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男子花100多万买房,可是收房的时候却傻眼了,厨房的位置跟自己之前在沙盘上看的模型完全不一样,而且户型也不是南北通透的?但是自己买房的时候,销售一再跟自己保证户型跟沙盘一样?这不是坑人吗?男子找开发商理论,负责人的说法让他气炸了!
廉先生手上有钱以后,就想买套房子让一家人住的舒服一点。但对于普通人来说,买得起一套房子真的不容易。所以买房的时候,他谨慎又谨慎,一定要选择一个南北通透,户型好的房子。后来在售楼处看了沙盘,觉得正好满足他的需求,于是就跟销售了解。
销售说这套房子100万出头,正好在廉先生的预算之内。但为了保险起见,廉先生还是要求销售带他参观了样板间,看完以后廉先生对这个户型更加满意,决定下单。
当他付钱的时候,他再次指着沙盘和宣传图册问销售:“你保证卖给我的房子户型跟我看的样板间一样的吧?”
销售经理点点头说确定以及肯定,样板间就是以后廉先生交房后拿到的样子!
听到销售经理这样保证,廉先生也就没有顾虑了,付钱写了合同,然后一直期待交房!
千等万等,终于等到交房的日子,可是廉先生一进门就被泼了一盆冷水!
他家的厨房跟之前样板间完全不一样,给换了一个位置,导致房子不再是南北通透!这跟自己想要的完全不一样,于是他赶紧去联系当初卖房给自己的销售。
但是销售经理却不愿意承认了,他说样板间只是参考的,廉先生选的这栋楼有点特殊,整体空间不能按照样板间的户型去弄,但是他旁边楼的户型都和样板间相同。
言外之意就是实际交付的房子,有和样板间一样的户型,但廉先生挑的那栋楼跟样板间不一样,这是他自己的运气问题了。
廉先生气炸了,户型不一样,自己买房的时候为什么不提前告知?难道自己买房也要搞得跟抽 奖似的吗?于是他找到开发商的负责人,要求对方给自己一个解决方案!
但负责人更狠,他说只能按照合同办事。廉先生的合同上没有注明是什么户型。按照规定,不管是户型图,还是沙盘,只要合同没有备注,那就没有法律效力,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廉先生对此无法接受,他觉得开发商卖给自己的房子,就应该跟自己看到的一样,不提前告知就属于欺诈,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目前监管部门还在调查,确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现在买房都是掏空6个人的钱包,可是房子却还是期房,还有烂尾的风险。就算交付了,房子也都还有一大堆的问题,这样买房真的是让人忧心忡忡!
那么,是否如开发商所说的那样,一切以合同为准呢?
当然不是了,消费者买的是期房,在房开交付之前,根本不知道房子什么样子。所以只能看开发商提供的沙盘和样板间,开发商不能以合同中没约定户型来推卸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如果有设置样板间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间是否一致,如果未向消费者做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需要与样板间一致。
另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 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 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点说,廉先生买房之前,如果销售没有告知他买的房子和样板间有哪里不同,就应该默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子要跟沙盘和样板间一样,否则视为开发商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开发商的行为也侵犯了廉先生的知情权,也可以构成欺诈消费!
综上,廉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换房!!
买房本来就不容易,还要骗人家,销售的心不痛吗?
换位思考,销售自己买房,愿意这样被人坑吗?
说白了还是预售制的问题,如果当初廉先生看到自己的房子是这样,他会买吗?所以,取消预售刻不容缓,不然这样的问题还是会层出不穷!
廉先生手上有钱以后,就想买套房子让一家人住的舒服一点。但对于普通人来说,买得起一套房子真的不容易。所以买房的时候,他谨慎又谨慎,一定要选择一个南北通透,户型好的房子。后来在售楼处看了沙盘,觉得正好满足他的需求,于是就跟销售了解。
销售说这套房子100万出头,正好在廉先生的预算之内。但为了保险起见,廉先生还是要求销售带他参观了样板间,看完以后廉先生对这个户型更加满意,决定下单。
当他付钱的时候,他再次指着沙盘和宣传图册问销售:“你保证卖给我的房子户型跟我看的样板间一样的吧?”
