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的早晨,我揭去一张隔夜的日历,向着新的那一张上看了又看的说: “阿,十月十日,——今天原来正是双十节。
这里却一点没有记载!” 我的一位前辈先生N,正走到我的寓里来谈闲天,一听这话,便很不高兴的对我说: “他们对!他们不记得,你怎样他;你记得,又怎样呢?” 这位N先生本来脾气有点乖张,时常生些无谓的气,说些不通世故的话。
当这时候,我大抵任他自言自语,不赞一辞;他独自发完议论,也就算了。
这里却一点没有记载!” 我的一位前辈先生N,正走到我的寓里来谈闲天,一听这话,便很不高兴的对我说: “他们对!他们不记得,你怎样他;你记得,又怎样呢?” 这位N先生本来脾气有点乖张,时常生些无谓的气,说些不通世故的话。
当这时候,我大抵任他自言自语,不赞一辞;他独自发完议论,也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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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之根本在于心】
南无阿弥陀佛,
作为我们每一个人,
或是喜好健身养生者,首先,
应该认识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
就是:“心灵活动对于人体生理过程,所起到的是决定作用。”
在中国上古时期,诸多修炼士、贤人学者早就体认到了,
还留有许多文献记载。
古典医著《黄帝內经》里说:
“心者,五脏六腑之主也。心动则五脏六腑皆摇。”
那时候人所说的‘心’就是人的‘精神、真气’。《贞观政要·规谏太子》唐代司马祯说:“心者一身之主,百神之师,静则生慧,动则生昏。”
《坐忘论·收心》宋代欧阳修说:“万事以心为本,未有心至而力不能者。”
《苏子美论书》“人为动物,惟物之灵,百忧感其心,万事劳其形,有动于中,必摇其精。”
心为一身之主宰,
这里所说的心,可不是心脏,
而是人的生命之根本,
是觉知见闻的能源,
心在人在,心去人亡。
——性命之道#我的佛系生活##华夏文化传承#
【人的生命之根本在于心】
南无阿弥陀佛,
作为我们每一个人,
或是喜好健身养生者,首先,
应该认识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
就是:“心灵活动对于人体生理过程,所起到的是决定作用。”
在中国上古时期,诸多修炼士、贤人学者早就体认到了,
还留有许多文献记载。
古典医著《黄帝內经》里说:
“心者,五脏六腑之主也。心动则五脏六腑皆摇。”
那时候人所说的‘心’就是人的‘精神、真气’。《贞观政要·规谏太子》唐代司马祯说:“心者一身之主,百神之师,静则生慧,动则生昏。”
《坐忘论·收心》宋代欧阳修说:“万事以心为本,未有心至而力不能者。”
《苏子美论书》“人为动物,惟物之灵,百忧感其心,万事劳其形,有动于中,必摇其精。”
心为一身之主宰,
这里所说的心,可不是心脏,
而是人的生命之根本,
是觉知见闻的能源,
心在人在,心去人亡。
——性命之道#我的佛系生活##华夏文化传承#
“我要不是农民,你敢说在我的存折上多打了个0?”江西鹰潭,余大爷到银行取钱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原本6万的存款只能兑付6000,原因是当年办理存款时工作人员失误多打了个0,同时那拿出了存款底单,上面显示确实为6000。
余大爷发誓当年存的就是6万元,而且还有存折为证,但银行仍以存款底单显示为6000元为由,认为余大爷当年存的只有6000。协商未果后,余大爷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余大爷是个土生土长的老农民,因转包土地得到了6万元租金。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为了以备不时之需,他决定把这笔钱先存起来。
随后,余大爷来到银行,办理了存折。4年后,因为家庭变故,余大爷决定把该笔存款全部取出,可当他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后,却被无情拒绝了。
经工作人员查询,余大爷手中的存折确实为银行出具的,但与之相匹配的存款底单上却显示的只有6000元,上面还有余大爷的亲笔签名。
对此,银行人员解释称,这是当年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了,多打了个零。因此,只能兑付6千元本息。
这不是开玩笑吗?“多打了个零,你们怎么不说少打了个零呢?”,气不过的余大爷再三跟银行解释,为此还拿出了自己当年租地的收款合同,证明自己存的就是6万。
然而,不管余大爷如何哀求,一切都显得是多余的徒劳。可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不能因为一句“工作失误”就白白损失5.4万啊。
无奈之下,余大爷跟孩子们商量对策。而子女们必然相信自己父亲不会撒谎,于是便对钱请了律师,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到底是多打了个0,还是少打了个0,法院自有定论。
不过,打官司是要走流程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原告的余大爷负有举证责任,他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当年存款数额确实为6万元,否则就有可能败诉。
对此,余大爷提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
1、自己手中的存折上盖有银行的公章,可以证明存折不是伪造的。同时,也可以让银行进行鉴别。
2、自己当年租地确实收取了6万元租金,这笔钱可由当年的租赁合同加以佐证。
3、存款底单仅为银行办理业务后留存的票据,不能以此为标准来审视储户存折上的数字。
4、银行方面称是由于工作失误多打了个零,可事情已经过去了4年,他们为何没能及时发现呢?既然是工作失误,那也存在少打了个零的可能。
当然,至于到底是多打了0还是少打了个0,银行方面也是拿不出直接证据,就连当年办理业务时的监控视频,银行方面也称时间太久,早已没了保存了。
但由于存款底单上确实显示为6000元,银行方面认为,存折和存款底单是储户和银行建立完整储蓄合同的凭证,两者缺一不可,必须相互印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有效,而现在存折和存款底单有出入,那就证明存折上的金额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银行方面主张与余大爷之间的6万元储蓄合同是无效的。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发现业务上出现错误,应当在三年内就提出来,但直至余大爷取钱时已经过去了4年之久,银行在工作人员存在很大的漏洞和失误,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既然不能证明自己到底是多打了0还是少打了0,就说明其存在过错。再加上余大爷手上的存在真实有效,银行就应到承担侵权责任。
