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蝇头小利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我实在是后悔!请一定要把我的故事向全社会宣传,引以为戒!” 6月15日上午,经过公开听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王作出不起诉决定。
年轻的小王是南阳人,在新郑做图片设计工作。这两年与女友情投意合,正筹备结婚,小日子本来过得安稳甜蜜。但有一天,小王的朋友李某找上门来,央求小王为自己销售的假化妆品制作几张宣传图片,好放在网上招徕顾客。这个李某为了让自己的假化妆品在网络平台上能有好销路,让小王美化自己假化妆品的相关图片,添加文字介绍,增加视觉效果,让消费者从图片上无法分出货品真假,以为是真实拍摄的产品图片,李某许诺,为一个化妆品产品做一套图就给小王500元。
因为明知道李某销售的是假化妆品,做的是违法生意,开始小王连续几次都断然拒绝了李某制图的要求。直到2020年的11月,李某加大了诱惑的筹码,告诉小王,如果小王帮他制作假化妆品的网络宣传图片,不但每个产品套图500元的价格不变,还将自己公司的一项厨具销售业务交给小王代理。法律知识欠缺的小王在利益面前心动了,小王以为,自己只负责做几张图片,又不参与假化妆品的销售,以为自己不会构成犯罪。于是,就答应了李某,为李某的两个假冒化妆品产品制作两套共10张宣传图片。
小王没想到的是,接下来,不但他打算的厨具销售代理成了泡影,这制作两套图片的1000元报酬也没有拿到。他自己更因触犯法律而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公安民警对李某的住处及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扣大量假冒百雀羚、雅诗兰黛、自然堂、欧诗漫、欧莱雅、兰蔻等品牌化妆品共计10927余件。扣押商品按进价计算价值合计87416.0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合计287552.00元。小王也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公安侦查终结后,小王被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的小王才如梦初醒,他原本定好的婚礼也因此取消,一切都让小王后悔莫及。
郑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受理案件后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租赁办公场所和仓库,在网络销售平台注册网店进行销售明知是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属于共同犯罪。而小王的制图行为与李某在网上销售的传播行为相比,属于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小王是帮助犯。而且由于小王参与时间短,其犯罪情节属于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在郑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组织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讨论研究后,建议对小王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为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的法律效果,为起到“办案一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根据公开听证的相关规定,6月11日下午,郑州市检察院对小王拟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是否适当进行公开听证。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楠担任公开听证会的主持人,来自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主任樊东辉、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开碇、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李伟丽科长作为人民监督员受邀担任听证员。郑州市法制支队执法监督科科长连晓琳、食药支队李建强副支队长、新郑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大队长李雪梅、新郑市公安局案件承办人常首胜等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首先听取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卜轶杰介绍基本案情。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翠平阐述对小王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就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说明。整个公开听证会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大讲堂。王翠平主任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说明小王在本案中参与犯罪时间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听证会上,郑州市法制支队执法监督科科长连晓琳完全同意检察机关的绝对不起诉意见,并为郑州市检察院执法为民担当的情怀意识表示敬意。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听证员及来自企业的听证员则表示深刻体会到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力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三名听证员现场进行了充分的评议,形成了一致的评议意见:认为小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本着教育的目的,同意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决定。
听证会后,郑州市检察院参考听证会评议意见,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与6月15日对小王作出了不起诉的审查决定。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使小王受到了深刻的法律教育。小王则向郑州市检察院递交了自己的悔过书,小王说,“虽然我只负责帮他修了10张图片,也没有获得任何收益和报酬,但我毕竟参与了李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检察公开听证更是一堂深刻的法律课,让我为自己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 小王一再表示一定要把自己的经历宣传给其他人,教育他人引以为戒,再也不要误入歧途。
