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以楼盘最高单价购买了四套商铺,并支付首付1351万元,然而,验房时却发现,商铺前竟然有一个地下车库入口和一个4m多高的遮阳篷,将商铺门面完全遮挡,男子气愤不已,将房地产商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栾先生是一名成功商人,他在市中心的繁华路段看上了一套商业预售楼盘,按照销售人员拿给他的施工图纸,栾先生挑了最中心的四套商铺,并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栾先生支付50%购房款,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合同另约定,房子预留排烟及通风竖井,预留燃气接入条件,但不得进行中式餐饮。随即,栾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工程完工后,栾先生到现场发现,门前竟然出现一个地下车库入口,而且车库地上建筑部分高达4米,将他所购的四套商铺门面全部遮挡。
栾先生认为,在购买商铺时,他是按整个楼盘中楼王的价格购买的,是整个楼盘中价格最高的房屋,而建成后的房屋因门前有阳光棚遮挡,又无燃气、烟道,其价值明显贬损,显然不是楼盘中的楼王,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而且,根据双方提供的图纸可以确认,商铺在规划设计时即没有燃气和通风竖井,但房地产商隐瞒了这一事实,向他承诺配套设施中有上述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他误认为商铺具备上述条件。
于是,栾先生找到房地产商多次协商解决此事,然而房地产商却认为他们并没有错,不应担责,理由有三:
第一,栾先生不可能不知道门口有地下车库,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栾先生同意案涉商铺前可以建设公共设施。
第二,车库出入口和阳光棚经过相关规划审批,符合规范要求,离案涉商铺较远,不存在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妨碍,不影响商铺的的正常使用。
第三,商铺在设计时便不存在烟道、燃气设施,是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与他们无关。
协商未果,栾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1351万元得首付及利息,同时返还他向银行还贷的647.9万元及利息;最后,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1、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地产商是否存在上述可撤销合同的行为。
首先,栾先生订立合同时,在房地产商提供的售楼沙盘上,并没有看到车库的出口示意,且在签订合同前到施工现场查看时,仍因工程尚未完工而没有看出商铺前有车库出口及阳光棚,致使栾先生因不知晓门前有车库出口及阳光棚,而做出了与其内心效果意思相悖的意思表示。
其次,因栾先生购买商铺系用于商业投资,而房屋门前车库出口及4m多高的阳光棚对其商业投资有极大的影响,对于依原有沙盘购买房屋的购房者栾先生而言,欠缺认识。
另外,双方合同约定预留排烟、通风竖井、燃气接入条件,而实际上,商铺并未设计烟道、通风竖井、燃气。栾先生又主张其购买房屋欲进行餐饮投资,房地产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不得从事中式餐饮”为由抗辩,但栾先生认为从事西式餐饮也需要燃气、排烟、通风竖井等。
故栾先生因房地产商的不当宣传行为致使其对购买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周边环境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存在重大误解。
第四,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来看,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根据鉴定意见书,案涉商铺当年的市场价格为36910元/平米,而栾先生购房的交易价格为53766元/平米,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30%,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标准认定。
2、我国《民法典》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实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案中,由于栾先生在购买案涉商铺时,仅从售楼处沙盘上对案涉商铺获得认知,其后来在现场发现车库出入口搭起阳光棚后,立即与房地产商协商,但多次协商未果,其后提起诉讼。
因此,栾先生的撤销权应当是自知道搭建阳光棚事宜之日起计算,故栾先生属于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未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最终一审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阮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过后,房地产商提出上诉。
房地产商认为,栾先生作为精明的商人,同时购买四套房屋,其不可能不综合考虑周边楼盘价格,房地产商出售的商铺中亦有价格相对较低的房屋,但栾先生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签署了合同,根本不存在价格显失公平的情形。
