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男子百日宴,酒店举办活动10桌送1桌,当天坐满9桌,酒店称没坐满10桌,拒绝赠送1桌,于是男子便想付9桌的钱,但是酒店要求按照10桌结账,理由是合同签的10桌,拿出合同一看,合同还被酒店私自更改了!
罗女士说,弟弟罗先生办百日宴,在家附近的酒店正好看到门口贴着一张活动表,预定宴席满10桌送1桌,便进店跟店员了解了详情,得知是订满10桌后,送的1桌可随时来。
他算了下刚好亲友也差不多就10桌人,活动非常合适,便和酒店签订了合同,1桌费用999元,10桌合计9990元,支付了定金,确定好时间后,他拍了张合同的照片便离开了。
回去后便联系了亲友,告知了他们酒店的位置,以及举办百日宴的时间,亲友纷纷向他表示了祝贺,称一定会如约而至,这天他也早早的就到酒店安排好相关的事宜。
但是毕竟世事无常,有一天有一些亲友告诉他因为有事来不了,经过统计后,他算了下能来的9桌就能够坐下了,于是便和酒店说了可能只有9桌,还有1桌不一定坐的满。
当天来的人也的确如罗先生所料,9桌就够坐了,还有1桌酒店也就没有上,宴席上众人吃得也很满意,但是到了结账的时候,罗先生提出让把1桌没上的和1桌送的安排到明天。
酒店称原本约定送的那1桌送不了,因为今天罗先生没坐满10桌,活动是坐满10桌才送1桌,他们只坐满了9桌,不送。开心的日子,罗先生也就没打算过多计较,便准备付9桌的钱。
但是店员要求罗先生必须支付10桌的钱,因为合同上写的是10桌,虽然菜没有上,但是已经备好了,于是罗先生便提出,自己付10桌的钱,那么那1桌就应该送,但是不管怎么说,酒店都是不肯。
因为当天是百日宴,宴席结束之后亲友们都是要送的,于是他便付了10桌的钱,但这件事还是让他耿耿于怀,次日他和当天没到的亲友又来到这家店里就餐。
虽然闹了不愉快,但是毕竟昨天没到的亲友都说好了今天专门再请他们一次,昨天在这里办宴席,今天该到其他地方,担心有人会说闲话,就也安排在了这儿。
而规格还是按照昨天的一样,999元1桌,挤了挤1桌也刚好够坐,因为人多了几个他还又加了几个菜,但是菜上齐之后,他就又发现了不对劲,菜好像比昨天的少了。
昨天吃饭时有的一条鱼今天就没见着,于是便叫来店员跟她确定菜上齐了,店员非常肯定称菜已经全部上齐,便问了店员为什么昨天有的鱼今天没见到。
过了一会儿店员端了一条鱼进来,称是不小心忘记了,他便问店员,确定这次菜上齐了吗,店员肯定地说上齐了,但是他还是觉得菜不够,便拿出菜单一个个核对。
核对完确定了还少了一个菜,这让他的心理非常的不满,本就对昨天的事还心存芥蒂,今天又出现这种情况,于是昨天的问题和今天的问题他们叫来店员通通发泄了出来。
于是昨天满10桌送1桌的问题又重新提了出来,店员称他们签了合同,写明了,坐满10桌送1桌,还专门跑去拿来了合同,这让罗先生很纳闷儿,自己签的时候怎么没看到这一条。
不一会儿,店员就拿来了合同,上面还真的写了坐满10桌送1桌,于是他便拿出当天拍的照片比对,结果发现自己拍的合同照片上,没有坐字,当时写的就是满10桌送1桌。
也就是说这个坐字,是他们签完合同之后,酒店擅自更改的,并没有告知过自己,虽然只是加了1个字,但是这句话的意思就完全变了。
在问到酒店合同是谁改的时,经理称不知情,也没改过,并称当天罗先生来就餐时,自己就跟他说了是坐满10桌,当天上菜时也说了,没坐满10桌的话这1桌可能没法送。
而实际只上了9桌的菜,却收了10桌的钱是因为菜里面有海鲜,都是当天采购当天要用的,虽然没有上菜,但是已经备货,原材料都已经浪费了,所以要收钱。
酒店的老板则是称,在这起纠纷中他们也是的确有着一定的责任,愿意让所有额管理人员向顾客道歉,并提出解决方案,今天就餐加的菜免单,送的1桌也正常去送,在999元的金额范围内可以自行点菜,再加送一个港式茶点。
但是罗先生表示不同意,自己已经不想再来吃饭了,要求赔偿损失。
1、签好的合同想改就改,酒店简直就是把合同当儿戏!
