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当天在某酒行先花4600元买了2瓶茅台酒,后花25600元买了12瓶茅台酒。发现这些茅台酒是假酒后,男子将酒行投诉至市监局。经鉴定,这些茅台酒果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男子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其3倍赔偿的请求。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舒某是一名建材商人,平常需要应酬的地方比较多,喜欢饮用茅台酒与人交友。这天,舒某因家中留存的茅台酒不多,便准备购置一些。看到一家酒行之后,舒某便走了进去,说明了来意。
工作人员称现有飞天茅台的存货,一瓶2300元。舒某要了2瓶,付了4600元,让酒行开了收据。出门之后,舒某看了看茅台,不知道是茅台酒特别好,还是因为数量不够,他又折回去了酒行。
接着,舒某对工作人员说自己要买两件茅台酒。工作人员说,一件6瓶,共计25600元。照例付完款开了收据后,舒某出了门。出门之后,舒某又端详了下14瓶茅台酒,怀疑这些酒可能是假酒。
初步确定之后,舒某拨打了当地市监局的电话,举报该酒行售卖假茅台酒。市监局介入后,一边组织双方调解,一边就涉案14瓶茅台酒进行鉴定。奈何争议颇大,未能调成。而鉴定结果显示14瓶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此,市监局查明涉事酒行是以1300元/瓶的价格从别处回收的14瓶茅台酒,而该茅台酒又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便对酒行作出罚款15万元的决定。酒行拿到决定之后更不愿意向舒某赔偿,酒行老板章某甚至之前就把涉事酒行进行了注销。
索赔无果后,舒某果断将酒行老板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一审法院受理后,因为有舒某提交的付款记录、收据、市监局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凭,一审法院很快整理出了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舒某与酒行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舒某的本意是向酒行购买茅台酒,但酒行向舒某支付的标的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茅台酒。酒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由于当时我国《民法典》尚未颁行,双方要按照《合同法》履行。《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酒行应该向舒某返还30200元的购酒款。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虽然酒行客观上向舒某交付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但舒某一天连续购买两次、由两瓶增加至两件,舒某的前述行为表明他并没有因为涉案茅台酒是假酒而影响其作出购买决定。
换言之,酒行并不构成欺诈行为。但舒某毕竟产生了损失,考虑到酒行已经被市监局处罚,法院酌情酒行赔偿其30200元。
由于酒行注销,其责任由章某承担。所以,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向舒某退一赔一。
收到判决后的舒某非常生气,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果然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
1.酒行对自己实施了欺诈行为,自己不是职业打假人,增加购买茅台酒的数量不影响酒行向自己出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自己当时就是要购买茅台酒而不是假冒注册的茅台酒。
2.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是酒行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因为酒行承担了行政责任就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优先于行政责任。所以,一审法院考虑酒行被行政处罚而酌定自己的获赔金额错误。
听取完双方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是酒行是否对舒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市监局的调查结果,可以得出酒行出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的事实。同时,酒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茅台酒的合法来源。基于此,酒行明显存在欺诈行为,舒某有权获得退一赔三的法律救济。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向舒某退一赔三,返还30200元,赔偿90600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网友疑问,万一舒某真的是知假买假怎么办?如果是真的知假买假,法院就不应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但这个事实需要章某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并不能单单依靠舒某连续购买两次,而第二次的数量明显过多就直接推定舒某是知假买假。
毕竟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单凭舒某的这个行为很难说他知假买假有高度可能性,毕竟舒某是建材商人,平常需要用酒的地方非常多,这也能合理解释舒某为什么一次性购买那么多茅台酒。
这个时候就需要章某进一步举证,比如检索下舒某是否在之前提起过这种消费者维权诉讼。但章某并没有进一步举证,那他们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向舒某退一赔三。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舒某是一名建材商人,平常需要应酬的地方比较多,喜欢饮用茅台酒与人交友。这天,舒某因家中留存的茅台酒不多,便准备购置一些。看到一家酒行之后,舒某便走了进去,说明了来意。
