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张某和邻居李某关系不错,这天2人一起遛狗,期间张某的狗主动挑衅,反被咬成重伤,索赔无果后竟将邻居告上了法院。张某认为自己狗狗被严重咬伤,作为狗的主人,李某应该进行赔偿,她提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131元。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
又学道之人,凡遇种种不如意事,只可向道上会。逆来顺受,则纵遇危险等事,当时也不至吓得丧志失措。已过,则事过情迁,便如昨梦,何得常存在心,致成怔忡之病。汝既欲修行,当知一切境缘,悉由宿业所感。又须知至诚念佛,则可转业。
吾人不做伤天损德事,怕什么东西?念佛之人,善神护佑,恶鬼远离,怕什么东西。汝若常怕,则著“怕魔”,便有无量劫来之怨家,乘汝之怕心,来恐吓汝。令汝丧心病狂,用报宿怨。且勿谓我尚念佛,恐彼不至如此。不知汝全体正念,归于怕中。其气分与佛相隔,与魔相通。非佛不灵,由汝已失正念,故致念佛不得全分利益耳。祈见光字,痛洗先心。当思我兄一夫一妻,有何可虑。即使宿业现前,怕之岂能消灭。惟其不怕,故正念存而举措得当,真神定而邪鬼莫侵。否则以邪招邪,宿怨咸至。遇事无主,举措全失。可不哀哉。今为汝计,宜放开怀抱,一切事可以计虑,不可以担忧。只怕躬行有玷,不怕祸患鬼神。
当此危险世道,宜放开心胸眼界,努力修持净业。所有吉凶祸福,悉不计虑,随缘应变。纵大祸临头,亦当想及同罹此祸之人,不知有几千万亿。于无可如何中,尚有阿弥陀佛观世音菩萨,可以恃怙,有何可畏。以念佛念观世音,作为无畏之据,放开心量,勿预恐吓。则病自痊愈,身自安乐矣。若不知此义,则是未遇危境,自己先陷于危中,虽佛菩萨亦莫能救。所以君子素患难行乎患难,故能无入而不自得焉。
摘自《印光法师文钞
吾人不做伤天损德事,怕什么东西?念佛之人,善神护佑,恶鬼远离,怕什么东西。汝若常怕,则著“怕魔”,便有无量劫来之怨家,乘汝之怕心,来恐吓汝。令汝丧心病狂,用报宿怨。且勿谓我尚念佛,恐彼不至如此。不知汝全体正念,归于怕中。其气分与佛相隔,与魔相通。非佛不灵,由汝已失正念,故致念佛不得全分利益耳。祈见光字,痛洗先心。当思我兄一夫一妻,有何可虑。即使宿业现前,怕之岂能消灭。惟其不怕,故正念存而举措得当,真神定而邪鬼莫侵。否则以邪招邪,宿怨咸至。遇事无主,举措全失。可不哀哉。今为汝计,宜放开怀抱,一切事可以计虑,不可以担忧。只怕躬行有玷,不怕祸患鬼神。
当此危险世道,宜放开心胸眼界,努力修持净业。所有吉凶祸福,悉不计虑,随缘应变。纵大祸临头,亦当想及同罹此祸之人,不知有几千万亿。于无可如何中,尚有阿弥陀佛观世音菩萨,可以恃怙,有何可畏。以念佛念观世音,作为无畏之据,放开心量,勿预恐吓。则病自痊愈,身自安乐矣。若不知此义,则是未遇危境,自己先陷于危中,虽佛菩萨亦莫能救。所以君子素患难行乎患难,故能无入而不自得焉。
摘自《印光法师文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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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壹3/5)
(只想问问:我的责任在哪?谁调查的、谁认定的,当事人我怎么不知道?市里、省里知道怎么了?请求设会兼督、鱼论兼督怎么了?试问言论不可自由?是群众言论不可自由?公民不可言论自由?还是档员不可言论自由?试问龄导杆部不能接受群众兼督吗?是怕群众兼督还是怕更大龄导的关注?2016年11月至今就我反映的新问题、老问题也有新证据无人找我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反馈结果。具我所知打人者郭发辉打人后就打人事件未接受任何惩罚,反而受害人我被免职、调离、到身查中心谈话。铁西区卫、区冀委自已查自己,找我到身查中心谭话做逼录,可至今无结论。就此情况算不算诬陷?算不算打击抱复?整件事的主要负责人是谁,为什么不处理?);
③2019年6月铁西区冀委找我到身查中心谈话(做逼录)是他渠委淑记让的。(再问问:我反映的是渠委般子相关责任人的问题,包括他本人及时任区冀委淑记,区委淑记可以这么做么吗?这算不算打击抱复?插手搬案?区冀委淑记应该配合吗?区冀委淑记的职责是什么······?区冀委算不算越权?至今区冀委不出调查结果可以吗?)。
④“你就是没有这些事,主织上认为你在这个岗位上不适合仍然可以调整你”(弱弱的问一下:公物员法等相关档纪髮规执不执行?做为一名冀检杆部,搬案多年,并且不是冀委搬子成员,在不知被免职、调离的原因及依据的情况下被免职、调离可以不?还不能得到书面材料可以不?您的一句不适合,造成我的多少心酸与坎坷?做为一名冀委曾经的一线搬案人员我更是心寒、胆颤!!!难道杀我这只“鸡”是有什么目的?他说过“你怎么地,你是要在铁西树个旗、立个标杆”,到底是谁要树旗立杆?是谁要打破档纪髮规的束缚?)#日常[超话]##北京大学[超话]##北京[超话]##北京租房[超话]#
(壹拾壹3/5)
(只想问问:我的责任在哪?谁调查的、谁认定的,当事人我怎么不知道?市里、省里知道怎么了?请求设会兼督、鱼论兼督怎么了?试问言论不可自由?是群众言论不可自由?公民不可言论自由?还是档员不可言论自由?试问龄导杆部不能接受群众兼督吗?是怕群众兼督还是怕更大龄导的关注?2016年11月至今就我反映的新问题、老问题也有新证据无人找我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反馈结果。具我所知打人者郭发辉打人后就打人事件未接受任何惩罚,反而受害人我被免职、调离、到身查中心谈话。铁西区卫、区冀委自已查自己,找我到身查中心谭话做逼录,可至今无结论。就此情况算不算诬陷?算不算打击抱复?整件事的主要负责人是谁,为什么不处理?);
③2019年6月铁西区冀委找我到身查中心谈话(做逼录)是他渠委淑记让的。(再问问:我反映的是渠委般子相关责任人的问题,包括他本人及时任区冀委淑记,区委淑记可以这么做么吗?这算不算打击抱复?插手搬案?区冀委淑记应该配合吗?区冀委淑记的职责是什么······?区冀委算不算越权?至今区冀委不出调查结果可以吗?)。
④“你就是没有这些事,主织上认为你在这个岗位上不适合仍然可以调整你”(弱弱的问一下:公物员法等相关档纪髮规执不执行?做为一名冀检杆部,搬案多年,并且不是冀委搬子成员,在不知被免职、调离的原因及依据的情况下被免职、调离可以不?还不能得到书面材料可以不?您的一句不适合,造成我的多少心酸与坎坷?做为一名冀委曾经的一线搬案人员我更是心寒、胆颤!!!难道杀我这只“鸡”是有什么目的?他说过“你怎么地,你是要在铁西树个旗、立个标杆”,到底是谁要树旗立杆?是谁要打破档纪髮规的束缚?)#日常[超话]##北京大学[超话]##北京[超话]##北京租房[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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