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传讯:
[给你小心心]你可以放心的去欣赏自己,你是宇宙打造的独l一l无l二的一件艺术品~
[给你小心心]世间没有什么艺术品比你的存在更为伟大,你可以坚信这一点,你不需要别人的爱,别人的关心来证明自己,你的存在本身已经是奇迹了~
[给你小心心]当你获得内在能l量的时候,你就不会再去恐惧他人对你的评价,这时候你更容易收获到真l正的爱。你可以感知到别人对你的欣赏和他们爱你的讯号~
[给你小心心]你在意的那个人,或者是在过去曾经拒绝过你,没有看到你的闪耀之处的人,也会注意到你,意识到你真l正的价值~
#塔罗# #爱情# #治愈# #好运#
[给你小心心]你可以放心的去欣赏自己,你是宇宙打造的独l一l无l二的一件艺术品~
[给你小心心]世间没有什么艺术品比你的存在更为伟大,你可以坚信这一点,你不需要别人的爱,别人的关心来证明自己,你的存在本身已经是奇迹了~
[给你小心心]当你获得内在能l量的时候,你就不会再去恐惧他人对你的评价,这时候你更容易收获到真l正的爱。你可以感知到别人对你的欣赏和他们爱你的讯号~
[给你小心心]你在意的那个人,或者是在过去曾经拒绝过你,没有看到你的闪耀之处的人,也会注意到你,意识到你真l正的价值~
#塔罗# #爱情# #治愈# #好运#
何以感人?——听黄英的咏叹调与歌曲之夜
文:张可驹
昨晚在上海东方艺术中心,听了女高音黄英与钢琴家薛颖佳合作,演出一系列咏叹调与艺术歌曲的音乐会。先前推荐过这场,听后也很庆幸我推荐过了。因为这是当代真正有示范意义的演出,不仅在国内,在国际范围也是如此。
本篇先谈一点最核心的感想:这是如此动人的演出,但它又何以感人呢?每次前往聆听黄英的演出,我都不会失望,除了她高超的技艺与品味之外,现场听众们的反应也十分美妙。他们是如此陶醉,深深被她感染了。
歌唱家的选曲,虽不至于曲高和寡,但在古典音乐的舞台上触发这样的共鸣,依旧是不容易的。这是一种深入的共鸣,听众们并非受到纯感官的刺激而被激发,如强劲的音量与极高的高音等等。正相反,身为抒情花腔女高音的黄英,从曲目的选择,到表现作品的风格,都避开生理上的极限挑战。
用她自己的话说,她就是要在不大的声音里面,唱出耐听的韵味来。这方面,凯瑟琳·巴特尔是她心中的理想典范。然而就昨晚的演出听来,黄英的演唱有时比高峰期的巴特尔还触动我,当然她们的风格也确实有相似之处。
昨天下午,我特别翻出巴特尔年轻时的录音来听,彼时,日本的唱片公司给她发了仅30多分钟的正价版,足见其号召力。确实是鲜润的嗓音,科学的用声方法,曲目的选择也十分谨慎。可到了晚上,我自己坐在音乐厅里,发现收获的感动犹有过之。
两位歌唱家的风格是有相似之处,都特别尊重自己的天赋与特点,尊重艺术规律地运用这样的这些。黄英的演唱之所以更加感动我,并不难理解,就是因为她能站在比当时的巴特尔更加成熟的音乐修养中,表现风格跨度极大的作品;与此同时,声音本身的魅力也未见衰退。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位能够攀登艺术高度的歌唱家,修养会不断深化,但身体条件的下降,也往往很难避免。黄英昨晚却能够两全其美,以无可挑剔的状态展露修养。除了选择科学的歌唱方法,以及恰当的艺术表现的方向之外,关键在于,歌唱家能够长久追求去实践它们。
其实在任何表演艺术当中,技巧和修养都是很难分开的,往往是彼此深化。最初选对了,如果之后渐渐不再追求,也会无以为继,或是变味的。我们看到一些曾经优秀的演绎者,目前“还剩一个轮廓”,很多就是因为如此。黄英却不然,她对于采用理想的歌唱方式,来表现语言与音乐的魅力,高度投入且一以贯之。
