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 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120只~~袋鼠医生 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120只~~金士达医用外科口罩~~unifree 离开我就别安慰我,要知道每一次缝补也会遭遇穿刺的痛。有时候,那个人就在你身边。只是你不知道他的存在,因为错误的人挡住了你的视线。回忆,很美,却很伤;回忆,只是回不到过去的记忆。[舔屏][污][炸鸡腿]
北京,男子坐黑出租车时睡着,醒来后司机未要钱就让他下车,并立即开走。之后,男子发现自己包里的两部手机、22张外币等物品丢失。事后,警方在司机处找到上述物品。法院一审判决司机构成盗窃罪。司机不服,认为这些东西是从男子包里掉出来的,他是捡东西,不是盗窃,上诉到中院,要求改判自己无罪。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凌晨2点多,男子毕某喝完酒以后,和朋友一起打了辆黑车回家。毕某坐在副驾驶,把手提包放在自己左手边。
途中,朋友先下车,毕某也跟着下车和朋友打了个招呼才上车。车辆起步后,他还拿手机给朋友发了个短信,之后又把手机放进包里。
过了会,毕某在车上睡着了。到地方以后,黑车司机阚某把毕某叫醒。毕某迷迷糊糊醒来,拿着手提包就下了车。阚某没问他要车费,就立即把车开走。
毕某到小区门口,发现包里的2部手机不见了,借用保安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结果一部是关机状态,一部接通以后被关机。于是,毕某报警。
十几天后,警方将阚某抓获。事后,在阚某住处查获毕某丢失的两部手机(1部苹果手机,价值6838元,一部华为保时捷限量版手机,价值8110元),充电宝一部(价值120元),外币22张(折合人民币10612元),发还给了毕某。
报案时,毕某讲自己睡着时,手提包拉链是关闭的。下车时,拉链也是拉着的。
阚某则给警方讲,到地方以后,他叫了几声,毕某都没醒。他就下车,拉开副驾驶门,把毕某叫醒拽下车。毕某问他手提包在哪儿,阚某发现在中间扶手上,东西都掉在后排地上了。于是,他把其中一些东西捡起来,放回了包里。但是手机和一些像票据的东西他没捡,想着要是毕某没发现,他就据为己有了。之后,他把手提包递给毕某,问毕某要车费,毕某没给。他想着反正毕某还有东西在车上,他就把车开走了。走了十几分钟,掉在后排的手机响了,他就停车过去把手机关机。
法院一审认为,阚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他思域牌小汽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阚某不服,认为自己没偷东西,东西是从毕某包里掉出来的,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就算东西是自己从毕某包里掉出来的,阚某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阚某是捡到毕某的遗失物,拒不归还,会构成侵占罪。
而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一个是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时间控制的原因。
其中第一个区别,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
盗窃罪是在涉案财物还没有脱离被害人占有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也就是说,物品还没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行为人就已经产生了贪念,想把财物据为己有。之也正是在这种非法占有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才会继续实施盗窃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在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占有以后才产生的。也就是说,财物是先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行为人后产生据为己有的故意。
第二个区别,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的原因。
盗窃罪里,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占有,是由于行为人积极的窃取行为。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才会使财脱离被害人的占有。
而侵占罪里,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占有,要么是由于被害人的自主行为,比如说将财物交给他人保管。要么是由于被害人的疏忽,比如说遗忘。总之,不管什么原因,都与行为人的积极行为无关。
所以,如果是行为人积极采取了一定的行为,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变更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则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反之,如果被害人的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行为人只是在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以后,才发现物品,并据为己有,则行为人构成的是侵占罪。
这个案件里,阚某在毕某下车时,就已经发现毕某的财物还在车上。此时,从社会观念上,毕某的手机仍然是在毕某的占有下。毕某询问包呢,阚某在帮忙捡的过程中,故意不捡手机、外币等物品,已经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后,他不但不提醒毕某,反而为了避免毕某发现,不要车费就开车离开。这是一种积极的使毕某财物脱离毕某占有的行为。
毕某下车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现手机等物品丢失,立即拨打手机,阚某听到以后,不但不接听,反而将手机关机后据为己有。
