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警讯#【躺地、拦车、咬警察,冲动付出的沉重代价】 9月21日,竹山县公安局依法对两名阻碍交警正常执行职务违法人员执行拘留。其中犯罪嫌疑人赵某进(男,汉族,24岁)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一名林某琳(男,汉族,,34岁)的违法人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经查:赵某遇交警检查时,拒不配合,采取拦车、躺地、制造路障等方式,拦截过往车辆,赵某还将执勤民警的手臂、手腕咬伤。林某也帮着拉扯执勤交警,被一同控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违法犯罪情节,依法对上述二人分别执行上述拘留。
#中山身边事#【因10元微信红包,他把别人砍成粉碎性骨折】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熊某某,男,今年34岁,云南人,汉族,小学文化。事发于2016年9月30日21时许,熊某某在中山市东升镇永胜社区某工厂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过程中,熊某某持砍刀砍伤袁某某左手背后逃离现场。
据被害人袁某某回忆,案发几天前借过熊某某一个10元微信红包,后熊某某发短信向其追索还钱,因为自己手机没有余额,遂用10元纸币向士多店老板娘换了10元微信红包转发给熊某某,后来自己路过熊某某宿舍门口时,看见熊某某在与其他同事喝酒,熊某某又追问自己是否还钱,被害人回复称已经还钱,熊某某称是什么意思,自己回答没什么意思,双方遂发生争吵及扭打。
熊某某一怒之下遂从宿舍中拿出砍刀砍过来,袁某某也找木棍抵挡却难以招架,手背负伤。砍伤被害人后,熊某某丢弃砍刀逃跑,不小心掉进鱼塘中,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事后,熊某某反映称被害人不还钱,且态度嚣张,因而引发冲突,自己的砍刀是捡来的,放在宿舍枕头底下,无聊时拿出来耍一下。
经鉴定,袁某某左手背开放性损伤已致左手中指近节粉碎性骨折,符合边缘锐利工具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其砍刀。
被告人熊某某,男,今年34岁,云南人,汉族,小学文化。事发于2016年9月30日21时许,熊某某在中山市东升镇永胜社区某工厂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过程中,熊某某持砍刀砍伤袁某某左手背后逃离现场。
据被害人袁某某回忆,案发几天前借过熊某某一个10元微信红包,后熊某某发短信向其追索还钱,因为自己手机没有余额,遂用10元纸币向士多店老板娘换了10元微信红包转发给熊某某,后来自己路过熊某某宿舍门口时,看见熊某某在与其他同事喝酒,熊某某又追问自己是否还钱,被害人回复称已经还钱,熊某某称是什么意思,自己回答没什么意思,双方遂发生争吵及扭打。
熊某某一怒之下遂从宿舍中拿出砍刀砍过来,袁某某也找木棍抵挡却难以招架,手背负伤。砍伤被害人后,熊某某丢弃砍刀逃跑,不小心掉进鱼塘中,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事后,熊某某反映称被害人不还钱,且态度嚣张,因而引发冲突,自己的砍刀是捡来的,放在宿舍枕头底下,无聊时拿出来耍一下。
经鉴定,袁某某左手背开放性损伤已致左手中指近节粉碎性骨折,符合边缘锐利工具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其砍刀。
#交警红绿灯# 【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彰显巾帼交警风采----韩银艳】韩银艳,女,汉族,现年34岁,中共党员,一级警司,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指导员。多年来,在违法处理窗口上,韩银艳同志处处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高标准、严要求,身先士卒,率先垂范,以“便民、利民、亲民”为目标,努力践行着“以人为本,以民为尊”的服务理念,以和蔼的言谈举止,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业务技术,真诚待人的工作态度,深得群众和领导的好评,先后12次受到上级表彰,连年被评为夏邑县公安局先进工作者,其中2006年被商丘市团工委授予“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2013年被夏邑县政法委评为“夏邑县政法系统执法为民先进个人”。https://t.cn/RNtOD56河南交警@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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