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开始!这项缴费标准有变】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20号文件关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的要求,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兼顾平衡我省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参保人群结构、综合评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吸纳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2023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确保达到国家缴费标准。同时,按照5号文件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的规定 ,逐步实现学生儿童与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并达到国家要求。
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试点统筹区要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性质的认识,增强参保人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统筹区要利用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居民持续参保。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脱贫人口(包含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新生儿出生90日内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统筹区要按照“五化”工作法,及时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参保和资助标准、相关部门以及所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和教育部门要按照19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和儿童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各统筹区按照19号文件要求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20号文件关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的要求,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兼顾平衡我省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参保人群结构、综合评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吸纳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2023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确保达到国家缴费标准。同时,按照5号文件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的规定 ,逐步实现学生儿童与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并达到国家要求。
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试点统筹区要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性质的认识,增强参保人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统筹区要利用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居民持续参保。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脱贫人口(包含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新生儿出生90日内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统筹区要按照“五化”工作法,及时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参保和资助标准、相关部门以及所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和教育部门要按照19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和儿童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各统筹区按照19号文件要求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10月1日开始!这项缴费标准有变】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20号文件关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的要求,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兼顾平衡我省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参保人群结构、综合评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吸纳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2023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确保达到国家缴费标准。同时,按照5号文件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的规定 ,逐步实现学生儿童与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并达到国家要求。
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试点统筹区要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性质的认识,增强参保人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统筹区要利用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居民持续参保。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脱贫人口(包含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新生儿出生90日内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统筹区要按照“五化”工作法,及时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参保和资助标准、相关部门以及所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和教育部门要按照19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和儿童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各统筹区按照19号文件要求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20号文件关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的要求,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兼顾平衡我省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参保人群结构、综合评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吸纳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2023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确保达到国家缴费标准。同时,按照5号文件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的规定 ,逐步实现学生儿童与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并达到国家要求。
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试点统筹区要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性质的认识,增强参保人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统筹区要利用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居民持续参保。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脱贫人口(包含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新生儿出生90日内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统筹区要按照“五化”工作法,及时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参保和资助标准、相关部门以及所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和教育部门要按照19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和儿童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各统筹区按照19号文件要求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我在边疆望北京#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 10年办理案件205.4万余件】“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办理各类案件205.4万余件,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9月19日,在“云南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检察工作专场发布会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为华介绍。
与大局同向
切实维护边疆稳固。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6.63万余人,起诉59.57万余人。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批捕起诉“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等重大案件。坚决扛牢强边固防与疫情防控政治责任,2013年以来起诉跨境犯罪104084人,2020年以来起诉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犯罪856人。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起诉黑恶犯罪16457人、保护伞479人,公诉孙小果案、乔氏家族案等一批重大复杂涉黑涉恶案件。
倾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保护安商惠企的营商环境。出台服务“六稳”“六保”、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等意见,积极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建设,稳慎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与省工商联共同开辟护航民企绿色通道。起诉非法经营、逃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6265人。
主动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探索构建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机制,牵头建立长江上游六省(区、市)检察机关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生态检察”品牌。依法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16514件,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泊革命”和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与人民同心
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4273人。严厉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犯罪,起诉12458人。对“e租宝”、红河“皇家资产”等案件履行监督办案职责,推动追赃挽损。
守护老百姓“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的安全。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毒米线”、非法经营疫苗等危害群众健康权益的犯罪,起诉650人。对农产品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特色小专项监督。依法打击和预防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高度关注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促进整改窨井盖安全隐患22.6万余个。
