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度时评# :#官方通报三溪中学女生被欺凌事件# 别让有心的好意 变成无心的伤害】
拽头发、鞋底打脸、疑似被刀背敲打、拳脚相加,湖北黄石三溪中学一名女生遭到校园霸凌,全程无助痛苦,不敢反抗,没有人出手制止,也没有人救她出险境。反观打人者,眼里充满轻蔑,手里还点着香烟,冷漠无情,恶言恶行、欺软怕硬,毫无人性!目前公安机关,对其中两名涉事学生处以行政拘留,对另一名学生及监护人予以训诫,三溪中学校长被免职。
未成年人全身匪气,变成残酷的施暴者,这绝不是心血来潮,而是家校教育的双失败,或许他们培养出的只是“有知识”的机器,而不是活生生的“人”。对于一些“家长管不了,学校无力管”的未成年人,难道就没有更好的“矫治”方法吗?虽说施暴者得到了处罚,虽说女孩的皮肉伤可以痊愈,但恐怕内心的阴霾无法驱散,这个时候她需要温暖的安慰,和真诚的鼓励,而不是传播施暴视频,或许大家的每一次转发,是出于气愤,是想帮她,可事实却是一次又一次地揭她伤疤,加深女孩的痛苦回忆,偏离本该有的正义!更有可能带来模仿效应!
再嫉恶如仇,也必须要保护弱者的善意,维护弱者的尊严体面。杜绝校园欺凌,要靠家长和学校的合力教育,还需全社会的守护和自律,别让有心的好意,变成无心的伤害!
拽头发、鞋底打脸、疑似被刀背敲打、拳脚相加,湖北黄石三溪中学一名女生遭到校园霸凌,全程无助痛苦,不敢反抗,没有人出手制止,也没有人救她出险境。反观打人者,眼里充满轻蔑,手里还点着香烟,冷漠无情,恶言恶行、欺软怕硬,毫无人性!目前公安机关,对其中两名涉事学生处以行政拘留,对另一名学生及监护人予以训诫,三溪中学校长被免职。
未成年人全身匪气,变成残酷的施暴者,这绝不是心血来潮,而是家校教育的双失败,或许他们培养出的只是“有知识”的机器,而不是活生生的“人”。对于一些“家长管不了,学校无力管”的未成年人,难道就没有更好的“矫治”方法吗?虽说施暴者得到了处罚,虽说女孩的皮肉伤可以痊愈,但恐怕内心的阴霾无法驱散,这个时候她需要温暖的安慰,和真诚的鼓励,而不是传播施暴视频,或许大家的每一次转发,是出于气愤,是想帮她,可事实却是一次又一次地揭她伤疤,加深女孩的痛苦回忆,偏离本该有的正义!更有可能带来模仿效应!
再嫉恶如仇,也必须要保护弱者的善意,维护弱者的尊严体面。杜绝校园欺凌,要靠家长和学校的合力教育,还需全社会的守护和自律,别让有心的好意,变成无心的伤害!
“这是我给小舅子的婚礼用的烟!”江苏徐州一名男子驾车前往其妻子的家中,在下了高速公路后,遭到了烟草部门的调查。之后,工作人员在这名男子的车内发现了575条香烟,这名男子被罚后,以香烟是他小舅子的婚礼用的,起诉了烟草公司。
徐先生的妻子徐州人,他和他的妻子在外地开了一家大型的烟旅馆。徐先生在去徐州的那天,在下高速的时候,被烟草部门的工作人员叫他停车,以配合检查。
之后,工作人员在徐先生的车里发现了五百七十五条珍贵的卷烟。经调查,所有卷烟都是货真价实的,价格为二十四万一千五百元。
在对徐先生进行调查后,烟草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了卷烟。徐先生没有向烟草局申请复议,而是向烟草局起诉,要求烟草公司撤销对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并赔偿此案的诉讼费。
《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
即,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将其提起诉讼,而无需提起行政复议。
徐大哥在法庭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尽管他持有特许经营许可证,但他也是一位消费者。所以其认为其有权利在其姐夫黄某结婚时免费赠送香烟。
徐表示,其个人消费行为和经营行为应区别对待,而且,由于涉案卷烟本身并未将其推向市场,因而不会对市场造成破坏。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即使是违法的,烟草管理局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徐先生说的是,就算他的所作所为是无心之举,但有关方面也会有不同的惩罚方式,比如警告、罚款等等。但本案被告一上来就将所有的卷烟都没收了,所以他觉得烟草公司“处罚过当”。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应当根据事实作出处罚,并与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相适应。
第5条指出,在实施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时,必须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之后,烟草管理局辩解说:第一,徐先生是有销售许可证的,而且在有效期内,他的姐夫黄某也是“持证”的,而且是成年人。所以,烟草管理局认定,所缴获的卷烟与婚宴用烟没有任何关系,并不影响案件的性质。
第二,徐先生无法提供有关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烟证明,也无法提供有关进货渠道的联系方式,而且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购进了卷烟,都与案件性质没有直接关系。销售行为的发生与否并不会对案件的性质产生影响。
第三,《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跨县或跨地区经营的烟草专卖产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产品的运输许可。
第四,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对非法经营的卷烟,依法处以20%至50%的罚款。
然而,该法还规定,对未经许可运输的卷烟,价值在50000元以上或100件以上(每10,000支为1件)的,可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综合来看,徐先生在案件中非法运输了五百七十五条卷烟,货值二十四万一千五百元,符合依法没收卷烟的法律规定。
