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超话]##离婚#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团队,擅长抚养权和财产分割
近期有不少广东深圳的朋友想离婚,打算找律师帮助处理财产分割、债务、抚养权、抚养费问题,那么你一定要看看这些律所了,都很擅长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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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于2012年3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直接投资和运营管理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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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隆安律师事务所
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并于2017年成功改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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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同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专注于高端民商事诉讼,精于二审及再审案件的代理,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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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第一批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历经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成为国内最具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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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成立于1995年,自成立以来,广和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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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有限我就不多列举了,大家找律师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不要听别人说哪家好就一定找那家,就算是很知名的律所也有“天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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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律师收费差距很大,当我们对市场价不清楚时,最好多问几家律所,这样能避免被收高价,也有更多机会找到合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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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靠谱的律师人选,这边在深圳有很多不错的律师,可以为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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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福田区、 南山区、宝安区
龙岗区、盐田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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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并于2017年成功改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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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高端民商事诉讼,精于二审及再审案件的代理,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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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新书速递##第一百八十五弹#
zhuan++关,啾一个鱼粉送喻海松教授的《实务刑法评注》
本周的人大刑法讲义大家记得参与呀!https://t.cn/A6Sg6cjF
喻海松,曾在德国马普外国刑法暨国际刑法研究所研修,现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发表论文近七十篇。
《实务刑法评注》是刑事司法工作者喻海松博士编著的一册刑法规则集成、一本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刑法全典、一部实务工作者写给实务工作者的刑法工具书。《实务刑法评注》参考德国小型法律评注,立足中国刑事实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逐条进行规范注解和案例规则编纂。
《实务刑法评注》篇幅达2000多页、280余万字,以服务刑事实务为目标,努力实现刑法工具书理想图景应当具备的“全”“清”“捷”“用”四大基本属性:“全”即全面收录刑法规则,一书解决基本、常见刑法问题;“清”即厘清规则类别层级,便利规则冲突时迅速取舍;“捷”即合理呈现规则文本,提取千余刑参案例适用规则;“用”即服务规则具体应用,给出实务疑难杂症解决方案。
基于此,《实务刑法评注》以法条为纲,按照刑法四百五十二个条文,逐条加以释解;以栏目为目,专设十余栏目,按实务逻辑“编”“著”。既有独到的“编”排,全面收录刑法立法解释(13个)、相关规定、司法解释(179部)、规范性文件(163部)、立案追诉标准、指导性案例(105个),适当收录刑法适用答复、复函(172个);又有匠心的“著”述,清晰梳理刑法立法沿革,精心编纂《刑事审判参考》千余实体案例规则,精要解析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特别是,对刑参案例规则在“精挑细选”的基础上“合并同类项”,实现案例规则适用体系化,成为全书别具特色的栏目。
《实务刑法评注》熔立法、司法与学术于一炉,是一部可以带进看守所、带上法庭、带到讨论室,用于刑事办案全过程的“刑法规范集成”,对刑事实务办案具有精准的指导意义,对刑事辩护及学术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一部理想的刑法工具书。
另,小鱼每逢周一、周三和周五(周末偶尔加餐),都会为大家分享五院四系教授的学术著作并抽取几本送给大家!大家不要错过呦~鱼跃法学,名校法学硕士一站式深度解读,专注于五院四系等国内一流法学院校精品学科。 https://t.cn/A6Sg6J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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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实务刑法评注》以法条为纲,按照刑法四百五十二个条文,逐条加以释解;以栏目为目,专设十余栏目,按实务逻辑“编”“著”。既有独到的“编”排,全面收录刑法立法解释(13个)、相关规定、司法解释(179部)、规范性文件(163部)、立案追诉标准、指导性案例(105个),适当收录刑法适用答复、复函(172个);又有匠心的“著”述,清晰梳理刑法立法沿革,精心编纂《刑事审判参考》千余实体案例规则,精要解析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特别是,对刑参案例规则在“精挑细选”的基础上“合并同类项”,实现案例规则适用体系化,成为全书别具特色的栏目。
《实务刑法评注》熔立法、司法与学术于一炉,是一部可以带进看守所、带上法庭、带到讨论室,用于刑事办案全过程的“刑法规范集成”,对刑事实务办案具有精准的指导意义,对刑事辩护及学术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一部理想的刑法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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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多次错失诊断机会, 导致母子双亡!
