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男子崔某与女子朱某系情人关系。一天下午,崔某趁朱某一人在家之际来到朱某家,告诉朱某想晚上在此留宿。朱某谎称丈夫张某晚上可能要回来,让崔某先回家等自己电话。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
黑龙江绥化,男子崔某与女子朱某系情人关系。一天下午,崔某趁朱某一人在家之际来到朱某家,告诉朱某想晚上在此留宿。朱某谎称丈夫张某晚上可能要回来,让崔某先回家等自己电话。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2016年年底,陕西鸭下岭的一座小山上,一位农民正在自家菜地挖菜,挖着挖着,他突然扔下手中的工具,哆哆嗦嗦地跑到山下的派出所:“警察同志,我在菜地里,挖到了一颗人类头骨。”
从古至今,我国的文物留存下来的特别多,比如“青铜器之乡”的宝鸡,就出土过很多青铜器。然而,文物多,就代表古墓多,古墓越多,盗墓贼也就越多。这不,在宝鸡市凤阁岭鸭下岭附近,就出现了一批盗墓贼!
平时这个地区很少有人前往,大部分都是当地居民的地,只有上山干活的时候,才会路过这里。盗墓贼选择在这里挖盗洞,其实是很难被发现的,但是却因为一件乌龙事件,被警察发现,全面搜索这帮盗墓贼!
不过因为鸭下岭附近的村庄很多,至少有三万人居住在这里,所以想要找到这帮盗墓贼并不容易。所以警察分为两组,去到周边的村子寻找嫌疑人,在这个过程中,还真的找到了一位嫌疑很大的人。
陈某,三十多岁,单身独居,每天无所事事,没有正经工作,但是却很有钱。让警方更加怀疑的是,他特别喜欢赌钱,而且经常晚上出去。
警察就派人跟踪了陈某,而陈某的反侦察意识也很强,在居民楼里转了好几圈,然后又观察了好久,才返回到家里。虽然警察不知道他在干什么,但是选择静观其变,后来经过几天的跟踪,陈某终于有了下一步动作。
他进入了一个小区,然后拿了两个纸袋出来,警方立刻对其进行控制。纸袋中装着的也是大量的黄金首饰,以及高级烟酒,据说这些东西都是他盗窃所得到的,而且他还多次入室盗窃,经过调查,发现他和盗墓并没有什么关系。
陈某直到被抓,都不知道警方是如何盯上他的。其实,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当地的农民老王。
老王家的菜地就在鸭下岭的一座小山上,某一天,他去山上看自家菜地的时候,居然在自家的菜地挖出了一颗人类的头骨,这可把他吓坏了。
他慌忙地扔了手中的农具,跑到山下报了警,警察听说发现了人类头骨,紧忙赶到了现场。鸭下岭的地理位置很偏僻,因此警察怀疑这里是一处谋杀案的现场,只是经过搜索,没有找到其他的尸骨。
这让警方陷入了破案的困境当中,毕竟这颗头骨损坏的十分严重,如果真的是谋杀,那死者遇害的时间应该是很早之前,所有的证据很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洗刷干净,如果不尽快找到证据,就很难破案了。
头骨被警方送回技术部门进行检验,经过仔细专业的检测后,得出的结果却让人们大吃一惊:这颗头骨居然已经死了好几百年的时间了。
这让警察松了一口气,毕竟死者不管是正常死亡,还是被杀,已经过去了几百年,就算是凶手,也早就死了。不过,警方却没有因此结案,因为他们在其中发现了不寻常的事情:一个小菜地,为何有头骨?
于是,警方就在头骨的周围探查,结果发现了三个土坑,以警方的经验来看,这就是盗墓贼挖的盗洞。而且警察还在附近找到了很多脚印和烟头,足以证明这是一起盗墓案。并且,警方确定,犯罪的人不止一个,应该是一个团伙作案。
这是因为这些推断,才有了陈某的“乌龙事件”。
陈某的线断了,但多亏了热心居民的举报,警察很快找到了新的线索。一位叫做小强的男人,二十五岁左右,没有工作,经常混迹在赌桌上,欠了不少钱。
他与陈某不相同的是,此人不光懂风水,还懂文玩古董。
经过警方的密切关注,发现小强还曾购买过盗墓的工具。
2017年,警察在对小强进行跟踪的过程中,听到了他与旁人的谈话内容,确定对话内容和这次的案件有很大的关系。这次,警察觉得没有怀疑错人,为了不打草惊蛇,警方并没有立即行动,而是制定了周密的计划,只为精准打击和找回被盗文物。
没过多久,小强等人就有了新的目标,为了不让他们再次破坏文物,警察决定立即做出行动,所有嫌疑人都被警方缉拿归案。根据他们的供述,他们从15年开始,就对鸭下岭附近很多的墓穴进行挖掘,到手了10多件文物,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所以至今还未出手。
至于老王家菜地的头骨,是因为盗墓团伙发现古墓里并没有值钱的东西,就将墓主的头骨随意丢弃在了老王家的菜地里,也因此被警方发现。
这也算是歪打正着,如果不是古墓头骨“现身”报案,可能这个团伙依然在犯案。被捕后,他们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从古至今,我国的文物留存下来的特别多,比如“青铜器之乡”的宝鸡,就出土过很多青铜器。然而,文物多,就代表古墓多,古墓越多,盗墓贼也就越多。这不,在宝鸡市凤阁岭鸭下岭附近,就出现了一批盗墓贼!
