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袭击辅警同样可构成袭警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新增了袭警罪这个罪名。但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存在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辅警不是警察”,认为只有打了警察才构成袭警罪。否则,打了辅警只要达不到轻伤,就没事,不用负刑事责任。请看一下这个案例2021年6月的某天早上,交警部门在某条主干道一红绿灯处附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遇刘某未佩戴头盔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逆行经过该路段,遂要求刘某下车接受检查。刘某拒不配合,被现场执勤的交警陈某、辅警人员王某截停。为防止刘某驾车逃跑,交警陈某在查验刘某身份同时,指挥辅警王某将刘某的摩托车钥匙拔出。刘某见王某并非警察,只是一个辅警时,顿时嚣张跋扈起来,对王某破口大骂,质问王某有何权力拔其车钥匙,让其熄火。交警陈某和辅警王某与其理论,并告知其未佩戴头盔、驾车逆行等行为违法时,刘某突然从摩托车上跳下掌掴王某,并用脚踢踹王某,致王某受轻微伤。现场执勤的交警及辅警人员见状,遂上前将刘某制服。随后,刘某涉嫌袭警罪被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辩解称,自己不敢打警察,也没有打警察,只是打了辅警而已,不构成袭警罪。说到这里,这里要告诉大家,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辅警虽是警察辅助人员,但他们是在公安民警指挥下实施的行为亦属执法行为,应视同民警执法。民警、辅警的执法行为具有一体性和整体性,不可分割。事发时,交警陈某、辅警王某对刘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属于执法行为,应当将两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的执法行为。刘某对辅警王某的殴打,实际上也是侵害了警察的执法行为,此时,王某在法律上等同于警察,所以,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最终,刘某被以“袭警罪”被提起公诉,法院也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来源:黄埔检察)
检察日报:暴力袭击辅警也可构成袭警罪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12月21日第7版。作者:李建超、刘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摘录】
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不应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
【全文】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囿于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和对刑法条文理解的多重性,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保护对象、暴力程度、处断标准等存有分歧,亟须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以便更加精准打击袭警犯罪,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巩固和谐警民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
公安系统警务辅助人员种类较多,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的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外,个别地方还招录有协勤等临时用工人员。这些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开展工作或者协助人民警察一同执行任务比较常见,单独或者与人民警察一起遭受暴力袭击也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存有困惑,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根据刑法学一般原理,袭警罪规定的“人民警察”应与作为前置法的人民警察法保持一致,结合《意见》,警务辅助人员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警察身份人员,不具有独立从事执法执勤工作的资格。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工作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是警务辅助人员与警察一同执法时,无论是单独遭受侵害还是共同遭受侵害均构成袭警罪。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不应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通常情况下,袭警犯罪具有随机性、偶发性,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时并未理性区分,导致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处于同等危险境地。如果仅因缺乏特定身份或者编制而在法律保护上区别对待,将执法整体性人为分割为因身份而异的执法个体,与袭警罪立法目的和保护法益不相符。
“暴力袭击”的标准认定
刑法条文对暴力袭击的方式、程度等缺乏具体描述。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袭警罪系行为犯,与警察“动手”即构罪;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袭击”具有主动性、攻击性,一般的反抗行为以及轻微的肢体冲突不构成袭警罪。