因此,昨晚的歌曲和咏叹调,每一首都很耐听,都有丰富的信息量。这里略谈三个大的方向:
1. 在自然的效果中演唱,知所进退。
黄英自己说她声音的号不大,昨晚的演出就体现出,链条的强度取决于它最弱的一环。歌唱家对于强音的效果,有非常精心的设计,不求力度推高,而求音色美、质感自然,同时也能充满音乐厅的空间。东艺的大厅不易控制,但我在那里听过黄英多次,效果都很好。
同样,当她向下进入比较低的声区时(这在歌曲中不时会发生),也能够同自己的黄金声区做到音质的统一,以及音乐处理的灵活性,这是特别不容易的。高、低的边界都把握得当,在歌唱家所选择的范围之内,“短板”就没有了。
2. 品味灌注于技巧之中,面面俱到
如前所述,品味与技巧是不可分的,仅是目前螺旋下降的情况太多。很多人刚接触声乐演绎,就面对这些,只能听个热闹而已,或许反过来对有品味的技巧表现还会麻木。
那么,所谓的品味是如何体现在技艺之中?十分关键的,就是表现音质,表现线条,在不同层面的均匀与自然。
就像目前太多弦乐演奏家,对揉弦的运用“时断时续”,却没有音乐性的目的,所奏出的线条就是音质不均匀,美感也不协调的。同样在歌唱中,为了推高力度,搞得声音频频出现颤抖,完全不是什么颤音的装饰,没有艺术效果而只能相反。
而不颤的时候,线条又单薄而缺少丰润感。更不用说,有时不良的品味是无孔不入,过分挤压喉咙的暗哑,尖叫式的高音等等,可说的太多,但这里先不说了。问题在于,你听当代某些所谓头部歌者的演出,也不能避免惊悚之感,从中可见大环境的趣味如何......
黄英的演出,却是以高品味运用声音的典范,润泽如玉的特质,贯穿于音质和线条的塑造之中。亨德尔《无尽的快乐》(选择歌剧《赛魅丽》),不用强化花腔,只要那一点“花”恰如其分,同美丽的长线相结合,魅力自然显露。
还有切斯蒂《围绕着我崇拜的人》(选择歌剧《奥龙泰阿》),黄英昨晚的演唱,比我上次听她唱这首,更突出声音线条的蜿蜒与稠密。但这种“稠密”,并非通过堆叠声音来体现,而是不断发掘语言的内容,从文本发掘出信息,再由此编织旋律线。恰恰由于歌唱家没有前述很多恶癖,对语言的表现才能真正自如,在旋律的塑造中流露更多的信息时,才能恰当且动人。
说实话,当下很多粗糙的演唱,听了只是感到,他/她那个技巧也唱不出啥细腻的东西来。当然换个角度来看,如果那样的歌者有细腻的品味,也就不会容忍自己这么唱了。
3. 用技巧和音乐回归语言,尊重规律
黄英昨晚分上、下半场,演出西方的杰作与中国的歌曲,截然不同的曲目,核心又是一致的:音乐如何围绕语言来表现?语言与音乐的结合,东、西方各有自己的系统,这是大题目,暂不展开。可总之,经典作品的出现,都离不开这方面深入的构思。
一位美声唱法的歌唱家,攀登高级技巧的过程,也基本就会成为她面对音乐/语言这微妙关系的过程。黄英处理得太好了,如前所述,她对歌唱中不同层面的把握,都树立了高品味的标准,在国际范围之内,也代表了真正的一流。而歌唱家更高的成就,是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把握音乐作品中的语言,做到了活灵活现。
以艺术歌曲为例,表现法式优雅的典型,普朗克的《爱得小径》,黄英将音节处理得很清晰,吐字结合旋律的语韵,则更是理想地发掘出原作惆怅之味。在高度民歌风的艺术歌曲,《卡迪斯城的姑娘》中,歌唱家真正唱出了“古典”之外的民歌魅力,高光时刻。
同样,在中国的歌曲中,民歌《一杯美酒》被演绎了那么多次,黄英的演唱却依旧让叫绝。单纯第一次唱出“美酒”时,伴随“美”字音高上行所呈现的精妙颤音,就足以证明技巧的画龙点睛,真的是一点点就够。但这一点点的背后,必然是歌者对于作品和艺术的通盘考虑。
这才是真正的尊重艺术规律。
文:张可驹
