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平安人寿非法强扣代理人佣金收入,监管部门成摆设!】盐城民声消息:我们都知道,在中国经营人寿保险的有几十家公司,由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大大小小涌现出许多人寿保险公司,当然目前人寿保险公司中还是两大规模较大的中国人寿保险和平安人寿保险,在诸多保险公司的出现就给市场竞争力,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大量招销售人员,导致管理混乱。
据了解目前盐城平安人寿的代理人队伍就有近万人,在这么庞大的销售队伍管理,盐城平安保险公司管理上已忘记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用非法的手段管理代理人,侵占代理人应得的利益。
图是盐城平安人寿某部门5月份考勤扣款的明细表,
国家保监会曾明确要求: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间非劳动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保险公司不能以劳动用工管理方式对代理人进行考勤管理(包括考勤扣款)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小编要发问:
据小编现场了解到盐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就单一个部门的每月考勤扣款高达近万元,从几十元到500元不等。盐城平安共有多少个部门?
同时也了解了盐城其他的寿险公司,还没有发现有这么大权力的,
这么一个庞大的考勤扣款数目,是多么惊人的一个数字,这些扣款又到哪里去了?
在职场墙壁上专门设了一个“早夕会扣款”栏板。不难看出这项扣款成为由来已久。考勤表上只看到扣款项,没有发现有全勤奖励项目,这又是怎么回事?
按常理说有扣款项就应该有奖励项,因为代理人的佣金是不能扣的,否则就只能说是非法侵占。
最后希望监管部门介入认真调查处理,给广大的代理人一个公平的答案。
同时平台将持续关注!(来源:盐阜资讯)#盐城头条#
据了解目前盐城平安人寿的代理人队伍就有近万人,在这么庞大的销售队伍管理,盐城平安保险公司管理上已忘记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用非法的手段管理代理人,侵占代理人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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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监会曾明确要求: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间非劳动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保险公司不能以劳动用工管理方式对代理人进行考勤管理(包括考勤扣款)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小编要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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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常理说有扣款项就应该有奖励项,因为代理人的佣金是不能扣的,否则就只能说是非法侵占。
最后希望监管部门介入认真调查处理,给广大的代理人一个公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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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盐城平安人寿的代理人队伍就有近万人,在这么庞大的销售队伍管理,盐城平安保险公司管理上已忘记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用非法的手段管理代理人,侵占代理人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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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监会曾明确要求: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间非劳动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保险公司不能以劳动用工管理方式对代理人进行考勤管理(包括考勤扣款)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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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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