但二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1万余元。(图片与本案无关)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栾先生是一名成功商人,他在市中心的繁华路段看上了一套商业预售楼盘,按照销售人员拿给他的施工图纸,栾先生挑了最中心的四套商铺,并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栾先生支付50%购房款,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合同另约定,房子预留排烟及通风竖井,预留燃气接入条件,但不得进行中式餐饮。随即,栾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工程完工后,栾先生到现场发现,门前竟然出现一个地下车库入口,而且车库地上建筑部分高达4米,将他所购的四套商铺门面全部遮挡。
栾先生认为,在购买商铺时,他是按整个楼盘中楼王的价格购买的,是整个楼盘中价格最高的房屋,而建成后的房屋因门前有阳光棚遮挡,又无燃气、烟道,其价值明显贬损,显然不是楼盘中的楼王,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而且,根据双方提供的图纸可以确认,商铺在规划设计时即没有燃气和通风竖井,但房地产商隐瞒了这一事实,向他承诺配套设施中有上述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他误认为商铺具备上述条件。
于是,栾先生找到房地产商多次协商解决此事,然而房地产商却认为他们并没有错,不应担责,理由有三:
第一,栾先生不可能不知道门口有地下车库,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栾先生同意案涉商铺前可以建设公共设施。
第二,车库出入口和阳光棚经过相关规划审批,符合规范要求,离案涉商铺较远,不存在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妨碍,不影响商铺的的正常使用。
第三,商铺在设计时便不存在烟道、燃气设施,是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与他们无关。
协商未果,栾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1351万元得首付及利息,同时返还他向银行还贷的647.9万元及利息;最后,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1、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地产商是否存在上述可撤销合同的行为。
首先,栾先生订立合同时,在房地产商提供的售楼沙盘上,并没有看到车库的出口示意,且在签订合同前到施工现场查看时,仍因工程尚未完工而没有看出商铺前有车库出口及阳光棚,致使栾先生因不知晓门前有车库出口及阳光棚,而做出了与其内心效果意思相悖的意思表示。
其次,因栾先生购买商铺系用于商业投资,而房屋门前车库出口及4m多高的阳光棚对其商业投资有极大的影响,对于依原有沙盘购买房屋的购房者栾先生而言,欠缺认识。
另外,双方合同约定预留排烟、通风竖井、燃气接入条件,而实际上,商铺并未设计烟道、通风竖井、燃气。栾先生又主张其购买房屋欲进行餐饮投资,房地产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不得从事中式餐饮”为由抗辩,但栾先生认为从事西式餐饮也需要燃气、排烟、通风竖井等。
故栾先生因房地产商的不当宣传行为致使其对购买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周边环境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存在重大误解。
第四,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来看,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根据鉴定意见书,案涉商铺当年的市场价格为36910元/平米,而栾先生购房的交易价格为53766元/平米,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30%,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标准认定。
2、我国《民法典》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实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案中,由于栾先生在购买案涉商铺时,仅从售楼处沙盘上对案涉商铺获得认知,其后来在现场发现车库出入口搭起阳光棚后,立即与房地产商协商,但多次协商未果,其后提起诉讼。
因此,栾先生的撤销权应当是自知道搭建阳光棚事宜之日起计算,故栾先生属于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未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最终一审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阮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过后,房地产商提出上诉。
房地产商认为,栾先生作为精明的商人,同时购买四套房屋,其不可能不综合考虑周边楼盘价格,房地产商出售的商铺中亦有价格相对较低的房屋,但栾先生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签署了合同,根本不存在价格显失公平的情形。
但二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1万余元。(图片与本案无关)
