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撞 肇事司机弃车逃逸 昌黎交警为伤者申请救助基金解燃眉之急】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司机弃车逃逸,七旬老人被撞多处骨折,而且家庭条件困难。处理此事故的秦皇岛市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动作为,不仅帮其申请救助基金,并积极协调保险公司进行垫付工作,解了伤者家庭的燃眉之急,受到当事人及群众的高度赞扬。
不久前,一辆现代轿车在昌黎县汇文东街桑园东侧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某(男, 76岁)驾驶的畜力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现代车驾驶员弃车逃逸。陈某某多处骨折被送至秦皇岛市第二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被送至唐山第二医院转院治疗。
伤者陈某某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了解此情况后,本着服务群众、解决群众危难的宗旨,及时给伤者陈某某开具了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并积极协调保险公司进行了垫付工作,解决了陈某某的燃眉之急,陈某某得到及时救治。(燕都融媒体记者张辉)
不久前,一辆现代轿车在昌黎县汇文东街桑园东侧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某(男, 76岁)驾驶的畜力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现代车驾驶员弃车逃逸。陈某某多处骨折被送至秦皇岛市第二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被送至唐山第二医院转院治疗。
伤者陈某某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了解此情况后,本着服务群众、解决群众危难的宗旨,及时给伤者陈某某开具了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并积极协调保险公司进行了垫付工作,解决了陈某某的燃眉之急,陈某某得到及时救治。(燕都融媒体记者张辉)
【69公斤冰毒!市检察院对建市以来最大一起走私、运输冰毒案提起公诉】近日,六盘水市检察院对陈某某等四人走私、运输毒品案提起公诉。该案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达69公斤,系我市建市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走私、运输冰毒案件。
2019年10月,犯罪嫌疑人偷渡出境从国外走私毒品到境内,运输毒品途经六盘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六盘水市检察院及时安排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提出明确的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与侦查员一同前往嫌疑人入境地,引导补充证据。通过完善证据,在提起公诉时将公安机关移送时的运输毒品罪增加为走私、运输毒品罪。来源:凉都检察
2019年10月,犯罪嫌疑人偷渡出境从国外走私毒品到境内,运输毒品途经六盘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六盘水市检察院及时安排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提出明确的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与侦查员一同前往嫌疑人入境地,引导补充证据。通过完善证据,在提起公诉时将公安机关移送时的运输毒品罪增加为走私、运输毒品罪。来源:凉都检察
#“五大曝光”行动##减量控大#【商南交警曝光台||7月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一)】事故猛于虎,时刻要警惕;每起惨痛交通事故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深刻总结,汲取教训。通过下面2起同方向行驶车辆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给你带来警示。#一盔一带##两客一危一货#
案例一
事故案情:2020年6月21日14时50分,刘某某驾驶苏A0XXX5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345国道(启东-那曲线)1507公里300米(商南县金丝峡镇太吉嘉园小区路段)处时,与同向刘X某驾驶的载着陈某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刘X某及乘坐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超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刘X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次要责任;乘车人陈某某无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施回原车道,不得强行超车。驾乘摩托车需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有效保护头部、保护生命。
案例二
事故案情:2020年07月02日16时30分,陈某驾驶临牌为湘EFXXX1号混泥土搅拌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塘坝广场红绿灯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CLXXX6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周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陈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否则极易发生追尾事故。@商南公安 @商南宣传 @商洛交警 @陕西交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案例一
事故案情:2020年6月21日14时50分,刘某某驾驶苏A0XXX5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345国道(启东-那曲线)1507公里300米(商南县金丝峡镇太吉嘉园小区路段)处时,与同向刘X某驾驶的载着陈某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刘X某及乘坐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超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刘X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次要责任;乘车人陈某某无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施回原车道,不得强行超车。驾乘摩托车需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有效保护头部、保护生命。
案例二
事故案情:2020年07月02日16时30分,陈某驾驶临牌为湘EFXXX1号混泥土搅拌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塘坝广场红绿灯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CLXXX6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周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陈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否则极易发生追尾事故。@商南公安 @商南宣传 @商洛交警 @陕西交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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