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的一位西欧学者是这么评价中国人的。他认为航海是显示中国人心灵手巧的另一侧面。他们有如此能干而富有冒险精神的海员。
远在欧洲救世主降世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人已经普遍航行于印度各海域,并发现了好望角。
他们掌握的航海技术比希腊人和罗马人要多得多。
当欧洲人在接触中国帆船之前,他们采用的船型都是模仿水中鱼类体型的前宽后窄。
而中国人却神奇地模仿在水面浮游的水禽样式,采用的船型是最肥胖处在船尾的前窄后宽。
19世纪末的阿美利加赛艇,也证明了船体最宽截面在船体中后的3%至8%是最为合理的。
在18世纪末的几十年中,西方构筑自由浸水式水密隔舱尚属空想,但当时几乎每本相关著作都提到中国船上使用水密隔舱的情况。
这种技术传播了很久,才在西方被采用。而马可.波罗在1295年就清晰描述了中国船采用这种水密隔舱技术。
中国船舶由于文化和地理因素的影响,船舶建造样式和功用也出现很大的差异。
在顾炎武的《日知录》中就提到,江浙海船,名曰沙船,其船底平阔,沙面可行可停,多适合于近海、内河航行。惟有福建的福船,因底圆面阔,下有三段大木,名曰龙骨,一在近海或者浅沙,龙骨就会陷于沙中,难以航行。
因此,这类船型不适合近海、内陆江湖航行,但却可以经受恶劣天气,抵得住狂风巨浪,远航性能良好,多行走南洋,礁石丛杂的海域。
18世纪,约翰.米尔斯在由澳门出发前往美洲时,就雇佣了中国船匠。欧洲水手对于这些中国船匠制造的中国船舶性能,惊叹不已。他们不需要任何铁器,载重量却可达千吨,性能优良,操纵简单准确,适合长时间的远洋航行。
在明代的永乐年间,中国水军就拥有3800艘舰船。其中有250艘以上的远航宝船,其船上编制人员,最大可达千人,还另外配备3000艘商船作为辅助船。
但随着明朝中后期严格的海禁政策,导致中国的船舶建造和远航的壮观景象烟消云散,也间接导致了明朝后期沿海的倭寇之乱。
很多沿海地区的人,都是以海为田,这种严格的海禁政策,无疑相当于剥夺了人们的日常生计。 https://t.cn/A6oVmJ0t
远在欧洲救世主降世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人已经普遍航行于印度各海域,并发现了好望角。
他们掌握的航海技术比希腊人和罗马人要多得多。
当欧洲人在接触中国帆船之前,他们采用的船型都是模仿水中鱼类体型的前宽后窄。
而中国人却神奇地模仿在水面浮游的水禽样式,采用的船型是最肥胖处在船尾的前窄后宽。
19世纪末的阿美利加赛艇,也证明了船体最宽截面在船体中后的3%至8%是最为合理的。
在18世纪末的几十年中,西方构筑自由浸水式水密隔舱尚属空想,但当时几乎每本相关著作都提到中国船上使用水密隔舱的情况。
这种技术传播了很久,才在西方被采用。而马可.波罗在1295年就清晰描述了中国船采用这种水密隔舱技术。
中国船舶由于文化和地理因素的影响,船舶建造样式和功用也出现很大的差异。
在顾炎武的《日知录》中就提到,江浙海船,名曰沙船,其船底平阔,沙面可行可停,多适合于近海、内河航行。惟有福建的福船,因底圆面阔,下有三段大木,名曰龙骨,一在近海或者浅沙,龙骨就会陷于沙中,难以航行。
因此,这类船型不适合近海、内陆江湖航行,但却可以经受恶劣天气,抵得住狂风巨浪,远航性能良好,多行走南洋,礁石丛杂的海域。
18世纪,约翰.米尔斯在由澳门出发前往美洲时,就雇佣了中国船匠。欧洲水手对于这些中国船匠制造的中国船舶性能,惊叹不已。他们不需要任何铁器,载重量却可达千吨,性能优良,操纵简单准确,适合长时间的远洋航行。
在明代的永乐年间,中国水军就拥有3800艘舰船。其中有250艘以上的远航宝船,其船上编制人员,最大可达千人,还另外配备3000艘商船作为辅助船。
但随着明朝中后期严格的海禁政策,导致中国的船舶建造和远航的壮观景象烟消云散,也间接导致了明朝后期沿海的倭寇之乱。
很多沿海地区的人,都是以海为田,这种严格的海禁政策,无疑相当于剥夺了人们的日常生计。 https://t.cn/A6oVmJ0t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甲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0年6月11日,被告乙公司因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冻结原告银行账户存款1 100 000元,由被告丙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6月15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原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齐商银行等多个银行账号,其中齐商银行账号为原告甲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为保障公司运转,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将中国农业银行足额打满1 100 000元后申请解封其他账户,该账户直至2020年12月10日才被解除查封措施。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涉案合同货款早在2015年与原告项目部施工的工程款进行了抵顶,原告已经不欠被告乙公司任何货款,案件审结后判决本案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乙公司在明知抵顶事项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诉讼并对本案原告银行账号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乙公司错误保全原告银行账户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资金周转损失,严重影响商誉。被告丙公司作为被告乙公司提起保全申请的担保人应当与被告乙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因错误申请诉讼保全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18 035元。2、判令被告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乙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丙公司辩称:本被告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本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并未满足。原告诉求无法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系实际损失,且无法证明经济损失的来源和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诉损失与乙公司申请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1日,乙公司因与郭某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丙公司出具保函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郭某某、甲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 100 000元。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郭某某、甲公司多个银行账号,甲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将中国农业银行的开户账号足额打满1 100 000元后申请解封其他账户,该账户直至2020年12月10日才被解除查封措施。在(2020)鲁xxxx民初xx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主张郭某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经济损失,郭某某、甲公司对货款数额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货款在2015年与乙公司及案外人丁公司对欠郭某某项目部的工程款进行了抵顶,后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以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乙公司提出上诉,郭某某、甲公司提交郭某某与四名案外自然人的电话录音各一份、对账单一份等证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根据被上诉人的证据认定郭某某、甲公司与乙公司及案外人丁公司存在抵顶事实,乙公司所诉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郭某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某、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申请人行使财产保全权利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法官后语