猛犸制品——无量寿佛
臻选5A材质,佛头饰五冠,肉髻高凸,正面饰有髻珠,面相方圆端正,双目宛若未开敷的莲花苞,俯视着芸芸众生。嘴角上翘,面含笑意,神态慈祥柔和,充分表现出释迦牟尼佛悲悯众生的气度。躯体挺拔厚实,结构比例精准,谨遵《造像法式》。这是明代藏佛造像常用的装饰手法。莲座下临海水,俱为精细入微的运刀展现。
规格:口径12.2厘米、高度22.8厘米、重量1351克
臻选5A材质,佛头饰五冠,肉髻高凸,正面饰有髻珠,面相方圆端正,双目宛若未开敷的莲花苞,俯视着芸芸众生。嘴角上翘,面含笑意,神态慈祥柔和,充分表现出释迦牟尼佛悲悯众生的气度。躯体挺拔厚实,结构比例精准,谨遵《造像法式》。这是明代藏佛造像常用的装饰手法。莲座下临海水,俱为精细入微的运刀展现。
规格:口径12.2厘米、高度22.8厘米、重量1351克
黑龙江,一男子以楼盘最高单价购买了四套商铺,并支付首付1351万元,然而,验房时却发现,商铺前竟然有一个地下车库入口和一个4m多高的遮阳篷,将商铺门面完全遮挡,男子气愤不已,将房地产商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栾先生是一名成功商人,他在市中心的繁华路段看上了一套商业预售楼盘,按照销售人员拿给他的施工图纸,栾先生挑了最中心的四套商铺,并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栾先生支付50%购房款,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合同另约定,房子预留排烟及通风竖井,预留燃气接入条件,但不得进行中式餐饮。随即,栾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工程完工后,栾先生到现场发现,门前竟然出现一个地下车库入口,而且车库地上建筑部分高达4米,将他所购的四套商铺门面全部遮挡。
栾先生认为,在购买商铺时,他是按整个楼盘中楼王的价格购买的,是整个楼盘中价格最高的房屋,而建成后的房屋因门前有阳光棚遮挡,又无燃气、烟道,其价值明显贬损,显然不是楼盘中的楼王,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而且,根据双方提供的图纸可以确认,商铺在规划设计时即没有燃气和通风竖井,但房地产商隐瞒了这一事实,向他承诺配套设施中有上述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他误认为商铺具备上述条件。
于是,栾先生找到房地产商多次协商解决此事,然而房地产商却认为他们并没有错,不应担责,理由有三:
第一,栾先生不可能不知道门口有地下车库,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栾先生同意案涉商铺前可以建设公共设施。
第二,车库出入口和阳光棚经过相关规划审批,符合规范要求,离案涉商铺较远,不存在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妨碍,不影响商铺的的正常使用。
第三,商铺在设计时便不存在烟道、燃气设施,是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与他们无关。
协商未果,栾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1351万元得首付及利息,同时返还他向银行还贷的647.9万元及利息;最后,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栾先生是一名成功商人,他在市中心的繁华路段看上了一套商业预售楼盘,按照销售人员拿给他的施工图纸,栾先生挑了最中心的四套商铺,并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栾先生支付50%购房款,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合同另约定,房子预留排烟及通风竖井,预留燃气接入条件,但不得进行中式餐饮。随即,栾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工程完工后,栾先生到现场发现,门前竟然出现一个地下车库入口,而且车库地上建筑部分高达4米,将他所购的四套商铺门面全部遮挡。
栾先生认为,在购买商铺时,他是按整个楼盘中楼王的价格购买的,是整个楼盘中价格最高的房屋,而建成后的房屋因门前有阳光棚遮挡,又无燃气、烟道,其价值明显贬损,显然不是楼盘中的楼王,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而且,根据双方提供的图纸可以确认,商铺在规划设计时即没有燃气和通风竖井,但房地产商隐瞒了这一事实,向他承诺配套设施中有上述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他误认为商铺具备上述条件。
于是,栾先生找到房地产商多次协商解决此事,然而房地产商却认为他们并没有错,不应担责,理由有三:
第一,栾先生不可能不知道门口有地下车库,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栾先生同意案涉商铺前可以建设公共设施。
第二,车库出入口和阳光棚经过相关规划审批,符合规范要求,离案涉商铺较远,不存在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妨碍,不影响商铺的的正常使用。
第三,商铺在设计时便不存在烟道、燃气设施,是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与他们无关。
协商未果,栾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1351万元得首付及利息,同时返还他向银行还贷的647.9万元及利息;最后,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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