因此,烟草管理局认为,一方对徐的处罚是明晰的,是合法的。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同意了烟草管理局的意见,判决徐先生的所有请求均被驳回,判决被告一方应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图文无关)
徐先生的妻子徐州人,他和他的妻子在外地开了一家大型的烟旅馆。徐先生在去徐州的那天,在下高速的时候,被烟草部门的工作人员叫他停车,以配合检查。
之后,工作人员在徐先生的车里发现了五百七十五条珍贵的卷烟。经调查,所有卷烟都是货真价实的,价格为二十四万一千五百元。
在对徐先生进行调查后,烟草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了卷烟。徐先生没有向烟草局申请复议,而是向烟草局起诉,要求烟草公司撤销对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并赔偿此案的诉讼费。
《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
即,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将其提起诉讼,而无需提起行政复议。
徐大哥在法庭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尽管他持有特许经营许可证,但他也是一位消费者。所以其认为其有权利在其姐夫黄某结婚时免费赠送香烟。
徐表示,其个人消费行为和经营行为应区别对待,而且,由于涉案卷烟本身并未将其推向市场,因而不会对市场造成破坏。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即使是违法的,烟草管理局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徐先生说的是,就算他的所作所为是无心之举,但有关方面也会有不同的惩罚方式,比如警告、罚款等等。但本案被告一上来就将所有的卷烟都没收了,所以他觉得烟草公司“处罚过当”。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应当根据事实作出处罚,并与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相适应。
第5条指出,在实施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时,必须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之后,烟草管理局辩解说:第一,徐先生是有销售许可证的,而且在有效期内,他的姐夫黄某也是“持证”的,而且是成年人。所以,烟草管理局认定,所缴获的卷烟与婚宴用烟没有任何关系,并不影响案件的性质。
第二,徐先生无法提供有关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烟证明,也无法提供有关进货渠道的联系方式,而且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购进了卷烟,都与案件性质没有直接关系。销售行为的发生与否并不会对案件的性质产生影响。
第三,《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跨县或跨地区经营的烟草专卖产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产品的运输许可。
第四,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对非法经营的卷烟,依法处以20%至50%的罚款。
然而,该法还规定,对未经许可运输的卷烟,价值在50000元以上或100件以上(每10,000支为1件)的,可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综合来看,徐先生在案件中非法运输了五百七十五条卷烟,货值二十四万一千五百元,符合依法没收卷烟的法律规定。
因此,烟草管理局认为,一方对徐的处罚是明晰的,是合法的。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同意了烟草管理局的意见,判决徐先生的所有请求均被驳回,判决被告一方应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图文无关)
禅宗祖师 | 六祖惠能大师的金身为何会供奉在南华禅寺?
先天二年七月一日,谓门人曰:“吾欲归新州,汝速理舟楫。”
时大众哀慕,乞师且住。祖曰:“诸佛出现,犹示涅槃。有来必去,理亦常然。吾此形骸,归必有所。”
众曰:“师从此去,早晚却回。”
祖曰:“叶落归根,来时无口。”
又问:“师之法眼,何人传受?”
祖曰:“有道者得,无心者通。”
又问:“后莫有难否?”
祖曰:“吾灭后五六年,当有一人来取吾首。听吾记曰:‘头上养亲,口里须飧,遇满之难,杨柳为官。’”
又曰:“吾去七十年,有二菩萨从东方来,一在家,一出家。同时兴化,建立吾宗,缔缉伽蓝,昌隆法嗣。”
言讫,往新州国恩寺,沐浴跏趺而化,异香袭人,白虹属地。即其年八月三日也。
时韶新两郡,各修灵塔,道俗莫决所之。两郡刺史,共焚香祝曰:“香烟引处,即师之欲归焉。”
时炉香腾涌,直贯曹溪。以十一月十三日入塔,寿七十六。
先天二年七月一日,谓门人曰:“吾欲归新州,汝速理舟楫。”
时大众哀慕,乞师且住。祖曰:“诸佛出现,犹示涅槃。有来必去,理亦常然。吾此形骸,归必有所。”
众曰:“师从此去,早晚却回。”
祖曰:“叶落归根,来时无口。”
又问:“师之法眼,何人传受?”
祖曰:“有道者得,无心者通。”
又问:“后莫有难否?”
祖曰:“吾灭后五六年,当有一人来取吾首。听吾记曰:‘头上养亲,口里须飧,遇满之难,杨柳为官。’”
又曰:“吾去七十年,有二菩萨从东方来,一在家,一出家。同时兴化,建立吾宗,缔缉伽蓝,昌隆法嗣。”
言讫,往新州国恩寺,沐浴跏趺而化,异香袭人,白虹属地。即其年八月三日也。
时韶新两郡,各修灵塔,道俗莫决所之。两郡刺史,共焚香祝曰:“香烟引处,即师之欲归焉。”
时炉香腾涌,直贯曹溪。以十一月十三日入塔,寿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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