郑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楠向记者介绍说,本案中,小王明知他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受利益驱使为其他犯罪嫌疑人售假提供帮助,已经触犯了法律,综合考虑小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依法适用法定不起诉。小王的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为广大年轻人尤其是职场遇到困境的求职者们敲了一个警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犯罪行为,万不可被利益诱惑参与其中,遵纪守法才能创造并守护自己的人生幸福。”
据悉,今年以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48件105人,受理审查起诉38件119人。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温馨提醒: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存储、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告诫广大求职者们一定要明辨是非,坚守法律底线,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被蝇头小利的诱惑走上犯罪之路,要用法律守护好自己的幸福人生。
(通讯员:程建梁 卜轶杰)
年轻的小王是南阳人,在新郑做图片设计工作。这两年与女友情投意合,正筹备结婚,小日子本来过得安稳甜蜜。但有一天,小王的朋友李某找上门来,央求小王为自己销售的假化妆品制作几张宣传图片,好放在网上招徕顾客。这个李某为了让自己的假化妆品在网络平台上能有好销路,让小王美化自己假化妆品的相关图片,添加文字介绍,增加视觉效果,让消费者从图片上无法分出货品真假,以为是真实拍摄的产品图片,李某许诺,为一个化妆品产品做一套图就给小王500元。
因为明知道李某销售的是假化妆品,做的是违法生意,开始小王连续几次都断然拒绝了李某制图的要求。直到2020年的11月,李某加大了诱惑的筹码,告诉小王,如果小王帮他制作假化妆品的网络宣传图片,不但每个产品套图500元的价格不变,还将自己公司的一项厨具销售业务交给小王代理。法律知识欠缺的小王在利益面前心动了,小王以为,自己只负责做几张图片,又不参与假化妆品的销售,以为自己不会构成犯罪。于是,就答应了李某,为李某的两个假冒化妆品产品制作两套共10张宣传图片。
小王没想到的是,接下来,不但他打算的厨具销售代理成了泡影,这制作两套图片的1000元报酬也没有拿到。他自己更因触犯法律而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公安民警对李某的住处及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扣大量假冒百雀羚、雅诗兰黛、自然堂、欧诗漫、欧莱雅、兰蔻等品牌化妆品共计10927余件。扣押商品按进价计算价值合计87416.0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合计287552.00元。小王也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公安侦查终结后,小王被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的小王才如梦初醒,他原本定好的婚礼也因此取消,一切都让小王后悔莫及。
郑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受理案件后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租赁办公场所和仓库,在网络销售平台注册网店进行销售明知是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属于共同犯罪。而小王的制图行为与李某在网上销售的传播行为相比,属于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小王是帮助犯。而且由于小王参与时间短,其犯罪情节属于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在郑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组织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讨论研究后,建议对小王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为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的法律效果,为起到“办案一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根据公开听证的相关规定,6月11日下午,郑州市检察院对小王拟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是否适当进行公开听证。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楠担任公开听证会的主持人,来自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主任樊东辉、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开碇、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李伟丽科长作为人民监督员受邀担任听证员。郑州市法制支队执法监督科科长连晓琳、食药支队李建强副支队长、新郑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大队长李雪梅、新郑市公安局案件承办人常首胜等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首先听取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卜轶杰介绍基本案情。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翠平阐述对小王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就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说明。整个公开听证会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大讲堂。王翠平主任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说明小王在本案中参与犯罪时间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听证会上,郑州市法制支队执法监督科科长连晓琳完全同意检察机关的绝对不起诉意见,并为郑州市检察院执法为民担当的情怀意识表示敬意。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听证员及来自企业的听证员则表示深刻体会到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力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三名听证员现场进行了充分的评议,形成了一致的评议意见:认为小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本着教育的目的,同意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决定。