销售经理点点头说确定以及肯定,样板间就是以后廉先生交房后拿到的样子!
听到销售经理这样保证,廉先生也就没有顾虑了,付钱写了合同,然后一直期待交房!
千等万等,终于等到交房的日子,可是廉先生一进门就被泼了一盆冷水!
他家的厨房跟之前样板间完全不一样,给换了一个位置,导致房子不再是南北通透!这跟自己想要的完全不一样,于是他赶紧去联系当初卖房给自己的销售。
但是销售经理却不愿意承认了,他说样板间只是参考的,廉先生选的这栋楼有点特殊,整体空间不能按照样板间的户型去弄,但是他旁边楼的户型都和样板间相同。
言外之意就是实际交付的房子,有和样板间一样的户型,但廉先生挑的那栋楼跟样板间不一样,这是他自己的运气问题了。
廉先生气炸了,户型不一样,自己买房的时候为什么不提前告知?难道自己买房也要搞得跟抽 奖似的吗?于是他找到开发商的负责人,要求对方给自己一个解决方案!
但负责人更狠,他说只能按照合同办事。廉先生的合同上没有注明是什么户型。按照规定,不管是户型图,还是沙盘,只要合同没有备注,那就没有法律效力,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廉先生对此无法接受,他觉得开发商卖给自己的房子,就应该跟自己看到的一样,不提前告知就属于欺诈,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目前监管部门还在调查,确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现在买房都是掏空6个人的钱包,可是房子却还是期房,还有烂尾的风险。就算交付了,房子也都还有一大堆的问题,这样买房真的是让人忧心忡忡!
那么,是否如开发商所说的那样,一切以合同为准呢?
当然不是了,消费者买的是期房,在房开交付之前,根本不知道房子什么样子。所以只能看开发商提供的沙盘和样板间,开发商不能以合同中没约定户型来推卸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如果有设置样板间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间是否一致,如果未向消费者做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需要与样板间一致。
另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 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 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点说,廉先生买房之前,如果销售没有告知他买的房子和样板间有哪里不同,就应该默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子要跟沙盘和样板间一样,否则视为开发商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开发商的行为也侵犯了廉先生的知情权,也可以构成欺诈消费!
综上,廉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换房!!
买房本来就不容易,还要骗人家,销售的心不痛吗?
换位思考,销售自己买房,愿意这样被人坑吗?
说白了还是预售制的问题,如果当初廉先生看到自己的房子是这样,他会买吗?所以,取消预售刻不容缓,不然这样的问题还是会层出不穷!
卖西瓜的都学会开发商的套路了!广西玉林,男子看到路边有人卖西瓜,牌子上写着“1元1斤”,就想买一个。可称完小贩却说这瓜是1.6元一斤!男子疑惑,指着牌子问上面不是写着1元1斤吗?小贩却说你再看仔细一点!男子看完,直呼好坑!1后面居然还有个很小的6,这谁看得见?网友:这不是西瓜,是切瓜!
这几天的天气热得不行,陈先生开车看到路边有人卖西瓜,旁边的小黑板上用粉笔写着“正宗石头瓜,足秤、够熟、够甜”,而且还写着“1元1斤”!陈先生觉得挺实惠,就想着买一个带回去和工人一起吃,可是称完小贩却告知他要20多块!
陈先生看了看瓜,怀疑秤有问题,因为这个瓜怎么看都不可能有20多斤!
于是陈先生就问小贩是不是称错了?这瓜怎么有20多斤呢?
小贩说,我没说这瓜有20多斤啊,之所以要20多块钱,是因为这瓜是1.6元一斤!
“什么?1.6元一斤?你这牌子不是想写得很清楚1元一斤吗?”
小贩却说陈先生看错了,再仔细看看!
陈先生再次看了看牌子,才发现自己遇到坑了,原来小贩故意把其它的字写的很大,而故意把6写的很小很小,不注意的人根本不会注意后面有6!
而等称完都不会不好意思不要,只能怪自己没看清!
