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坐我的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8万?”江苏苏州,一老人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
格局是被野心撑大的,事业是由梦想激发的,成功是由磨难炼成的,人生是由经历铸就的,大格局才有大胸怀,大气方可成大器,坦荡从容,永远相信,这个世界没有什么不可能。只要勤奋与坚持,一定可以成功,因为天道酬勤,所以爱拼才会赢!人生因有梦想而伟大。没成功之前要不断的进修自己的,等机遇来了你才能稳稳妥妥地接住,不会因为没能力而错过。
福建,福州。房师傅拉了7.5吨香菇从内蒙送到福州,运到福州卸完香菇后,买方和卖方因价格没谈好,货主要求房师傅把香菇拉回。房师傅清点香菇后发现少了200箱,买方失联后房师傅苦守4天无果,选择报警处理!
房师傅接到货主钟先生的要求,将541筐的香菇运往2000多公里之外的福州某地,交给买方吴女士。房师傅安全抵达后将香菇送到吴女士手里,买方吴女士也签收了,货也卸完了,房师傅就等着拿运费回家。
谁知运费没拿到,却被吴女士告知因为香菇质量有问题货她不要了。房师傅拿不到运费,赶紧联系了货主钟先生。
原来,吴女士收到香菇后,要求卖方每斤压价2元多钱,还说是质量上出现问题,要么两元一斤她收下货,要么就是你拉走。
卖家明白,吴女士知道香菇属于鲜货,不能折腾,所以把价压到最低。钟先生不服气:拉走就拉走,这个没办法,两元钱一斤差了一倍的价,我怎么卖给你呢!
后来,为了双方的利益,卖方钟先生让步,让吴女士在货物总款内扣5000元钱作为补偿,但被买方拒绝,
吴女士认为反正几千公里货都运来了,就是压价货主也不可能再拉回去,所以不同意只补偿5000元。
而卖方钟先生也改变了主意,他觉得吴女士之前已经拖欠了自己几万元的货款,这次不想再和吴女士打交道,宁肯拉回去也不卖给她了。
司机房师傅收到货主电话,要求原货拉回,虽然货已经都卸完了,放在吴女士的仓库里,房师傅也只好重新装车,可他只装了一半,吴女士就锁了房门不让装了,然后人就走了,房师傅清点了一下还差200筐。
房师傅觉得回去无法向货主交差,只能等吴女士再次来开门才能装车,可是吴女士像消失了一样,电话再也不接了这一等就等了四天。
因为香菇是用冷气来保鲜的,对冷气的温度要求比较严格,四天里房师傅不敢离开车,更不敢把车开走,就怕车一离开自己再也说不清楚。
人生地不熟的房师傅只好求助帮忙员,希望买方货主尽快把扣留的200箱香菇还回来,让自己早点儿回家。
房师傅见到帮忙员还没开口,就委屈地哭了,可见炎热的天气里司机师傅,这四天里是受了很多苦,他们联系吴女士,都是无人接听的状态。
他们又来到了买主存放货物的仓库,敲了好长时间的门,一个自称吴女士父亲的老人出来了,但他一问三不知,房师傅只好请他给吴女士打个电话,让她过来一趟。
随后货主钟先生也从外地赶到了,在拨打了无数次电话后,吴女士答应下午过来见面协商。
见面后吴女士要求退货,又不说明白丢失的200箱香菇去了哪里。吴女士不配合协商,钟先生只好报警处理。
经过多方协调,钟先生的香菇也在当地找到了存放的地方,货主也把本该买方付的运费给结清了,房师傅也终于可以回家了。
警方介入后,卖家钟先生也拿回了200筐香菇的经济损失,以及运费和之前吴女士拖欠了很久的货款。
吴女士无故扣留别人的货物,拖欠别人的货款,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该如何定性呢?
1、房师傅把香菇送达目的地,吴女士把货卸下来搬进了自己的仓库,之后才又表示货物不合标准,其目的就是想压低价格。
2、卖主不同意,于是吴女士才想要退货。在卖主钟先生同意退货,并且安排装货的时间内,钟先生的货物属于被吴女士代为保管。
3、在吴女士代为保管的期间内,卖方的货物无故少了200箱,而代为保管的吴女士却不肯退还,那么吴女士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占有罪。
一、非法占有是指: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而为他人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规定: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双方合作的买家吴女士,扣留对方的货物200箱价值90000多元符合数额较大且不退还的标准,应该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经过核实,钟先生的200筐香菇的货款被追回。而吴女士由于涉嫌非法侵占罪,已经被刑拘。
被刑拘后,吴女士偿还了钟先生90000元作为香菇的赔偿,和该付的运费,并且把之前拖欠的20000元货款也补上了。
由于双方是曾经的合作伙伴,吴女士也积极的退还了所有的费用,被卖方钟先生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其实,本来双方是很好的生意伙伴,互赢才能互利。货到压价自作聪明的做法,终究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买卖不成仁义在,觉得质量不好完全可以选择退货,而不是选择这种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手段进行扣留,受到处罚也是咎由自取。(雷神看法)
对吴女士这种货到压价的行为,你怎么看?