工作人员称现有飞天茅台的存货,一瓶2300元。舒某要了2瓶,付了4600元,让酒行开了收据。出门之后,舒某看了看茅台,不知道是茅台酒特别好,还是因为数量不够,他又折回去了酒行。
接着,舒某对工作人员说自己要买两件茅台酒。工作人员说,一件6瓶,共计25600元。照例付完款开了收据后,舒某出了门。出门之后,舒某又端详了下14瓶茅台酒,怀疑这些酒可能是假酒。
初步确定之后,舒某拨打了当地市监局的电话,举报该酒行售卖假茅台酒。市监局介入后,一边组织双方调解,一边就涉案14瓶茅台酒进行鉴定。奈何争议颇大,未能调成。而鉴定结果显示14瓶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此,市监局查明涉事酒行是以1300元/瓶的价格从别处回收的14瓶茅台酒,而该茅台酒又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便对酒行作出罚款15万元的决定。酒行拿到决定之后更不愿意向舒某赔偿,酒行老板章某甚至之前就把涉事酒行进行了注销。
索赔无果后,舒某果断将酒行老板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一审法院受理后,因为有舒某提交的付款记录、收据、市监局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凭,一审法院很快整理出了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舒某与酒行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舒某的本意是向酒行购买茅台酒,但酒行向舒某支付的标的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茅台酒。酒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由于当时我国《民法典》尚未颁行,双方要按照《合同法》履行。《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酒行应该向舒某返还30200元的购酒款。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虽然酒行客观上向舒某交付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但舒某一天连续购买两次、由两瓶增加至两件,舒某的前述行为表明他并没有因为涉案茅台酒是假酒而影响其作出购买决定。
换言之,酒行并不构成欺诈行为。但舒某毕竟产生了损失,考虑到酒行已经被市监局处罚,法院酌情酒行赔偿其30200元。
由于酒行注销,其责任由章某承担。所以,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向舒某退一赔一。
收到判决后的舒某非常生气,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果然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
1.酒行对自己实施了欺诈行为,自己不是职业打假人,增加购买茅台酒的数量不影响酒行向自己出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自己当时就是要购买茅台酒而不是假冒注册的茅台酒。
2.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是酒行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因为酒行承担了行政责任就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优先于行政责任。所以,一审法院考虑酒行被行政处罚而酌定自己的获赔金额错误。
听取完双方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是酒行是否对舒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市监局的调查结果,可以得出酒行出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的事实。同时,酒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茅台酒的合法来源。基于此,酒行明显存在欺诈行为,舒某有权获得退一赔三的法律救济。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向舒某退一赔三,返还30200元,赔偿90600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网友疑问,万一舒某真的是知假买假怎么办?如果是真的知假买假,法院就不应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但这个事实需要章某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并不能单单依靠舒某连续购买两次,而第二次的数量明显过多就直接推定舒某是知假买假。
毕竟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单凭舒某的这个行为很难说他知假买假有高度可能性,毕竟舒某是建材商人,平常需要用酒的地方非常多,这也能合理解释舒某为什么一次性购买那么多茅台酒。
这个时候就需要章某进一步举证,比如检索下舒某是否在之前提起过这种消费者维权诉讼。但章某并没有进一步举证,那他们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向舒某退一赔三。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湖南长沙,一男子在某酒行先花4600元买了2瓶茅台酒,后花25600元买了12瓶茅台酒。发现这些茅台酒是假酒后,男子将酒行投诉至市监局。经鉴定,这些茅台酒果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男子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其3倍赔偿的请求。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舒某是一名建材商人,平常需要应酬的地方比较多,喜欢饮用茅台酒与人交友。这天,舒某因家中留存的茅台酒不多,便准备购置一些。看到一家酒行之后,舒某便走了进去,说明了来意。
