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男子跑到烂尾楼方便,不慎坠楼摔亡。事后,男子家属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合计30万元。法院:该楼盘不是厕所,不赔!
事发当天下午,男子王某与其两名朋友在外面一起散步,行至某一处烂尾楼盘时,王某突然想上厕所,便自己进入烂尾楼中进行方便。
其余二人则继续向前散步,并向王某发送短信让其在方便后快速赶上来。但奇怪的是,二人并没有等到王某,且一整晚也没有收到王某的任何回复消息。两人认为王某可能有急事先行离开,也并未过多追究此事。
直到第二天上午,王某家属见王某整夜未归且电话也无法打通,便开始进行寻找。最终,王某被人发现在烂尾楼盘负一楼层,且已经丧失生命体征。
按照一般人的看法,王某是一名成年人,其能够知晓去烂尾楼上厕所所将面临的风险,基于此,其仍然前往,最终不慎摔死,其责任后果也理应由其本人承担。
但王某的家属并不这样认为,其在事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30万元。
在王某的家属看来,建造与管理烂尾楼的开发商应当对王某死亡结果负责,理由为:烂尾楼周围存在例如小区、学校等人群经常出没的情形,故建造烂尾楼的开发商公司具有管理工地施工现场,避免造成路人损失的义务。
然而在事发现场,烂尾楼盘周围并没有任何遮挡物,且也不存在任何警示标语。故开发商对于过往的路人未能起到任何警示提醒作用,最终酿成王某坠楼而亡的事故发生,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在收到诉状之后,感到着实冤枉,其认为,烂尾楼盘本身就在那里,作为施工现场,其危险性也不言而喻,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难道意识不到其中存在的危险?在哪里方便不好非要跑到楼盘里去?
而且烂尾楼一楼和电梯井之间也用铁皮进行了完全封闭,消除了安全隐患,故也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此外,烂尾楼也并非是厕所,不承担厕所职能,王某擅自进入烂尾楼中方便的行为本就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故综上,王某死亡的结果完全归于其本人的原因,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王某的行为又到底该如何评价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死亡与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商是否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而言,其作为一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备最基本的控制与认识能力,其应当知晓进入尚未竣工的烂尾楼盘中所要面临的风险。
最终的结果却是,王某不但去了还未能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其坠亡意外结果的发生,属于自陷风险,故其本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说到这儿,可能大家还是不太理解什么叫做自陷风险,所谓自陷风险是指,行为人在面对某一项存在能够危及自身安全的风险活动时,其在知晓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为之,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例如日常生活中闯红灯之类的事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一方会因此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而酌情减轻甚至免除肇事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系王某主动进入烂尾楼盘进行方便,其行为本就违背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良俗,开发商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某坠亡的结果也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而且,经鉴定也已经认定王某属于意外坠楼死亡,故院方最终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楼盘是死的,人是活的,王某想要方便,而楼盘并不具备厕所职能,王某依然前往且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也未能保障自身安全,故最终导致的意外坠亡结果的发生,不应由楼盘开发商买单,王某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事发当天下午,男子王某与其两名朋友在外面一起散步,行至某一处烂尾楼盘时,王某突然想上厕所,便自己进入烂尾楼中进行方便。
其余二人则继续向前散步,并向王某发送短信让其在方便后快速赶上来。但奇怪的是,二人并没有等到王某,且一整晚也没有收到王某的任何回复消息。两人认为王某可能有急事先行离开,也并未过多追究此事。
直到第二天上午,王某家属见王某整夜未归且电话也无法打通,便开始进行寻找。最终,王某被人发现在烂尾楼盘负一楼层,且已经丧失生命体征。
按照一般人的看法,王某是一名成年人,其能够知晓去烂尾楼上厕所所将面临的风险,基于此,其仍然前往,最终不慎摔死,其责任后果也理应由其本人承担。
但王某的家属并不这样认为,其在事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30万元。
在王某的家属看来,建造与管理烂尾楼的开发商应当对王某死亡结果负责,理由为:烂尾楼周围存在例如小区、学校等人群经常出没的情形,故建造烂尾楼的开发商公司具有管理工地施工现场,避免造成路人损失的义务。
然而在事发现场,烂尾楼盘周围并没有任何遮挡物,且也不存在任何警示标语。故开发商对于过往的路人未能起到任何警示提醒作用,最终酿成王某坠楼而亡的事故发生,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在收到诉状之后,感到着实冤枉,其认为,烂尾楼盘本身就在那里,作为施工现场,其危险性也不言而喻,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难道意识不到其中存在的危险?在哪里方便不好非要跑到楼盘里去?
