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柱八字命局,八字算命的步骤有哪些?
在中国的传统命理学,算命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与组成部分哦,那么什么是四柱八字命局,八字算命的步骤有哪些?跟随小编一起去深入了解一下吧!先生为大家精心策划了关于八字算命知识的相关文章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什么是四柱八字命局?
其实“四柱”就是“八字”的意思。我们将出生时间排成生辰八字,用天干地支表示,就是八个字,如甲子(年)甲寅(月)甲子(日)甲子(时),每一组干支共两人字,就称为一柱,年月日时一共就是四柱,所以四柱也好,八字也好,只是一个概念称呼而已,别无深意。
阴阳五行的运行原理是八字命理学赖以依倚的根本性法则。蕴含着阴阳五行信息的干支符号,是我们测算五行生克关系的“工具”。而四柱命局就是我们演绎人生万象的“系统”。根据特定的时间状态进行起局、演局,是易学术数预测体系(如四柱命理、梅花易数、奇门遁甲、六壬预测等)的主要途径。奇门经典著作《烟波钓叟赋》云:“若能了达阴阳理,天地都来一掌中。”意思就是,只要明了阴阳五行的运行原理,天地之间无论多么复杂的事情,都可容纳在一掌之局进行推演。这反映了华夏术数中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的全息论观点。
八字算命的步骤有哪些?
八字命理学批命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一,将出生时间的数字记时状态转换成干支记时,即排年月日时四柱(即排八字),简称命。
二,根据起大运法则,起出交脱大运的时间,并排好大运干支,简单称运。
三,从生年开始,逐年排好每一年的干支,简称岁。岁、运、命即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命盘。繁琐一些的还要排出胎元、命宫、小运及各种神杀等,但这些在八字预测系统中不占主导地位。
唯心:XCU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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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四柱八字命局?
其实“四柱”就是“八字”的意思。我们将出生时间排成生辰八字,用天干地支表示,就是八个字,如甲子(年)甲寅(月)甲子(日)甲子(时),每一组干支共两人字,就称为一柱,年月日时一共就是四柱,所以四柱也好,八字也好,只是一个概念称呼而已,别无深意。
阴阳五行的运行原理是八字命理学赖以依倚的根本性法则。蕴含着阴阳五行信息的干支符号,是我们测算五行生克关系的“工具”。而四柱命局就是我们演绎人生万象的“系统”。根据特定的时间状态进行起局、演局,是易学术数预测体系(如四柱命理、梅花易数、奇门遁甲、六壬预测等)的主要途径。奇门经典著作《烟波钓叟赋》云:“若能了达阴阳理,天地都来一掌中。”意思就是,只要明了阴阳五行的运行原理,天地之间无论多么复杂的事情,都可容纳在一掌之局进行推演。这反映了华夏术数中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的全息论观点。
八字算命的步骤有哪些?
八字命理学批命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一,将出生时间的数字记时状态转换成干支记时,即排年月日时四柱(即排八字),简称命。
二,根据起大运法则,起出交脱大运的时间,并排好大运干支,简单称运。
三,从生年开始,逐年排好每一年的干支,简称岁。岁、运、命即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命盘。繁琐一些的还要排出胎元、命宫、小运及各种神杀等,但这些在八字预测系统中不占主导地位。
唯心:XCU3913
夫妻离婚针对房产分割各执己见,律师以法为据助其合理合法分配。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黄晨婕
【导读】 甲以与乙口头约定婚内工资各自支配,认为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乙以无书面约定,提出房屋应分割一半。张盼、黄晨婕律师结合《民法典》认为:房屋应依法分割,首付部分属个人财产;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未还部分属共同债务。双方认可分配原则终达成调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以法为据,改变不利的诉讼氛围,让具体案件的处理工作,回归到正确的方向。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二人结婚(以下简称:第一次结婚),BBBB年BB月BB日,生女儿丙。因甲、乙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CCCC年CC月CC日,甲、乙二人协议离婚,同时,甲、乙二人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很快,甲、乙二人的亲属发现,虽然甲、乙二人还和过去一样携丙共同生活,但是,甲、乙二人已经协议解除了夫妻关系,遂对甲、乙二人进行劝和,在此情形下,甲、乙二人又复婚(以下简称:第二次结婚)。但是,复婚后甲、乙二人依然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双方就感觉到继续维持这种不和谐的婚姻关系,毫无意义,均愿意离婚,但对房屋分割问题,甲、乙二人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为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针对房屋分割问题:
因为,甲在第一次结婚前,由自己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婚后,涉案房屋的还贷一直是甲以自己的工资支付,当前还有10万房贷未还。且甲、乙二人在第一次结婚前后,即多次口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二人各自的工资等收入,由各自独立使用,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至今,甲、乙二人也实际上按此约定处理各自的工资等收入。
所以,甲认为:涉案房屋不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甲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该归甲一人所有。
而乙和乙的律师则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甲所称的约定,仅仅是存在于甲、乙二人之间的口头意思表示,不能作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认定。
因此,涉案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权利。
甲感觉根据乙和乙的律师引用的法律规定,导致自己在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失去了诉讼优势,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依法改变目前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氛围,根据法律规定正确地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针对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我们历来主张当事人能理性对待离婚纠纷,采取“以和为贵”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但是,以和为贵中的“和”字,并不是仅仅以“修复夫妻关系,让夫妻双方重归于好”为单向目标的,这个“和”字,同时还包括婚姻当事人在理性认识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一般情况下,针对婚姻当事人均理性认识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之情形,如果当事人不能做到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就是最有效的必由之路。虽然在此必由之路上,也不排除婚姻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可能,但是实践证明,在此必由之路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深感自己胜券在握,往往是很不利于当事人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
因此,不依法改变乙和乙的律师现在这种自以为胜券在握的心态,要想在本案中,实现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可能性是很小的。
另外,针对法院将来也许会用判决的方式处理本案的可能性而言,甲需要依法改变目前对于自己来说不利的法律走向,这对甲而言更是非常必要的。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不够严谨地理解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不正确的迷失性思维,并形成一定的惯性,这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的现象。
因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完整内容是:
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以:
用严谨的态度理解和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就不仅要正确地理解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我们还要同时注意到: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并不仅仅是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段内容;除了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句话以外,第一款的后面还有第二句话;②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除第一款以外,还有第二款和第三款。
因此,针对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第一款中部分内容的问题: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一部分内容,并据此提出“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权利”的意见,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断章取义、不够完整、不够正确的理解。
完整、正确的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全部三款的内容,我们应当依法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不仅仅只有第一句话。除了这第一句话以外,第一款还有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所以,既然乙和乙的律师认为甲、乙二人之间,不存在“书面约定”的问题,那么,本案就必须按照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应该就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既然必须要“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本案。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回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起来,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存在,就笼统地将涉案房屋草率的推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还应该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第三,在厘出“涉案房屋中还有甲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以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归属的正确理解就应该是:①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应当是甲的个人财产;②除“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以外的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将“与涉案房屋有关的、当前剩余的10万未还房贷”,认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甲、乙二人平等分担。