三、《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中明确指出,只要持有人能够出示包括存折在内的真实凭证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如果银行仅以底单或存款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提出辩解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律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如数支付余大爷6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回顾此案,如果余大爷在签名时能留意一眼存单上的数字,想必这个问题在当时就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也不至于4年后与银行对簿公堂。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当工作人员说:“请在该处签字”时,我们也往往会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草草落笔签字。
可事实上,这种看似不经意的举动,有时候却是对自己的极大不负责。因此,我们不管在任何票据上需要签名时,一定要耐心核对清楚,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https://t.cn/A6oEjrZJ
余大爷发誓当年存的就是6万元,而且还有存折为证,但银行仍以存款底单显示为6000元为由,认为余大爷当年存的只有6000。协商未果后,余大爷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余大爷是个土生土长的老农民,因转包土地得到了6万元租金。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为了以备不时之需,他决定把这笔钱先存起来。
随后,余大爷来到银行,办理了存折。4年后,因为家庭变故,余大爷决定把该笔存款全部取出,可当他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后,却被无情拒绝了。
经工作人员查询,余大爷手中的存折确实为银行出具的,但与之相匹配的存款底单上却显示的只有6000元,上面还有余大爷的亲笔签名。
对此,银行人员解释称,这是当年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了,多打了个零。因此,只能兑付6千元本息。
这不是开玩笑吗?“多打了个零,你们怎么不说少打了个零呢?”,气不过的余大爷再三跟银行解释,为此还拿出了自己当年租地的收款合同,证明自己存的就是6万。
然而,不管余大爷如何哀求,一切都显得是多余的徒劳。可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不能因为一句“工作失误”就白白损失5.4万啊。
无奈之下,余大爷跟孩子们商量对策。而子女们必然相信自己父亲不会撒谎,于是便对钱请了律师,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到底是多打了个0,还是少打了个0,法院自有定论。
不过,打官司是要走流程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原告的余大爷负有举证责任,他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当年存款数额确实为6万元,否则就有可能败诉。
对此,余大爷提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
1、自己手中的存折上盖有银行的公章,可以证明存折不是伪造的。同时,也可以让银行进行鉴别。
2、自己当年租地确实收取了6万元租金,这笔钱可由当年的租赁合同加以佐证。
3、存款底单仅为银行办理业务后留存的票据,不能以此为标准来审视储户存折上的数字。
4、银行方面称是由于工作失误多打了个零,可事情已经过去了4年,他们为何没能及时发现呢?既然是工作失误,那也存在少打了个零的可能。
当然,至于到底是多打了0还是少打了个0,银行方面也是拿不出直接证据,就连当年办理业务时的监控视频,银行方面也称时间太久,早已没了保存了。
但由于存款底单上确实显示为6000元,银行方面认为,存折和存款底单是储户和银行建立完整储蓄合同的凭证,两者缺一不可,必须相互印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有效,而现在存折和存款底单有出入,那就证明存折上的金额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银行方面主张与余大爷之间的6万元储蓄合同是无效的。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发现业务上出现错误,应当在三年内就提出来,但直至余大爷取钱时已经过去了4年之久,银行在工作人员存在很大的漏洞和失误,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既然不能证明自己到底是多打了0还是少打了0,就说明其存在过错。再加上余大爷手上的存在真实有效,银行就应到承担侵权责任。
三、《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中明确指出,只要持有人能够出示包括存折在内的真实凭证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如果银行仅以底单或存款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提出辩解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律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如数支付余大爷6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回顾此案,如果余大爷在签名时能留意一眼存单上的数字,想必这个问题在当时就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也不至于4年后与银行对簿公堂。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当工作人员说:“请在该处签字”时,我们也往往会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草草落笔签字。
可事实上,这种看似不经意的举动,有时候却是对自己的极大不负责。因此,我们不管在任何票据上需要签名时,一定要耐心核对清楚,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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