本案为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涉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如果权利行使不当,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保全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和免于当事人受到其他不必要的损害。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然会使被保全的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如果仅以被保全人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的事实作为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无论申请人主观上是何种心理状态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能达到保护被保全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效果,但势必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导致申请人不愿或者不能采用财产保全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制度将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如何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具体规定。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可以在申请人诉讼权利保护、权利滥用限制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进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既避免权利滥用,又维护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自由这一侵权责任法律基点和价值取向。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总体而言,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具体讲,判断保全是否错误可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凡是因权属发生争议而申请保全的,只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请求具有合理性,则不论生效判决结果如何,都不应认为保全申请错误。因为争议的标的物需要保持原状。
第二,凡是保全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则应考虑保全财产数额与生效判决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关系,参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有关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只要保全财产数额不高于生效判决支持的数额百分之三十的,可认为保全不存在错误。
第三,虽然保全数额高于生效判决支持的数额百分之三十的,但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认为保全不存在错误。因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在判断被申请人是否遭受损失时,应适当考虑被保全财产的升值因素。
第四,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应有特殊考虑。例如,被保全人有两套房产,就必须保全两套,否则如果只保全一套,则被申请人处置另一套房产后,法院基于维持被申请人基本生活的需要,依法不能处置保全的那套房产,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损失结果发生的情况下,简单地认为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支持的诉讼请求少于保全财产数额,就认定保全错误,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制度的误读。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应理解为被申请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直接损失。具体考虑如下:
第一,应确定解除保全时被申请人是否遭受了损失。被申请人是否遭受了损失,应客观比较被申请人被采取保全措施时的财产状况与解除保全措施时的财产状况。例如,保全的财产如为房地产,由于近些年来,房地产的价格一直上涨,即使被申请人因为保全不能自由处置其财产,但认定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时应考虑房地产价格上涨因素。
第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赔偿经营利润的主张应慎重对待。利润的取得与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等多种因素有关,而保全错误毕竟不同于一般侵权。凡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如果仅因保全数额不适当地高于生效判决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数额而被认定存在保全错误时,则只应认定利息损失为被申请人的损失。当然此时利息应以相应的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被申请人的损失应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损失系申请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由申请人承担,若被申请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申请人的责任。
第四,非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问题。被申请人非因其自己和申请人的过错遭受的损失,如果因第三人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国家政策的变化造成的,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况下,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之精神处理。
本案中,在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争议作出判断之前,乙公司基于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提出具有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并申请保全,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与人民法院的专业判断之间较难实现一致。双方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和存在抵顶事实存在争议,乙公司未立即撤回对郭某某、甲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不足以证明乙公司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同时,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郭某某、甲公司是否有经济损失的存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当对其遭受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郭某某、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为资金利息损失,而其在银行的存款被冻结后银行仍会给予利息,不会发生利息损失的问题。郭某某、甲公司亦未提供因资金冻结,造成资金紧张,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取得新贷款与冻结款项利息之间存在差额或存在其他损失的证据。郭某某、甲公司主张存在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郭某某、甲公司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志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一级法官
汪兰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五级法官助理