房师傅接到货主钟先生的要求,将541筐的香菇运往2000多公里之外的福州某地,交给买方吴女士。房师傅安全抵达后将香菇送到吴女士手里,买方吴女士也签收了,货也卸完了,房师傅就等着拿运费回家。
谁知运费没拿到,却被吴女士告知因为香菇质量有问题货她不要了。房师傅拿不到运费,赶紧联系了货主钟先生。
原来,吴女士收到香菇后,要求卖方每斤压价2元多钱,还说是质量上出现问题,要么两元一斤她收下货,要么就是你拉走。
卖家明白,吴女士知道香菇属于鲜货,不能折腾,所以把价压到最低。钟先生不服气:拉走就拉走,这个没办法,两元钱一斤差了一倍的价,我怎么卖给你呢!
后来,为了双方的利益,卖方钟先生让步,让吴女士在货物总款内扣5000元钱作为补偿,但被买方拒绝,
吴女士认为反正几千公里货都运来了,就是压价货主也不可能再拉回去,所以不同意只补偿5000元。
而卖方钟先生也改变了主意,他觉得吴女士之前已经拖欠了自己几万元的货款,这次不想再和吴女士打交道,宁肯拉回去也不卖给她了。
司机房师傅收到货主电话,要求原货拉回,虽然货已经都卸完了,放在吴女士的仓库里,房师傅也只好重新装车,可他只装了一半,吴女士就锁了房门不让装了,然后人就走了,房师傅清点了一下还差200筐。
房师傅觉得回去无法向货主交差,只能等吴女士再次来开门才能装车,可是吴女士像消失了一样,电话再也不接了这一等就等了四天。
因为香菇是用冷气来保鲜的,对冷气的温度要求比较严格,四天里房师傅不敢离开车,更不敢把车开走,就怕车一离开自己再也说不清楚。
人生地不熟的房师傅只好求助帮忙员,希望买方货主尽快把扣留的200箱香菇还回来,让自己早点儿回家。
房师傅见到帮忙员还没开口,就委屈地哭了,可见炎热的天气里司机师傅,这四天里是受了很多苦,他们联系吴女士,都是无人接听的状态。
他们又来到了买主存放货物的仓库,敲了好长时间的门,一个自称吴女士父亲的老人出来了,但他一问三不知,房师傅只好请他给吴女士打个电话,让她过来一趟。
随后货主钟先生也从外地赶到了,在拨打了无数次电话后,吴女士答应下午过来见面协商。
见面后吴女士要求退货,又不说明白丢失的200箱香菇去了哪里。吴女士不配合协商,钟先生只好报警处理。
经过多方协调,钟先生的香菇也在当地找到了存放的地方,货主也把本该买方付的运费给结清了,房师傅也终于可以回家了。
警方介入后,卖家钟先生也拿回了200筐香菇的经济损失,以及运费和之前吴女士拖欠了很久的货款。
吴女士无故扣留别人的货物,拖欠别人的货款,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该如何定性呢?
1、房师傅把香菇送达目的地,吴女士把货卸下来搬进了自己的仓库,之后才又表示货物不合标准,其目的就是想压低价格。
2、卖主不同意,于是吴女士才想要退货。在卖主钟先生同意退货,并且安排装货的时间内,钟先生的货物属于被吴女士代为保管。
3、在吴女士代为保管的期间内,卖方的货物无故少了200箱,而代为保管的吴女士却不肯退还,那么吴女士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占有罪。
一、非法占有是指: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而为他人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规定: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双方合作的买家吴女士,扣留对方的货物200箱价值90000多元符合数额较大且不退还的标准,应该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经过核实,钟先生的200筐香菇的货款被追回。而吴女士由于涉嫌非法侵占罪,已经被刑拘。
被刑拘后,吴女士偿还了钟先生90000元作为香菇的赔偿,和该付的运费,并且把之前拖欠的20000元货款也补上了。
由于双方是曾经的合作伙伴,吴女士也积极的退还了所有的费用,被卖方钟先生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其实,本来双方是很好的生意伙伴,互赢才能互利。货到压价自作聪明的做法,终究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买卖不成仁义在,觉得质量不好完全可以选择退货,而不是选择这种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手段进行扣留,受到处罚也是咎由自取。(雷神看法)
对吴女士这种货到压价的行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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