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超话]##青听·活动##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志愿活动#
为唤起人们关注交通事故,我国设定4月30日为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土木院实志中心计划举办七个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主题的活动来加强大学生交通安全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平安校园”建设的良好氛围。
活动内容:
交通安全我监督;
交通安全我参与;
交通安全我在行;
交通安全我表演;
交通安全我宣传;
交通警察我感谢;
交通安全我感悟。
活动时间: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参与方式
想知道更多活动细节,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加群了解更多内容。
参与活动将会有二课赋分,期待同学们的踊跃参与。
为唤起人们关注交通事故,我国设定4月30日为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土木院实志中心计划举办七个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主题的活动来加强大学生交通安全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平安校园”建设的良好氛围。
活动内容:
交通安全我监督;
交通安全我参与;
交通安全我在行;
交通安全我表演;
交通安全我宣传;
交通警察我感谢;
交通安全我感悟。
活动时间: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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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活动将会有二课赋分,期待同学们的踊跃参与。
5分钟!大货又在超!
大货车超载对公路基础设施破坏力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非常严重,是道路桥梁的“隐形杀手”,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分子”。可总有一些驾驶员危害认识不足,在利益驱使下超载行驶。
3月28日,罗甸交警在兰龙线开展交通违法查缉行动,一辆由岑某江驾驶的号牌为贵C***49号重型罐式货车缓缓向执勤民警驶来,当罐车通过过磅台后,数据显示已超过核定数量,然而不到五分钟,一辆由徐某志驾驶的号牌为贵A***L0的轻型自卸货车通过过磅台后,依然出现了超重的行为,执勤民辅警随即对岑某江、徐某志进行批评教育与处罚。
岑某江、徐某志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民警对岑某江、徐某志分别处以记3分、200元的处罚。
大货车超载对公路基础设施破坏力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非常严重,是道路桥梁的“隐形杀手”,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分子”。可总有一些驾驶员危害认识不足,在利益驱使下超载行驶。
3月28日,罗甸交警在兰龙线开展交通违法查缉行动,一辆由岑某江驾驶的号牌为贵C***49号重型罐式货车缓缓向执勤民警驶来,当罐车通过过磅台后,数据显示已超过核定数量,然而不到五分钟,一辆由徐某志驾驶的号牌为贵A***L0的轻型自卸货车通过过磅台后,依然出现了超重的行为,执勤民辅警随即对岑某江、徐某志进行批评教育与处罚。
岑某江、徐某志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民警对岑某江、徐某志分别处以记3分、200元的处罚。
为深入汲取“3.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3月24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各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检查中,交警大队民警以货运运输企业为重点,深入辖区建新、中源、学志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企业,通报了祁连县“3.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检查了运输企业相关台账、内部交通安全制度、车辆保养管理、驾驶人资格审查等情况,并逐一签订了交通安全责任书。要求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及道路运输安全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职责,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检查中,交警大队民警以货运运输企业为重点,深入辖区建新、中源、学志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企业,通报了祁连县“3.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检查了运输企业相关台账、内部交通安全制度、车辆保养管理、驾驶人资格审查等情况,并逐一签订了交通安全责任书。要求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及道路运输安全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职责,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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