守护“少年的你”。推动建立党委领导的三级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检察院的优势,促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1480名检察长或检察官担任2344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探索建立“军娃”全方位司法保护机制。
纾解群众“急难愁盼”。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推行基层检察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申诉信访案件,把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首办环节,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云南检察版。积极推行检察听证制度,探索多元化救助机制,依法支持起诉,帮助特殊群体兑现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等4.6亿余元。
与法治同轨
做优刑事检察。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投入禁毒人民战争,起诉毒品犯罪70870人。依法监督纠正钱仁风案、施伟案、卢荣新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冤错案件。建立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的制度,纠正减假暂不当27597件,维护“大墙内”的公平正义。
做强民事检察。强化民事权利综合保护,构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并举的多元化民事诉讼监督格局,多项数据居全国前列。组织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探索建立与法院、公安联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机制,对1008件虚假诉讼提出监督意见。会同省法院制定民事执行与法律监督协作工作措施,规范民事执行和法律监督。
做实行政检察。积极承担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的双重责任,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诉讼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案结事了政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使869件行政争议案件从“程序空转”走向“峰回路转”。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牢记“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共受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7179件,立案34585件,发布公告和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1167件,起诉1431件,21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典型案例发布。
与改革同频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全面实行,全省先后遴选检察官3593名。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全面完成。检察官职业保障改革工作经验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交流。内设机构调整重塑,全省三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由2367个精简至1109个,其中,业务机构占比近70%。
突出“明责”,修订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强化“履责”,实行领导干部直接办案通报制度;做实“督责”,细化机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科学“考责”,完善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指标的业绩考评体系;严肃“追责”,推动惩戒工作实质化运行,全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
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全面应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与检察业务2.0的对接融合,打破“数据壁垒”,各项流程的网上协同办案率达90%以上;建立防篡改、安全认证等数据安全机制,形成“一案一卷”的整体数字卷宗体系;建成网上阅卷系统,实现律师阅卷“一次都不用跑”,用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记者 杨阳洋)
与大局同向
切实维护边疆稳固。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6.63万余人,起诉59.57万余人。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批捕起诉“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等重大案件。坚决扛牢强边固防与疫情防控政治责任,2013年以来起诉跨境犯罪104084人,2020年以来起诉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犯罪856人。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起诉黑恶犯罪16457人、保护伞479人,公诉孙小果案、乔氏家族案等一批重大复杂涉黑涉恶案件。
倾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保护安商惠企的营商环境。出台服务“六稳”“六保”、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等意见,积极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建设,稳慎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与省工商联共同开辟护航民企绿色通道。起诉非法经营、逃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6265人。
主动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探索构建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机制,牵头建立长江上游六省(区、市)检察机关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生态检察”品牌。依法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16514件,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泊革命”和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与人民同心
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4273人。严厉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犯罪,起诉12458人。对“e租宝”、红河“皇家资产”等案件履行监督办案职责,推动追赃挽损。
守护老百姓“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的安全。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毒米线”、非法经营疫苗等危害群众健康权益的犯罪,起诉650人。对农产品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特色小专项监督。依法打击和预防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高度关注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促进整改窨井盖安全隐患22.6万余个。
守护“少年的你”。推动建立党委领导的三级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检察院的优势,促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1480名检察长或检察官担任2344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探索建立“军娃”全方位司法保护机制。
纾解群众“急难愁盼”。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推行基层检察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申诉信访案件,把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首办环节,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云南检察版。积极推行检察听证制度,探索多元化救助机制,依法支持起诉,帮助特殊群体兑现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等4.6亿余元。
与法治同轨
做优刑事检察。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投入禁毒人民战争,起诉毒品犯罪70870人。依法监督纠正钱仁风案、施伟案、卢荣新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冤错案件。建立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的制度,纠正减假暂不当27597件,维护“大墙内”的公平正义。
做强民事检察。强化民事权利综合保护,构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并举的多元化民事诉讼监督格局,多项数据居全国前列。组织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探索建立与法院、公安联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机制,对1008件虚假诉讼提出监督意见。会同省法院制定民事执行与法律监督协作工作措施,规范民事执行和法律监督。
做实行政检察。积极承担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的双重责任,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诉讼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案结事了政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使869件行政争议案件从“程序空转”走向“峰回路转”。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牢记“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共受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7179件,立案34585件,发布公告和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1167件,起诉1431件,21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典型案例发布。
与改革同频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全面实行,全省先后遴选检察官3593名。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全面完成。检察官职业保障改革工作经验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交流。内设机构调整重塑,全省三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由2367个精简至1109个,其中,业务机构占比近70%。
突出“明责”,修订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强化“履责”,实行领导干部直接办案通报制度;做实“督责”,细化机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科学“考责”,完善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指标的业绩考评体系;严肃“追责”,推动惩戒工作实质化运行,全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
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全面应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与检察业务2.0的对接融合,打破“数据壁垒”,各项流程的网上协同办案率达90%以上;建立防篡改、安全认证等数据安全机制,形成“一案一卷”的整体数字卷宗体系;建成网上阅卷系统,实现律师阅卷“一次都不用跑”,用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记者 杨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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