甲认真地听取、分析和思考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前述全部法律分析意见后,对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表示高度认同。据此,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法庭充分地肯定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代理意见》。乙和乙的律师经过思考也不再坚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二人纠正了自己以前片面的法律认识,就如何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口头约定#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黄晨婕
【导读】 甲以与乙口头约定婚内工资各自支配,认为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乙以无书面约定,提出房屋应分割一半。张盼、黄晨婕律师结合《民法典》认为:房屋应依法分割,首付部分属个人财产;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未还部分属共同债务。双方认可分配原则终达成调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以法为据,改变不利的诉讼氛围,让具体案件的处理工作,回归到正确的方向。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二人结婚(以下简称:第一次结婚),BBBB年BB月BB日,生女儿丙。因甲、乙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CCCC年CC月CC日,甲、乙二人协议离婚,同时,甲、乙二人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很快,甲、乙二人的亲属发现,虽然甲、乙二人还和过去一样携丙共同生活,但是,甲、乙二人已经协议解除了夫妻关系,遂对甲、乙二人进行劝和,在此情形下,甲、乙二人又复婚(以下简称:第二次结婚)。但是,复婚后甲、乙二人依然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双方就感觉到继续维持这种不和谐的婚姻关系,毫无意义,均愿意离婚,但对房屋分割问题,甲、乙二人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为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针对房屋分割问题:
因为,甲在第一次结婚前,由自己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婚后,涉案房屋的还贷一直是甲以自己的工资支付,当前还有10万房贷未还。且甲、乙二人在第一次结婚前后,即多次口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二人各自的工资等收入,由各自独立使用,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至今,甲、乙二人也实际上按此约定处理各自的工资等收入。
所以,甲认为:涉案房屋不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甲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该归甲一人所有。
而乙和乙的律师则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甲所称的约定,仅仅是存在于甲、乙二人之间的口头意思表示,不能作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认定。
因此,涉案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权利。
甲感觉根据乙和乙的律师引用的法律规定,导致自己在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失去了诉讼优势,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依法改变目前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氛围,根据法律规定正确地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针对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我们历来主张当事人能理性对待离婚纠纷,采取“以和为贵”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但是,以和为贵中的“和”字,并不是仅仅以“修复夫妻关系,让夫妻双方重归于好”为单向目标的,这个“和”字,同时还包括婚姻当事人在理性认识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一般情况下,针对婚姻当事人均理性认识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之情形,如果当事人不能做到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就是最有效的必由之路。虽然在此必由之路上,也不排除婚姻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可能,但是实践证明,在此必由之路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深感自己胜券在握,往往是很不利于当事人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
因此,不依法改变乙和乙的律师现在这种自以为胜券在握的心态,要想在本案中,实现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可能性是很小的。
另外,针对法院将来也许会用判决的方式处理本案的可能性而言,甲需要依法改变目前对于自己来说不利的法律走向,这对甲而言更是非常必要的。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不够严谨地理解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不正确的迷失性思维,并形成一定的惯性,这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的现象。
因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完整内容是:
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以:
用严谨的态度理解和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就不仅要正确地理解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我们还要同时注意到: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并不仅仅是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段内容;除了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句话以外,第一款的后面还有第二句话;②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除第一款以外,还有第二款和第三款。
因此,针对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第一款中部分内容的问题: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一部分内容,并据此提出“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权利”的意见,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断章取义、不够完整、不够正确的理解。
完整、正确的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全部三款的内容,我们应当依法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不仅仅只有第一句话。除了这第一句话以外,第一款还有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所以,既然乙和乙的律师认为甲、乙二人之间,不存在“书面约定”的问题,那么,本案就必须按照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应该就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既然必须要“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本案。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回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起来,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存在,就笼统地将涉案房屋草率的推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还应该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第三,在厘出“涉案房屋中还有甲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以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归属的正确理解就应该是:①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应当是甲的个人财产;②除“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以外的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将“与涉案房屋有关的、当前剩余的10万未还房贷”,认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甲、乙二人平等分担。
甲认真地听取、分析和思考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前述全部法律分析意见后,对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表示高度认同。据此,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法庭充分地肯定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代理意见》。乙和乙的律师经过思考也不再坚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二人纠正了自己以前片面的法律认识,就如何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口头约定#
观自在菩萨摩诃萨是什么意思(摩诃萨是什么意思)?
