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关于EPC招投标的新规定来了!
目前普遍采用的是EPC建设模式。国家层面对于EPC招投标也有了新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
图片
一、关于招标的要求
1、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2、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划重点:投资决策审批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社会公平、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从投资决策角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4、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划重点:应招尽招。
5、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划重点:须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
6、提供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7、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9、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10、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每周二必上的线上免费公开课,记得查收哦~~~
二、关于投标的要求
1、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划重点:必须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联合体。
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可以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新的规定较原“可以仅具有一项资质”的规定,作出了更严格的资格要求。
2、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3、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划重点:明确了相应工程业绩要求。
4、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5、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划重点:招标人将前期设计咨询单位的服务成果公布给所有投标人,保证大家在同一招标条件下公平竞争,上述单位可以参与投标,有利于提高竞争的充分性。
6、投标文件须载明拟依法分包的内容;
7、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三、关于项目经理的要求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
划重点:应当具有与拟派岗位匹配的相应工程业绩。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划重点: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规定。
6、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四、关于合同的要求
1、企业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划重点: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
只为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撤回谢谢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 “投标条件、计价模式”
01、EPC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和施工”模式,又称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模式。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商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 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 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采用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
02、EPC 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条件
目前EPC工程总承包招标适用依据主要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市 [2003]30号) 。在设置投标条件时可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 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 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招标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条件:
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组成联合体投标,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单位比较少,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
EPC工程总承包一般应明确招标要求EPC招标可以在完成概念方案设计之后进行,也可以在完成设计方案之后进行,既方案未定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和已定方案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无论是哪一种招标,一般应明确招标的需求。
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高层、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比例,等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
精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化建设工程包括墙、地各种各种装饰材料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的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和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划分工作责任:除设计施工以外的其他服务工作的内容、分工与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还应明确是否采取工业化建造方式、是否采用 BIM 技术等。
03、EPC 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模式
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在需求统一、明确的前提下,由投标人根据给定的概念方案(或设 计方案) 、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如果需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调整, 则建议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 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再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
如果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 不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不采用总价包干合同, 而是采用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 一方面中标人在设计时偏好采用利润率高的材料或无法定价的设备, 发包人在工程监管时存在较大难度和廉政风险; 另一方面, 措施费用由于难以定价,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可能存在管理难度和较大廉政风险; 再一方面,由于开口合同,上限价与概算批复额度相关,中标人存在不当谋利的可能。
04、EPC 工程总承包定标准备工作
EPC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取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招标方式, 招标人在定标之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谨慎认定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与履约能力
1. 是否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需要的团队;
2. 工程总承包管理团队的主要人员是否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
3. 投标人是否建立了与工程总承包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
4. 投标人的整体实力、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情况。
投标人是否进行一定程度的设计深化,深化的设计是否符合招标需求的规定。
考核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主要考核投标人是否编制了较为详细的估算工程量清单, 估算工程量清单与其深化的设计方案是否相匹配,投标单价是否合理。如果投标人报价时只有单位指标造价, 如每平米造价、每延米造价等, 或者只有单位工 程合价、工程总价, 则可能无法判断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招标人在定标时可优先选择能判定为报价合理的投标人。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注意事项。传统招标模式由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规定进行应标和报价, 而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只提供概念设计(或方案设计) 、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提供工程 量清单,投标人需自行编制用于报价的清单,因此招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确定合理的招标时间, 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核查招标人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 《设计采购施工(EPC )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与《生产设备和设计 -施工合同条件》拟定合同条款。
改变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只进行有限的控制, 一般不进行过程干预, 而是在验收时严格按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只有达到招标需求的工程才予以接收。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可不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也可仍然聘请工程监理,但是对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形式进行适当调整。
招标过程中, 允许投标人就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与招标人进行磋商, 达成一致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支付款不宜采用传统的按时计量与支付方式,可采用按比例或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
慎重选择定标方法,目前建筑市场中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承包人较少,不宜采取较大范围的直接抽签或较大范围的票决抽签定标方式。
内容来源于网络
文章只作分享不作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目前普遍采用的是EPC建设模式。国家层面对于EPC招投标也有了新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
图片
一、关于招标的要求
1、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2、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划重点:投资决策审批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社会公平、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从投资决策角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4、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划重点:应招尽招。
5、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划重点:须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
6、提供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7、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9、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10、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每周二必上的线上免费公开课,记得查收哦~~~
二、关于投标的要求
1、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划重点:必须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联合体。
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可以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新的规定较原“可以仅具有一项资质”的规定,作出了更严格的资格要求。
2、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3、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划重点:明确了相应工程业绩要求。
4、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5、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划重点:招标人将前期设计咨询单位的服务成果公布给所有投标人,保证大家在同一招标条件下公平竞争,上述单位可以参与投标,有利于提高竞争的充分性。
6、投标文件须载明拟依法分包的内容;
7、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三、关于项目经理的要求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
划重点:应当具有与拟派岗位匹配的相应工程业绩。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划重点: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规定。
6、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四、关于合同的要求
1、企业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划重点: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
只为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撤回谢谢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 “投标条件、计价模式”
01、EPC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和施工”模式,又称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模式。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商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 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 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采用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
02、EPC 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条件
目前EPC工程总承包招标适用依据主要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市 [2003]30号) 。在设置投标条件时可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 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 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招标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条件:
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组成联合体投标,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单位比较少,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
EPC工程总承包一般应明确招标要求EPC招标可以在完成概念方案设计之后进行,也可以在完成设计方案之后进行,既方案未定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和已定方案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无论是哪一种招标,一般应明确招标的需求。
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高层、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比例,等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
精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化建设工程包括墙、地各种各种装饰材料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的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和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划分工作责任:除设计施工以外的其他服务工作的内容、分工与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还应明确是否采取工业化建造方式、是否采用 BIM 技术等。
03、EPC 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模式
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在需求统一、明确的前提下,由投标人根据给定的概念方案(或设 计方案) 、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如果需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调整, 则建议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 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再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
如果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 不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不采用总价包干合同, 而是采用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 一方面中标人在设计时偏好采用利润率高的材料或无法定价的设备, 发包人在工程监管时存在较大难度和廉政风险; 另一方面, 措施费用由于难以定价,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可能存在管理难度和较大廉政风险; 再一方面,由于开口合同,上限价与概算批复额度相关,中标人存在不当谋利的可能。
04、EPC 工程总承包定标准备工作
EPC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取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招标方式, 招标人在定标之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谨慎认定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与履约能力
1. 是否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需要的团队;
2. 工程总承包管理团队的主要人员是否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
3. 投标人是否建立了与工程总承包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
4. 投标人的整体实力、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情况。
投标人是否进行一定程度的设计深化,深化的设计是否符合招标需求的规定。
考核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主要考核投标人是否编制了较为详细的估算工程量清单, 估算工程量清单与其深化的设计方案是否相匹配,投标单价是否合理。如果投标人报价时只有单位指标造价, 如每平米造价、每延米造价等, 或者只有单位工 程合价、工程总价, 则可能无法判断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招标人在定标时可优先选择能判定为报价合理的投标人。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注意事项。传统招标模式由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规定进行应标和报价, 而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只提供概念设计(或方案设计) 、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提供工程 量清单,投标人需自行编制用于报价的清单,因此招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确定合理的招标时间, 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核查招标人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 《设计采购施工(EPC )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与《生产设备和设计 -施工合同条件》拟定合同条款。
改变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只进行有限的控制, 一般不进行过程干预, 而是在验收时严格按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只有达到招标需求的工程才予以接收。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可不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也可仍然聘请工程监理,但是对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形式进行适当调整。
招标过程中, 允许投标人就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与招标人进行磋商, 达成一致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支付款不宜采用传统的按时计量与支付方式,可采用按比例或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
慎重选择定标方法,目前建筑市场中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承包人较少,不宜采取较大范围的直接抽签或较大范围的票决抽签定标方式。
内容来源于网络
文章只作分享不作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关于买雾化机的事情#
其实一开始并不赞同买雾化机,觉得没什么必要。但后来的一次谈话中,我发现忽略了太太的时间成本和职涯风险,再认真考虑过实操可行性,于是同意在618买一台回家。
既然要买了,就给娃配置好一点的吧。虽然贵了点,但能多方共赢,我觉得还是值的。
大不了下半年勤奋点,把花出去的賺回来[嘻嘻]
其实一开始并不赞同买雾化机,觉得没什么必要。但后来的一次谈话中,我发现忽略了太太的时间成本和职涯风险,再认真考虑过实操可行性,于是同意在618买一台回家。
既然要买了,就给娃配置好一点的吧。虽然贵了点,但能多方共赢,我觉得还是值的。
大不了下半年勤奋点,把花出去的賺回来[嘻嘻]
【9项规定6个严禁!教育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近日
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联合印发了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明确了
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条件
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关于定期
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
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
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并列出了校外培训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的相关行为
教育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维护学生及培训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系统总结以往火灾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九个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有效压实其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在场所设置方面,校外培训场所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在疏散条件方面,安全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等要达到基本条件要求;在消防设施器材方面,细化了灭火器、火灾探测报警器、逃生绳等配备和使用要求。
《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关于定期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并列出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的相关行为,帮助校外培训机构防患于未然,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规定》强调,各地教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不断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九项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审批登记,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
(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四)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三、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
(一)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四)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四、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一)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二)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四)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六、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
(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
(二)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
(三)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一)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二)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九、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二)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五)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六)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https://t.cn/A6Xuna6k
近日
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联合印发了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明确了
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条件
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关于定期
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
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
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并列出了校外培训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的相关行为
教育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维护学生及培训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系统总结以往火灾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九个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有效压实其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在场所设置方面,校外培训场所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在疏散条件方面,安全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等要达到基本条件要求;在消防设施器材方面,细化了灭火器、火灾探测报警器、逃生绳等配备和使用要求。
《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关于定期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并列出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的相关行为,帮助校外培训机构防患于未然,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规定》强调,各地教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不断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九项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审批登记,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
(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四)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三、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
(一)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四)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四、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一)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二)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四)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六、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
(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
(二)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
(三)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一)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二)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九、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二)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五)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六)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https://t.cn/A6Xuna6k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