昨晚在上海东方艺术中心,听了女高音黄英与钢琴家薛颖佳合作,演出一系列咏叹调与艺术歌曲的音乐会。先前推荐过这场,听后也很庆幸我推荐过了。因为这是当代真正有示范意义的演出,不仅在国内,在国际范围也是如此。
本篇先谈一点最核心的感想:这是如此动人的演出,但它又何以感人呢?每次前往聆听黄英的演出,我都不会失望,除了她高超的技艺与品味之外,现场听众们的反应也十分美妙。他们是如此陶醉,深深被她感染了。
歌唱家的选曲,虽不至于曲高和寡,但在古典音乐的舞台上触发这样的共鸣,依旧是不容易的。这是一种深入的共鸣,听众们并非受到纯感官的刺激而被激发,如强劲的音量与极高的高音等等。正相反,身为抒情花腔女高音的黄英,从曲目的选择,到表现作品的风格,都避开生理上的极限挑战。
用她自己的话说,她就是要在不大的声音里面,唱出耐听的韵味来。这方面,凯瑟琳·巴特尔是她心中的理想典范。然而就昨晚的演出听来,黄英的演唱有时比高峰期的巴特尔还触动我,当然她们的风格也确实有相似之处。
昨天下午,我特别翻出巴特尔年轻时的录音来听,彼时,日本的唱片公司给她发了仅30多分钟的正价版,足见其号召力。确实是鲜润的嗓音,科学的用声方法,曲目的选择也十分谨慎。可到了晚上,我自己坐在音乐厅里,发现收获的感动犹有过之。
两位歌唱家的风格是有相似之处,都特别尊重自己的天赋与特点,尊重艺术规律地运用这样的这些。黄英的演唱之所以更加感动我,并不难理解,就是因为她能站在比当时的巴特尔更加成熟的音乐修养中,表现风格跨度极大的作品;与此同时,声音本身的魅力也未见衰退。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位能够攀登艺术高度的歌唱家,修养会不断深化,但身体条件的下降,也往往很难避免。黄英昨晚却能够两全其美,以无可挑剔的状态展露修养。除了选择科学的歌唱方法,以及恰当的艺术表现的方向之外,关键在于,歌唱家能够长久追求去实践它们。
其实在任何表演艺术当中,技巧和修养都是很难分开的,往往是彼此深化。最初选对了,如果之后渐渐不再追求,也会无以为继,或是变味的。我们看到一些曾经优秀的演绎者,目前“还剩一个轮廓”,很多就是因为如此。黄英却不然,她对于采用理想的歌唱方式,来表现语言与音乐的魅力,高度投入且一以贯之。
因此,昨晚的歌曲和咏叹调,每一首都很耐听,都有丰富的信息量。这里略谈三个大的方向:
1. 在自然的效果中演唱,知所进退。
黄英自己说她声音的号不大,昨晚的演出就体现出,链条的强度取决于它最弱的一环。歌唱家对于强音的效果,有非常精心的设计,不求力度推高,而求音色美、质感自然,同时也能充满音乐厅的空间。东艺的大厅不易控制,但我在那里听过黄英多次,效果都很好。
同样,当她向下进入比较低的声区时(这在歌曲中不时会发生),也能够同自己的黄金声区做到音质的统一,以及音乐处理的灵活性,这是特别不容易的。高、低的边界都把握得当,在歌唱家所选择的范围之内,“短板”就没有了。
2. 品味灌注于技巧之中,面面俱到
如前所述,品味与技巧是不可分的,仅是目前螺旋下降的情况太多。很多人刚接触声乐演绎,就面对这些,只能听个热闹而已,或许反过来对有品味的技巧表现还会麻木。
那么,所谓的品味是如何体现在技艺之中?十分关键的,就是表现音质,表现线条,在不同层面的均匀与自然。
就像目前太多弦乐演奏家,对揉弦的运用“时断时续”,却没有音乐性的目的,所奏出的线条就是音质不均匀,美感也不协调的。同样在歌唱中,为了推高力度,搞得声音频频出现颤抖,完全不是什么颤音的装饰,没有艺术效果而只能相反。
而不颤的时候,线条又单薄而缺少丰润感。更不用说,有时不良的品味是无孔不入,过分挤压喉咙的暗哑,尖叫式的高音等等,可说的太多,但这里先不说了。问题在于,你听当代某些所谓头部歌者的演出,也不能避免惊悚之感,从中可见大环境的趣味如何......
