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晴。清晨继续早起,陪伴牛孩子晨读、背默,一番忙碌下来最后开始给自己投食,最近一直处于调理自己的胃,于是吃东西慎之又慎。其实,做个中年大人真的很辛苦,上有老下有小,里里外外都要操持,工作生活都得平衡好,不可以掉链子,所以一直做个婴儿也特别好,总之,不想长大。
今天的微信日历上说:“想要身处未来,未来的每一天。”多年轻的心态啊,很有意思。中国画的精髓,是“留白”。篆刻家也说:“字画疏处可使走马,密处不使透风,常计白以当黑,奇趣乃出。”讲的就是留白的妙处。有时,自由的感觉如同“留白”一样。无论工作多忙碌,也需要留一点时间给自己、给家人,不要让自己陷入到机器般的高速运转中,也许可以让“无画处皆成妙境”。每个人对自由的定义不同,我对自由的感受则非常直接,就是和家人一起度过欢乐的时光。每逢休息,坐而家里的窗口望向花园,就是宁静、幸福,自由仿佛触手可及的瞬间。当然,我也向往有一天能获得真正的时间自由。忙碌只能证明自己有价值。但自由的时光,才是忙碌的真正意义。我一直想说,成年人的自由,不是疲于奔命,而是努力生活,重夺时间的主动权。身为普通人,你未必记得过往,也无法决定未来,可只要活在当下,就别让路程变得黯淡无光。尽量闪耀,哪怕微末,不得皓月,则为萤火! https://t.cn/AigL32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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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新闻# #潍坊身边事# 【幸福餐厅 让孝老成为风尚】
近几年,台头镇围绕农村幸福餐厅建设,大力推进村级养老体系建设,形成了孝老敬亲、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
台头镇北孙村村民孙浩然今年已经82岁了,每天到了饭点,他就来到康养中心吃饭,然后再给自己八十多岁的老伴儿带一份。孙浩然说,子女们工作在外地,老两口吃饭问题就成了子女关心的大问题。自从有了康养中心,不仅解决了老人的吃饭问题,也让子女们安了心。
和北孙村一样,从2017年开始,台头镇围绕农村幸福餐厅建设,大力推进村级养老体系建设,三座楼村、南兵村、小坨村、北台头村等幸福餐厅相继建成投用,一步步的构建起了“居家为基、村为依托、医养结合”的服务体系。幸福餐厅按每人每天10元左右的伙食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午饭+晚饭”2顿就餐服务,有些还按照各村村情,实行分类收费服务,而且食材统一进行配送、加工,确保了饭菜和服务质量。村民们都说,幸福餐厅不仅解决了农村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提升了老年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同样也让孝老敬亲的浓厚氛围传导到周边村居,形成了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
近几年,台头镇围绕农村幸福餐厅建设,大力推进村级养老体系建设,形成了孝老敬亲、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
台头镇北孙村村民孙浩然今年已经82岁了,每天到了饭点,他就来到康养中心吃饭,然后再给自己八十多岁的老伴儿带一份。孙浩然说,子女们工作在外地,老两口吃饭问题就成了子女关心的大问题。自从有了康养中心,不仅解决了老人的吃饭问题,也让子女们安了心。
和北孙村一样,从2017年开始,台头镇围绕农村幸福餐厅建设,大力推进村级养老体系建设,三座楼村、南兵村、小坨村、北台头村等幸福餐厅相继建成投用,一步步的构建起了“居家为基、村为依托、医养结合”的服务体系。幸福餐厅按每人每天10元左右的伙食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午饭+晚饭”2顿就餐服务,有些还按照各村村情,实行分类收费服务,而且食材统一进行配送、加工,确保了饭菜和服务质量。村民们都说,幸福餐厅不仅解决了农村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提升了老年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同样也让孝老敬亲的浓厚氛围传导到周边村居,形成了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
买保险,为什么指定受益人很重要?(下)
指定受益人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我综合了指定受益人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指定受益人为身份的,法律规定区别对待。
三是指定受益人必须清晰,一旦被认定不明,会产生严重后果。
一是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我们知道受益人是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指定的,但并不是投保人想指定谁就指定谁,而是必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例如公司老板为员工投保团意险,如果指定受益人可以不经过员工的同意,那么很可能老板就会指定受益人为公司或者老板自己。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会产生受益人不会顾及被保险人生死的道德风险出现。
所以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不仅是投保人的行为,也是被保险人的行为。法律称之为“被保险人的实质指定权。”简单说,就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指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二是指定受益人为身份的,法律规定区别对待。
「1分52秒处」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指定受益人写的不是名字,而是称谓,例如“配偶、子女”等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上期讲到的前妻李四与现任妻子王五之间争夺保险理赔金的案例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在保单中指定的受益人“配偶”,究竟是指在投保时的配偶还是出险时的配偶。
我们查询了2015年12月之前的法院案例,判归属前妻或者判归属现任妻子的情况都有。那么在201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这个问题予以了统一。
法律这样规定,“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丈夫张三是给自己投保,指定受益人为“配偶”。
那么张三去世时的妻子也就是现任妻子王五为受益人。但如果张三当年投保的时候是前妻李四为张三投保,指定受益人为“配偶”。那么张三去世时,则是前妻李四为受益人而不是现任妻子王五。