平时这个地区很少有人前往,大部分都是当地居民的地,只有上山干活的时候,才会路过这里。盗墓贼选择在这里挖盗洞,其实是很难被发现的,但是却因为一件乌龙事件,被警察发现,全面搜索这帮盗墓贼!
不过因为鸭下岭附近的村庄很多,至少有三万人居住在这里,所以想要找到这帮盗墓贼并不容易。所以警察分为两组,去到周边的村子寻找嫌疑人,在这个过程中,还真的找到了一位嫌疑很大的人。
陈某,三十多岁,单身独居,每天无所事事,没有正经工作,但是却很有钱。让警方更加怀疑的是,他特别喜欢赌钱,而且经常晚上出去。
警察就派人跟踪了陈某,而陈某的反侦察意识也很强,在居民楼里转了好几圈,然后又观察了好久,才返回到家里。虽然警察不知道他在干什么,但是选择静观其变,后来经过几天的跟踪,陈某终于有了下一步动作。
他进入了一个小区,然后拿了两个纸袋出来,警方立刻对其进行控制。纸袋中装着的也是大量的黄金首饰,以及高级烟酒,据说这些东西都是他盗窃所得到的,而且他还多次入室盗窃,经过调查,发现他和盗墓并没有什么关系。
陈某直到被抓,都不知道警方是如何盯上他的。其实,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当地的农民老王。
老王家的菜地就在鸭下岭的一座小山上,某一天,他去山上看自家菜地的时候,居然在自家的菜地挖出了一颗人类的头骨,这可把他吓坏了。
他慌忙地扔了手中的农具,跑到山下报了警,警察听说发现了人类头骨,紧忙赶到了现场。鸭下岭的地理位置很偏僻,因此警察怀疑这里是一处谋杀案的现场,只是经过搜索,没有找到其他的尸骨。
这让警方陷入了破案的困境当中,毕竟这颗头骨损坏的十分严重,如果真的是谋杀,那死者遇害的时间应该是很早之前,所有的证据很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洗刷干净,如果不尽快找到证据,就很难破案了。
头骨被警方送回技术部门进行检验,经过仔细专业的检测后,得出的结果却让人们大吃一惊:这颗头骨居然已经死了好几百年的时间了。
这让警察松了一口气,毕竟死者不管是正常死亡,还是被杀,已经过去了几百年,就算是凶手,也早就死了。不过,警方却没有因此结案,因为他们在其中发现了不寻常的事情:一个小菜地,为何有头骨?
于是,警方就在头骨的周围探查,结果发现了三个土坑,以警方的经验来看,这就是盗墓贼挖的盗洞。而且警察还在附近找到了很多脚印和烟头,足以证明这是一起盗墓案。并且,警方确定,犯罪的人不止一个,应该是一个团伙作案。
这是因为这些推断,才有了陈某的“乌龙事件”。
陈某的线断了,但多亏了热心居民的举报,警察很快找到了新的线索。一位叫做小强的男人,二十五岁左右,没有工作,经常混迹在赌桌上,欠了不少钱。
他与陈某不相同的是,此人不光懂风水,还懂文玩古董。
经过警方的密切关注,发现小强还曾购买过盗墓的工具。
2017年,警察在对小强进行跟踪的过程中,听到了他与旁人的谈话内容,确定对话内容和这次的案件有很大的关系。这次,警察觉得没有怀疑错人,为了不打草惊蛇,警方并没有立即行动,而是制定了周密的计划,只为精准打击和找回被盗文物。
没过多久,小强等人就有了新的目标,为了不让他们再次破坏文物,警察决定立即做出行动,所有嫌疑人都被警方缉拿归案。根据他们的供述,他们从15年开始,就对鸭下岭附近很多的墓穴进行挖掘,到手了10多件文物,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所以至今还未出手。
至于老王家菜地的头骨,是因为盗墓团伙发现古墓里并没有值钱的东西,就将墓主的头骨随意丢弃在了老王家的菜地里,也因此被警方发现。
这也算是歪打正着,如果不是古墓头骨“现身”报案,可能这个团伙依然在犯案。被捕后,他们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