基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原则性,有必要结合现实语境对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作出合理解释。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袭击”即乘其不备、突然打击,本身即带有暴力攻击性。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当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对于那些为摆脱警察强行控制实施的挣扎性反抗性行为,虽然与民警有肢体冲突甚至轻微抓伤、咬伤民警,也不应认定为袭警犯罪,这也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原理。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立法机关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放在一个条文中规范,作出“暴力袭击”与“暴力阻碍”两种不同表述,体现了两罪对暴力性质与程度的不同要求。即袭警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攻击,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阻碍,袭警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大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否则也无需将原本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升级为独立罪名。
从目的解释和执法效果来看,刑法增设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但司法实践中将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判处拘役、缓刑等轻缓刑罚,不仅惩治教育效果不好,还影响警察执法形象和良好警民关系。因此,从执法效果上考虑,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当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罪处理,不宜泛化打击。
职务合法性正当性的审查
警察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但不文明不规范执法激化矛盾、引发行为人反抗,如警察履职时不当使用强制措施,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抵抗的,能否认定为袭警罪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执法态度生硬、方式粗暴或者言语不文明,不影响职务行为合法性以及袭警罪的认定;有的观点认为因瑕疵或不当执法激化矛盾的,对于是否构成袭警罪需要综合评估主观过错的大小。
检察机关在办理因不当执法引发的袭警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谨慎入罪。
第一,审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既要符合实体规范,具备抽象的法律规范授权和具体的职务权限,又要符合程序规范,履行相应的审批、告知程序。如果实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禁令禁止实施的行为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宜认定为袭警罪。
第二,审查职务行为的正当性。人民警察法及相关制度明确了执法执勤时适用不同措施的情形,如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等。一般不得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超范围采取措施属于执法不当甚至违法。办案中不能单纯以警察个人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判断是否属于超范围采取措施,需要综合考虑执法现场情况、矛盾冲突激化因素、罪过程度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刑罚处断严与宽的适用
检察机关在办理袭警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严与宽的关系,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在罪名的选择上凸显体系化保护,暴力袭击警察并非一律以袭警罪定罪处罚,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或伤害等罪名构成了对人民警察执法的体系化保护。对于使用间接暴力、以威胁等方式阻碍警察执法执勤的,可以适用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对于打击报复、故意杀害警察的,可以适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进行处罚。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考量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特别是对于执法不规范等事出有因的暴力袭警行为,从严把握入罪标准,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如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主动道歉获得谅解、尚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等情形的案件,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当然,对于主观恶性较大、采取严重暴力危及人身安全的袭警犯罪,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并监督法院从严适用缓刑,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推动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阻碍警察执法执勤的具体情形及相应处罚措施,做好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的有机衔接,构建起对袭警行为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惩罚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的严密化、犯罪处断的精细化,推动形成尊重警察执法权威、巩固警民和谐关系的良好氛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新增了袭警罪这个罪名。