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证据被法院否定,云梦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湛海涛和审计局副局长杨俊明等5人获判无罪
2008年8月10日,湖北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北富思特集团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面积为1229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湖北富思特集团。2012年6月,富思特集团将此土地分割为4290.6平方米和8008.5平方米两块土地,同年8月,富思特集团将4290.6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魏国先,魏国先支付湖北富思特集团380万元。云梦县国土局纪检组长谌海涛在未查阅该宗地地籍档案的情况下,为该宗地办理了云国用(2012)第12104号土地使用权证。魏国先挂靠九星阳光实业公司名下,以九星广场一期项目对这宗土地进行了开发。
2014年初,为迎接上级用地检查,云梦县土地局自查时发现该宗地变更用地性质为住宅,土地利用审批表注明该宗地“只能融资、不得开发”,且该宗地的出让金未缴清,决定重新走收储和招拍挂程序完善手续,并指定谌海涛和云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主任高华清具体落实。2014年12月17日,云梦县国土资源局注销该宗地的云国用(2012)第12104号土地使用权证。因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宗地的价格认证意见3175.4万元过高,根据2014年10月31日、12月22日云梦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2号、3号会议纪要的精神,收购补偿需以审计局审计结论为认定依据,谌海涛、高华清遂要求云梦县审计局副局长杨俊明对该宗地的价格认证意见书进行审计,作为收购依据。后因云梦县审计局依法不能直接对物价认证意见进行审计,但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杨俊明、谌海涛、高华清遂协调要求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汪贵卿对该宗地收购补偿进行审计。汪贵卿对该宗地附属物及投资的初步审计意见为400余万元,谌海涛、高华清认为审计价格过低,要求汪贵卿、杨俊明将相邻地块的箱涵列入该宗地的审计,以提高该宗地的收购价,来达到魏国先竞拍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基本一致的目的。在魏国先的配合下,汪贵卿按要求出具了鄂精诚专审字(2015)006号审计报告,将相邻地块的箱涵列入12104地块的审计,审计价值为8433840元。2015年2月28日,杨俊明签发了云审投发[2015]3号文件“云梦县审计局关于城关镇肖胡路云国用(2012)第12104号和南环路以北、吴禄贞路以北宗地云国用(2012)第12059号附属物及投资项目价格认证核查情况的报告”,文件载明核查与评估情况:云国用(2012)第12104号地块附属物及投资项目核查评估价4017840元,其中箱涵工程长140米,评估价值3360000元;道路工程136米,评估价值188000元;院墙工程200.69米,评估价值69840元,土方回填33333.33立方米,评估价值400000元;土地取得成本3800000元,合计4017840元;云国用(2012)第12059号地块附属物及投资项目核查评估价暂认定4416000元(只认定了其中箱涵工程长184米,评估价值4416000元),上述2宗地块上附属物及投资项目(其中河流箱涵属2宗地块公共部分,此次核查评估暂列肖胡路计值),此次核查价值为8433840元。该文件核查价值最终作为该宗地的收购补偿款额的主要认定依据。
2015年2月17日,云梦县土地收储中心对该宗地进行公开拍卖。谌海涛、高华清要求魏国先参加竞拍,答应解决魏国先的竞拍资金,减少其再出资。2015年3月9日,魏国先缴纳200万元保证金参加竞拍,以990万元拍得该宗地。2015年4月1日,云梦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根据收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审计核查意见,同意拨付该宗地的收购补偿870万元,2015年5月27日,云梦县财政局从云梦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财政账户拨付790万元到云梦县财政局土地出让金账户,抵缴魏国先的土地出让金,余下80万元拨付到魏国先个人账户。
2015年6月至8月,云梦县检察院先后对高华清、魏国先、杨俊明、谌海涛、汪贵卿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8)119号起诉书指控谌海涛、杨俊明、高华清、汪贵卿、魏国先犯滥用职权罪,向云梦县法院提起公诉。
云梦县检察院指控谌海涛、杨俊明、高华清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随意加大地块收购补偿,在汪贵卿、魏国先的配合下,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局核查文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591640元。云梦县检察院提交的证实证据是,2017年3月10日,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无书面委托材料),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大成评报字【2016】第63号湖北富思特集团位于云梦县城关镇肖胡路和南环路与吴禄贞路之间南门河改造箱涵、道路及院墙工程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资产评估明细表载明:南门河改造箱涵工程长324米,评估价值7850520元;道路工程136米,评估价值188000元;院墙工程200.69米,评估价值69840元,合计8108360元。
