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食品“猴姑”商标侵权高院判决侵权成立#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知名食品“猴姑”商标侵权高院判决侵权成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结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与湖北广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沣公司)及新泰市盈彩万佳购物中心(下称盈彩万佳购物中心)关于“猴姑”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山东高院经审理认定广沣公司与盈彩万佳购物中心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盈彩万佳购物中心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广沣公司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中都要重视维持商标的显著性。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将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而是应该选择原创性和辨识度更高的标识。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将商标作为描述性词汇或通用名称使用,应该强调其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增加其显著性。
据了解,江中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饮料的生产及销售、药品的生产等。江中公司享有第13055691号、第13019935号及第15233214号“猴姑及图”商标(下称“猴姑”系列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饼干、蛋糕、薄烤饼、面包、糕点等。
盈彩万佳购物中心成立于2017年,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熟食等;广沣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为饼干、糖果制品、粮油制品、速冻食品、农副产品生产及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等。江中公司称,由广沣公司生产销售、盈彩万佳购物中心销售的“广沣猴菇饼干”涉嫌侵犯其“猴姑”系列商标。于是,江中公司将两公司起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泰安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猴姑”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广沣公司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盈彩万佳购物中心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沣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猴菇”而非“猴姑”。“被诉侵权商品上的‘猴菇’是毛笔字体,而第13019935号商标的字体并非毛笔字体,两者字型不同;第15233214号商标包括猴子图形,而被诉商标不包括猴子图形。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猴菇’系猴头菇的简称,为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被控产品中确实含有猴头菇原料,‘猴菇’系标明产品的质量特点,而非指出其产品来源,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而‘猴姑’是江中公司独创的词汇,‘猴菇’与‘猴姑’仅读音相同,在汉语文字表达上并无共同点,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解。”
裁决判定:
泰安中院认为,广沣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的毛笔书写体“猴菇”,与标注的其他字样相比,字体大且突出,且未完整使用“猴头菇”这一普通描述性词汇,该标注方式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说明商品其他特点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明显具有增强商品显著性和区分度的作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猴菇饼干,与江中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将被诉侵权商品中使用的“猴菇”标识与江中公司的“猴姑”系列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毛笔字字形、读音均相同,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混淆。
盈彩万家购物中心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销售行为亦侵犯了江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由于盈彩万家购物中心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上,泰安中院作出前述判决。广沣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然猴菇和猴头菇指代同一种菌类,且猴菇为一种菌类的通用名称,但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并非猴菇菌类商品,而是含有猴菇成份的酥性饼干,广沣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正面及侧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猴菇”文字,主观上具有指引消费者关注的意图,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猴菇”文字与江中公司“猴姑”系列商标进行比较,字形、含义虽有不同,但均使用在同类饼干商品上,且两者文字读音相同,字形、字体相近,结合涉案“猴姑”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可以认定广沣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猴姑”商标近似的文字,具有攀附涉案“猴姑”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山东高院驳回了广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典意义:
“对于同业竞争者而言,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搭便车,不要使用和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对于他人品牌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面临侵权风险,应提前做好调研、咨询工作,避免日后面临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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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知名商标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食品知名商标权利人、食品知名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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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结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与湖北广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沣公司)及新泰市盈彩万佳购物中心(下称盈彩万佳购物中心)关于“猴姑”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山东高院经审理认定广沣公司与盈彩万佳购物中心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盈彩万佳购物中心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广沣公司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中都要重视维持商标的显著性。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将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而是应该选择原创性和辨识度更高的标识。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将商标作为描述性词汇或通用名称使用,应该强调其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增加其显著性。
据了解,江中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饮料的生产及销售、药品的生产等。江中公司享有第13055691号、第13019935号及第15233214号“猴姑及图”商标(下称“猴姑”系列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饼干、蛋糕、薄烤饼、面包、糕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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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沣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猴菇”而非“猴姑”。“被诉侵权商品上的‘猴菇’是毛笔字体,而第13019935号商标的字体并非毛笔字体,两者字型不同;第15233214号商标包括猴子图形,而被诉商标不包括猴子图形。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猴菇’系猴头菇的简称,为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被控产品中确实含有猴头菇原料,‘猴菇’系标明产品的质量特点,而非指出其产品来源,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而‘猴姑’是江中公司独创的词汇,‘猴菇’与‘猴姑’仅读音相同,在汉语文字表达上并无共同点,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解。”
