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配送超时,属于欺诈消费者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在某信息科技公司经营的外卖送餐平台在线支付19.5元,从某快餐分公司订购豪华单人套餐一份,订餐后56分钟,周某收到短信通知显示:订单已经送出。30分钟后,周某又收到订单因为配送问题被取消的短信。订单取消页面显示配送方式为“商家配送”,周某提交案涉订单截图,在配送方式处显示已变更为“全城送”。某快餐分公司网页宣传上显示“全城送约41分钟”。周某认为某信息科技公司虚假宣传配送时间,未能送餐后直接取消订单,其提供服务系欺诈行为,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信息科技公司赔偿其500元。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订单可能因配送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或无法履行的问题,通常属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能够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的合同风险,除非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知自身不具备履行能力而予以隐瞒,否则一般不构成合同欺诈。
本案中,外卖平台投放的关于外卖配送时间的宣传系考量系统历史订单配送距离、配送时间的情况下统计测算出的大致用时,该数据的展示有助于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宣传用时并未明显超出外卖平台所接订单的平均用时,故送餐用时的宣传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在没有证据证明外卖平台在接单时已明知不具备配送能力而仍然不加限制的接纳订单,其不存在恶意吸纳订单的主观故意,故不能认定为欺诈。
【瀛台律师提醒】
在认定积极欺诈时应以立约时的履约能力判断;而消极欺诈看关键信息是否隐瞒。本案需要指出的是,外卖平台作为合同违约方,并不具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其因配送原因取消了用户订单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欺诈,但是系违约行为,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在某信息科技公司经营的外卖送餐平台在线支付19.5元,从某快餐分公司订购豪华单人套餐一份,订餐后56分钟,周某收到短信通知显示:订单已经送出。30分钟后,周某又收到订单因为配送问题被取消的短信。订单取消页面显示配送方式为“商家配送”,周某提交案涉订单截图,在配送方式处显示已变更为“全城送”。某快餐分公司网页宣传上显示“全城送约41分钟”。周某认为某信息科技公司虚假宣传配送时间,未能送餐后直接取消订单,其提供服务系欺诈行为,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信息科技公司赔偿其500元。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订单可能因配送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或无法履行的问题,通常属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能够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的合同风险,除非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知自身不具备履行能力而予以隐瞒,否则一般不构成合同欺诈。
本案中,外卖平台投放的关于外卖配送时间的宣传系考量系统历史订单配送距离、配送时间的情况下统计测算出的大致用时,该数据的展示有助于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宣传用时并未明显超出外卖平台所接订单的平均用时,故送餐用时的宣传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在没有证据证明外卖平台在接单时已明知不具备配送能力而仍然不加限制的接纳订单,其不存在恶意吸纳订单的主观故意,故不能认定为欺诈。
【瀛台律师提醒】
在认定积极欺诈时应以立约时的履约能力判断;而消极欺诈看关键信息是否隐瞒。本案需要指出的是,外卖平台作为合同违约方,并不具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其因配送原因取消了用户订单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欺诈,但是系违约行为,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补发2021年3月11日 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觉撒乡中心校幼儿人数人数应到240人,实到240,请假0,教职工56(含教师、厨师、送餐员)主要消耗 食材菜单类:菜1土豆炒肉,菜2:炒蒜苗,菜3:白菜汤,主要食材消耗:大米80斤计240元;菜品 :猪肉15斤计450元,蒜苗60斤计180元、白菜40斤计60元 土豆80斤 计168元 生姜2斤计10元;大蒜头1.5斤计7.5元;菜籽油10斤计80元;豆瓣7斤计24.5元计;味精0.5斤计15元;食用盐4包计4元 合计1279元 https://t.cn/R2Wx1Iy
2021年3月12日 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觉撒乡中心校幼儿人数人数应到240人,实到240,请假0,教职工56(含教师、厨师、送餐员)主要消耗 食材菜单类:菜1土豆炒肉,菜2:炒蒜苗,菜3:白菜汤,主要食材消耗:大米80斤计240元;菜品 :猪肉15斤计450元,蒜苗60斤计180元、白菜40斤计60元 土豆80斤 计168元 生姜2斤计10元;大蒜头1.5斤计7.5元;菜籽油10斤计80元;豆瓣7斤计24.5元计;味精0.5斤计15元;食用盐4包计4元 合计1279元 https://t.cn/R2Wx1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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