这一系列显示,阚某在物品没有脱离毕某控制时,就已经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正是在这种故意的驱使下,又实施了驾车逃离、毕某拨打电话时关机等一系列使物品脱离毕某控制的积极行为。因此,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阚某的辩解不成立,裁定驳回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凌晨2点多,男子毕某喝完酒以后,和朋友一起打了辆黑车回家。毕某坐在副驾驶,把手提包放在自己左手边。
途中,朋友先下车,毕某也跟着下车和朋友打了个招呼才上车。车辆起步后,他还拿手机给朋友发了个短信,之后又把手机放进包里。
过了会,毕某在车上睡着了。到地方以后,黑车司机阚某把毕某叫醒。毕某迷迷糊糊醒来,拿着手提包就下了车。阚某没问他要车费,就立即把车开走。
毕某到小区门口,发现包里的2部手机不见了,借用保安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结果一部是关机状态,一部接通以后被关机。于是,毕某报警。
十几天后,警方将阚某抓获。事后,在阚某住处查获毕某丢失的两部手机(1部苹果手机,价值6838元,一部华为保时捷限量版手机,价值8110元),充电宝一部(价值120元),外币22张(折合人民币10612元),发还给了毕某。
报案时,毕某讲自己睡着时,手提包拉链是关闭的。下车时,拉链也是拉着的。
阚某则给警方讲,到地方以后,他叫了几声,毕某都没醒。他就下车,拉开副驾驶门,把毕某叫醒拽下车。毕某问他手提包在哪儿,阚某发现在中间扶手上,东西都掉在后排地上了。于是,他把其中一些东西捡起来,放回了包里。但是手机和一些像票据的东西他没捡,想着要是毕某没发现,他就据为己有了。之后,他把手提包递给毕某,问毕某要车费,毕某没给。他想着反正毕某还有东西在车上,他就把车开走了。走了十几分钟,掉在后排的手机响了,他就停车过去把手机关机。
法院一审认为,阚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他思域牌小汽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阚某不服,认为自己没偷东西,东西是从毕某包里掉出来的,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就算东西是自己从毕某包里掉出来的,阚某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阚某是捡到毕某的遗失物,拒不归还,会构成侵占罪。
而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一个是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时间控制的原因。
其中第一个区别,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
盗窃罪是在涉案财物还没有脱离被害人占有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也就是说,物品还没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行为人就已经产生了贪念,想把财物据为己有。之也正是在这种非法占有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才会继续实施盗窃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在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占有以后才产生的。也就是说,财物是先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行为人后产生据为己有的故意。
第二个区别,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的原因。
盗窃罪里,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占有,是由于行为人积极的窃取行为。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才会使财脱离被害人的占有。
而侵占罪里,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占有,要么是由于被害人的自主行为,比如说将财物交给他人保管。要么是由于被害人的疏忽,比如说遗忘。总之,不管什么原因,都与行为人的积极行为无关。
所以,如果是行为人积极采取了一定的行为,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变更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则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反之,如果被害人的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行为人只是在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以后,才发现物品,并据为己有,则行为人构成的是侵占罪。
这个案件里,阚某在毕某下车时,就已经发现毕某的财物还在车上。此时,从社会观念上,毕某的手机仍然是在毕某的占有下。毕某询问包呢,阚某在帮忙捡的过程中,故意不捡手机、外币等物品,已经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后,他不但不提醒毕某,反而为了避免毕某发现,不要车费就开车离开。这是一种积极的使毕某财物脱离毕某占有的行为。
毕某下车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现手机等物品丢失,立即拨打手机,阚某听到以后,不但不接听,反而将手机关机后据为己有。
这一系列显示,阚某在物品没有脱离毕某控制时,就已经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正是在这种故意的驱使下,又实施了驾车逃离、毕某拨打电话时关机等一系列使物品脱离毕某控制的积极行为。因此,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阚某的辩解不成立,裁定驳回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
1951年10月,一位穿着破旧的中年妇女,畏手畏脚地走进了广州文德路的一家古董店,她谨慎小心地从她的布袋里拿出一块黑乎乎的东西给店主看,但店主看都没看,就说不收,中年妇女满脸失望,正在她走出店门时,突然有人叫住了她,跟她说道:“你这东西,我要了!”。
中年妇女停下来,脸上带着吃惊又有点激动的表情,她看着叫住她的人说道:“你真的确定要吗?”。
“是的,我确定!”,要购买中年妇女东西的人是一位穿着西装戴着眼镜的年轻人。他顿了顿,接着跟中年妇女说道:“160块卖不卖?”