黄英的演出,却是以高品味运用声音的典范,润泽如玉的特质,贯穿于音质和线条的塑造之中。亨德尔《无尽的快乐》(选择歌剧《赛魅丽》),不用强化花腔,只要那一点“花”恰如其分,同美丽的长线相结合,魅力自然显露。
还有切斯蒂《围绕着我崇拜的人》(选择歌剧《奥龙泰阿》),黄英昨晚的演唱,比我上次听她唱这首,更突出声音线条的蜿蜒与稠密。但这种“稠密”,并非通过堆叠声音来体现,而是不断发掘语言的内容,从文本发掘出信息,再由此编织旋律线。恰恰由于歌唱家没有前述很多恶癖,对语言的表现才能真正自如,在旋律的塑造中流露更多的信息时,才能恰当且动人。
说实话,当下很多粗糙的演唱,听了只是感到,他/她那个技巧也唱不出啥细腻的东西来。当然换个角度来看,如果那样的歌者有细腻的品味,也就不会容忍自己这么唱了。
3. 用技巧和音乐回归语言,尊重规律
黄英昨晚分上、下半场,演出西方的杰作与中国的歌曲,截然不同的曲目,核心又是一致的:音乐如何围绕语言来表现?语言与音乐的结合,东、西方各有自己的系统,这是大题目,暂不展开。可总之,经典作品的出现,都离不开这方面深入的构思。
一位美声唱法的歌唱家,攀登高级技巧的过程,也基本就会成为她面对音乐/语言这微妙关系的过程。黄英处理得太好了,如前所述,她对歌唱中不同层面的把握,都树立了高品味的标准,在国际范围之内,也代表了真正的一流。而歌唱家更高的成就,是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把握音乐作品中的语言,做到了活灵活现。
以艺术歌曲为例,表现法式优雅的典型,普朗克的《爱得小径》,黄英将音节处理得很清晰,吐字结合旋律的语韵,则更是理想地发掘出原作惆怅之味。在高度民歌风的艺术歌曲,《卡迪斯城的姑娘》中,歌唱家真正唱出了“古典”之外的民歌魅力,高光时刻。
同样,在中国的歌曲中,民歌《一杯美酒》被演绎了那么多次,黄英的演唱却依旧让叫绝。单纯第一次唱出“美酒”时,伴随“美”字音高上行所呈现的精妙颤音,就足以证明技巧的画龙点睛,真的是一点点就够。但这一点点的背后,必然是歌者对于作品和艺术的通盘考虑。
这才是真正的尊重艺术规律。
山东济南,一女子花450元买了5桶花生油,不料到家之后发现这5桶花生油已经过期1个多月。气愤之下,女子将事情举报至当地市监局。市监局对超市作出处罚后,女子向超市索要10倍赔偿,不料遭到超市的拒绝。无奈之下,女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来源:光明网)
原来,今年1月,女子汪某在涉事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摆放的某品牌花生油性价比非常不错,便一口气买了5桶。在收银处付款450元后,汪某将花生油提回了家中。但到家之后,汪某突然想起,有些促销的商品可能面临着保质期届满的问题。
接着,汪某便一个个查看了花生油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显示,这些花生油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是18个月。仔细计算之后,汪某发现这些花生油已经过期了一个多月。
汪某可能担心超市死不认账,便直接将事情投诉至当地市监局。市监局介入后,认定超市确实从事了销售过期花生油的问题,对超市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得到市监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汪某自信满满地向超市索赔4500元。
但超市却直接拒绝了汪某的要求,无奈之下,汪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超市说出了自己不愿意向汪某赔付的理由:
1.就自己的违法行为,市监局已经对自己进行了罚款,自己已经为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没有义务再向汪某赔偿。
2.汪某一次性购买5桶花生油的事情违反常理,足以说明她并非出于消费目的购买,而是基于牟利目的购买。汪某并不是《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
接下来,我们从法律及事实的角度来看看,超市的抗辩理由能否站得住脚?