工作人员称现有飞天茅台的存货,一瓶2300元。舒某要了2瓶,付了4600元,让酒行开了收据。出门之后,舒某看了看茅台,不知道是茅台酒特别好,还是因为数量不够,他又折回去了酒行。
接着,舒某对工作人员说自己要买两件茅台酒。工作人员说,一件6瓶,共计25600元。照例付完款开了收据后,舒某出了门。出门之后,舒某又端详了下14瓶茅台酒,怀疑这些酒可能是假酒。
初步确定之后,舒某拨打了当地市监局的电话,举报该酒行售卖假茅台酒。市监局介入后,一边组织双方调解,一边就涉案14瓶茅台酒进行鉴定。奈何争议颇大,未能调成。而鉴定结果显示14瓶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此,市监局查明涉事酒行是以1300元/瓶的价格从别处回收的14瓶茅台酒,而该茅台酒又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便对酒行作出罚款15万元的决定。酒行拿到决定之后更不愿意向舒某赔偿,酒行老板章某甚至之前就把涉事酒行进行了注销。
索赔无果后,舒某果断将酒行老板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一审法院受理后,因为有舒某提交的付款记录、收据、市监局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凭,一审法院很快整理出了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舒某与酒行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舒某的本意是向酒行购买茅台酒,但酒行向舒某支付的标的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茅台酒。酒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由于当时我国《民法典》尚未颁行,双方要按照《合同法》履行。《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酒行应该向舒某返还30200元的购酒款。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虽然酒行客观上向舒某交付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但舒某一天连续购买两次、由两瓶增加至两件,舒某的前述行为表明他并没有因为涉案茅台酒是假酒而影响其作出购买决定。
换言之,酒行并不构成欺诈行为。但舒某毕竟产生了损失,考虑到酒行已经被市监局处罚,法院酌情酒行赔偿其30200元。
由于酒行注销,其责任由章某承担。所以,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向舒某退一赔一。
收到判决后的舒某非常生气,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果然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
1.酒行对自己实施了欺诈行为,自己不是职业打假人,增加购买茅台酒的数量不影响酒行向自己出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自己当时就是要购买茅台酒而不是假冒注册的茅台酒。
2.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是酒行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因为酒行承担了行政责任就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优先于行政责任。所以,一审法院考虑酒行被行政处罚而酌定自己的获赔金额错误。
听取完双方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是酒行是否对舒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市监局的调查结果,可以得出酒行出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的事实。同时,酒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茅台酒的合法来源。基于此,酒行明显存在欺诈行为,舒某有权获得退一赔三的法律救济icon。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向舒某退一赔三,返还30200元,赔偿90600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网友疑问,万一舒某真的是知假买假怎么办?如果是真的知假买假,法院就不应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但这个事实需要章某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并不能单单依靠舒某连续购买两次,而第二次的数量明显过多就直接推定舒某是知假买假。
毕竟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单凭舒某的这个行为很难说他知假买假有高度可能性,毕竟舒某是建材商人,平常需要用酒的地方非常多,这也能合理解释舒某为什么一次性购买那么多茅台酒。
这个时候就需要章某进一步举证,比如检索下舒某是否在之前提起过这种消费者维权诉讼。但章某并没有进一步举证,那他们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向舒某退一赔三。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舒某是一名建材商人,平常需要应酬的地方比较多,喜欢饮用茅台酒与人交友。这天,舒某因家中留存的茅台酒不多,便准备购置一些。看到一家酒行之后,舒某便走了进去,说明了来意。
工作人员称现有飞天茅台的存货,一瓶2300元。舒某要了2瓶,付了4600元,让酒行开了收据。出门之后,舒某看了看茅台,不知道是茅台酒特别好,还是因为数量不够,他又折回去了酒行。