2、《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签订合同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一,适用于这条条款,酒店在未经罗先生允许是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即便变更,也是无效的。
3、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酒店方已经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因为罗先生百日宴已经办完,不需要这两桌宴席,可以改为赔偿损失。
罗女士说,弟弟罗先生办百日宴,在家附近的酒店正好看到门口贴着一张活动表,预定宴席满10桌送1桌,便进店跟店员了解了详情,得知是订满10桌后,送的1桌可随时来。
他算了下刚好亲友也差不多就10桌人,活动非常合适,便和酒店签订了合同,1桌费用999元,10桌合计9990元,支付了定金,确定好时间后,他拍了张合同的照片便离开了。
回去后便联系了亲友,告知了他们酒店的位置,以及举办百日宴的时间,亲友纷纷向他表示了祝贺,称一定会如约而至,这天他也早早的就到酒店安排好相关的事宜。
但是毕竟世事无常,有一天有一些亲友告诉他因为有事来不了,经过统计后,他算了下能来的9桌就能够坐下了,于是便和酒店说了可能只有9桌,还有1桌不一定坐的满。
当天来的人也的确如罗先生所料,9桌就够坐了,还有1桌酒店也就没有上,宴席上众人吃得也很满意,但是到了结账的时候,罗先生提出让把1桌没上的和1桌送的安排到明天。
酒店称原本约定送的那1桌送不了,因为今天罗先生没坐满10桌,活动是坐满10桌才送1桌,他们只坐满了9桌,不送。开心的日子,罗先生也就没打算过多计较,便准备付9桌的钱。
但是店员要求罗先生必须支付10桌的钱,因为合同上写的是10桌,虽然菜没有上,但是已经备好了,于是罗先生便提出,自己付10桌的钱,那么那1桌就应该送,但是不管怎么说,酒店都是不肯。
因为当天是百日宴,宴席结束之后亲友们都是要送的,于是他便付了10桌的钱,但这件事还是让他耿耿于怀,次日他和当天没到的亲友又来到这家店里就餐。
虽然闹了不愉快,但是毕竟昨天没到的亲友都说好了今天专门再请他们一次,昨天在这里办宴席,今天该到其他地方,担心有人会说闲话,就也安排在了这儿。
而规格还是按照昨天的一样,999元1桌,挤了挤1桌也刚好够坐,因为人多了几个他还又加了几个菜,但是菜上齐之后,他就又发现了不对劲,菜好像比昨天的少了。
昨天吃饭时有的一条鱼今天就没见着,于是便叫来店员跟她确定菜上齐了,店员非常肯定称菜已经全部上齐,便问了店员为什么昨天有的鱼今天没见到。
过了一会儿店员端了一条鱼进来,称是不小心忘记了,他便问店员,确定这次菜上齐了吗,店员肯定地说上齐了,但是他还是觉得菜不够,便拿出菜单一个个核对。
核对完确定了还少了一个菜,这让他的心理非常的不满,本就对昨天的事还心存芥蒂,今天又出现这种情况,于是昨天的问题和今天的问题他们叫来店员通通发泄了出来。
于是昨天满10桌送1桌的问题又重新提了出来,店员称他们签了合同,写明了,坐满10桌送1桌,还专门跑去拿来了合同,这让罗先生很纳闷儿,自己签的时候怎么没看到这一条。
不一会儿,店员就拿来了合同,上面还真的写了坐满10桌送1桌,于是他便拿出当天拍的照片比对,结果发现自己拍的合同照片上,没有坐字,当时写的就是满10桌送1桌。
也就是说这个坐字,是他们签完合同之后,酒店擅自更改的,并没有告知过自己,虽然只是加了1个字,但是这句话的意思就完全变了。
在问到酒店合同是谁改的时,经理称不知情,也没改过,并称当天罗先生来就餐时,自己就跟他说了是坐满10桌,当天上菜时也说了,没坐满10桌的话这1桌可能没法送。
而实际只上了9桌的菜,却收了10桌的钱是因为菜里面有海鲜,都是当天采购当天要用的,虽然没有上菜,但是已经备货,原材料都已经浪费了,所以要收钱。
酒店的老板则是称,在这起纠纷中他们也是的确有着一定的责任,愿意让所有额管理人员向顾客道歉,并提出解决方案,今天就餐加的菜免单,送的1桌也正常去送,在999元的金额范围内可以自行点菜,再加送一个港式茶点。
但是罗先生表示不同意,自己已经不想再来吃饭了,要求赔偿损失。
1、签好的合同想改就改,酒店简直就是把合同当儿戏!
2、《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签订合同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一,适用于这条条款,酒店在未经罗先生允许是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即便变更,也是无效的。
3、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酒店方已经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因为罗先生百日宴已经办完,不需要这两桌宴席,可以改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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