听证会后,郑州市检察院参考听证会评议意见,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与6月15日对小王作出了不起诉的审查决定。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使小王受到了深刻的法律教育。小王则向郑州市检察院递交了自己的悔过书,小王说,“虽然我只负责帮他修了10张图片,也没有获得任何收益和报酬,但我毕竟参与了李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检察公开听证更是一堂深刻的法律课,让我为自己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 小王一再表示一定要把自己的经历宣传给其他人,教育他人引以为戒,再也不要误入歧途。
郑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楠向记者介绍说,本案中,小王明知他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受利益驱使为其他犯罪嫌疑人售假提供帮助,已经触犯了法律,综合考虑小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依法适用法定不起诉。小王的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为广大年轻人尤其是职场遇到困境的求职者们敲了一个警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犯罪行为,万不可被利益诱惑参与其中,遵纪守法才能创造并守护自己的人生幸福。”
据悉,今年以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48件105人,受理审查起诉38件119人。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温馨提醒: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存储、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告诫广大求职者们一定要明辨是非,坚守法律底线,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被蝇头小利的诱惑走上犯罪之路,要用法律守护好自己的幸福人生。
(通讯员:程建梁 卜轶杰)
追踪深圳离奇房屋强拆事件:所有监控都坏了 街道办官员态度耐人寻味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
中国青年网官方账号
央视网消息: 再来关注一起离奇的房屋强拆事件。清明假期期间,家住深圳的杨先生遭遇了一件闹心事儿。假期里他回老家茂名扫完墓,可当他再回到深圳时,竟发现自己居住了20多年的房子一夜之间变成了废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受害人 杨祖文: 我4月5日早上8点多钟就过来看一下,一过来就看到(现场)大吃一惊,被推成废墟了。我又问了下面路口的保安,他说不知道。
杨先生的房子就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下横朗水库新村,杨先生与弟弟一人一栋两层楼的房子,总面积是800平方米左右。今年清明,杨先生兄弟俩带着家人都回老家茂名高州扫墓,可当他们扫完墓回到深圳却意外发现,房子被强拆了。
受害人 杨祖信: 清明节那天,晚上一点半左右就被开发商叫保安过来连夜拆了我们两栋房。
受害人 杨祖文: 我的床和沙发都在里面,好在我人不在里面。
杨先生说,他们的房产手续齐全,并非违建。从杨先生提供的收据可见,1993年3月28日,他与弟弟通过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买下了当年深圳市龙华镇龙华村下横朗水库新村第138号和第139号的地皮,在缴清地皮款又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建后建起了两栋两层楼的房子。杨先生说他们的房子第一层是长期租给别人的,第二层才是自己居住。最近几年,一家叫卓越的房地产开发商承接了中保的地皮,并开始大面积拆迁。杨先生兄弟俩心里清楚迟早会拆到他们的房子,然而却一直没人找他谈过任何拆迁赔偿的事儿。万万没想到,开发商没等来,房子却先被强拆了。
记者电话联系了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接电话的是该公司其中一名股东蔡琼英。
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蔡琼英: 我不清楚这个东西,我要问一下,我不清楚没有跟我说。
记者随后在一份官方通报中了解到,杨先生兄弟俩的两套房产正处于一个叫赖屋山横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中,该项目由上下横朗股份公司与卓越瑞弘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合作开发。
深圳卓越瑞弘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这两栋建筑之前是有人(居住)的,由中保负责理清经济关系,因为中保没有明确说这个建筑交给我们可以拆,我们所以就没有移交,没有拆。
记者: 你的意思是建安公司自己去拆的?
深圳卓越瑞弘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这个我不好评判,因为现在这个房子怎么拆的这个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杨先生兄弟俩的房子到底是谁拆的?相关部门又是如何回应的呢?继续来看报道。
记者在杨先生家周边发现,离他家十来米就有治安监控,但当杨先生想到派出所调取监控时却被告知所有监控都坏了。 后来杨先生兄弟俩找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反映情况,一位姓董的主任接待了他们。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信访办主任 董主任: 你讲的这个事情没多大事。
杨先生: 主任你认为这个事情没多大事是吧?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信访办主任 董主任: 我找老蔡,找那个拆房子的人给你赔钱行了吧?有多大的事?
杨先生: 我不要钱!
