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男子挪用资金260万元】2016年至2018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江苏某公司任职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私吞客户的260余万元,后于2018年2月离职并失联。2018年7月5日,黄某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常州武进警方上网追逃。
8月1日,赣榆区公安局大数据指挥中心副主任马强在进行日常视频巡逻时,发现在青口镇某超市出现一与黄某样貌特征极其相似的男子,经过进一步分析比对后发现该男子正是在逃人员黄某。最终民警在火锅店内将正在就餐的黄某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移交常州武进警方处理。#连云港身边事#
8月1日,赣榆区公安局大数据指挥中心副主任马强在进行日常视频巡逻时,发现在青口镇某超市出现一与黄某样貌特征极其相似的男子,经过进一步分析比对后发现该男子正是在逃人员黄某。最终民警在火锅店内将正在就餐的黄某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移交常州武进警方处理。#连云港身边事#
【恭喜深圳客人顺利生产】太太89年深圳人,第一胎赴美生子,任职于某A股上市眼科医院,夫妻俩都是医生。出入境记录良好,自己有美国旅游签证,9月26日和母亲一起携带1.5万美金赴美,11月22日12点40在美国顺产6斤6两男宝。母亲全程陪同在美国,先生在生产前一天来美国迎接宝宝出生[可爱]#对岸直卖网# #安全合法赴美生子#
【工会新闻】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工贸公司任职,2016年5月2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故托同事向企业请病假,并于2016年5月22日恢复上班。2016年6月,李某与该企业管理人员发生口角,被口头通知要求停职反省,李某担心企业以旷工处罚她,在未上班的情况下继续委托他人进行考勤,该企业发现后当即贴出书面公告:李某违反公司规定,经职代会同意,无法继续留用李某。李某不服企业做法,开始进行维权。
法律援助过程:
2016年6月底,李某来到了松江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接案后,调解员当即与企业方进行电话沟通,但该企业拒绝调解。得知该企业已建会,调解员又联系叶榭镇总工会,希望通过镇总工会的沟通来实现调解,但多次沟通后,该企业依旧拒绝调解。
2016年7月,李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审理:李某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支持,李某不服。2016年9月,李某拿着仲裁裁决书再次来到区法援中心窗口请求援助,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在场援助律师研究裁决书,律师研究认为:劳动者在企业中是弱者,很难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因这个理由未支持李某,较为牵强。由于上诉期限将至,法援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时间紧迫,援助律师连夜加班起草上诉状,终于赶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提交诉状。2017年1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解除李某劳动合同,该企业经过了职代会签字同意,但因该企业未能提供相关处罚依据的规章制度,故法院改判:支持了李某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
2017年1月下旬该企业以李某2016年5月2日-5月22日未请假旷工和李某未上班擅自打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援中心再次给予李某援助,2017年5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即便在2017年5月2日至5月22日未请假而构成旷工,但该企业已原谅并允许上班,企业不能在一个月后再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同时对李某未上班擅自打卡的处罚,虽职代会签字同意,但企业无法提供处罚的规章制度。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李某将近一年的维权历程,在法援中心的援助下,圆满划上了句号。2017年8月李某委托家人送来了“法律援助,无私奉献”的锦旗。表达对法援中心所有人员的感激之情。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某在仲裁败诉后,寻求法律援助的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法援中心在第一时间指派援助律师给予援助,最终实现了李某的诉求,其中的工作启示为:一、就职工而言,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同时在维权的同时,更应该遵守好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理有据,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就企业而言,应当通过组建工会、建立职代会来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实现企业的民主管理,从而更好的实现和谐的劳资关系,为依法治企,谋求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案中,虽然李某的维权金额不大,但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让每一位职工体会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位职工有获得感,是我们法律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们也为自己身上所担负的这份责任和义务深深感到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李某在某工贸公司任职,2016年5月2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故托同事向企业请病假,并于2016年5月22日恢复上班。2016年6月,李某与该企业管理人员发生口角,被口头通知要求停职反省,李某担心企业以旷工处罚她,在未上班的情况下继续委托他人进行考勤,该企业发现后当即贴出书面公告:李某违反公司规定,经职代会同意,无法继续留用李某。李某不服企业做法,开始进行维权。
法律援助过程:
2016年6月底,李某来到了松江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接案后,调解员当即与企业方进行电话沟通,但该企业拒绝调解。得知该企业已建会,调解员又联系叶榭镇总工会,希望通过镇总工会的沟通来实现调解,但多次沟通后,该企业依旧拒绝调解。
2016年7月,李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审理:李某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支持,李某不服。2016年9月,李某拿着仲裁裁决书再次来到区法援中心窗口请求援助,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在场援助律师研究裁决书,律师研究认为:劳动者在企业中是弱者,很难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因这个理由未支持李某,较为牵强。由于上诉期限将至,法援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时间紧迫,援助律师连夜加班起草上诉状,终于赶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提交诉状。2017年1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解除李某劳动合同,该企业经过了职代会签字同意,但因该企业未能提供相关处罚依据的规章制度,故法院改判:支持了李某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
2017年1月下旬该企业以李某2016年5月2日-5月22日未请假旷工和李某未上班擅自打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援中心再次给予李某援助,2017年5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即便在2017年5月2日至5月22日未请假而构成旷工,但该企业已原谅并允许上班,企业不能在一个月后再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同时对李某未上班擅自打卡的处罚,虽职代会签字同意,但企业无法提供处罚的规章制度。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李某将近一年的维权历程,在法援中心的援助下,圆满划上了句号。2017年8月李某委托家人送来了“法律援助,无私奉献”的锦旗。表达对法援中心所有人员的感激之情。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某在仲裁败诉后,寻求法律援助的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法援中心在第一时间指派援助律师给予援助,最终实现了李某的诉求,其中的工作启示为:一、就职工而言,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同时在维权的同时,更应该遵守好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理有据,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就企业而言,应当通过组建工会、建立职代会来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实现企业的民主管理,从而更好的实现和谐的劳资关系,为依法治企,谋求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案中,虽然李某的维权金额不大,但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让每一位职工体会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位职工有获得感,是我们法律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们也为自己身上所担负的这份责任和义务深深感到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