关于观自在菩萨摩诃萨是什么意思,摩诃萨是什么意思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
1、摩诃萨摩诃萨乃摩诃萨陀或摩诃萨埵的简称, 梵语maha^sattva,巴利语maha^satta。
2、maha^,音译为摩诃,意译作大;sattva,音译为萨陀,意译作乃有情、众生之义。
3、一、乃菩萨或大士之通称。
4、谓此大众生系愿大、行大、度众生大,于世间诸众生中为最上,不退其大心,故称摩诃萨陀。
5、(参见大智度论卷五、法华义疏卷二、法华玄赞卷二)二、为释尊于因位修菩萨行时之名。
6、又称萨陀王子。
7、谓过去世有一王,名摩诃罗陀(梵Maha^ -ratha ,意译作大车),勤修善法。
8、有三子,皆相好端正,第一太子名摩诃波那罗(梵Maha^ -pran!a^da ),次子摩诃提婆(梵Maha^deva ),三子摩诃萨陀。
9、一日,三位王子游竹林,见一虎产七子,而七子围绕在母虎周围,饥饿憔悴,身体羸弱,其命将绝,王子们皆心生悲怆之念而离去;然而摩诃萨陀大生悲心,先使二兄返宫,独还林中,至饿虎所,为求无上菩提,而欲舍此秽身,遂自脱衣服置竹枝上,作种种誓已,即委身卧饿虎前。
10、虎畏萨陀慈威之力而不敢食;摩诃萨陀见之,上高处投身于地,时小神以手捧王子,故无损伤;摩诃萨陀复以干竹刺颈,是时大地六种震动,天华乱坠,饿虎见萨埵流血,始渐近,舐血食肉,唯留余骨。
11、此即佛本生谭中,投身喂虎之因缘,虎之七子即后来佛世时之五比丘及舍利弗、目犍连,释尊亦以此功德而超越十一劫。
关于观自在菩萨摩诃萨是什么意思,摩诃萨是什么意思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
1、摩诃萨摩诃萨乃摩诃萨陀或摩诃萨埵的简称, 梵语maha^sattva,巴利语maha^satta。
2、maha^,音译为摩诃,意译作大;sattva,音译为萨陀,意译作乃有情、众生之义。
3、一、乃菩萨或大士之通称。
4、谓此大众生系愿大、行大、度众生大,于世间诸众生中为最上,不退其大心,故称摩诃萨陀。
5、(参见大智度论卷五、法华义疏卷二、法华玄赞卷二)二、为释尊于因位修菩萨行时之名。
6、又称萨陀王子。
7、谓过去世有一王,名摩诃罗陀(梵Maha^ -ratha ,意译作大车),勤修善法。
8、有三子,皆相好端正,第一太子名摩诃波那罗(梵Maha^ -pran!a^da ),次子摩诃提婆(梵Maha^deva ),三子摩诃萨陀。
9、一日,三位王子游竹林,见一虎产七子,而七子围绕在母虎周围,饥饿憔悴,身体羸弱,其命将绝,王子们皆心生悲怆之念而离去;然而摩诃萨陀大生悲心,先使二兄返宫,独还林中,至饿虎所,为求无上菩提,而欲舍此秽身,遂自脱衣服置竹枝上,作种种誓已,即委身卧饿虎前。
10、虎畏萨陀慈威之力而不敢食;摩诃萨陀见之,上高处投身于地,时小神以手捧王子,故无损伤;摩诃萨陀复以干竹刺颈,是时大地六种震动,天华乱坠,饿虎见萨埵流血,始渐近,舐血食肉,唯留余骨。
11、此即佛本生谭中,投身喂虎之因缘,虎之七子即后来佛世时之五比丘及舍利弗、目犍连,释尊亦以此功德而超越十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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