认定事实:陈民系本案受害人项某丈夫,项某2、王某系项某父母。受害人项某(1990年8月7日出生)2018年11月2日系“孕32周,乏力纳差腰痛”而入住桐城市医院肾内科,入院诊断为1、泌尿道感染2、晚孕。2018年11月3日,桐城市医院下发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诊疗中存在的并发症和风险有感染性休克、心脑血管意外和不能预料的并发症等。2018年11月6日中午12时30分,医生同意项某请假回家,项某于次日上午8时返回医院,11时30分医生再次同意其请假回家,项某回家途中在龙安广场突发意识丧失,家人拨打120,12时55分桐城市医院急诊科接诊组织抢救,13时47分宣布项某临床死亡。2018年11月14日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经医患双方签字同意对项某尸体进行解剖,并行下腹部正中切口、子宫下段剖腹产取出一男性死胎。2018年12月19日作出死亡原因分析及结论:项某系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入心包、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鉴定结果:2019年6月3日,该所出具南医大司鉴所[2019]医损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1、桐城市医院对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1)患者主诉“腰痛”,入院时体格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当患者症状与体征不相符时,医方未予重视,未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2)2018年11月3日签署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其中告知患者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但医方未行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脏彩超),对该风险进行评估。(3)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入院时28岁,处于孕晚期,医方入院录上记录患者绝经时间为50岁,与事实不符。11月6日住院患者外出请假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名时间为12时30分,医师签名时间为12时20分,双方落款时间存在差异。患者因“腰痛”入院,医方仅记录“4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腰痛”,而未询问和记录腰痛的性质、部位、持续时间等。2、桐城市医院的诊疗过错与项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桐城市医院对项某死亡是否承担医疗过错责任;2、项某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关于桐城市医院对项某死亡是否承担医疗过错责任。项某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入心包,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其死亡直接原因是疾病导致,但桐城市医院作为二甲医院,在对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患者主诉“腰痛”,入院体格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当患者症状与体征不相符时,桐城市医院未予重视,未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2018年11月3日,项某签署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时,医院告知其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但桐城市医院仍未对其进行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脏彩超),对该风险进行评估。在项某住院治疗期间,桐城市医院多次错失诊断其患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机会,在风险未排除情况下,同意项某请假外出,导致疾病发生时,其抢救无效死亡且胎死腹中的严重后果。可见桐城市医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项某死亡之间有一定关联,因此桐城市医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认定。综合考虑本案其他实际情况,酌定桐城市医院应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项某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项某生前消费收入一直来自城镇,且因结婚已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项某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为687860元(34393元/年×20年)。项某的被扶养人有2人,父亲需扶养15年,母亲需扶养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51101.67元(21523元/年×1/3×15年+21523元/年×1/3×20年)。丧葬费371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及住宿费一审酌定为1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1056150.67元。按照参与度20%计算,为211230.13元,此款桐城市医院应当予以赔偿。此外,本案因委托司法鉴定,产生鉴定费10000元,酌定由桐城市医院负担,此款桐城市医院已支付5000元,陈民、王某、项某2垫付的5000元由桐城市医院给付陈民、王某、项某2,两项合计216230.13元。
判决: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民、王某、项某2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6230.13元;二、驳回陈民、王某、项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陈民、王某、项某2负担3377元,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负担1723元。
关注中国患者安全权益,
协助患者维权少走弯路。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认定事实:陈民系本案受害人项某丈夫,项某2、王某系项某父母。受害人项某(1990年8月7日出生)2018年11月2日系“孕32周,乏力纳差腰痛”而入住桐城市医院肾内科,入院诊断为1、泌尿道感染2、晚孕。2018年11月3日,桐城市医院下发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诊疗中存在的并发症和风险有感染性休克、心脑血管意外和不能预料的并发症等。2018年11月6日中午12时30分,医生同意项某请假回家,项某于次日上午8时返回医院,11时30分医生再次同意其请假回家,项某回家途中在龙安广场突发意识丧失,家人拨打120,12时55分桐城市医院急诊科接诊组织抢救,13时47分宣布项某临床死亡。2018年11月14日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经医患双方签字同意对项某尸体进行解剖,并行下腹部正中切口、子宫下段剖腹产取出一男性死胎。2018年12月19日作出死亡原因分析及结论:项某系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入心包、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鉴定结果:2019年6月3日,该所出具南医大司鉴所[2019]医损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1、桐城市医院对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1)患者主诉“腰痛”,入院时体格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当患者症状与体征不相符时,医方未予重视,未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2)2018年11月3日签署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其中告知患者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但医方未行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脏彩超),对该风险进行评估。(3)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入院时28岁,处于孕晚期,医方入院录上记录患者绝经时间为50岁,与事实不符。11月6日住院患者外出请假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名时间为12时30分,医师签名时间为12时20分,双方落款时间存在差异。患者因“腰痛”入院,医方仅记录“4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腰痛”,而未询问和记录腰痛的性质、部位、持续时间等。2、桐城市医院的诊疗过错与项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桐城市医院对项某死亡是否承担医疗过错责任;2、项某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关于桐城市医院对项某死亡是否承担医疗过错责任。项某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入心包,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其死亡直接原因是疾病导致,但桐城市医院作为二甲医院,在对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患者主诉“腰痛”,入院体格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当患者症状与体征不相符时,桐城市医院未予重视,未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2018年11月3日,项某签署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时,医院告知其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但桐城市医院仍未对其进行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脏彩超),对该风险进行评估。在项某住院治疗期间,桐城市医院多次错失诊断其患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机会,在风险未排除情况下,同意项某请假外出,导致疾病发生时,其抢救无效死亡且胎死腹中的严重后果。可见桐城市医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项某死亡之间有一定关联,因此桐城市医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认定。综合考虑本案其他实际情况,酌定桐城市医院应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项某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项某生前消费收入一直来自城镇,且因结婚已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项某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为687860元(34393元/年×20年)。项某的被扶养人有2人,父亲需扶养15年,母亲需扶养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51101.67元(21523元/年×1/3×15年+21523元/年×1/3×20年)。丧葬费371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及住宿费一审酌定为1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1056150.67元。按照参与度20%计算,为211230.13元,此款桐城市医院应当予以赔偿。此外,本案因委托司法鉴定,产生鉴定费10000元,酌定由桐城市医院负担,此款桐城市医院已支付5000元,陈民、王某、项某2垫付的5000元由桐城市医院给付陈民、王某、项某2,两项合计216230.13元。
判决: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民、王某、项某2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6230.13元;二、驳回陈民、王某、项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陈民、王某、项某2负担3377元,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负担1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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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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