中年妇女一听这数字,差点激动地摔了个跟头,要知道,160块在1951年时已经不少了,对于她来说也相当于巨款,她语无伦次地点头跟年轻人说道:“卖卖卖!”说着就马上把布袋里的那块长方形状的黑乎乎的东西塞到了年轻人手里,然后快速地将年轻人手中的钱抽了去,快速地跑开了,途中还因为跑的太快,跑掉了一只鞋。
年轻人看着中年妇女远去有些滑稽的身影,不由笑了起来,过了一会,才转身离开了那家古董店,拿着从妇女手中买到的东西走回了家。
这名年轻人就是商承祚,广东番禺人,他是一位考古学家,同时还是书法家、金石篆刻家等,他花160块从妇女手中买下的东西,正是广东有名的三大名砚之一“端石千金猴王砚”。
此砚是清朝光绪年间,在开发大西洞时,由两广总督张之洞的顾问何氏请的名匠制作而成的,当时这位名匠一共刻了三方砚台,分别是:千金猴王砚、松鹤砚以及鱼脑冻碎石砚,这三方砚台也就是被后世所称的三大名砚。
而千金猴王砚位于这三大名砚之首。
此砚台的长有17.6厘米,厚2.7厘米,砚台的左侧刻着“郭兰祥作砚项信南刻字”,右侧刻着“光绪壬辰禺山何氏闲叟珍藏”,字体均为隶书。
整个砚台的质地温润细腻,宛如婴儿肌肤娇嫩,石质上的颜色非常丰富,在砚堂内有一大片的石品花纹,花纹形成一只蹲着的一只栩栩如生的猕猴,故取名叫“端石千金猴王砚”。
“端石千金猴王砚”在平常状态下,是通体黑色,并不怎么显眼,砚台上的猴形也看不出,但它的神奇之处就是用湿布轻拭一下,石品的花纹就会立刻清晰地呈现出猕猴的形象来。
也正因为猴王砚的这一奇特之处,让它名声大震,很多人都想得到它,由此让它在很多人的手中辗转过。抗日战争时,猴王砚先是被何氏后代卖给了一位古董商,古董商又将它转手给了汪精卫的妻子陈璧君,接着又被接收大员所掠,最后落到了私人手中。
商承祚在最初见到猴王砚的时候,还是在猴王砚的原主人何蓬洲家中,这个人就是前面提到的张之洞的顾问何氏。所以在那家古董店看到中年妇女拿出的砚台时,商承祚一眼就认出了它。至于它为什么会在中年妇女的手中,这已经无从考证了。
而商承祚花了160块买下猴王砚后,也并没有打算据为己有,而是告知了广东省博物馆的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提款上他家里取猴王砚。
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收到这个消息后,马上就去了商承祚的家中,但是认为商承祚开出的价格太高,当即没有买下,直到过了两年,才再次登门商承祚家中,将这块猴王砚征收。
此次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登门,商承祚还告知了工作人员其他两砚的消息,并在1961年时,陪同广东省博物馆的馆长一起去了何家征购,用120元购得松鹤砚,只是碎石砚却被告知不知所踪。
就这样,千金猴王砚与松鹤砚在商承祚的主导下,最终终于被纳入了博物馆珍藏起来。
在文物收藏界,商承祚是让人非常尊敬的一位长者,他也曾为保护文物,做出很大的贡献,在抗战时期,他冒着战火去了长沙抢救文物,
将那些古文物运到安全的地方,而在长沙抢救的这批古文物中,就有一面非常珍贵的战国时期的古铜镜。
在他生前,他经常说‘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所以他将家中收藏的很多件珍贵的文物都捐赠给了广东省博物馆收藏。在他离世后,他的后人也秉承了他的遗志,给深圳博物馆捐献了多件文物。
据统计,商承祚及他的后人,给国家捐赠的文物共有120件文物,这些文物当中,百分之六十是国家一、二级文物,价值无可估量,而商承祚及其后人,却不要一分一毫的回报。
这份慷慨无私之心,并不是常人能有的!除此之外,商承祚还从保存文物、弘扬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从事整理、诠释和考证的工作,利用古文字、古器物研究古史、整理古籍,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如今“端石猴王千金砚”收藏于广东省博物馆,你还知道哪些名砚的故事呢?
中年妇女停下来,脸上带着吃惊又有点激动的表情,她看着叫住她的人说道:“你真的确定要吗?”。
“是的,我确定!”,要购买中年妇女东西的人是一位穿着西装戴着眼镜的年轻人。他顿了顿,接着跟中年妇女说道:“160块卖不卖?”