哪怕有人提出质疑,小贩也可以说我这是明码标价的,我可没有欺诈!
陈先生吐槽好坑,但还是无奈花钱买下,而小贩却说:“没办法,进货价贵!”
事后,陈先生把这件事情发到了网上,他想提醒大家要注意这种套路了,真的是让人防不胜防!而且他说自己不是在意这贵的10来块钱,而是这种方式让他心里很不舒服,总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对于此事,我很理解陈先生的心情!消费者消费,都想消费个明明白白,而不是玩这种让人反感的把戏!用低价吸引你上钩,称完在告诉你真实的价 格,搁谁都不舒服!
这让人想起开发商卖房子时,也是打出房子100万元起的字眼,等你去问房子是不是100万元的时候,他就会告诉你,我们这个100万后面还有个“起”字,100万的是特c价房,是有一套,不过现在没了,只有其它160、180、200多万的房子了...
而这两者就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贩玩这种“明码标价”的把戏,是否合法呢?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告知方式应该清晰明确,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该以消费者是否获悉为标准!
简单点说,就算小贩故意把6写小,只要陈先生没有看到,那依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小贩应该在陈先生买之前,告诉他西瓜是1.6元一斤的,否则可以视为小贩设置消费陷阱,故意把重要信息放在不起眼的位置用小字说明,误导消费者,属于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保护 法的规定, 陈先生有权要求小贩退一赔三,如果3倍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那就赔偿500元。
不过,陈先生没跟小贩计较,主要是他觉得没时间,也觉得钱不多,所以才会买单走了。可正是有无数个陈先生这样的顾客, 才会助涨这些小贩去坑蒙拐骗!
而且小贩还不在乎回头客,因为他们的小车是流动的,可以不停地换地方骗人,一斤瓜多赚0.6元,100斤就是60元,1000斤就是600元,为了多赚钱,他们的心黑了!
所以,我们遇到这种事情,更应该去跟小贩较真,只有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要受到惩罚的,他们才会把自己的“聪明劲”给收起来!
同时也提醒大家,买东西之前问下小贩到底多少钱一斤,让小贩亲口告诉你价钱,觉得合适就买,不合适就走,也不会被骗钱骗时间!
这几天的天气热得不行,陈先生开车看到路边有人卖西瓜,旁边的小黑板上用粉笔写着“正宗石头瓜,足秤、够熟、够甜”,而且还写着“1元1斤”!陈先生觉得挺实惠,就想着买一个带回去和工人一起吃,可是称完小贩却告知他要20多块!
陈先生看了看瓜,怀疑秤有问题,因为这个瓜怎么看都不可能有20多斤!
于是陈先生就问小贩是不是称错了?这瓜怎么有20多斤呢?
小贩说,我没说这瓜有20多斤啊,之所以要20多块钱,是因为这瓜是1.6元一斤!
“什么?1.6元一斤?你这牌子不是想写得很清楚1元一斤吗?”
小贩却说陈先生看错了,再仔细看看!
陈先生再次看了看牌子,才发现自己遇到坑了,原来小贩故意把其它的字写的很大,而故意把6写的很小很小,不注意的人根本不会注意后面有6!
而等称完都不会不好意思不要,只能怪自己没看清!
哪怕有人提出质疑,小贩也可以说我这是明码标价的,我可没有欺诈!
陈先生吐槽好坑,但还是无奈花钱买下,而小贩却说:“没办法,进货价贵!”
事后,陈先生把这件事情发到了网上,他想提醒大家要注意这种套路了,真的是让人防不胜防!而且他说自己不是在意这贵的10来块钱,而是这种方式让他心里很不舒服,总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对于此事,我很理解陈先生的心情!消费者消费,都想消费个明明白白,而不是玩这种让人反感的把戏!用低价吸引你上钩,称完在告诉你真实的价 格,搁谁都不舒服!
这让人想起开发商卖房子时,也是打出房子100万元起的字眼,等你去问房子是不是100万元的时候,他就会告诉你,我们这个100万后面还有个“起”字,100万的是特c价房,是有一套,不过现在没了,只有其它160、180、200多万的房子了...
