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 |常态化限行!周三(11月9日)机动车尾号限行的提醒
后台经常有很多警粉留言询问限行,妹子将问题最高的两个疑问,做出解答哈~
此限行是常态化限行哦!!!
限行区域以及时间,通告里有很详细的写哟~
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应也在限行车辆范围内!巴特,根据目前城区车流量情况,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摩托车暂时不限行。
周三
11月9日
渭南市限行区域内
限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
限行时间:工作日7:00—20:00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促进城市道路交通有序运转,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22年4月18日(周一)起,工作日7:00-20:00。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
临渭区为渭清路以东,沋河东路以西,汉马街以北,310国道(不含)以南。
高新区为崇业二路以东,渭清路以西,西潼路以北,310国道(不含)以南。
除明确注明之外,以上路段均包含在禁限行区域内;渭清路与310国道重叠路段不限行。
三、限行规定: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不受限行措施影响机动车的几类情形
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2.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通勤班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9座以上(不含9座)中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专用标识的民政救助专用车辆;
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警车、防汛车辆、应急抢险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辆,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和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7.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粮油食品,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8.“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9.黄牌工程运输车按照原限行规定执行,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七、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空气污染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通限行管理的区域、时段和尾号限行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发布。
特此通告。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
后台经常有很多警粉留言询问限行,妹子将问题最高的两个疑问,做出解答哈~
此限行是常态化限行哦!!!
限行区域以及时间,通告里有很详细的写哟~
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应也在限行车辆范围内!巴特,根据目前城区车流量情况,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摩托车暂时不限行。
周三
11月9日
渭南市限行区域内
限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
限行时间:工作日7:00—20:00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促进城市道路交通有序运转,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22年4月18日(周一)起,工作日7:00-20:00。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
临渭区为渭清路以东,沋河东路以西,汉马街以北,310国道(不含)以南。
高新区为崇业二路以东,渭清路以西,西潼路以北,310国道(不含)以南。
除明确注明之外,以上路段均包含在禁限行区域内;渭清路与310国道重叠路段不限行。
三、限行规定: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不受限行措施影响机动车的几类情形
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2.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通勤班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9座以上(不含9座)中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专用标识的民政救助专用车辆;
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警车、防汛车辆、应急抢险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辆,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和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7.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粮油食品,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8.“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9.黄牌工程运输车按照原限行规定执行,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七、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空气污染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通限行管理的区域、时段和尾号限行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发布。
特此通告。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
清洁工躺卧车库被碾身亡,涉事司机张海巨被判无罪
“被告人张海巨无罪。”10月22日,河南省汤阴县法院对“68岁清洁工躺卧小区车库通道午休被碾身亡”案的涉事司机张海巨作出了一审判决。
清洁工躺卧车库通道午休被碾身亡,司机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年9月30日中午时分,汤阴县森林半岛小区的业主张海巨开车回家。在小区车库的入口,摄像头自动识别车牌后,升降杆抬起,车辆继续前行,沿着车库通道下坡。
坐在驾驶位上的张海巨没有想到,这条开车走了两年多的路线,会在那一天出现“岔子”。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上午,两名受物业临时聘请的清洁女工提着清洁物品,进入车库打扫积水。事发前数分钟,她们将编织袋铺在车库通道的地面上,并躺在上面午休。张海巨的车辆驶入车库通道,其中一名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遭到碾压后身亡。
当天,张海巨就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当地警方刑拘。不久,汤阴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海巨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张海巨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造成清洁工被碾身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21年9月30日被羁押,到2022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张海巨被羁押了365天。
法院一审判决:按一般常识,车主无法预见会有人躺卧车库通道
张海巨家属始终认为,这就是一场意外事件。“我们或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说这是犯罪,我们不同意。”
“车库通道是用来行车的,不是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清洁工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张海巨是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不慎碾压了死者。”该案开庭时,张海巨也曾当庭表示,在进车库时,他没有看到有人躺在车库通道。
张海巨辩护律师王艳涛也表示,在该案中,现场客观环境地形特殊,致使驾车入库时存在一定视觉盲区,不应对驾驶人过分苛责;死者违反规定及常识,躺在车库通道地面休息,具有重大过错。