但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存在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辅警不是警察”,认为只有打了警察才构成袭警罪。否则,打了辅警只要达不到轻伤,就没事,不用负刑事责任。请看一下这个案例2021年6月的某天早上,交警部门在某条主干道一红绿灯处附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遇刘某未佩戴头盔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逆行经过该路段,遂要求刘某下车接受检查。刘某拒不配合,被现场执勤的交警陈某、辅警人员王某截停。为防止刘某驾车逃跑,交警陈某在查验刘某身份同时,指挥辅警王某将刘某的摩托车钥匙拔出。刘某见王某并非警察,只是一个辅警时,顿时嚣张跋扈起来,对王某破口大骂,质问王某有何权力拔其车钥匙,让其熄火。交警陈某和辅警王某与其理论,并告知其未佩戴头盔、驾车逆行等行为违法时,刘某突然从摩托车上跳下掌掴王某,并用脚踢踹王某,致王某受轻微伤。现场执勤的交警及辅警人员见状,遂上前将刘某制服。随后,刘某涉嫌袭警罪被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辩解称,自己不敢打警察,也没有打警察,只是打了辅警而已,不构成袭警罪。说到这里,这里要告诉大家,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辅警虽是警察辅助人员,但他们是在公安民警指挥下实施的行为亦属执法行为,应视同民警执法。民警、辅警的执法行为具有一体性和整体性,不可分割。事发时,交警陈某、辅警王某对刘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属于执法行为,应当将两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的执法行为。刘某对辅警王某的殴打,实际上也是侵害了警察的执法行为,此时,王某在法律上等同于警察,所以,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最终,刘某被以“袭警罪”被提起公诉,法院也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来源:黄埔检察)
检察日报:暴力袭击辅警也可构成袭警罪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12月21日第7版。作者:李建超、刘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摘录】
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不应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
【全文】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囿于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和对刑法条文理解的多重性,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保护对象、暴力程度、处断标准等存有分歧,亟须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以便更加精准打击袭警犯罪,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巩固和谐警民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
公安系统警务辅助人员种类较多,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的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外,个别地方还招录有协勤等临时用工人员。这些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开展工作或者协助人民警察一同执行任务比较常见,单独或者与人民警察一起遭受暴力袭击也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存有困惑,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根据刑法学一般原理,袭警罪规定的“人民警察”应与作为前置法的人民警察法保持一致,结合《意见》,警务辅助人员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警察身份人员,不具有独立从事执法执勤工作的资格。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工作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是警务辅助人员与警察一同执法时,无论是单独遭受侵害还是共同遭受侵害均构成袭警罪。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不应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通常情况下,袭警犯罪具有随机性、偶发性,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时并未理性区分,导致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处于同等危险境地。如果仅因缺乏特定身份或者编制而在法律保护上区别对待,将执法整体性人为分割为因身份而异的执法个体,与袭警罪立法目的和保护法益不相符。
“暴力袭击”的标准认定
刑法条文对暴力袭击的方式、程度等缺乏具体描述。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袭警罪系行为犯,与警察“动手”即构罪;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袭击”具有主动性、攻击性,一般的反抗行为以及轻微的肢体冲突不构成袭警罪。