而这两者就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贩玩这种“明码标价”的把戏,是否合法呢?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告知方式应该清晰明确,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该以消费者是否获悉为标准!
简单点说,就算小贩故意把6写小,只要陈先生没有看到,那依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小贩应该在陈先生买之前,告诉他西瓜是1.6元一斤的,否则可以视为小贩设置消费陷阱,故意把重要信息放在不起眼的位置用小字说明,误导消费者,属于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保护 法的规定, 陈先生有权要求小贩退一赔三,如果3倍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那就赔偿500元。
不过,陈先生没跟小贩计较,主要是他觉得没时间,也觉得钱不多,所以才会买单走了。可正是有无数个陈先生这样的顾客, 才会助涨这些小贩去坑蒙拐骗!
而且小贩还不在乎回头客,因为他们的小车是流动的,可以不停地换地方骗人,一斤瓜多赚0.6元,100斤就是60元,1000斤就是600元,为了多赚钱,他们的心黑了!
所以,我们遇到这种事情,更应该去跟小贩较真,只有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要受到惩罚的,他们才会把自己的“聪明劲”给收起来!
同时也提醒大家,买东西之前问下小贩到底多少钱一斤,让小贩亲口告诉你价钱,觉得合适就买,不合适就走,也不会被骗钱骗时间!
卖西瓜的都学会开发商的套路了!广西玉林,男子看到路边有人卖西瓜,牌子上写着“1元1斤”,就想买一个。可称完小贩却说这瓜是1.6元一斤!男子疑惑,指着牌子问上面不是写着1元1斤吗?小贩却说你再看仔细一点!男子看完,直呼好坑!1后面居然还有个很小的6,这谁看得见?网友:这不是西瓜,是切瓜!
这几天的天气热得不行,陈先生开车看到路边有人卖西瓜,旁边的小黑板上用粉笔写着“正宗石头瓜,足秤、够熟、够甜”,而且还写着“1元1斤”!陈先生觉得挺实惠,就想着买一个带回去和工人一起吃,可是称完小贩却告知他要20多块!
陈先生看了看瓜,怀疑秤有问题,因为这个瓜怎么看都不可能有20多斤!
于是陈先生就问小贩是不是称错了?这瓜怎么有20多斤呢?
小贩说,我没说这瓜有20多斤啊,之所以要20多块钱,是因为这瓜是1.6元一斤!
“什么?1.6元一斤?你这牌子不是想写得很清楚1元一斤吗?”
小贩却说陈先生看错了,再仔细看看!
陈先生再次看了看牌子,才发现自己遇到坑了,原来小贩故意把其它的字写的很大,而故意把6写的很小很小,不注意的人根本不会注意后面有6!
而等称完都不会不好意思不要,只能怪自己没看清!
哪怕有人提出质疑,小贩也可以说我这是明码标价的,我可没有欺诈!
陈先生吐槽好坑,但还是无奈花钱买下,而小贩却说:“没办法,进货价贵!”
事后,陈先生把这件事情发到了网上,他想提醒大家要注意这种套路了,真的是让人防不胜防!而且他说自己不是在意这贵的10来块钱,而是这种方式让他心里很不舒服,总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对于此事,我很理解陈先生的心情!消费者消费,都想消费个明明白白,而不是玩这种让人反感的把戏!用低价吸引你上钩,称完在告诉你真实的价 格,搁谁都不舒服!
这让人想起开发商卖房子时,也是打出房子100万元起的字眼,等你去问房子是不是100万元的时候,他就会告诉你,我们这个100万后面还有个“起”字,100万的是特c价房,是有一套,不过现在没了,只有其它160、180、200多万的房子了...
而这两者就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贩玩这种“明码标价”的把戏,是否合法呢?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告知方式应该清晰明确,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该以消费者是否获悉为标准!