王艳涛指出,“过失致人死亡罪”系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
2022年10月20日,汤阴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海巨被判无罪。目前,判决书已经正式生效。
在判决书中,汤阴县法院指出,被害人躺卧在仅供机动车单向下行的地下车库通道内,客观上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按一般常识分析,张海巨无法预见到车库通道会有人躺卧。同时,张海巨在驾车入库时只有短短几秒时间,无法注意到升降杆后是否会有人躺卧,且受车库入口地形及光线影响,车辆入库过程中,司机存在一定的视线盲区,导致在入库瞬间难以及时发现或看清车辆前方是否有人躺卧。
汤阴县法院认为,张海巨驾车经过车库通道,致使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同时,汤阴县法院表示,虽然张海巨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死者躺卧车库通道的行为,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张海巨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死者家属39万余元。
张海巨家属: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汤阴县法院的这一无罪判决值得肯定。”张海巨辩护人王艳涛表示,这是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11月4日,张海巨亲属表示,近期,将依法向对张海巨作出批捕决定的汤阴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对于死者一家而言,这的确是一个悲剧;但对于我们一家而言,同样是一个悲剧。”张海巨亲属表示,用普遍认知或许就能判断,这原本就是纯属意外,但张海巨本人却因此被羁押365天,“因此,我们会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人张海巨无罪。”10月22日,河南省汤阴县法院对“68岁清洁工躺卧小区车库通道午休被碾身亡”案的涉事司机张海巨作出了一审判决。
清洁工躺卧车库通道午休被碾身亡,司机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年9月30日中午时分,汤阴县森林半岛小区的业主张海巨开车回家。在小区车库的入口,摄像头自动识别车牌后,升降杆抬起,车辆继续前行,沿着车库通道下坡。
坐在驾驶位上的张海巨没有想到,这条开车走了两年多的路线,会在那一天出现“岔子”。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上午,两名受物业临时聘请的清洁女工提着清洁物品,进入车库打扫积水。事发前数分钟,她们将编织袋铺在车库通道的地面上,并躺在上面午休。张海巨的车辆驶入车库通道,其中一名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遭到碾压后身亡。
当天,张海巨就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当地警方刑拘。不久,汤阴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海巨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张海巨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造成清洁工被碾身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21年9月30日被羁押,到2022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张海巨被羁押了365天。
法院一审判决:按一般常识,车主无法预见会有人躺卧车库通道
张海巨家属始终认为,这就是一场意外事件。“我们或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说这是犯罪,我们不同意。”
“车库通道是用来行车的,不是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清洁工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张海巨是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不慎碾压了死者。”该案开庭时,张海巨也曾当庭表示,在进车库时,他没有看到有人躺在车库通道。
张海巨辩护律师王艳涛也表示,在该案中,现场客观环境地形特殊,致使驾车入库时存在一定视觉盲区,不应对驾驶人过分苛责;死者违反规定及常识,躺在车库通道地面休息,具有重大过错。
王艳涛指出,“过失致人死亡罪”系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
2022年10月20日,汤阴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海巨被判无罪。目前,判决书已经正式生效。
在判决书中,汤阴县法院指出,被害人躺卧在仅供机动车单向下行的地下车库通道内,客观上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按一般常识分析,张海巨无法预见到车库通道会有人躺卧。同时,张海巨在驾车入库时只有短短几秒时间,无法注意到升降杆后是否会有人躺卧,且受车库入口地形及光线影响,车辆入库过程中,司机存在一定的视线盲区,导致在入库瞬间难以及时发现或看清车辆前方是否有人躺卧。
汤阴县法院认为,张海巨驾车经过车库通道,致使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同时,汤阴县法院表示,虽然张海巨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死者躺卧车库通道的行为,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张海巨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死者家属39万余元。
张海巨家属: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汤阴县法院的这一无罪判决值得肯定。”张海巨辩护人王艳涛表示,这是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11月4日,张海巨亲属表示,近期,将依法向对张海巨作出批捕决定的汤阴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对于死者一家而言,这的确是一个悲剧;但对于我们一家而言,同样是一个悲剧。”张海巨亲属表示,用普遍认知或许就能判断,这原本就是纯属意外,但张海巨本人却因此被羁押365天,“因此,我们会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我把钱存进银行赚利息,这怎么就违法了呢?”湖南岳阳,老王为了赚取高额贴息号召7位亲戚集资1210万存入银行,结果三个月后却发现余额仅剩10万元。
经查,老王的钱是被银行负责人王某擅自挪用了大,但由于其已经无力偿还,老王便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老王是个生意人,因工作性质需要,他经常跟银行打交道。一来二往,就跟银行信贷经理张某相熟。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告诉老王有个急需周转资金的大客户想要办理贷款,只要老王能把钱存进银行,他就能保证以银行的名义放贷给对方。
当然,这不是义务劳动,除了可以获得银行正常利息外,还能获得额外贴息。只需要短存三个月,就能获得66万元贴息。
对此,老王心动不已,毕竟是把钱存进银行的,应该不会有什么风险。而当得知要存入1210万元后,老万却表示很无奈,因为他没有这么多钱。
但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老王就拿出了自己的全部身价,另外又从7位亲友那里获取了集资,凑够1210万后,就按照张某的说法,把钱存入了银行。
手续办完后,银行方面为老王开具了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存款单。可谁曾想,张某却在此期间,擅自将老王的存款取出,给了一家公司使用,并从主获利100多万。
而当三个月后,老王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余额仅剩10万元。经查询,原来他的钱是被张某伪造假手续给转走了。
得知这一消息后,老王就报了警,张某则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老王的存款,张某已然无力偿还了。
无奈之下,老王只好再次找到银行讨要说法,可对方却认为是老王跟张某是合谋赚取高息,并试图转嫁风险,遂不愿承担责任。
协商未果后,老王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支付1210万元的本金及三个月的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老王负有举证责任,他提交了以下上诉理由:
一、自己有银行出具的合法存款单,且这笔钱本人从未办理过取款手续,银行就必须如数兑付。
二、即便钱是被张某取走了,但张某是银行的公职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储户的资金,银行负有管理不善之责。
三、自己把钱存入银行,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现资金出了问题,银行就必须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据此,老王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主张法院判决银行如数支付自己的本息。