云梦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提交的证实证据是,2017年3月10日,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无书面委托材料),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大成评报字【2017】第63号湖北九星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云梦县城关镇肖胡路和南环路与吴禄贞路之间(2012)第12104号地块土地收购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资产评估明细表载明:(2012)第12104号地块箱涵工程长140米,评估价值3360000元;道路工程136米,评估价值188000元;院墙工程200.69米,评估价值69840元,土方回填33333.33立方米,评估价值400000元;土地取得成本3800000元,合计7817840元。
云梦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大成评报字【2016】第63号报告书表明云国用(2012)第12104号地块土地补偿价值评估价值8108360元中却包含有12059号地块的箱涵成本,且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没有委托方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2017年3月10日就涉案地块出具了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大成评报字【2016】第63号报告书及鄂大成评报字【2017】第63号报告书二份不同的评估报告,故公诉机关提供的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大成评报字【2016】第63号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证明犯罪需要的确实、充分的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谌海涛、杨俊明、高华清、汪贵卿、魏国先无罪。
2008年8月10日,湖北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北富思特集团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面积为1229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湖北富思特集团。2012年6月,富思特集团将此土地分割为4290.6平方米和8008.5平方米两块土地,同年8月,富思特集团将4290.6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魏国先,魏国先支付湖北富思特集团380万元。云梦县国土局纪检组长谌海涛在未查阅该宗地地籍档案的情况下,为该宗地办理了云国用(2012)第12104号土地使用权证。魏国先挂靠九星阳光实业公司名下,以九星广场一期项目对这宗土地进行了开发。
2014年初,为迎接上级用地检查,云梦县土地局自查时发现该宗地变更用地性质为住宅,土地利用审批表注明该宗地“只能融资、不得开发”,且该宗地的出让金未缴清,决定重新走收储和招拍挂程序完善手续,并指定谌海涛和云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主任高华清具体落实。2014年12月17日,云梦县国土资源局注销该宗地的云国用(2012)第12104号土地使用权证。因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宗地的价格认证意见3175.4万元过高,根据2014年10月31日、12月22日云梦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2号、3号会议纪要的精神,收购补偿需以审计局审计结论为认定依据,谌海涛、高华清遂要求云梦县审计局副局长杨俊明对该宗地的价格认证意见书进行审计,作为收购依据。后因云梦县审计局依法不能直接对物价认证意见进行审计,但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杨俊明、谌海涛、高华清遂协调要求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汪贵卿对该宗地收购补偿进行审计。汪贵卿对该宗地附属物及投资的初步审计意见为400余万元,谌海涛、高华清认为审计价格过低,要求汪贵卿、杨俊明将相邻地块的箱涵列入该宗地的审计,以提高该宗地的收购价,来达到魏国先竞拍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基本一致的目的。在魏国先的配合下,汪贵卿按要求出具了鄂精诚专审字(2015)006号审计报告,将相邻地块的箱涵列入12104地块的审计,审计价值为8433840元。2015年2月28日,杨俊明签发了云审投发[2015]3号文件“云梦县审计局关于城关镇肖胡路云国用(2012)第12104号和南环路以北、吴禄贞路以北宗地云国用(2012)第12059号附属物及投资项目价格认证核查情况的报告”,文件载明核查与评估情况:云国用(2012)第12104号地块附属物及投资项目核查评估价4017840元,其中箱涵工程长140米,评估价值3360000元;道路工程136米,评估价值188000元;院墙工程200.69米,评估价值69840元,土方回填33333.33立方米,评估价值400000元;土地取得成本3800000元,合计4017840元;云国用(2012)第12059号地块附属物及投资项目核查评估价暂认定4416000元(只认定了其中箱涵工程长184米,评估价值4416000元),上述2宗地块上附属物及投资项目(其中河流箱涵属2宗地块公共部分,此次核查评估暂列肖胡路计值),此次核查价值为8433840元。该文件核查价值最终作为该宗地的收购补偿款额的主要认定依据。
