆处,奔跑的白马从许大妈身后将其撞倒。
许大妈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诊断许大妈“多发伤(21处)、颅脑外伤、胸部外伤、骨盆骨折”。后来,经鉴定,许大妈多处部位构成不同等级伤残。许大妈在黄山市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180731.82元。
事后,许大妈以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将白马的主人胡某某、洪某某,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歙县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歙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歙县中学等均告上了法庭。
胡某某庭上辩称,当时歙县中学在涉事路段施工,产生噪声和振动致使马受惊失控,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己在马受惊后,摔倒在地,头晕受伤,也是受害者之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歙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歙县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对白马伤害许大妈没有过错,其经营行为与许大妈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对许大妈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许大妈的人身损害与被告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管理无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歙县中学施工行为与白马受惊有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该中学对白马受惊致人损害存在过错。
本案系一起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由应依法调整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某、洪某某所饲养的白马,失控奔跑撞倒许大妈,致其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许大妈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扣减胡某某已支付的16000元,胡某某、洪某某应赔偿许大妈279746.67元。遂判决,胡某某、洪某某赔偿许大妈各项损失279746.67元。
胡某某、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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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蓉(化名)今年12岁,是一名小学生。2020年5月10日早上9点左右,一只金毛犬追赶小蓉家饲养的小狗至其肥东家中,小蓉听到动静后出门查看,看见金毛犬追赶小狗后,便拿衣服甩金毛犬,没想到,反被金毛犬咬伤了。
小蓉的爷爷出来把金毛犬关在后院,将小蓉送至省立医院感染病院进行治疗,小蓉因此次受伤共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8470.85元,通过保险报销4996.8元,下剩3474.05元未报销。2020年5月17日,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对被告王某某进行询问,经被告王某某辨认,该金毛犬系其所饲养。
肥东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某某辩称,小蓉不能证明咬伤她的狗是其所饲养的,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认可案涉金毛犬系其所饲养,且其妻子贾某某亦在案涉金毛犬的照片上予以签字确认,综上,足以认定咬伤小蓉的金毛犬系王某某所饲养。王某某未尽到看管职责导致小蓉被其饲养的金毛犬所咬伤,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蓉看见金毛犬在追赶小狗后,仍上前拿衣服甩金毛犬,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根据双方的责任过错程度,酌定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蓉各项损失合计405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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