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消费投诉#【延期不缺席!#2022岳阳君山马拉松推迟举办#】11月4日,2022岳阳·君山最美长江岸线马拉松赛事组委会发布公告,原定于11月13日举办的2022年“岳马”因疫情原因推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已报名缴费成功的参赛选手保留参赛资格,如选手申请退费,可于2022年11月10日17时前通过原报名平台进行退费程序,同时视为放弃本次“岳马”参赛资格。(新湖南)
#执业医师考试[超话]# 唐山、秦皇岛取消二试‼️
决定取消原定于2022年11月12日至13日举行的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二试”。报考人员已缴费用近期将全额退还至原付款账户,考生无需提交退费申请。
唐山考点咨询电话:0315-526298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秦皇岛考点咨询电话:0335-3611764、3633221(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执业医师考试##执业医师#
决定取消原定于2022年11月12日至13日举行的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二试”。报考人员已缴费用近期将全额退还至原付款账户,考生无需提交退费申请。
唐山考点咨询电话:0315-526298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秦皇岛考点咨询电话:0335-3611764、3633221(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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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取母亲50万养老钱打赏女主播#湖南衡阳,一男子将其母亲的50多万元养老金打赏给了女主播,母亲得知后便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已给儿子的这笔巨款。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李老太很早就和丈夫离婚了,年老后,她就和已成家的儿子小周住在一起。然而,由于小周一直没有正经工作,李老太忧虑于自己可能会老无所养,所以在去年8月份时,她就召集儿子和儿媳、孙女一起开了一次家庭会议。
在这次会议中,小周和其妻子对李老太作出承诺,表示会伺候李老太至她百年之后。作为回报,李老太也同意将自己已缴清保费的理财保险单全部交给小周,并将投保人也变更为了小周。
随后,李老太把自己的30万元存款交给儿子,让他给两个孙女购买万能理财保险。
然而,让李老太没料到的是,小周始终沉迷于网络上的花花世界。在这次郑重的家庭会议开完后,小周不仅没有照顾过母亲,还利用投保人的身份将母亲买的保险给退了,之后他取出了50多万元的保险费,肆意挥霍,先是买了不少游戏装备,后来又把生下的钱全部打赏给了一名女主播。
对此,知晓实情的李老太伤心欲绝。为了防止儿子继续退保并转移、挥霍自己的钱,在劝告儿子无果之后,她只能将小周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之前对小周的所有财产赠与。
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李老太和小周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从我们日常生活的角度来说,亲朋好友之间互相给个什么小礼物,朋友困难时资助他一点钱等就是些小事,哪用得着法律的介入?但这种想法是片面的。
其实,上述行为要严格受到《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规定的限制。如果说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因为赠与物发生了纠纷,则该纠纷就要诉诸于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解决。
对此,《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无需对赠与人给予什么回报。只要双方达成了赠与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会生效。
此外,在赠与物还没交到受赠人的手上前,或者赠与人本来答应好要给对方一些东西,然而却因经济困难无法再继续履行赠与的,则他可以单方面撤销这次赠与。
不过,有一般就会有例外。《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此时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被称为“附义务赠与”。
2.李老太和小周之间是无偿赠与还是附义务赠与?
经法院查明,在那晚的会议上李老太和小周之间达成赠与协议的本意,是李老太必须和小周一家人生活在一起,由他们负责照顾李老太。小周答应后,李老太才把保单里的钱全给了小周,并将投保人变更。
从证据形式上讲,虽然李老太没有和小周达成赠与合同的书面协议,但根据双方陈述及李老太提交的保单上来看,根据民事诉讼中“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就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在属性上,该赠与关系属于附义务赠与。此义务就是小周对李老太太负生养死葬的义务。由于李老太已经履行了赠与,所以小周需要按约赡养她。
3.李老太有权撤销赠与
法院查明:在本案的赠与协议达成后,小周离家出走且联系不上,而且背着母亲将已控制保单中的钱全部取出,用在网上肆意挥霍,丝毫没有尽到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对此,《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当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则赠与人可以依法单方面撤销赠与。
因此,本案中的李老太在儿子没实际照顾自己时,就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要求儿子偿还已经挥霍的财物。
只不过,李老太的撤销权也有时间限制。前述663条末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小周未按约履行赠与合同中的附属义务,故判决李老太胜诉:小周需要偿还母亲赠与给自己的全部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场诉讼中,小周的妻子也表示应当撤销对丈夫的赠与,因为她怕小周将这笔巨额财产挥霍一空,导致她们母女三人没有依靠。可以说,小周的行为即表明他不配为人子,更不配为人父!