2015年2月17日,云梦县土地收储中心对该宗地进行公开拍卖。谌海涛、高华清要求魏国先参加竞拍,答应解决魏国先的竞拍资金,减少其再出资。2015年3月9日,魏国先缴纳200万元保证金参加竞拍,以990万元拍得该宗地。2015年4月1日,云梦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根据收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审计核查意见,同意拨付该宗地的收购补偿870万元,2015年5月27日,云梦县财政局从云梦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财政账户拨付790万元到云梦县财政局土地出让金账户,抵缴魏国先的土地出让金,余下80万元拨付到魏国先个人账户。
2015年6月至8月,云梦县检察院先后对高华清、魏国先、杨俊明、谌海涛、汪贵卿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8)119号起诉书指控谌海涛、杨俊明、高华清、汪贵卿、魏国先犯滥用职权罪,向云梦县法院提起公诉。
云梦县检察院指控谌海涛、杨俊明、高华清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随意加大地块收购补偿,在汪贵卿、魏国先的配合下,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局核查文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591640元。云梦县检察院提交的证实证据是,2017年3月10日,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无书面委托材料),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大成评报字【2016】第63号湖北富思特集团位于云梦县城关镇肖胡路和南环路与吴禄贞路之间南门河改造箱涵、道路及院墙工程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资产评估明细表载明:南门河改造箱涵工程长324米,评估价值7850520元;道路工程136米,评估价值188000元;院墙工程200.69米,评估价值69840元,合计8108360元。
云梦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提交的证实证据是,2017年3月10日,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无书面委托材料),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大成评报字【2017】第63号湖北九星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云梦县城关镇肖胡路和南环路与吴禄贞路之间(2012)第12104号地块土地收购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资产评估明细表载明:(2012)第12104号地块箱涵工程长140米,评估价值3360000元;道路工程136米,评估价值188000元;院墙工程200.69米,评估价值69840元,土方回填33333.33立方米,评估价值400000元;土地取得成本3800000元,合计7817840元。
云梦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大成评报字【2016】第63号报告书表明云国用(2012)第12104号地块土地补偿价值评估价值8108360元中却包含有12059号地块的箱涵成本,且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没有委托方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2017年3月10日就涉案地块出具了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大成评报字【2016】第63号报告书及鄂大成评报字【2017】第63号报告书二份不同的评估报告,故公诉机关提供的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大成评报字【2016】第63号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证明犯罪需要的确实、充分的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谌海涛、杨俊明、高华清、汪贵卿、魏国先无罪。
#山东辟谣##微博辟谣#【“持刀冲卡”男子为何只罚款100元?警方回应!】近日,一则“男子为儿子买奶粉持刀冲卡”的消息引发关注。11月1日,河北保定市白沟新城公安发布通报:
(图一)
11月3日上午,该男子的母亲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天实为男子从白沟新城送奶粉回家。
由于当地疫情原因,儿子被封控在市区,而村里也不让进出,只能在村里自由流动。“正好前两天,家里奶粉吃完了,一点儿也没有了,给孩子喂什么也不吃。儿媳一说他着急呗,就开车买了奶粉,又把城里家中还有的一罐奶粉,包括切菜刀、篮子什么的都拉了回来。”
刘女士表示,儿子回家半小时后被警方带走,当晚被家人接回,第二天上午派出所还上门送了两罐奶粉。“其实那天他也不是故意的,主要是给孩子送奶粉,一着急就冲卡了。”刘女士称,冲卡确实是不对,儿子本人也意识到了错误,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表示接受,也感谢广大的网友的关心。
警方辟谣:该男子并未拘留
针对一些网友的说法,11月1日,@白沟新城公安网络发言人 在微博上辟谣,持刀闯卡男子并未被警方拘留,并贴出通报原文。