1.一般而言,超市都是由公司或个人工商户实际运营。所以,超市背后的主体从法律上来讲属于民事主体。
既然是民事主体,超市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与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行政法律关系,比如与消费者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超市就可能面临着不同责任的承担。
具体到本案中,超市对外销售了过期的花生油,它便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这就是超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该负担的行政责任。与此同时,超市也与汪某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受《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约束,本质上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如果超市或汪某出现违约的情形,他们便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超市作为民事主体即使承担了行政责任,它也应该继续向汪某承担民事责任。故此,超市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2.至于汪某是不是消费者,在汪某否认的情况下,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只依据汪某购买花生油的数量无法直接推定出她是职业打假人,因为这个推理是不充分的,毕竟有的消费者可能一下子买那么多花生油。所以,超市需要进一步举证。
但即使超市能够证明汪某是职业打假人,超市也要向汪某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考虑食品、药品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即使购买者是知假买假,他们也有权利向经营者、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借此来倒逼经营者及生产者认真保障自己所经营、生产食品的质量,促使前述目的实现。
所以,超市的第二个抗辩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前述事实及法律分析,法院最终支持了汪某要求超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要求。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保障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作为消费者遇到这个问题,要及时向市监局举报并向经营者主张权利,督促他们认真改正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作为经营者和生产者遇到这个问题,一定要认真反思,进一步排除潜在的食品安全,担负起自己的主体责任!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原来,今年1月,女子汪某在涉事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摆放的某品牌花生油性价比非常不错,便一口气买了5桶。在收银处付款450元后,汪某将花生油提回了家中。但到家之后,汪某突然想起,有些促销的商品可能面临着保质期届满的问题。
接着,汪某便一个个查看了花生油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显示,这些花生油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是18个月。仔细计算之后,汪某发现这些花生油已经过期了一个多月。
汪某可能担心超市死不认账,便直接将事情投诉至当地市监局。市监局介入后,认定超市确实从事了销售过期花生油的问题,对超市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得到市监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汪某自信满满地向超市索赔4500元。
但超市却直接拒绝了汪某的要求,无奈之下,汪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超市说出了自己不愿意向汪某赔付的理由:
1.就自己的违法行为,市监局已经对自己进行了罚款,自己已经为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没有义务再向汪某赔偿。
2.汪某一次性购买5桶花生油的事情违反常理,足以说明她并非出于消费目的购买,而是基于牟利目的购买。汪某并不是《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
接下来,我们从法律及事实的角度来看看,超市的抗辩理由能否站得住脚?
1.一般而言,超市都是由公司或个人工商户实际运营。所以,超市背后的主体从法律上来讲属于民事主体。
既然是民事主体,超市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与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行政法律关系,比如与消费者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超市就可能面临着不同责任的承担。
具体到本案中,超市对外销售了过期的花生油,它便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这就是超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该负担的行政责任。与此同时,超市也与汪某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受《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约束,本质上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如果超市或汪某出现违约的情形,他们便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超市作为民事主体即使承担了行政责任,它也应该继续向汪某承担民事责任。故此,超市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2.至于汪某是不是消费者,在汪某否认的情况下,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只依据汪某购买花生油的数量无法直接推定出她是职业打假人,因为这个推理是不充分的,毕竟有的消费者可能一下子买那么多花生油。所以,超市需要进一步举证。
但即使超市能够证明汪某是职业打假人,超市也要向汪某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考虑食品、药品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即使购买者是知假买假,他们也有权利向经营者、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借此来倒逼经营者及生产者认真保障自己所经营、生产食品的质量,促使前述目的实现。
所以,超市的第二个抗辩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前述事实及法律分析,法院最终支持了汪某要求超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要求。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保障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作为消费者遇到这个问题,要及时向市监局举报并向经营者主张权利,督促他们认真改正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作为经营者和生产者遇到这个问题,一定要认真反思,进一步排除潜在的食品安全,担负起自己的主体责任!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