基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原则性,有必要结合现实语境对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作出合理解释。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袭击”即乘其不备、突然打击,本身即带有暴力攻击性。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当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对于那些为摆脱警察强行控制实施的挣扎性反抗性行为,虽然与民警有肢体冲突甚至轻微抓伤、咬伤民警,也不应认定为袭警犯罪,这也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原理。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立法机关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放在一个条文中规范,作出“暴力袭击”与“暴力阻碍”两种不同表述,体现了两罪对暴力性质与程度的不同要求。即袭警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攻击,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阻碍,袭警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大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否则也无需将原本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升级为独立罪名。
从目的解释和执法效果来看,刑法增设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但司法实践中将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判处拘役、缓刑等轻缓刑罚,不仅惩治教育效果不好,还影响警察执法形象和良好警民关系。因此,从执法效果上考虑,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当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罪处理,不宜泛化打击。
职务合法性正当性的审查
警察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但不文明不规范执法激化矛盾、引发行为人反抗,如警察履职时不当使用强制措施,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抵抗的,能否认定为袭警罪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执法态度生硬、方式粗暴或者言语不文明,不影响职务行为合法性以及袭警罪的认定;有的观点认为因瑕疵或不当执法激化矛盾的,对于是否构成袭警罪需要综合评估主观过错的大小。
检察机关在办理因不当执法引发的袭警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谨慎入罪。
第一,审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既要符合实体规范,具备抽象的法律规范授权和具体的职务权限,又要符合程序规范,履行相应的审批、告知程序。如果实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禁令禁止实施的行为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宜认定为袭警罪。
第二,审查职务行为的正当性。人民警察法及相关制度明确了执法执勤时适用不同措施的情形,如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等。一般不得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超范围采取措施属于执法不当甚至违法。办案中不能单纯以警察个人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判断是否属于超范围采取措施,需要综合考虑执法现场情况、矛盾冲突激化因素、罪过程度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刑罚处断严与宽的适用
检察机关在办理袭警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严与宽的关系,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在罪名的选择上凸显体系化保护,暴力袭击警察并非一律以袭警罪定罪处罚,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或伤害等罪名构成了对人民警察执法的体系化保护。对于使用间接暴力、以威胁等方式阻碍警察执法执勤的,可以适用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对于打击报复、故意杀害警察的,可以适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进行处罚。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考量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特别是对于执法不规范等事出有因的暴力袭警行为,从严把握入罪标准,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如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主动道歉获得谅解、尚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等情形的案件,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当然,对于主观恶性较大、采取严重暴力危及人身安全的袭警犯罪,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并监督法院从严适用缓刑,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推动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阻碍警察执法执勤的具体情形及相应处罚措施,做好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的有机衔接,构建起对袭警行为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惩罚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的严密化、犯罪处断的精细化,推动形成尊重警察执法权威、巩固警民和谐关系的良好氛围。
抗癌防癌四大兵种:
CIK细胞、DC细胞、NK细胞、CTL/TCR,
别再傻傻分不清了
