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减压 稳岗扩岗】
来源:人民日报
核心阅读
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减压、稳岗扩岗,今年以来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时,简化办理流程,缩短资金发放时限,让政策红利快速惠及企业。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今年以来,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的功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等举措,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减压、稳岗扩岗。
政策出台后,各地如何落实?有多少企业已享受到政策红利?对稳就业产生了哪些帮助?记者进行了采访。
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中小微企业受益明显
“我们已经收到了6.5万元稳岗补贴资金。” 山东省临沂市荣华大酒店有关负责人说,目前酒店每月需缴纳的员工社保费在15.8万元左右,补贴的发放有效降低了酒店的运营成本。
荣华大酒店收到的稳岗补贴资金,其实是失业保险费返还。今年4月,人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根据《通知》,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去年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至90%返还。
政策出台后,各地努力创造条件顶格执行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用,释放政策红利,给企业更多实惠、更大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依托人社服务专员和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力量,第一时间深入包联企业“面对面”宣传政策。同时,顶格执行最高返还比例,并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审核权限全部下放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精简了盟市、旗县多级审核环节,提高了审核效率。
辽宁省失业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结余,破解了部分地市因基金支撑能力不足导致的政策落实难问题。稳岗返还政策在省内均等化落实,政策效能最大化释放。
四川省提早调度省级调剂金,对备付期限不足的统筹地区,及时予以调剂,确保稳岗返还政策在四川省内各地市都顺利实施。
中小企业受益,大型企业的政策“礼包”也在不断升级。
《通知》规定,大型参保企业去年裁员率不高于5.5%,可按去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5月31日,四部门再次出台政策,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
山东省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策出台后,当地第一时间落实,目前企业共收到了稳岗返还资金42.7万元,“正好用来帮800名员工缴纳社保”。
人社部数据显示,1至5月,273万户企业获得稳岗返还资金129亿元,惠及5189万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取得积极成效。
推广免申即享模式
政策红利快速抵达企业
6月21日一早,广东省广兴(中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人事主管李结芬就收到了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短信,请他们查收2.2万元的稳岗返还资金。
“比我们财务提醒得还早,”李结芬说,“这几年,我们一直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从最初的提交各类纸质资料到网上申请,再到今年的‘免申即享’,政府的服务越来越好,为企业想得也越来越周到。”
今年以来,人社部在各地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做到经办服务“零申报、零资料、零跑路”,让企业无负担享受政策红利。
变被动咨询为主动宣讲,宣传更精准。政策出台后,各地人社部门全面广泛宣传政策,对有联系方式的企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一对一”宣传;对只有注册地址的企业,采取委托镇街、社区、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主动上门宣传,推动更多企业知晓政策。
变收取材料为数据比对,经办更智能。各地人社部门对内贯通就业、社保等信息系统,对外打通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壁垒,建立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直接按照政策条件进行大数据比对,精准确定企业清单。
变企业申领为直接拨付,服务更便捷。企业清单确认后,各地人社部门将采用电话、短信、业务弹窗等方式“点对点”进行告知。企业只需对发放金额、接受资金账户信息进行确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公示后,直接将返还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以四川省为例,其资金拨付时间由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到20个工作日。
“这笔钱真是及时雨。”李结芬告诉记者,广兴纺织是一家主要从事生产高档织物面料织染及后加工的中小企业。近年来受全球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面临着不小压力。“此前公司最担心的就是因为订单减少而导致熟练工人流失。有了这笔钱,我们可以发放各种福利,留住更多工人,等待9月订单旺季的到来。”李结芬说。
发放留工培训补助
帮企业渡难关稳就业
除了实施失业保险返还助力稳定岗位,人社部还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推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介绍,对地市或者区县本年度内累计出现1个以上中高风险地区,可启动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以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补助。有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市、县区的大中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6月21日,云南省宣布,其首轮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已全部兑现到位,补助资金407.65万元,惠及516户企业8153名职工。下一步,云南省还将把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受益范围扩展到中高风险地区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单位,以及非中高风险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岗位。
6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对外发布,全市符合发放条件的参保企业共8729家,涉及人员约9.9万人,涉及资金约5000万元。目前,已完成首批176家单位2256.5万元资金的发放工作。
“虽然当前就业局势总体保持基本稳定,但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稳就业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人社部副部长俞家栋说,接下来,人社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抓好落实,推进各项惠企利民政策加快落地见效。
来源:人民日报
核心阅读
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减压、稳岗扩岗,今年以来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时,简化办理流程,缩短资金发放时限,让政策红利快速惠及企业。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今年以来,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的功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等举措,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减压、稳岗扩岗。
政策出台后,各地如何落实?有多少企业已享受到政策红利?对稳就业产生了哪些帮助?记者进行了采访。
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中小微企业受益明显
“我们已经收到了6.5万元稳岗补贴资金。” 山东省临沂市荣华大酒店有关负责人说,目前酒店每月需缴纳的员工社保费在15.8万元左右,补贴的发放有效降低了酒店的运营成本。
荣华大酒店收到的稳岗补贴资金,其实是失业保险费返还。今年4月,人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根据《通知》,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去年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至90%返还。