中年妇女一听这数字,差点激动地摔了个跟头,要知道,160块在1951年时已经不少了,对于她来说也相当于巨款,她语无伦次地点头跟年轻人说道:“卖卖卖!”说着就马上把布袋里的那块长方形状的黑乎乎的东西塞到了年轻人手里,然后快速地将年轻人手中的钱抽了去,快速地跑开了,途中还因为跑的太快,跑掉了一只鞋。
年轻人看着中年妇女远去有些滑稽的身影,不由笑了起来,过了一会,才转身离开了那家古董店,拿着从妇女手中买到的东西走回了家。
这名年轻人就是商承祚,广东番禺人,他是一位考古学家,同时还是书法家、金石篆刻家等,他花160块从妇女手中买下的东西,正是广东有名的三大名砚之一“端石千金猴王砚”。
此砚是清朝光绪年间,在开发大西洞时,由两广总督张之洞的顾问何氏请的名匠制作而成的,当时这位名匠一共刻了三方砚台,分别是:千金猴王砚、松鹤砚以及鱼脑冻碎石砚,这三方砚台也就是被后世所称的三大名砚。
而千金猴王砚位于这三大名砚之首。
此砚台的长有17.6厘米,厚2.7厘米,砚台的左侧刻着“郭兰祥作砚项信南刻字”,右侧刻着“光绪壬辰禺山何氏闲叟珍藏”,字体均为隶书。
整个砚台的质地温润细腻,宛如婴儿肌肤娇嫩,石质上的颜色非常丰富,在砚堂内有一大片的石品花纹,花纹形成一只蹲着的一只栩栩如生的猕猴,故取名叫“端石千金猴王砚”。
“端石千金猴王砚”在平常状态下,是通体黑色,并不怎么显眼,砚台上的猴形也看不出,但它的神奇之处就是用湿布轻拭一下,石品的花纹就会立刻清晰地呈现出猕猴的形象来。
也正因为猴王砚的这一奇特之处,让它名声大震,很多人都想得到它,由此让它在很多人的手中辗转过。抗日战争时,猴王砚先是被何氏后代卖给了一位古董商,古董商又将它转手给了汪精卫的妻子陈璧君,接着又被接收大员所掠,最后落到了私人手中。
商承祚在最初见到猴王砚的时候,还是在猴王砚的原主人何蓬洲家中,这个人就是前面提到的张之洞的顾问何氏。所以在那家古董店看到中年妇女拿出的砚台时,商承祚一眼就认出了它。至于它为什么会在中年妇女的手中,这已经无从考证了。
而商承祚花了160块买下猴王砚后,也并没有打算据为己有,而是告知了广东省博物馆的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提款上他家里取猴王砚。
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收到这个消息后,马上就去了商承祚的家中,但是认为商承祚开出的价格太高,当即没有买下,直到过了两年,才再次登门商承祚家中,将这块猴王砚征收。
此次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登门,商承祚还告知了工作人员其他两砚的消息,并在1961年时,陪同广东省博物馆的馆长一起去了何家征购,用120元购得松鹤砚,只是碎石砚却被告知不知所踪。
就这样,千金猴王砚与松鹤砚在商承祚的主导下,最终终于被纳入了博物馆珍藏起来。
在文物收藏界,商承祚是让人非常尊敬的一位长者,他也曾为保护文物,做出很大的贡献,在抗战时期,他冒着战火去了长沙抢救文物,
将那些古文物运到安全的地方,而在长沙抢救的这批古文物中,就有一面非常珍贵的战国时期的古铜镜。
在他生前,他经常说‘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所以他将家中收藏的很多件珍贵的文物都捐赠给了广东省博物馆收藏。在他离世后,他的后人也秉承了他的遗志,给深圳博物馆捐献了多件文物。
据统计,商承祚及他的后人,给国家捐赠的文物共有120件文物,这些文物当中,百分之六十是国家一、二级文物,价值无可估量,而商承祚及其后人,却不要一分一毫的回报。
这份慷慨无私之心,并不是常人能有的!除此之外,商承祚还从保存文物、弘扬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从事整理、诠释和考证的工作,利用古文字、古器物研究古史、整理古籍,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如今“端石猴王千金砚”收藏于广东省博物馆,你还知道哪些名砚的故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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