接着,舒某对工作人员说自己要买两件茅台酒。工作人员说,一件6瓶,共计25600元。照例付完款开了收据后,舒某出了门。出门之后,舒某又端详了下14瓶茅台酒,怀疑这些酒可能是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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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市监局查明涉事酒行是以1300元/瓶的价格从别处回收的14瓶茅台酒,而该茅台酒又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便对酒行作出罚款15万元的决定。酒行拿到决定之后更不愿意向舒某赔偿,酒行老板章某甚至之前就把涉事酒行进行了注销。
索赔无果后,舒某果断将酒行老板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一审法院受理后,因为有舒某提交的付款记录、收据、市监局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凭,一审法院很快整理出了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舒某与酒行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舒某的本意是向酒行购买茅台酒,但酒行向舒某支付的标的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茅台酒。酒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由于当时我国《民法典》尚未颁行,双方要按照《合同法》履行。《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酒行应该向舒某返还30200元的购酒款。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虽然酒行客观上向舒某交付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但舒某一天连续购买两次、由两瓶增加至两件,舒某的前述行为表明他并没有因为涉案茅台酒是假酒而影响其作出购买决定。
换言之,酒行并不构成欺诈行为。但舒某毕竟产生了损失,考虑到酒行已经被市监局处罚,法院酌情酒行赔偿其30200元。
由于酒行注销,其责任由章某承担。所以,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向舒某退一赔一。
收到判决后的舒某非常生气,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果然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
1.酒行对自己实施了欺诈行为,自己不是职业打假人,增加购买茅台酒的数量不影响酒行向自己出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自己当时就是要购买茅台酒而不是假冒注册的茅台酒。
2.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是酒行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因为酒行承担了行政责任就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优先于行政责任。所以,一审法院考虑酒行被行政处罚而酌定自己的获赔金额错误。
听取完双方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是酒行是否对舒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市监局的调查结果,可以得出酒行出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的事实。同时,酒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茅台酒的合法来源。基于此,酒行明显存在欺诈行为,舒某有权获得退一赔三的法律救济icon。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向舒某退一赔三,返还30200元,赔偿90600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网友疑问,万一舒某真的是知假买假怎么办?如果是真的知假买假,法院就不应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但这个事实需要章某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并不能单单依靠舒某连续购买两次,而第二次的数量明显过多就直接推定舒某是知假买假。
毕竟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单凭舒某的这个行为很难说他知假买假有高度可能性,毕竟舒某是建材商人,平常需要用酒的地方非常多,这也能合理解释舒某为什么一次性购买那么多茅台酒。
这个时候就需要章某进一步举证,比如检索下舒某是否在之前提起过这种消费者维权诉讼。但章某并没有进一步举证,那他们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向舒某退一赔三。
突然就开始emo起来,虽然也没有完全心情不好的
但就是开始想很多东西……
本来我对于交友方面就是一个很极端的人,
只有我认定的好朋友(闺蜜)和认识的人而已
从初中以后,就可以说是没有朋友,
我妈便成了我的闺蜜……到现在六年
感觉我,是那种很没有安全感的人,
所以特别渴求在一段关系里,证明我的重要性,
就是有点想成为唯一的那种……
因为我很傻,一旦认定就真的掏心掏肺那种,
不想受伤害,也想付出那么多,得到相同的回报
虽然很难遇到这样的人,
也被说,
不要想成为那样过于“理想”的人,
但其实,这对我真的很重要,
想被当作很重要的人,
而不是需要时才被召唤,
多一个不多,前一个不少的人
但就是开始想很多东西……
本来我对于交友方面就是一个很极端的人,
只有我认定的好朋友(闺蜜)和认识的人而已
从初中以后,就可以说是没有朋友,
我妈便成了我的闺蜜……到现在六年
感觉我,是那种很没有安全感的人,
所以特别渴求在一段关系里,证明我的重要性,
就是有点想成为唯一的那种……
因为我很傻,一旦认定就真的掏心掏肺那种,
不想受伤害,也想付出那么多,得到相同的回报
虽然很难遇到这样的人,
也被说,
不要想成为那样过于“理想”的人,
但其实,这对我真的很重要,
想被当作很重要的人,
而不是需要时才被召唤,
多一个不多,前一个不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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