房子到底是谁拆的?如果真是开发商所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知不知情呢?记者找到了龙华区大浪街道办。
记者: 那你们联系谁给他钱呢?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整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我不是说联系谁只能说当时中保跟他谈,我们就意思是拆也拆了,中保公司认不认给不给(补偿款)的问题我们来协调,我也不知道他(中保公司)愿不愿意给。
记者: 是中保拆的吗?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整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我不知道。
记者: 不是中保拆的为什么中保要跟他协调呢?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整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这个我就搞不懂了。
但当记者对陈主任提出正式采访时,他却突然一问三不知。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这个地方的管辖范围就是下横朗(水库新村),我们只认村。
记者: 您的意思是这个房子是村拆的?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那我不知道。
记者: 您刚才说利益方中保公司在里面是扮演什么角色,在这块储备地里面?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这个也不清楚。
强拆究竟是何人指使,目前还不能最终确定,但记者已经了解到,深圳警方开始对“建筑物被拆事件”进行立案调查。4月8日,建安公司涉事人员李某平、周某斌、潘某波和陈某四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有律师认为,杨先生兄弟俩的房子无论是谁拆的,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律师 赵绍华: 我认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是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来源:央视网
老金:难以想象,"领风气之先"的深圳居然还有这种操作!!! https://t.cn/R2WxuYt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
中国青年网官方账号
央视网消息: 再来关注一起离奇的房屋强拆事件。清明假期期间,家住深圳的杨先生遭遇了一件闹心事儿。假期里他回老家茂名扫完墓,可当他再回到深圳时,竟发现自己居住了20多年的房子一夜之间变成了废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受害人 杨祖文: 我4月5日早上8点多钟就过来看一下,一过来就看到(现场)大吃一惊,被推成废墟了。我又问了下面路口的保安,他说不知道。
杨先生的房子就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下横朗水库新村,杨先生与弟弟一人一栋两层楼的房子,总面积是800平方米左右。今年清明,杨先生兄弟俩带着家人都回老家茂名高州扫墓,可当他们扫完墓回到深圳却意外发现,房子被强拆了。
受害人 杨祖信: 清明节那天,晚上一点半左右就被开发商叫保安过来连夜拆了我们两栋房。
受害人 杨祖文: 我的床和沙发都在里面,好在我人不在里面。
杨先生说,他们的房产手续齐全,并非违建。从杨先生提供的收据可见,1993年3月28日,他与弟弟通过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买下了当年深圳市龙华镇龙华村下横朗水库新村第138号和第139号的地皮,在缴清地皮款又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建后建起了两栋两层楼的房子。杨先生说他们的房子第一层是长期租给别人的,第二层才是自己居住。最近几年,一家叫卓越的房地产开发商承接了中保的地皮,并开始大面积拆迁。杨先生兄弟俩心里清楚迟早会拆到他们的房子,然而却一直没人找他谈过任何拆迁赔偿的事儿。万万没想到,开发商没等来,房子却先被强拆了。
记者电话联系了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接电话的是该公司其中一名股东蔡琼英。
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蔡琼英: 我不清楚这个东西,我要问一下,我不清楚没有跟我说。
记者随后在一份官方通报中了解到,杨先生兄弟俩的两套房产正处于一个叫赖屋山横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中,该项目由上下横朗股份公司与卓越瑞弘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合作开发。
深圳卓越瑞弘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这两栋建筑之前是有人(居住)的,由中保负责理清经济关系,因为中保没有明确说这个建筑交给我们可以拆,我们所以就没有移交,没有拆。
记者: 你的意思是建安公司自己去拆的?
深圳卓越瑞弘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这个我不好评判,因为现在这个房子怎么拆的这个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杨先生兄弟俩的房子到底是谁拆的?相关部门又是如何回应的呢?继续来看报道。
记者在杨先生家周边发现,离他家十来米就有治安监控,但当杨先生想到派出所调取监控时却被告知所有监控都坏了。 后来杨先生兄弟俩找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反映情况,一位姓董的主任接待了他们。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信访办主任 董主任: 你讲的这个事情没多大事。
杨先生: 主任你认为这个事情没多大事是吧?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信访办主任 董主任: 我找老蔡,找那个拆房子的人给你赔钱行了吧?有多大的事?
杨先生: 我不要钱!