一直以来,手术、放疗、化疗是恶性肿瘤的主要治疗方法,最近几年,随着人类对基因技术的了解,分子靶向治疗和生物治疗的发展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重视。生物治疗结合传统治疗在改善晚期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延长生存期方面取得的显著效果,让很多晚期肿瘤患者看到了希望。
01、认识生物治疗
肿瘤生物治疗是指应用生物反应调节剂,包括所有能够改变机体生物反应的生物制剂、化学制剂和生物技术方法等,通过免疫、基因表达和内分泌等生物调节系统或细胞信号转导通路等来调节肿瘤患者机体的生物反应,从而直接或间接抑制肿瘤生长或减轻治疗相关不良反应的一种治疗手段。
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相对仅接受手术、放疗、化疗的晚期肺癌、胃癌、肾癌等肿瘤患者,辅助生物治疗的患者平均生存期均获得明显延长,治疗总体有效率也大幅提高。
肿瘤是一种全身病
身体发生恶性肿瘤后,尽早手术切除是第一选择。但是单纯手术疗法不能清除残留在血液和淋巴系统中的肿瘤细胞,因此,手术后或失去手术时机的患者,需要进行化学或放射治疗。然而化疗、放疗也不够全面,应辅以其他方面的治疗。其中,生物治疗被誉为继手术、化疗和放疗后的第四种治疗手段,在肿瘤治疗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减少恶性肿瘤术后复发与转移
手术后进行生物治疗,可显著增强肿瘤患者免疫系统功能,有利于清除术后体内残留的癌细胞及微转移灶,降低局部复发和远处转移发生的几率。
在肿瘤放疗和化疗间歇期间进行生物治疗,有助于使患者更能耐受放疗和化疗的毒副反应,并增强抗御肿瘤的能力,提高恶性肿瘤综合治疗效果。
少数肿瘤的重要治疗手段
免疫治疗是肾癌、恶性黑色素瘤等一些对放、化疗敏感性较低的特殊类型恶性肿瘤的主要治疗手段。
细胞治疗占主流地位
生物治疗分为细胞治疗和非细胞治疗,目前细胞治疗占主导地位。
生物细胞治疗包括细胞性肿瘤疫苗和过继性细胞治疗。其中过继性细胞治疗就是通过分离自体或异体的免疫效应细胞,经体外激活并回输,直接杀伤肿瘤细胞或激发机体的抗肿瘤免疫反应,从而达到控制肿瘤复发和转移的目的,实现延长患者生存期、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的多重目标。而治疗性的肿瘤细胞疫苗目前主要还处在研发阶段。
与传统方法相比,生物治疗的针对性更精确,仅仅是针对肿瘤细胞本身的一种治疗。生物治疗技术是利用人体自身的免疫细胞,而不是传统的化学药品来杀伤肿瘤细胞的,更加安全,毒副作用更轻。
02
四种主要的肿瘤细胞治疗
CIK细胞——细胞免疫治疗“机械化步兵”
由细胞因子在体外诱导并大量扩增具有杀伤肿瘤活性的细胞,具有强大的抗瘤活性和非限制性杀瘤的优点,可用于任何一期的肿瘤患者,是国际上广泛应用的肿瘤免疫治疗手段。这种细胞对肿瘤细胞的精确识别杀伤能力很强(不损伤正常的细胞),尤其对手术后或放化疗后的患者治疗效果显著,能消除残留微小的转移病灶,防止肿瘤细胞扩散和复发,并能提高机体免疫力。
CIK细胞(细胞因子诱导的杀伤细胞),是采取患者自身的血液后,在体外经过培养2周左右获得的一种新型免疫细胞。它能分泌多种细胞因子,改善组织器官内部微环境,增强免疫细胞杀伤活性,具有增殖能力强、细胞毒作用强、一定的免疫特性等特点。
CIK细胞增殖速度快;抗肿瘤活性高,具有广谱抗肿瘤和病毒的作用,对多重耐药肿瘤细胞敏感;现在主流的CIK细胞疗法一般是自体疗法,因此免疫反应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毒副作用小,无严重不良反应。
DC细胞——细胞免疫治疗“通信兵”
DC细胞是目前已知体内递呈功能最强的抗原提呈细胞,经体外大量扩增培养、肿瘤抗原致敏后,回输给患者,可促使患者的T细胞增殖分化为细胞毒性T细胞、同时激活B淋巴细胞,全面启动抗体免疫系统产生高效而特异的抗肿瘤效应。
自然杀伤细胞(NK)——细胞免疫治疗“装甲兵”
NK细胞(natural killer cell,NK),其学名叫自然杀伤细胞,是人体免疫力的重要防线,具备“广谱”的细胞毒杀作用,参与机体对抗病原体的战斗。NK细胞不仅与抗肿瘤、抗病毒感染和免疫调节有关,而且在清除衰老细胞方面,即抗衰老方面的功效也得到了肯定。
NK细胞不仅有抗原介导的“免疫记忆”,它还能“记住”炎症细胞因子的特殊环境。这种特殊性使NK细胞可以在下次碰到相同抗原时就发动快速的“免疫应答”,还可以在感受到相似的炎症环境后,就产生强烈的杀伤功能。这也奠定了NK细胞在防癌、抵御病毒、抗衰老上的临床治疗方向。
CTL/TCR-T/CAR-T——杀伤肿瘤细胞的“导弹兵”
CTL细胞,即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一直是实体肿瘤(尤其是肿瘤抗原比较明确的恶性黑色素瘤、胃癌、结直肠癌、肝癌、前列腺癌、肺癌、宫颈癌等)开展免疫治疗的热点,其杀瘤机制明确,能够通过释放两种细胞毒素直接杀伤肿瘤细胞。
最近,通过细胞工程改造的T细胞逐渐成为科学家们研究的新焦点,T细胞受体基因修饰的T细胞(TCR-T)和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T细胞(CAR-T),都是通过转基因技术修饰的T细胞,较之前的CTL细胞具有更强的抗肿瘤活性,具有很好的临床应用前景。
03、生物治疗特点
· 副作用小:用正常人的生物细胞因子调动机体自身的免疫力达到抗肿瘤作用,与放、化疗相比,副作用很小;
· 通过激发机体自身的免疫系统起到全身性的抗肿瘤效应,作用范围更加广泛,特别适用于多发病灶或有广泛转移的恶性肿瘤;
· 采用分子靶向药物进行治疗,目标明确,对肿瘤细胞以外的正常细胞无影响,对不宜进行手术的中晚期肿瘤患者, 能够明显遏制肿瘤的进展,延长患者生命。
04、生物治疗优势
· 可有效清除手术、放化疗后残余的癌细胞及微小病灶,预防肿瘤的复发和转移;
· 可与放、化疗联合使用,能降低放化疗的毒副作用的感染率,提高放化疗的疗效;
· 可用于放、化疗无效的患者,或对化疗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患者的治疗;
· 对于失去手术机会或已复发转移的晚期肿瘤患者,能迅速缓解其临床症状,延长生存期;大部分患者出现瘤体减小甚至消失或长期带瘤生存的治疗效果;
· 由于生物细胞治疗具有免疫调节和体细胞修复作用,在治疗肿瘤的同时,大部分患者尤其是放化疗后的患者,可出现消化道症状减轻或消失,皮肤有光泽,黑斑淡化,静脉曲张消失,脱发停止甚至头发生长或白发变黑等“年轻化”表现,及精神状态或体力明显恢复等现象,从而提高肿瘤患者的生存质量,延长生存期。
05、理性选择
尽管生物治疗提高了肿瘤的治疗效果,但并不是所有的肿瘤患者都应该选择这项治疗。
适用
实体肿瘤:如恶性黑色素瘤、前列腺癌、肾癌、膀胱癌、卵巢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肺癌、喉癌、鼻咽癌、胰腺癌、肝癌、胃癌等。
血液系统肿瘤:如多发性骨髓瘤、B细胞淋巴瘤和白血病等。
不适用
严重感染、烈性传染病,预期生存期小于三个月,和患有严重脏器功能障碍的患者不适于进行生物治疗。