李老太很早就和丈夫离婚了,年老后,她就和已成家的儿子小周住在一起。然而,由于小周一直没有正经工作,李老太忧虑于自己可能会老无所养,所以在去年8月份时,她就召集儿子和儿媳、孙女一起开了一次家庭会议。
在这次会议中,小周和其妻子对李老太作出承诺,表示会伺候李老太至她百年之后。作为回报,李老太也同意将自己已缴清保费的理财保险单全部交给小周,并将投保人也变更为了小周。
随后,李老太把自己的30万元存款交给儿子,让他给两个孙女购买万能理财保险。
然而,让李老太没料到的是,小周始终沉迷于网络上的花花世界。在这次郑重的家庭会议开完后,小周不仅没有照顾过母亲,还利用投保人的身份将母亲买的保险给退了,之后他取出了50多万元的保险费,肆意挥霍,先是买了不少游戏装备,后来又把生下的钱全部打赏给了一名女主播。
对此,知晓实情的李老太伤心欲绝。为了防止儿子继续退保并转移、挥霍自己的钱,在劝告儿子无果之后,她只能将小周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之前对小周的所有财产赠与。
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李老太和小周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从我们日常生活的角度来说,亲朋好友之间互相给个什么小礼物,朋友困难时资助他一点钱等就是些小事,哪用得着法律的介入?但这种想法是片面的。
其实,上述行为要严格受到《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规定的限制。如果说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因为赠与物发生了纠纷,则该纠纷就要诉诸于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解决。
对此,《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无需对赠与人给予什么回报。只要双方达成了赠与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会生效。
此外,在赠与物还没交到受赠人的手上前,或者赠与人本来答应好要给对方一些东西,然而却因经济困难无法再继续履行赠与的,则他可以单方面撤销这次赠与。
不过,有一般就会有例外。《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此时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被称为“附义务赠与”。
2.李老太和小周之间是无偿赠与还是附义务赠与?
经法院查明,在那晚的会议上李老太和小周之间达成赠与协议的本意,是李老太必须和小周一家人生活在一起,由他们负责照顾李老太。小周答应后,李老太才把保单里的钱全给了小周,并将投保人变更。
从证据形式上讲,虽然李老太没有和小周达成赠与合同的书面协议,但根据双方陈述及李老太提交的保单上来看,根据民事诉讼中“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就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在属性上,该赠与关系属于附义务赠与。此义务就是小周对李老太太负生养死葬的义务。由于李老太已经履行了赠与,所以小周需要按约赡养她。
3.李老太有权撤销赠与
法院查明:在本案的赠与协议达成后,小周离家出走且联系不上,而且背着母亲将已控制保单中的钱全部取出,用在网上肆意挥霍,丝毫没有尽到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对此,《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当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则赠与人可以依法单方面撤销赠与。
因此,本案中的李老太在儿子没实际照顾自己时,就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要求儿子偿还已经挥霍的财物。
只不过,李老太的撤销权也有时间限制。前述663条末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小周未按约履行赠与合同中的附属义务,故判决李老太胜诉:小周需要偿还母亲赠与给自己的全部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场诉讼中,小周的妻子也表示应当撤销对丈夫的赠与,因为她怕小周将这笔巨额财产挥霍一空,导致她们母女三人没有依靠。可以说,小周的行为即表明他不配为人子,更不配为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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