(图二)
对于警方传唤及100元罚款的处罚,微博认证为“保定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处处长”的@民警小唐 表示:
持刀闯卡不能纵容,所以民警拦截传唤,于法有据。为了孩子出此下策,情理上可以理解,所以从宽处罚,罚款一百元、认错回家。相关部门帮着买了奶粉,当地警方也会跟进提供帮助。
(图三)
律师:处罚兼顾了法理与人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国清律师表示,本案中,单纯考虑男子持刀驾车闯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是因为其闯卡目的是为孩子送奶粉,情况特殊,当地警方仅做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这一处罚决定兼顾了法理与人情。
此外,强行闯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图一)
11月3日上午,该男子的母亲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天实为男子从白沟新城送奶粉回家。
由于当地疫情原因,儿子被封控在市区,而村里也不让进出,只能在村里自由流动。“正好前两天,家里奶粉吃完了,一点儿也没有了,给孩子喂什么也不吃。儿媳一说他着急呗,就开车买了奶粉,又把城里家中还有的一罐奶粉,包括切菜刀、篮子什么的都拉了回来。”
刘女士表示,儿子回家半小时后被警方带走,当晚被家人接回,第二天上午派出所还上门送了两罐奶粉。“其实那天他也不是故意的,主要是给孩子送奶粉,一着急就冲卡了。”刘女士称,冲卡确实是不对,儿子本人也意识到了错误,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表示接受,也感谢广大的网友的关心。
警方辟谣:该男子并未拘留
针对一些网友的说法,11月1日,@白沟新城公安网络发言人 在微博上辟谣,持刀闯卡男子并未被警方拘留,并贴出通报原文。
(图二)
对于警方传唤及100元罚款的处罚,微博认证为“保定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处处长”的@民警小唐 表示:
持刀闯卡不能纵容,所以民警拦截传唤,于法有据。为了孩子出此下策,情理上可以理解,所以从宽处罚,罚款一百元、认错回家。相关部门帮着买了奶粉,当地警方也会跟进提供帮助。
(图三)
律师:处罚兼顾了法理与人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国清律师表示,本案中,单纯考虑男子持刀驾车闯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是因为其闯卡目的是为孩子送奶粉,情况特殊,当地警方仅做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这一处罚决定兼顾了法理与人情。
此外,强行闯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我可以笑着给你一个台阶下,✋✋也可以反手给你一个大嘴巴子这年头还有人赖账都这么理直气壮的吗???
一天拖着一天的过,拉黑、删除好友,一副老赖行径………
起诉前注意这五点,很重要!
对方还没有拉黑联系方式,失联玩消失时,尽早拿到对方的身份信息。
保持好录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
料。
起诉前一定要注意起诉时效只有三年,不要过期了。
如果欠款金额较大,申请财产保全,以免对方转移财产。
一般起诉前,原告就被告原则,优先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网上立案流程放下面了
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一“实名认证”一选
择“户籍省在地法院”
点:“我要立案”一“审判立案”一“不愿意”一
“审判立案”一“为自己申请”
找到:“所在城市”一“管辖法院”一“民事审”
四提交:起诉材料、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据材料、诉
状等
提交后等待法院审核,审核完毕后会让你缴纳诉讼
费,到此立案完成!
执行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告诉我
#情感[超话]#
一天拖着一天的过,拉黑、删除好友,一副老赖行径………
起诉前注意这五点,很重要!
对方还没有拉黑联系方式,失联玩消失时,尽早拿到对方的身份信息。
保持好录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
料。
起诉前一定要注意起诉时效只有三年,不要过期了。
如果欠款金额较大,申请财产保全,以免对方转移财产。
一般起诉前,原告就被告原则,优先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网上立案流程放下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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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立案”一“为自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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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起诉材料、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据材料、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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