法律这样的规定,其实是综合考虑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投保障资金安全意以及利益。试想丈夫为自己投保,在去世的时候一定是希望现在的家人获利,而不是已经离婚的前妻。而前妻之前为丈夫投保,保费都是前妻缴纳的,特别是期缴的情况下。如果最终获利的是丈夫的现任妻子,那么显然跟投保人的初衷以及权利义务不相符的。
但是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同时指定了身份跟名字,如果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身份发生了变化,那么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也就是说如果前妻李四为丈夫张三投保,受益人写的是“配偶李四”而不是“配偶”或者“李四”。
三是指定受益人必须清晰。
「4分36秒处」
当张三去世的时候现任的配偶是王五,并不是李四。也就是“配偶”的身份发生了变化。
这时法律规定写“配偶李四”这样的指定方式视为没有指定。那么保险金就变成了张三的遗产,由现任妻子王五继承。这时就会出现前妻交保费但是现任妻子获利的情况。所以我们在投保时应投保注意。
还有一个常见的情形是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样的约定被司法界认为视作是没有约定受益人。但在2015年12月1日司法解释三实施后,这样的约定视为受益人明确。
这种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有受益权,没有继承权。因此不会发生遗产继承先用于还债以及交税的问题。但是,不建议这样的指定方式。
因为受益人可能人数众多,那么在理赔的时候就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很多证明,甚至有可能需要全部受益人到场才能获取保险金。增加自己以及保险公司的工作量很审查难度。
所以,在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不仅要指定受益人,更要正确、清晰地指定受益人。真正将保险避险进行合理债务和税务安排、财产保障的功能发挥到极限。
以上就是周毅律师对人寿保险正确指定和填写受益人的观点,供你参考!
指定受益人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我综合了指定受益人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指定受益人为身份的,法律规定区别对待。
三是指定受益人必须清晰,一旦被认定不明,会产生严重后果。
一是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我们知道受益人是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指定的,但并不是投保人想指定谁就指定谁,而是必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例如公司老板为员工投保团意险,如果指定受益人可以不经过员工的同意,那么很可能老板就会指定受益人为公司或者老板自己。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会产生受益人不会顾及被保险人生死的道德风险出现。
所以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不仅是投保人的行为,也是被保险人的行为。法律称之为“被保险人的实质指定权。”简单说,就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指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二是指定受益人为身份的,法律规定区别对待。
「1分52秒处」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指定受益人写的不是名字,而是称谓,例如“配偶、子女”等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上期讲到的前妻李四与现任妻子王五之间争夺保险理赔金的案例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在保单中指定的受益人“配偶”,究竟是指在投保时的配偶还是出险时的配偶。
我们查询了2015年12月之前的法院案例,判归属前妻或者判归属现任妻子的情况都有。那么在201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这个问题予以了统一。
法律这样规定,“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丈夫张三是给自己投保,指定受益人为“配偶”。
那么张三去世时的妻子也就是现任妻子王五为受益人。但如果张三当年投保的时候是前妻李四为张三投保,指定受益人为“配偶”。那么张三去世时,则是前妻李四为受益人而不是现任妻子王五。
法律这样的规定,其实是综合考虑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投保障资金安全意以及利益。试想丈夫为自己投保,在去世的时候一定是希望现在的家人获利,而不是已经离婚的前妻。而前妻之前为丈夫投保,保费都是前妻缴纳的,特别是期缴的情况下。如果最终获利的是丈夫的现任妻子,那么显然跟投保人的初衷以及权利义务不相符的。
但是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同时指定了身份跟名字,如果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身份发生了变化,那么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也就是说如果前妻李四为丈夫张三投保,受益人写的是“配偶李四”而不是“配偶”或者“李四”。
三是指定受益人必须清晰。
「4分36秒处」
当张三去世的时候现任的配偶是王五,并不是李四。也就是“配偶”的身份发生了变化。
这时法律规定写“配偶李四”这样的指定方式视为没有指定。那么保险金就变成了张三的遗产,由现任妻子王五继承。这时就会出现前妻交保费但是现任妻子获利的情况。所以我们在投保时应投保注意。
还有一个常见的情形是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样的约定被司法界认为视作是没有约定受益人。但在2015年12月1日司法解释三实施后,这样的约定视为受益人明确。
这种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有受益权,没有继承权。因此不会发生遗产继承先用于还债以及交税的问题。但是,不建议这样的指定方式。
因为受益人可能人数众多,那么在理赔的时候就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很多证明,甚至有可能需要全部受益人到场才能获取保险金。增加自己以及保险公司的工作量很审查难度。
所以,在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不仅要指定受益人,更要正确、清晰地指定受益人。真正将保险避险进行合理债务和税务安排、财产保障的功能发挥到极限。
以上就是周毅律师对人寿保险正确指定和填写受益人的观点,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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