肿瘤的生物治疗最好在肿瘤负荷降低后,辅以强化生物治疗,才能取得好的疗效。而对于那些瘤体较小,未发生远处转移的原发性肿瘤,应先手术清除,在放疗、化疗的基础上,再辅以生物治疗。而对于那些发生了远处转移不适合手术的较大肿瘤,则先进行放疗、化疗,至人体肿瘤负荷降低后,再接受生物治疗;如果肿瘤已经发生了全身性转移,手术无法实施,也要先抑制住肿瘤生长的速度,再进行生物治疗。
此外,生物治疗选择机构也很重要,因为肿瘤生物治疗的过程中,具备抗肿瘤效应的细胞和肿瘤疫苗等都将回输到患者的体内,细胞提取、培养的整个过程要求非常严格,对实验室、设备、病房、从业人员都有严格要求。
CIK细胞、DC细胞、NK细胞、CTL/TCR,
别再傻傻分不清了
一直以来,手术、放疗、化疗是恶性肿瘤的主要治疗方法,最近几年,随着人类对基因技术的了解,分子靶向治疗和生物治疗的发展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重视。生物治疗结合传统治疗在改善晚期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延长生存期方面取得的显著效果,让很多晚期肿瘤患者看到了希望。
01、认识生物治疗
肿瘤生物治疗是指应用生物反应调节剂,包括所有能够改变机体生物反应的生物制剂、化学制剂和生物技术方法等,通过免疫、基因表达和内分泌等生物调节系统或细胞信号转导通路等来调节肿瘤患者机体的生物反应,从而直接或间接抑制肿瘤生长或减轻治疗相关不良反应的一种治疗手段。
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相对仅接受手术、放疗、化疗的晚期肺癌、胃癌、肾癌等肿瘤患者,辅助生物治疗的患者平均生存期均获得明显延长,治疗总体有效率也大幅提高。
肿瘤是一种全身病
身体发生恶性肿瘤后,尽早手术切除是第一选择。但是单纯手术疗法不能清除残留在血液和淋巴系统中的肿瘤细胞,因此,手术后或失去手术时机的患者,需要进行化学或放射治疗。然而化疗、放疗也不够全面,应辅以其他方面的治疗。其中,生物治疗被誉为继手术、化疗和放疗后的第四种治疗手段,在肿瘤治疗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减少恶性肿瘤术后复发与转移
手术后进行生物治疗,可显著增强肿瘤患者免疫系统功能,有利于清除术后体内残留的癌细胞及微转移灶,降低局部复发和远处转移发生的几率。
在肿瘤放疗和化疗间歇期间进行生物治疗,有助于使患者更能耐受放疗和化疗的毒副反应,并增强抗御肿瘤的能力,提高恶性肿瘤综合治疗效果。
少数肿瘤的重要治疗手段
免疫治疗是肾癌、恶性黑色素瘤等一些对放、化疗敏感性较低的特殊类型恶性肿瘤的主要治疗手段。
细胞治疗占主流地位
生物治疗分为细胞治疗和非细胞治疗,目前细胞治疗占主导地位。
生物细胞治疗包括细胞性肿瘤疫苗和过继性细胞治疗。其中过继性细胞治疗就是通过分离自体或异体的免疫效应细胞,经体外激活并回输,直接杀伤肿瘤细胞或激发机体的抗肿瘤免疫反应,从而达到控制肿瘤复发和转移的目的,实现延长患者生存期、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的多重目标。而治疗性的肿瘤细胞疫苗目前主要还处在研发阶段。
与传统方法相比,生物治疗的针对性更精确,仅仅是针对肿瘤细胞本身的一种治疗。生物治疗技术是利用人体自身的免疫细胞,而不是传统的化学药品来杀伤肿瘤细胞的,更加安全,毒副作用更轻。
02
四种主要的肿瘤细胞治疗
CIK细胞——细胞免疫治疗“机械化步兵”
由细胞因子在体外诱导并大量扩增具有杀伤肿瘤活性的细胞,具有强大的抗瘤活性和非限制性杀瘤的优点,可用于任何一期的肿瘤患者,是国际上广泛应用的肿瘤免疫治疗手段。这种细胞对肿瘤细胞的精确识别杀伤能力很强(不损伤正常的细胞),尤其对手术后或放化疗后的患者治疗效果显著,能消除残留微小的转移病灶,防止肿瘤细胞扩散和复发,并能提高机体免疫力。
CIK细胞(细胞因子诱导的杀伤细胞),是采取患者自身的血液后,在体外经过培养2周左右获得的一种新型免疫细胞。它能分泌多种细胞因子,改善组织器官内部微环境,增强免疫细胞杀伤活性,具有增殖能力强、细胞毒作用强、一定的免疫特性等特点。
CIK细胞增殖速度快;抗肿瘤活性高,具有广谱抗肿瘤和病毒的作用,对多重耐药肿瘤细胞敏感;现在主流的CIK细胞疗法一般是自体疗法,因此免疫反应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毒副作用小,无严重不良反应。
DC细胞——细胞免疫治疗“通信兵”
DC细胞是目前已知体内递呈功能最强的抗原提呈细胞,经体外大量扩增培养、肿瘤抗原致敏后,回输给患者,可促使患者的T细胞增殖分化为细胞毒性T细胞、同时激活B淋巴细胞,全面启动抗体免疫系统产生高效而特异的抗肿瘤效应。
自然杀伤细胞(NK)——细胞免疫治疗“装甲兵”
NK细胞(natural killer cell,NK),其学名叫自然杀伤细胞,是人体免疫力的重要防线,具备“广谱”的细胞毒杀作用,参与机体对抗病原体的战斗。NK细胞不仅与抗肿瘤、抗病毒感染和免疫调节有关,而且在清除衰老细胞方面,即抗衰老方面的功效也得到了肯定。
NK细胞不仅有抗原介导的“免疫记忆”,它还能“记住”炎症细胞因子的特殊环境。这种特殊性使NK细胞可以在下次碰到相同抗原时就发动快速的“免疫应答”,还可以在感受到相似的炎症环境后,就产生强烈的杀伤功能。这也奠定了NK细胞在防癌、抵御病毒、抗衰老上的临床治疗方向。
CTL/TCR-T/CAR-T——杀伤肿瘤细胞的“导弹兵”
CTL细胞,即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一直是实体肿瘤(尤其是肿瘤抗原比较明确的恶性黑色素瘤、胃癌、结直肠癌、肝癌、前列腺癌、肺癌、宫颈癌等)开展免疫治疗的热点,其杀瘤机制明确,能够通过释放两种细胞毒素直接杀伤肿瘤细胞。
最近,通过细胞工程改造的T细胞逐渐成为科学家们研究的新焦点,T细胞受体基因修饰的T细胞(TCR-T)和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T细胞(CAR-T),都是通过转基因技术修饰的T细胞,较之前的CTL细胞具有更强的抗肿瘤活性,具有很好的临床应用前景。
03、生物治疗特点
· 副作用小:用正常人的生物细胞因子调动机体自身的免疫力达到抗肿瘤作用,与放、化疗相比,副作用很小;
· 通过激发机体自身的免疫系统起到全身性的抗肿瘤效应,作用范围更加广泛,特别适用于多发病灶或有广泛转移的恶性肿瘤;
· 采用分子靶向药物进行治疗,目标明确,对肿瘤细胞以外的正常细胞无影响,对不宜进行手术的中晚期肿瘤患者, 能够明显遏制肿瘤的进展,延长患者生命。
04、生物治疗优势
· 可有效清除手术、放化疗后残余的癌细胞及微小病灶,预防肿瘤的复发和转移;
· 可与放、化疗联合使用,能降低放化疗的毒副作用的感染率,提高放化疗的疗效;
· 可用于放、化疗无效的患者,或对化疗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患者的治疗;
· 对于失去手术机会或已复发转移的晚期肿瘤患者,能迅速缓解其临床症状,延长生存期;大部分患者出现瘤体减小甚至消失或长期带瘤生存的治疗效果;