来源:山东审判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甲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0年6月11日,被告乙公司因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冻结原告银行账户存款1 100 000元,由被告丙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6月15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原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齐商银行等多个银行账号,其中齐商银行账号为原告甲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为保障公司运转,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将中国农业银行足额打满1 100 000元后申请解封其他账户,该账户直至2020年12月10日才被解除查封措施。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涉案合同货款早在2015年与原告项目部施工的工程款进行了抵顶,原告已经不欠被告乙公司任何货款,案件审结后判决本案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乙公司在明知抵顶事项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诉讼并对本案原告银行账号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乙公司错误保全原告银行账户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资金周转损失,严重影响商誉。被告丙公司作为被告乙公司提起保全申请的担保人应当与被告乙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因错误申请诉讼保全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18 035元。2、判令被告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乙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丙公司辩称:本被告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本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并未满足。原告诉求无法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系实际损失,且无法证明经济损失的来源和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诉损失与乙公司申请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1日,乙公司因与郭某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丙公司出具保函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郭某某、甲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 100 000元。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郭某某、甲公司多个银行账号,甲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将中国农业银行的开户账号足额打满1 100 000元后申请解封其他账户,该账户直至2020年12月10日才被解除查封措施。在(2020)鲁xxxx民初xx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主张郭某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经济损失,郭某某、甲公司对货款数额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货款在2015年与乙公司及案外人丁公司对欠郭某某项目部的工程款进行了抵顶,后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以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乙公司提出上诉,郭某某、甲公司提交郭某某与四名案外自然人的电话录音各一份、对账单一份等证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根据被上诉人的证据认定郭某某、甲公司与乙公司及案外人丁公司存在抵顶事实,乙公司所诉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郭某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某、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申请人行使财产保全权利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法官后语
本案为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涉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如果权利行使不当,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保全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和免于当事人受到其他不必要的损害。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然会使被保全的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如果仅以被保全人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的事实作为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无论申请人主观上是何种心理状态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能达到保护被保全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效果,但势必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导致申请人不愿或者不能采用财产保全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制度将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如何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具体规定。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可以在申请人诉讼权利保护、权利滥用限制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进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既避免权利滥用,又维护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自由这一侵权责任法律基点和价值取向。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总体而言,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具体讲,判断保全是否错误可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凡是因权属发生争议而申请保全的,只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请求具有合理性,则不论生效判决结果如何,都不应认为保全申请错误。因为争议的标的物需要保持原状。
第二,凡是保全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则应考虑保全财产数额与生效判决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关系,参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有关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只要保全财产数额不高于生效判决支持的数额百分之三十的,可认为保全不存在错误。
第三,虽然保全数额高于生效判决支持的数额百分之三十的,但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认为保全不存在错误。因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在判断被申请人是否遭受损失时,应适当考虑被保全财产的升值因素。