房子到底是谁拆的?如果真是开发商所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知不知情呢?记者找到了龙华区大浪街道办。
记者: 那你们联系谁给他钱呢?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整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我不是说联系谁只能说当时中保跟他谈,我们就意思是拆也拆了,中保公司认不认给不给(补偿款)的问题我们来协调,我也不知道他(中保公司)愿不愿意给。
记者: 是中保拆的吗?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整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我不知道。
记者: 不是中保拆的为什么中保要跟他协调呢?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整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这个我就搞不懂了。
但当记者对陈主任提出正式采访时,他却突然一问三不知。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这个地方的管辖范围就是下横朗(水库新村),我们只认村。
记者: 您的意思是这个房子是村拆的?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那我不知道。
记者: 您刚才说利益方中保公司在里面是扮演什么角色,在这块储备地里面?
深圳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陈任芳: 这个也不清楚。
强拆究竟是何人指使,目前还不能最终确定,但记者已经了解到,深圳警方开始对“建筑物被拆事件”进行立案调查。4月8日,建安公司涉事人员李某平、周某斌、潘某波和陈某四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有律师认为,杨先生兄弟俩的房子无论是谁拆的,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律师 赵绍华: 我认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是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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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一男子因贩卖微信号被抓,你的个人信息正在被泄露, 你知道吗?
导语
现今,信息泄露渐成常态,我们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在非法途径,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失。保护个人信息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刑侦反电诈中队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乌拉特前旗有人通过网络出售微信号,被出售微信号的共同点是好友人数众多,且大多数是乌拉特前旗本地的好友。这些微信号被出售后,朋友圈发布的动态都为投资类广告,基本全部是网络投资内容,广告中声称投资收益十分可观,涉嫌投资类电信诈骗的嫌疑极大。
2020年11月,侦查人员根据线索,通过网络侦查手段锁定了在乌拉特前旗出售微信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并将刘某传唤归案。
据刘某供述,其原本是做微信朋友圈广告(租赁、转让、招聘、商业活动)推广赚钱的,因此注册了五六个微信号用来做朋友圈广告推广,每个微信号里都加了4000多个好友。由于今年找刘某发广告的人越来越少,刘某便萌生了出售微信号赚钱的想法。
2020年9月,刘某以1000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了自己的一个微信号,2020年10月份刘某以1200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了自己另一个微信号。收购这两个微信号的都是外地买家,刘某在不清楚对方身份、不清楚对方购买微信号目的的情况下把两个微信号交付给了对方,且刘某在交付微信号之前,并没有向微信里的好友说明微信已被出售的实际情况,造成被出售微信里的好友没有对刘某产生足够的警觉,处于极易受骗的状态之中。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解读
接下来,请听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彭志伟律师为您解读与案件有关法律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若您存在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与律师联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将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您暖心指引。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彭志伟律师;15332890895
编辑:付 蕊
校对:王 燕
导语
现今,信息泄露渐成常态,我们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在非法途径,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失。保护个人信息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刑侦反电诈中队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乌拉特前旗有人通过网络出售微信号,被出售微信号的共同点是好友人数众多,且大多数是乌拉特前旗本地的好友。这些微信号被出售后,朋友圈发布的动态都为投资类广告,基本全部是网络投资内容,广告中声称投资收益十分可观,涉嫌投资类电信诈骗的嫌疑极大。
2020年11月,侦查人员根据线索,通过网络侦查手段锁定了在乌拉特前旗出售微信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并将刘某传唤归案。
据刘某供述,其原本是做微信朋友圈广告(租赁、转让、招聘、商业活动)推广赚钱的,因此注册了五六个微信号用来做朋友圈广告推广,每个微信号里都加了4000多个好友。由于今年找刘某发广告的人越来越少,刘某便萌生了出售微信号赚钱的想法。
2020年9月,刘某以1000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了自己的一个微信号,2020年10月份刘某以1200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了自己另一个微信号。收购这两个微信号的都是外地买家,刘某在不清楚对方身份、不清楚对方购买微信号目的的情况下把两个微信号交付给了对方,且刘某在交付微信号之前,并没有向微信里的好友说明微信已被出售的实际情况,造成被出售微信里的好友没有对刘某产生足够的警觉,处于极易受骗的状态之中。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解读
接下来,请听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彭志伟律师为您解读与案件有关法律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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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 蕊
校对: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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