· 由于生物细胞治疗具有免疫调节和体细胞修复作用,在治疗肿瘤的同时,大部分患者尤其是放化疗后的患者,可出现消化道症状减轻或消失,皮肤有光泽,黑斑淡化,静脉曲张消失,脱发停止甚至头发生长或白发变黑等“年轻化”表现,及精神状态或体力明显恢复等现象,从而提高肿瘤患者的生存质量,延长生存期。
05、理性选择
尽管生物治疗提高了肿瘤的治疗效果,但并不是所有的肿瘤患者都应该选择这项治疗。
适用
实体肿瘤:如恶性黑色素瘤、前列腺癌、肾癌、膀胱癌、卵巢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肺癌、喉癌、鼻咽癌、胰腺癌、肝癌、胃癌等。
血液系统肿瘤:如多发性骨髓瘤、B细胞淋巴瘤和白血病等。
不适用
严重感染、烈性传染病,预期生存期小于三个月,和患有严重脏器功能障碍的患者不适于进行生物治疗。
肿瘤的生物治疗最好在肿瘤负荷降低后,辅以强化生物治疗,才能取得好的疗效。而对于那些瘤体较小,未发生远处转移的原发性肿瘤,应先手术清除,在放疗、化疗的基础上,再辅以生物治疗。而对于那些发生了远处转移不适合手术的较大肿瘤,则先进行放疗、化疗,至人体肿瘤负荷降低后,再接受生物治疗;如果肿瘤已经发生了全身性转移,手术无法实施,也要先抑制住肿瘤生长的速度,再进行生物治疗。
此外,生物治疗选择机构也很重要,因为肿瘤生物治疗的过程中,具备抗肿瘤效应的细胞和肿瘤疫苗等都将回输到患者的体内,细胞提取、培养的整个过程要求非常严格,对实验室、设备、病房、从业人员都有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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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很痛,到处看医生,这是啥病?】
今天给大家讲一个2年前遇到的一个真实病例。7岁男孩,腹痛持续了8个月,辗转多地求医未果,到底是啥病?
这位7岁男孩,来自于浙江湖州。来杭州找我看病之前,已经有8个月的腹痛,无明显诱因,腹痛位于上腹部,阵发性,每次发作持续数小时,纳稍差。腹痛同时伴有呕吐,每天呕吐7-8次,为胃内容,非喷射状,每次持续呕吐3-5天。然后停顿1周到数周,又开始发作腹痛和呕吐。
发病后先在湖州当地医院就诊,做过B超、CT等检查,查不出明确的病因。以后转到杭州的一家儿童医院做了胃镜,诊断:浅表性胃炎、十一指肠球炎。给予相应的治疗,用奥美拉唑等治疗了2个多月,腹痛与呕吐症状未明显改善。然后被诊断为周期性呕吐综合征,给予赛庚啶维持治疗,呕吐症状有好转,但腹痛并没有解除,且越来越频繁。
之后又去了北京某儿童医院,看了消化科专家。调整了治疗方案,赛庚啶从每天2片,逐渐增加到每天5片,但是患儿的腹痛并没有任何改善。
最近2个月孩子的腹痛越来越频繁,腹痛持续时间延长,连续8-9天都有腹痛。腹痛多在白天,夜间很少发作。偶有头痛,无腹泻,无发热。
病情分析
首先,慢性腹痛:这是一个儿童慢性腹痛的病例。慢性腹痛的定义为,反复腹痛超过两个月。而这位患儿腹痛伴呕吐症状已延续8个月。
其次,周期性呕吐:发病之初腹痛与呕吐伴随,呈周期性发作,以呕吐症状主主,故临床可诊断周期性呕吐。是指呕吐反复发作,每次持读呕吐数天,然后自行停止一周到数周,以后又有周期性发作。通常没有明显的器质性病因。周期性呕吐,被归类为儿童偏头痛的特殊类型。周期性呕吐的病因不明,食物过敏,可能是原因之一,因此,有些病例临床上给予抗过敏的药物塞跟定治疗。
第三、腹型偏头痛:患儿呕吐停止以后转为腹痛为主要症状,可以认为是腹型偏头痛。周期性呕吐和腹型偏头痛其实都属于偏头痛中的特殊类型。
第四、慢性胃炎:孩子的腹痛,能否用慢性胃炎来解释呢?从儿童医院胃镜检查报告来看,确实有浅表性胃炎,但总体上不是很严重,而且经过数月胃药奥美拉唑、美滋林等治疗,但腹痛症状没有好转。临床上没有治不好的慢性胃炎。这孩子治疗两个月腹痛还是没有缓解,因此,不能用慢性胃炎这一个病来解释整个呕吐与腹痛过程。
患者一开始经常性的呕吐,呕吐的过程可能会导致胃黏膜的损伤。因此周期性呕吐和胃炎可能互为因果。
第五、食物过敏问题:腹型偏头痛的病因很复杂。一般认为可能是多因素的异质性疾病。包括遗传因素等。本博主诊治过很多胲型偏头痛的病例,发现食物也可能是病因之一。给孩子查了IgG4相关的过敏原,结果发现牛奶、大豆、花生这三样食物过敏。于是让旅子停止这三种食物。同时继续给予抗过敏药物治疗。
弟六、心理因素:从住院观察,发现这孩子存在明显的焦虑情况,有时主诉与面部表情似乎非常痛苦,愁眉苦脸的样子。但似乎腹痛并不影响孩子玩手机,夜间睡眠后似乎没有腹痛。做了疼痛评分3到4分(轻中度),吃过止痛片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似乎不能缓解他的疼痛,但也不需要更强的止痛药。用儿童躯体症状问卷(PHQ10)评分为7分,属中度焦虑。
第七、躯体症状障碍:当孩子的症状不能用单一的躯体疾病来解释时,应考虑有心理因素。根据DSM-5和ICD-11的诊断标准,可以确定孩子存在躯体症状障碍。
躯体化障碍的定义是:当患者有一个或多个躯体症状时,产生对这些躯体症状的过度困扰,出现过度的情绪激活和/或过度的疾病相关行为,并由此导致显著的痛苦和/或功能受损。也就是说,躯体症状障碍的识别和诊断并不强调躯体症状本身能否由器质性或功能性躯体疾病解释,而是强调当身体出现症状后个体的认知、情绪、行为等精神症状的特征、规律和后果。
针对中重度躯体化障碍的治疗,通常需要抗焦虑的药物,如三环类抗抑郁药阿米替林,或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如舍曲林等。患儿使用了阿米替林治疗,2周后症状明显改善。到现在一直用阿米替林维持治疗已经一年多,患儿的腹痛与呕吐等症状没有再次发作。
小结
临床上经常遇到慢性病的患儿,最后都可能会出现心理障碍,如焦虑和抑郁。这可以称为身心疾病。反过来,一些儿童心理障碍,如焦虑和抑郁,往往会表现为躯体化症状,如反复头痛、腹痛、胸闷等等。这又叫心身疾病。
当一个患者的症状不能用一个单一的疾病来解释时要考虑到共患病的存在。
每个孩子都是一个复杂的个体。临床上遇到一些慢性病患儿,一定要评估是否存在心理障碍共患病。
像这位患儿的腹痛的致病因素从躯体疾病上升到了心理障碍,最后是躯体症状障碍。躯体症状障碍是一种心理疾病。有时心理疾病比躯体疾病更难治疗。
作为儿科医生不仅仅会治疗躯体疾病,也要懂得识别和治疗儿童的心理疾病。
现代健康的概念,健康不仅仅是没有躯体疾病,还要达到完好的心理状态。
躯体症状障碍,在成人心脏病患者中发病率非常高,衍生出了“双心疾病”的概念,是指既有心理、情绪、失眠问题又有心脏病的一种疾病;或者单纯心理和情绪、失眠问题,表现为以胸闷,胸痛,心慌,气短,类似心脏病表现的疾病。
双心医学,这是我国著名心脏病专家胡大一教授首先提出的。双心医学又称心理心脏病学,是心身医学的一个亚专业,是一种整合的医学模式。
具有情绪心理障碍和躯体化症状。患者往往没有关注到他们的精神障碍,不主动救治,也不知道去哪里救治。但是身体表达出来的胸闷、胸痛、心悸、气急、血压增高、出现濒死感就紧张害怕了,反复到医院急诊科、心内科就诊。所以,综合医院积极开展双心医学,培养双心医生,识别和诊治双心疾病非常重要。
【自觉很痛,到处看医生,这是啥病?】
今天给大家讲一个2年前遇到的一个真实病例。7岁男孩,腹痛持续了8个月,辗转多地求医未果,到底是啥病?