而对于老王的说法,银行方面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并提出了自己的抗诉理由:
1、老王之所以在银行存钱,完全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出了问题应自行承担。
2、老王事先已经跟张某和涉事公司达成借款一致,他们是故意合谋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不过,此说法只是怀疑,银行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3、老王的钱是被张某伪造手续转走的,既然他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应到承担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这对双方各自不同观点和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老王无法证明银行方或张某存在高息揽存的欺诈行为,但基于存款事实及记录,银行与储户之间也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应尽谨慎管理义务。
但考虑到老王为在短期内获得高利息,轻信张某所言办理存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外,根据银保监会和央行等部门联合下文,贴息存款icon是属于违规行为。
所谓的贴息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除获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根据存款金额、时限的不同,存款人另外获得一定比例利息的存款业务。
超出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的部分利息即为“贴息”,存款人在资金存入后即可获得该笔“贴息”。“贴息存款”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阳光贴息存款”、“非阳光贴息存款”两大模式。
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根据《通知》中上述规定的精神,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实质上是对商业银行单纯为“冲时点”,为了“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等“购买”存款的行为进行了否定,对这一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囊括“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
不过,根据最高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高额利息仅是存款人存款的原因,其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并未改变。
因此,不能仅以此认定存款人在存款合同项下存在过错。鉴于贴息的收取方式类似借贷行为中的“砍头息”,司法实践一般判定贴息冲抵本金。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扣除老王所得的66万元,银行支付1134万元及其利息。(注:图文无关)
经查,老王的钱是被银行负责人王某擅自挪用了大,但由于其已经无力偿还,老王便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老王是个生意人,因工作性质需要,他经常跟银行打交道。一来二往,就跟银行信贷经理张某相熟。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告诉老王有个急需周转资金的大客户想要办理贷款,只要老王能把钱存进银行,他就能保证以银行的名义放贷给对方。
当然,这不是义务劳动,除了可以获得银行正常利息外,还能获得额外贴息。只需要短存三个月,就能获得66万元贴息。
对此,老王心动不已,毕竟是把钱存进银行的,应该不会有什么风险。而当得知要存入1210万元后,老万却表示很无奈,因为他没有这么多钱。
但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老王就拿出了自己的全部身价,另外又从7位亲友那里获取了集资,凑够1210万后,就按照张某的说法,把钱存入了银行。
手续办完后,银行方面为老王开具了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存款单。可谁曾想,张某却在此期间,擅自将老王的存款取出,给了一家公司使用,并从主获利100多万。
而当三个月后,老王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余额仅剩10万元。经查询,原来他的钱是被张某伪造假手续给转走了。
得知这一消息后,老王就报了警,张某则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老王的存款,张某已然无力偿还了。
无奈之下,老王只好再次找到银行讨要说法,可对方却认为是老王跟张某是合谋赚取高息,并试图转嫁风险,遂不愿承担责任。
协商未果后,老王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支付1210万元的本金及三个月的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老王负有举证责任,他提交了以下上诉理由:
一、自己有银行出具的合法存款单,且这笔钱本人从未办理过取款手续,银行就必须如数兑付。
二、即便钱是被张某取走了,但张某是银行的公职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储户的资金,银行负有管理不善之责。
三、自己把钱存入银行,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现资金出了问题,银行就必须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据此,老王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主张法院判决银行如数支付自己的本息。
而对于老王的说法,银行方面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并提出了自己的抗诉理由:
1、老王之所以在银行存钱,完全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出了问题应自行承担。
2、老王事先已经跟张某和涉事公司达成借款一致,他们是故意合谋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不过,此说法只是怀疑,银行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3、老王的钱是被张某伪造手续转走的,既然他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应到承担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这对双方各自不同观点和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老王无法证明银行方或张某存在高息揽存的欺诈行为,但基于存款事实及记录,银行与储户之间也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应尽谨慎管理义务。
但考虑到老王为在短期内获得高利息,轻信张某所言办理存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外,根据银保监会和央行等部门联合下文,贴息存款icon是属于违规行为。
所谓的贴息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除获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根据存款金额、时限的不同,存款人另外获得一定比例利息的存款业务。
超出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的部分利息即为“贴息”,存款人在资金存入后即可获得该笔“贴息”。“贴息存款”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阳光贴息存款”、“非阳光贴息存款”两大模式。
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根据《通知》中上述规定的精神,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实质上是对商业银行单纯为“冲时点”,为了“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等“购买”存款的行为进行了否定,对这一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囊括“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
不过,根据最高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高额利息仅是存款人存款的原因,其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并未改变。
因此,不能仅以此认定存款人在存款合同项下存在过错。鉴于贴息的收取方式类似借贷行为中的“砍头息”,司法实践一般判定贴息冲抵本金。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扣除老王所得的66万元,银行支付1134万元及其利息。(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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