裁决判定:
泰安中院认为,广沣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的毛笔书写体“猴菇”,与标注的其他字样相比,字体大且突出,且未完整使用“猴头菇”这一普通描述性词汇,该标注方式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说明商品其他特点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明显具有增强商品显著性和区分度的作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猴菇饼干,与江中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将被诉侵权商品中使用的“猴菇”标识与江中公司的“猴姑”系列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毛笔字字形、读音均相同,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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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然猴菇和猴头菇指代同一种菌类,且猴菇为一种菌类的通用名称,但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并非猴菇菌类商品,而是含有猴菇成份的酥性饼干,广沣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正面及侧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猴菇”文字,主观上具有指引消费者关注的意图,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猴菇”文字与江中公司“猴姑”系列商标进行比较,字形、含义虽有不同,但均使用在同类饼干商品上,且两者文字读音相同,字形、字体相近,结合涉案“猴姑”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可以认定广沣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猴姑”商标近似的文字,具有攀附涉案“猴姑”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山东高院驳回了广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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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指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山东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并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6月26日,记者从山东省应急厅了解到,省气象台于26日6时继续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受副高边缘暖湿气流和冷空气共同影响,26~29日山东迎来大范围暴雨过程,并伴有大风和明显雷电。26日中午至27日白天,强降雨主要在中西部地区,菏泽、济宁、枣庄、临沂、济南、泰安、淄博、潍坊、青岛和东营有暴雨,部分地区大暴雨,其他地区有中到大雨局部暴雨;27日夜间至29日,全省大部地区仍有降水。全省过程平均降水量70~110毫米,最大小时降水量50~90毫米。其中,菏泽、济宁、枣庄、临沂、济南、泰安、淄博、潍坊、青岛和东营降水量70~130毫米局部200毫米以上,其他地区30~60毫米局部100毫米以上。26日夜间至27日白天,南风,渤海、渤海海峡和黄海北部8~9级阵风10~11级,黄海中部7级阵风8~9级;滨州、东营、济南、淄博、潍坊、烟台、威海、青岛和日照6~7级阵风8~9级,其他地区4~5级阵风7级,强雷雨地区雷雨时阵风可达10~11级。
根据《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会商研判,省防指决定6月26日9时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各级各类防汛责任人要上岗到位,切实做好本轮强降雨防范应对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迅速落实落细各项防范应对措施。暴雨区内各有关市县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汛情变化,滚动监测分析,加密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突出抓好人员转移避险,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城市排水防涝,中小水利工程调度与巡查防守,道路交通管控和抢险救援准备等工作,及时上报灾情险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https://t.cn/A6abmLmD
根据《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会商研判,省防指决定6月26日9时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各级各类防汛责任人要上岗到位,切实做好本轮强降雨防范应对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迅速落实落细各项防范应对措施。暴雨区内各有关市县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汛情变化,滚动监测分析,加密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突出抓好人员转移避险,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城市排水防涝,中小水利工程调度与巡查防守,道路交通管控和抢险救援准备等工作,及时上报灾情险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https://t.cn/A6abmLmD
山东莒县刘官庄镇迎耀建材经营部,涉嫌非法洗砂,顶风作案
近日,笔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山东省一名为莒县刘官庄镇迎耀建材经营部院内,有人涉嫌非法洗砂,污水横流,污染环境。。企业西边是洗沙排放的洗沙废水,该企业生态环境意识淡薄,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不规范,未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缺失,疏于管理,致使周边污染严重。该企业是一家生产新型建材的公司,主要是机制水洗砂的加工、销售,据了解,洗砂场主要工艺程序为来料、水洗砂、筛选、分离、成品(砂,石),按照相关规定洗沙场必须建立在半封闭空间里生产作业,而且除尘,喷淋及降噪、环保节能水循环池等相关设施指标达到环保要求才可进行作业。该企业生产场地污水横流,无立脚之地。据举报人说,巡视组来的时候都关停了,等巡视组刚走,立马又开始干了。该企业每天生产成品砂2000-3000吨是刘官庄镇最大的洗砂场,试问主管部门那么大的洗砂场是如何监管的!据举报人爆料,该企业洗砂用的风化料为原料。根据民法典247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风化砂属于矿藏的一种,那么用风化料洗砂就是盗取国家资源,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判刑的。而且,该企业竟敢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洗砂污水直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该企业冒天下之大不韪,涉嫌非法洗砂。截止发稿之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出示企业洗砂所具备的合法的手续。环境保护大于天。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对于莒县刘官庄镇迎耀建材经营部涉嫌非法洗砂的事件,我们会持续关注……还百姓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给老百姓一片蔚蓝的天空。#山东##济南#
近日,笔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山东省一名为莒县刘官庄镇迎耀建材经营部院内,有人涉嫌非法洗砂,污水横流,污染环境。。企业西边是洗沙排放的洗沙废水,该企业生态环境意识淡薄,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不规范,未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缺失,疏于管理,致使周边污染严重。该企业是一家生产新型建材的公司,主要是机制水洗砂的加工、销售,据了解,洗砂场主要工艺程序为来料、水洗砂、筛选、分离、成品(砂,石),按照相关规定洗沙场必须建立在半封闭空间里生产作业,而且除尘,喷淋及降噪、环保节能水循环池等相关设施指标达到环保要求才可进行作业。该企业生产场地污水横流,无立脚之地。据举报人说,巡视组来的时候都关停了,等巡视组刚走,立马又开始干了。该企业每天生产成品砂2000-3000吨是刘官庄镇最大的洗砂场,试问主管部门那么大的洗砂场是如何监管的!据举报人爆料,该企业洗砂用的风化料为原料。根据民法典247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风化砂属于矿藏的一种,那么用风化料洗砂就是盗取国家资源,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判刑的。而且,该企业竟敢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洗砂污水直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该企业冒天下之大不韪,涉嫌非法洗砂。截止发稿之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出示企业洗砂所具备的合法的手续。环境保护大于天。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对于莒县刘官庄镇迎耀建材经营部涉嫌非法洗砂的事件,我们会持续关注……还百姓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给老百姓一片蔚蓝的天空。#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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