而且烂尾楼一楼和电梯井之间也用铁皮进行了完全封闭,消除了安全隐患,故也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此外,烂尾楼也并非是厕所,不承担厕所职能,王某擅自进入烂尾楼中方便的行为本就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故综上,王某死亡的结果完全归于其本人的原因,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王某的行为又到底该如何评价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死亡与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商是否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而言,其作为一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备最基本的控制与认识能力,其应当知晓进入尚未竣工的烂尾楼盘中所要面临的风险。
最终的结果却是,王某不但去了还未能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其坠亡意外结果的发生,属于自陷风险,故其本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说到这儿,可能大家还是不太理解什么叫做自陷风险,所谓自陷风险是指,行为人在面对某一项存在能够危及自身安全的风险活动时,其在知晓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为之,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例如日常生活中闯红灯之类的事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一方会因此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而酌情减轻甚至免除肇事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系王某主动进入烂尾楼盘进行方便,其行为本就违背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良俗,开发商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某坠亡的结果也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而且,经鉴定也已经认定王某属于意外坠楼死亡,故院方最终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楼盘是死的,人是活的,王某想要方便,而楼盘并不具备厕所职能,王某依然前往且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也未能保障自身安全,故最终导致的意外坠亡结果的发生,不应由楼盘开发商买单,王某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河南商丘,一男子跑到烂尾楼方便,不慎坠楼摔亡。事后,男子家属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合计30万元。法院:该楼盘不是厕所,不赔!
事发当天下午,男子王某与其两名朋友在外面一起散步,行至某一处烂尾楼盘时,王某突然想上厕所,便自己进入烂尾楼中进行方便。
其余二人则继续向前散步,并向王某发送短信让其在方便后快速赶上来。但奇怪的是,二人并没有等到王某,且一整晚也没有收到王某的任何回复消息。两人认为王某可能有急事先行离开,也并未过多追究此事。
直到第二天上午,王某家属见王某整夜未归且电话也无法打通,便开始进行寻找。最终,王某被人发现在烂尾楼盘负一楼层,且已经丧失生命体征。
按照一般人的看法,王某是一名成年人,其能够知晓去烂尾楼上厕所所将面临的风险,基于此,其仍然前往,最终不慎摔死,其责任后果也理应由其本人承担。
但王某的家属并不这样认为,其在事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30万元。
在王某的家属看来,建造与管理烂尾楼的开发商应当对王某死亡结果负责,理由为:烂尾楼周围存在例如小区、学校等人群经常出没的情形,故建造烂尾楼的开发商公司具有管理工地施工现场,避免造成路人损失的义务。
然而在事发现场,烂尾楼盘周围并没有任何遮挡物,且也不存在任何警示标语。故开发商对于过往的路人未能起到任何警示提醒作用,最终酿成王某坠楼而亡的事故发生,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在收到诉状之后,感到着实冤枉,其认为,烂尾楼盘本身就在那里,作为施工现场,其危险性也不言而喻,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难道意识不到其中存在的危险?在哪里方便不好非要跑到楼盘里去?
而且烂尾楼一楼和电梯井之间也用铁皮进行了完全封闭,消除了安全隐患,故也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此外,烂尾楼也并非是厕所,不承担厕所职能,王某擅自进入烂尾楼中方便的行为本就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故综上,王某死亡的结果完全归于其本人的原因,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王某的行为又到底该如何评价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死亡与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商是否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而言,其作为一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备最基本的控制与认识能力,其应当知晓进入尚未竣工的烂尾楼盘中所要面临的风险。
最终的结果却是,王某不但去了还未能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其坠亡意外结果的发生,属于自陷风险,故其本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说到这儿,可能大家还是不太理解什么叫做自陷风险,所谓自陷风险是指,行为人在面对某一项存在能够危及自身安全的风险活动时,其在知晓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为之,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例如日常生活中闯红灯之类的事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一方会因此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而酌情减轻甚至免除肇事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系王某主动进入烂尾楼盘进行方便,其行为本就违背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良俗,开发商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某坠亡的结果也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而且,经鉴定也已经认定王某属于意外坠楼死亡,故院方最终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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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下午,男子王某与其两名朋友在外面一起散步,行至某一处烂尾楼盘时,王某突然想上厕所,便自己进入烂尾楼中进行方便。
其余二人则继续向前散步,并向王某发送短信让其在方便后快速赶上来。但奇怪的是,二人并没有等到王某,且一整晚也没有收到王某的任何回复消息。两人认为王某可能有急事先行离开,也并未过多追究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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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人的看法,王某是一名成年人,其能够知晓去烂尾楼上厕所所将面临的风险,基于此,其仍然前往,最终不慎摔死,其责任后果也理应由其本人承担。
但王某的家属并不这样认为,其在事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30万元。
在王某的家属看来,建造与管理烂尾楼的开发商应当对王某死亡结果负责,理由为:烂尾楼周围存在例如小区、学校等人群经常出没的情形,故建造烂尾楼的开发商公司具有管理工地施工现场,避免造成路人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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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烂尾楼也并非是厕所,不承担厕所职能,王某擅自进入烂尾楼中方便的行为本就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故综上,王某死亡的结果完全归于其本人的原因,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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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的结果却是,王某不但去了还未能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其坠亡意外结果的发生,属于自陷风险,故其本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说到这儿,可能大家还是不太理解什么叫做自陷风险,所谓自陷风险是指,行为人在面对某一项存在能够危及自身安全的风险活动时,其在知晓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为之,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例如日常生活中闯红灯之类的事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一方会因此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而酌情减轻甚至免除肇事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系王某主动进入烂尾楼盘进行方便,其行为本就违背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良俗,开发商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某坠亡的结果也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而且,经鉴定也已经认定王某属于意外坠楼死亡,故院方最终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楼盘是死的,人是活的,王某想要方便,而楼盘并不具备厕所职能,王某依然前往且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也未能保障自身安全,故最终导致的意外坠亡结果的发生,不应由楼盘开发商买单,王某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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