第四,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应有特殊考虑。例如,被保全人有两套房产,就必须保全两套,否则如果只保全一套,则被申请人处置另一套房产后,法院基于维持被申请人基本生活的需要,依法不能处置保全的那套房产,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损失结果发生的情况下,简单地认为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支持的诉讼请求少于保全财产数额,就认定保全错误,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制度的误读。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应理解为被申请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直接损失。具体考虑如下:
第一,应确定解除保全时被申请人是否遭受了损失。被申请人是否遭受了损失,应客观比较被申请人被采取保全措施时的财产状况与解除保全措施时的财产状况。例如,保全的财产如为房地产,由于近些年来,房地产的价格一直上涨,即使被申请人因为保全不能自由处置其财产,但认定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时应考虑房地产价格上涨因素。
第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赔偿经营利润的主张应慎重对待。利润的取得与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等多种因素有关,而保全错误毕竟不同于一般侵权。凡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如果仅因保全数额不适当地高于生效判决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数额而被认定存在保全错误时,则只应认定利息损失为被申请人的损失。当然此时利息应以相应的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被申请人的损失应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损失系申请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由申请人承担,若被申请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申请人的责任。
第四,非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问题。被申请人非因其自己和申请人的过错遭受的损失,如果因第三人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国家政策的变化造成的,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况下,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之精神处理。
本案中,在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争议作出判断之前,乙公司基于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提出具有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并申请保全,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与人民法院的专业判断之间较难实现一致。双方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和存在抵顶事实存在争议,乙公司未立即撤回对郭某某、甲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不足以证明乙公司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同时,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郭某某、甲公司是否有经济损失的存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当对其遭受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郭某某、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为资金利息损失,而其在银行的存款被冻结后银行仍会给予利息,不会发生利息损失的问题。郭某某、甲公司亦未提供因资金冻结,造成资金紧张,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取得新贷款与冻结款项利息之间存在差额或存在其他损失的证据。郭某某、甲公司主张存在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郭某某、甲公司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志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一级法官
汪兰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五级法官助理
来源:山东审判
奇葩式离婚:离婚理由竟然是听妈妈的话……
根据我们的统计,近年来因婚外情、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占了70%以上,剩余的离婚原因五花八门,有些是因为长期分居,有些是因为性格不合,有些是因为婆媳矛盾,而还有一种离婚的原因是“听妈妈的话”。
第一个当事人(女方)在父母的撮合下,和男方相恋三年,但是在三年里,没有亲吻、拥抱,甚至没有牵过一次手其实女方对男方根本没有任何感情,但神奇的是,在父母的强烈要求下,双方结婚了。婚后,正如所料双方过着“无性”生活,女方结婚两年仍是处子之身,后来女方在无意中发现,男方原来是同性恋。得知该消息后,无疑是晴天霹雳⚡,女方一心想着离婚,但却遭到父母的反对,而所谓反对的理由仍是觉得男方比较老实,女人再婚不好找……最后,女方过来律所咨询我们我们给女方分析,这样的婚姻名存实亡,建议离婚。女方深思熟虑后,听取了我们的建议,下定决心起诉离婚。最后的结果是女方解脱了,得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第二个当事人是典型的“妈宝男”,因为婚后女方与婆婆之间的关系没有处理好❌他夹在中间非但没有使用合适的方法处理,反而选择逃避。无奈在母亲的多次要求下,选择起诉与女方离婚!后来我询问男方具体情况,了解到男方其实是不想离婚的,只是抵不过父母的多次说教才起诉离婚。见此情形,换做任何人也不忍心拆散一段美好♥️的姻缘,后来我跟他父母做了很久的思想工作,父母最后也想明白,不再逼迫男方离婚,双方最终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很多时候,父母都是以关心孩子的名义,让自己的儿子(女儿)娶(嫁)给自己熟悉的人,原因就是两家人很熟悉,知道对方的为人和经济实力。但是,这对于婚姻生活来说,这些因素都是很表层的,父母帮你看对象,只会从为人和经济层面去考虑,可婚姻是一个复杂的关系,不是简简单单用所谓的为人和金钱就可以去衡量。
所以,幸福的婚姻是绝不容许他人干预。继续或分开,最关键判断标准就是:双方是否还有感情,相爱♥️就在一起,不爱就分开!
#离婚##深圳离婚律师关元朝##妈宝男#
根据我们的统计,近年来因婚外情、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占了70%以上,剩余的离婚原因五花八门,有些是因为长期分居,有些是因为性格不合,有些是因为婆媳矛盾,而还有一种离婚的原因是“听妈妈的话”。
第一个当事人(女方)在父母的撮合下,和男方相恋三年,但是在三年里,没有亲吻、拥抱,甚至没有牵过一次手其实女方对男方根本没有任何感情,但神奇的是,在父母的强烈要求下,双方结婚了。婚后,正如所料双方过着“无性”生活,女方结婚两年仍是处子之身,后来女方在无意中发现,男方原来是同性恋。得知该消息后,无疑是晴天霹雳⚡,女方一心想着离婚,但却遭到父母的反对,而所谓反对的理由仍是觉得男方比较老实,女人再婚不好找……最后,女方过来律所咨询我们我们给女方分析,这样的婚姻名存实亡,建议离婚。女方深思熟虑后,听取了我们的建议,下定决心起诉离婚。最后的结果是女方解脱了,得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第二个当事人是典型的“妈宝男”,因为婚后女方与婆婆之间的关系没有处理好❌他夹在中间非但没有使用合适的方法处理,反而选择逃避。无奈在母亲的多次要求下,选择起诉与女方离婚!后来我询问男方具体情况,了解到男方其实是不想离婚的,只是抵不过父母的多次说教才起诉离婚。见此情形,换做任何人也不忍心拆散一段美好♥️的姻缘,后来我跟他父母做了很久的思想工作,父母最后也想明白,不再逼迫男方离婚,双方最终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很多时候,父母都是以关心孩子的名义,让自己的儿子(女儿)娶(嫁)给自己熟悉的人,原因就是两家人很熟悉,知道对方的为人和经济实力。但是,这对于婚姻生活来说,这些因素都是很表层的,父母帮你看对象,只会从为人和经济层面去考虑,可婚姻是一个复杂的关系,不是简简单单用所谓的为人和金钱就可以去衡量。
所以,幸福的婚姻是绝不容许他人干预。继续或分开,最关键判断标准就是:双方是否还有感情,相爱♥️就在一起,不爱就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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