这位7岁男孩,来自于浙江湖州。来杭州找我看病之前,已经有8个月的腹痛,无明显诱因,腹痛位于上腹部,阵发性,每次发作持续数小时,纳稍差。腹痛同时伴有呕吐,每天呕吐7-8次,为胃内容,非喷射状,每次持续呕吐3-5天。然后停顿1周到数周,又开始发作腹痛和呕吐。
发病后先在湖州当地医院就诊,做过B超、CT等检查,查不出明确的病因。以后转到杭州的一家儿童医院做了胃镜,诊断:浅表性胃炎、十一指肠球炎。给予相应的治疗,用奥美拉唑等治疗了2个多月,腹痛与呕吐症状未明显改善。然后被诊断为周期性呕吐综合征,给予赛庚啶维持治疗,呕吐症状有好转,但腹痛并没有解除,且越来越频繁。
之后又去了北京某儿童医院,看了消化科专家。调整了治疗方案,赛庚啶从每天2片,逐渐增加到每天5片,但是患儿的腹痛并没有任何改善。
最近2个月孩子的腹痛越来越频繁,腹痛持续时间延长,连续8-9天都有腹痛。腹痛多在白天,夜间很少发作。偶有头痛,无腹泻,无发热。
病情分析
首先,慢性腹痛:这是一个儿童慢性腹痛的病例。慢性腹痛的定义为,反复腹痛超过两个月。而这位患儿腹痛伴呕吐症状已延续8个月。
其次,周期性呕吐:发病之初腹痛与呕吐伴随,呈周期性发作,以呕吐症状主主,故临床可诊断周期性呕吐。是指呕吐反复发作,每次持读呕吐数天,然后自行停止一周到数周,以后又有周期性发作。通常没有明显的器质性病因。周期性呕吐,被归类为儿童偏头痛的特殊类型。周期性呕吐的病因不明,食物过敏,可能是原因之一,因此,有些病例临床上给予抗过敏的药物塞跟定治疗。
第三、腹型偏头痛:患儿呕吐停止以后转为腹痛为主要症状,可以认为是腹型偏头痛。周期性呕吐和腹型偏头痛其实都属于偏头痛中的特殊类型。
第四、慢性胃炎:孩子的腹痛,能否用慢性胃炎来解释呢?从儿童医院胃镜检查报告来看,确实有浅表性胃炎,但总体上不是很严重,而且经过数月胃药奥美拉唑、美滋林等治疗,但腹痛症状没有好转。临床上没有治不好的慢性胃炎。这孩子治疗两个月腹痛还是没有缓解,因此,不能用慢性胃炎这一个病来解释整个呕吐与腹痛过程。
患者一开始经常性的呕吐,呕吐的过程可能会导致胃黏膜的损伤。因此周期性呕吐和胃炎可能互为因果。
第五、食物过敏问题:腹型偏头痛的病因很复杂。一般认为可能是多因素的异质性疾病。包括遗传因素等。本博主诊治过很多胲型偏头痛的病例,发现食物也可能是病因之一。给孩子查了IgG4相关的过敏原,结果发现牛奶、大豆、花生这三样食物过敏。于是让旅子停止这三种食物。同时继续给予抗过敏药物治疗。
弟六、心理因素:从住院观察,发现这孩子存在明显的焦虑情况,有时主诉与面部表情似乎非常痛苦,愁眉苦脸的样子。但似乎腹痛并不影响孩子玩手机,夜间睡眠后似乎没有腹痛。做了疼痛评分3到4分(轻中度),吃过止痛片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似乎不能缓解他的疼痛,但也不需要更强的止痛药。用儿童躯体症状问卷(PHQ10)评分为7分,属中度焦虑。
第七、躯体症状障碍:当孩子的症状不能用单一的躯体疾病来解释时,应考虑有心理因素。根据DSM-5和ICD-11的诊断标准,可以确定孩子存在躯体症状障碍。
躯体化障碍的定义是:当患者有一个或多个躯体症状时,产生对这些躯体症状的过度困扰,出现过度的情绪激活和/或过度的疾病相关行为,并由此导致显著的痛苦和/或功能受损。也就是说,躯体症状障碍的识别和诊断并不强调躯体症状本身能否由器质性或功能性躯体疾病解释,而是强调当身体出现症状后个体的认知、情绪、行为等精神症状的特征、规律和后果。
针对中重度躯体化障碍的治疗,通常需要抗焦虑的药物,如三环类抗抑郁药阿米替林,或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如舍曲林等。患儿使用了阿米替林治疗,2周后症状明显改善。到现在一直用阿米替林维持治疗已经一年多,患儿的腹痛与呕吐等症状没有再次发作。
小结
临床上经常遇到慢性病的患儿,最后都可能会出现心理障碍,如焦虑和抑郁。这可以称为身心疾病。反过来,一些儿童心理障碍,如焦虑和抑郁,往往会表现为躯体化症状,如反复头痛、腹痛、胸闷等等。这又叫心身疾病。
当一个患者的症状不能用一个单一的疾病来解释时要考虑到共患病的存在。
每个孩子都是一个复杂的个体。临床上遇到一些慢性病患儿,一定要评估是否存在心理障碍共患病。
像这位患儿的腹痛的致病因素从躯体疾病上升到了心理障碍,最后是躯体症状障碍。躯体症状障碍是一种心理疾病。有时心理疾病比躯体疾病更难治疗。
作为儿科医生不仅仅会治疗躯体疾病,也要懂得识别和治疗儿童的心理疾病。
现代健康的概念,健康不仅仅是没有躯体疾病,还要达到完好的心理状态。
躯体症状障碍,在成人心脏病患者中发病率非常高,衍生出了“双心疾病”的概念,是指既有心理、情绪、失眠问题又有心脏病的一种疾病;或者单纯心理和情绪、失眠问题,表现为以胸闷,胸痛,心慌,气短,类似心脏病表现的疾病。
双心医学,这是我国著名心脏病专家胡大一教授首先提出的。双心医学又称心理心脏病学,是心身医学的一个亚专业,是一种整合的医学模式。
具有情绪心理障碍和躯体化症状。患者往往没有关注到他们的精神障碍,不主动救治,也不知道去哪里救治。但是身体表达出来的胸闷、胸痛、心悸、气急、血压增高、出现濒死感就紧张害怕了,反复到医院急诊科、心内科就诊。所以,综合医院积极开展双心医学,培养双心医生,识别和诊治双心疾病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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