政策出台后,各地努力创造条件顶格执行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用,释放政策红利,给企业更多实惠、更大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依托人社服务专员和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力量,第一时间深入包联企业“面对面”宣传政策。同时,顶格执行最高返还比例,并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审核权限全部下放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精简了盟市、旗县多级审核环节,提高了审核效率。
辽宁省失业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结余,破解了部分地市因基金支撑能力不足导致的政策落实难问题。稳岗返还政策在省内均等化落实,政策效能最大化释放。
四川省提早调度省级调剂金,对备付期限不足的统筹地区,及时予以调剂,确保稳岗返还政策在四川省内各地市都顺利实施。
中小企业受益,大型企业的政策“礼包”也在不断升级。
《通知》规定,大型参保企业去年裁员率不高于5.5%,可按去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5月31日,四部门再次出台政策,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
山东省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策出台后,当地第一时间落实,目前企业共收到了稳岗返还资金42.7万元,“正好用来帮800名员工缴纳社保”。
人社部数据显示,1至5月,273万户企业获得稳岗返还资金129亿元,惠及5189万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取得积极成效。
推广免申即享模式
政策红利快速抵达企业
6月21日一早,广东省广兴(中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人事主管李结芬就收到了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短信,请他们查收2.2万元的稳岗返还资金。
“比我们财务提醒得还早,”李结芬说,“这几年,我们一直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从最初的提交各类纸质资料到网上申请,再到今年的‘免申即享’,政府的服务越来越好,为企业想得也越来越周到。”
今年以来,人社部在各地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做到经办服务“零申报、零资料、零跑路”,让企业无负担享受政策红利。
变被动咨询为主动宣讲,宣传更精准。政策出台后,各地人社部门全面广泛宣传政策,对有联系方式的企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一对一”宣传;对只有注册地址的企业,采取委托镇街、社区、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主动上门宣传,推动更多企业知晓政策。
变收取材料为数据比对,经办更智能。各地人社部门对内贯通就业、社保等信息系统,对外打通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壁垒,建立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直接按照政策条件进行大数据比对,精准确定企业清单。
变企业申领为直接拨付,服务更便捷。企业清单确认后,各地人社部门将采用电话、短信、业务弹窗等方式“点对点”进行告知。企业只需对发放金额、接受资金账户信息进行确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公示后,直接将返还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以四川省为例,其资金拨付时间由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到20个工作日。
“这笔钱真是及时雨。”李结芬告诉记者,广兴纺织是一家主要从事生产高档织物面料织染及后加工的中小企业。近年来受全球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面临着不小压力。“此前公司最担心的就是因为订单减少而导致熟练工人流失。有了这笔钱,我们可以发放各种福利,留住更多工人,等待9月订单旺季的到来。”李结芬说。
发放留工培训补助
帮企业渡难关稳就业
除了实施失业保险返还助力稳定岗位,人社部还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推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介绍,对地市或者区县本年度内累计出现1个以上中高风险地区,可启动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以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补助。有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市、县区的大中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6月21日,云南省宣布,其首轮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已全部兑现到位,补助资金407.65万元,惠及516户企业8153名职工。下一步,云南省还将把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受益范围扩展到中高风险地区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单位,以及非中高风险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岗位。
6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对外发布,全市符合发放条件的参保企业共8729家,涉及人员约9.9万人,涉及资金约5000万元。目前,已完成首批176家单位2256.5万元资金的发放工作。
“虽然当前就业局势总体保持基本稳定,但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稳就业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人社部副部长俞家栋说,接下来,人社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抓好落实,推进各项惠企利民政策加快落地见效。
【澳門日報消息】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行政長官今日將發佈批示,7月11日凌晨零時至18日凌晨零時,本澳將會暫停所有從事工商業公司和場所的運作,但維持社會必要運作以及居民生活所需的公司或場所不會受到影響。。。要清零,就必須做正確的事情。社會面還存在傳播鏈的情況下,政苦做出了正確的選擇。 https://t.cn/z8Ikhkm
【协力研究 | 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计算?】
编者按
图片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休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案号
(2019)苏0303民初4689号
01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于2004年2月6日在被告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从事安保、清洁工作。因原告不同意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公司培训,被告2019年6月28日出具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称其在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司龄16年,总共实际工龄超过20年,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937.17元。被告提供了原告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工资单等材料,并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法院判定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在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工作15年零4个月,原告的实际工龄超过20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表确认原告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包含加班费)为4557.4元。原告2019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且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法院支持原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82.76元(计算方式为179天÷365天×15天×4557.4元÷21.75天×200%)。
03
律师分析及提醒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从年休假天数、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两个角度来考虑。