简单点说,就算小贩故意把6写小,只要陈先生没有看到,那依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小贩应该在陈先生买之前,告诉他西瓜是1.6元一斤的,否则可以视为小贩设置消费陷阱,故意把重要信息放在不起眼的位置用小字说明,误导消费者,属于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保护 法的规定, 陈先生有权要求小贩退一赔三,如果3倍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那就赔偿500元。
不过,陈先生没跟小贩计较,主要是他觉得没时间,也觉得钱不多,所以才会买单走了。可正是有无数个陈先生这样的顾客, 才会助涨这些小贩去坑蒙拐骗!
而且小贩还不在乎回头客,因为他们的小车是流动的,可以不停地换地方骗人,一斤瓜多赚0.6元,100斤就是60元,1000斤就是600元,为了多赚钱,他们的心黑了!
所以,我们遇到这种事情,更应该去跟小贩较真,只有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要受到惩罚的,他们才会把自己的“聪明劲”给收起来!
同时也提醒大家,买东西之前问下小贩到底多少钱一斤,让小贩亲口告诉你价钱,觉得合适就买,不合适就走,也不会被骗钱骗时间!
这几天的天气热得不行,陈先生开车看到路边有人卖西瓜,旁边的小黑板上用粉笔写着“正宗石头瓜,足秤、够熟、够甜”,而且还写着“1元1斤”!陈先生觉得挺实惠,就想着买一个带回去和工人一起吃,可是称完小贩却告知他要20多块!
陈先生看了看瓜,怀疑秤有问题,因为这个瓜怎么看都不可能有20多斤!
于是陈先生就问小贩是不是称错了?这瓜怎么有20多斤呢?
小贩说,我没说这瓜有20多斤啊,之所以要20多块钱,是因为这瓜是1.6元一斤!
“什么?1.6元一斤?你这牌子不是想写得很清楚1元一斤吗?”
小贩却说陈先生看错了,再仔细看看!
陈先生再次看了看牌子,才发现自己遇到坑了,原来小贩故意把其它的字写的很大,而故意把6写的很小很小,不注意的人根本不会注意后面有6!
而等称完都不会不好意思不要,只能怪自己没看清!
哪怕有人提出质疑,小贩也可以说我这是明码标价的,我可没有欺诈!
陈先生吐槽好坑,但还是无奈花钱买下,而小贩却说:“没办法,进货价贵!”
事后,陈先生把这件事情发到了网上,他想提醒大家要注意这种套路了,真的是让人防不胜防!而且他说自己不是在意这贵的10来块钱,而是这种方式让他心里很不舒服,总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对于此事,我很理解陈先生的心情!消费者消费,都想消费个明明白白,而不是玩这种让人反感的把戏!用低价吸引你上钩,称完在告诉你真实的价 格,搁谁都不舒服!
这让人想起开发商卖房子时,也是打出房子100万元起的字眼,等你去问房子是不是100万元的时候,他就会告诉你,我们这个100万后面还有个“起”字,100万的是特c价房,是有一套,不过现在没了,只有其它160、180、200多万的房子了...
而这两者就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贩玩这种“明码标价”的把戏,是否合法呢?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告知方式应该清晰明确,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该以消费者是否获悉为标准!
简单点说,就算小贩故意把6写小,只要陈先生没有看到,那依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小贩应该在陈先生买之前,告诉他西瓜是1.6元一斤的,否则可以视为小贩设置消费陷阱,故意把重要信息放在不起眼的位置用小字说明,误导消费者,属于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保护 法的规定, 陈先生有权要求小贩退一赔三,如果3倍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那就赔偿500元。
不过,陈先生没跟小贩计较,主要是他觉得没时间,也觉得钱不多,所以才会买单走了。可正是有无数个陈先生这样的顾客, 才会助涨这些小贩去坑蒙拐骗!
而且小贩还不在乎回头客,因为他们的小车是流动的,可以不停地换地方骗人,一斤瓜多赚0.6元,100斤就是60元,1000斤就是600元,为了多赚钱,他们的心黑了!
所以,我们遇到这种事情,更应该去跟小贩较真,只有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要受到惩罚的,他们才会把自己的“聪明劲”给收起来!
同时也提醒大家,买东西之前问下小贩到底多少钱一斤,让小贩亲口告诉你价钱,觉得合适就买,不合适就走,也不会被骗钱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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