首先:关于年休假天数的确定问题。
(1)由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有相关规定,即:(下图1)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累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累计的是“工龄”而非“司龄”。
(2)特殊情形下,年休假天数按比例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由相关规定,即: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其次:关于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问题。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中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中不包含加班费。
再者:从上述两个角度出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在实践过程中,除去用人单位已经在未休年休假期间发放的职工日工资,则按照日工资收入的200%计算工资,即: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注:这里的21.75为月计薪天数,(一年-一年休息日)÷月份 = 月计薪天数,即(365-105)÷ 12 =21.75 。
最后:重点提醒,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指导意见,指出在江苏省内,因年休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和法院是不受理的,劳动者只能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但是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4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00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工资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01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作者简介
范海云律师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目前担任几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劳动及其他相关诉讼案件,参与了大量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法律培训、人员安置等非诉服务。
主要文章
《婚姻契约的效力及裁判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新形势下针对企业将派遣用工用工方式转为劳务外包业务模式的若干建议》
《互联网+带来劳动关系新困惑——网约工,究竟是谁的员工》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引进现状分析及制度建议》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探讨》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
编者按
图片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休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案号
(2019)苏0303民初4689号
01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于2004年2月6日在被告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从事安保、清洁工作。因原告不同意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公司培训,被告2019年6月28日出具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称其在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司龄16年,总共实际工龄超过20年,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937.17元。被告提供了原告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工资单等材料,并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法院判定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在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工作15年零4个月,原告的实际工龄超过20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表确认原告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包含加班费)为4557.4元。原告2019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且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法院支持原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82.76元(计算方式为179天÷365天×15天×4557.4元÷21.75天×200%)。
03
律师分析及提醒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从年休假天数、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两个角度来考虑。
首先:关于年休假天数的确定问题。
(1)由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有相关规定,即:(下图1)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累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累计的是“工龄”而非“司龄”。
(2)特殊情形下,年休假天数按比例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由相关规定,即: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其次:关于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问题。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中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中不包含加班费。
再者:从上述两个角度出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在实践过程中,除去用人单位已经在未休年休假期间发放的职工日工资,则按照日工资收入的200%计算工资,即: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注:这里的21.75为月计薪天数,(一年-一年休息日)÷月份 = 月计薪天数,即(365-105)÷ 12 =21.75 。
最后:重点提醒,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指导意见,指出在江苏省内,因年休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和法院是不受理的,劳动者只能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但是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4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00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工资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01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作者简介
范海云律师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目前担任几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劳动及其他相关诉讼案件,参与了大量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法律培训、人员安置等非诉服务。
主要文章
《婚姻契约的效力及裁判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新形势下针对企业将派遣用工用工方式转为劳务外包业务模式的若干建议》
《互联网+带来劳动关系新困惑——网约工,究竟是谁的员工》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引进现状分析及制度建议》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探讨》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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