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盱眙# 盱眙县部署当前疫情防控工作
11月11号,盱眙县组织收听收看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市续会。
县委书记邓勇,以及袁来、李阔、张远涵、陈俊、夏嫣、陈健、王静等领导在我县分会场收听收看。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郑东辉,市疾控中心主任姚海波参加活动并对我县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我县立即召开续会迅速贯彻落实,并就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
郑东辉对我县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指导。
就全县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邓勇强调,要毫不懈怠,抓紧、抓牢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要集中力量,抢抓“黄金24小时”窗口期,坚决打赢输入性疫情防控阻击战。
要全面复盘、梳理本轮疫情处置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查找短板弱项,进一步提升全县疫情防控及疫情处置能力和水平。
要坚持人民至上,不断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要树牢底线思维,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以更坚决、更果断的措施举一反三,严防“针尖大的窟窿漏过斗大的风”,不折不扣地把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会上,陈俊介绍了现阶段疫情处置工作情况。
11月11号,盱眙县组织收听收看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市续会。
县委书记邓勇,以及袁来、李阔、张远涵、陈俊、夏嫣、陈健、王静等领导在我县分会场收听收看。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郑东辉,市疾控中心主任姚海波参加活动并对我县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我县立即召开续会迅速贯彻落实,并就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
郑东辉对我县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指导。
就全县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邓勇强调,要毫不懈怠,抓紧、抓牢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要集中力量,抢抓“黄金24小时”窗口期,坚决打赢输入性疫情防控阻击战。
要全面复盘、梳理本轮疫情处置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查找短板弱项,进一步提升全县疫情防控及疫情处置能力和水平。
要坚持人民至上,不断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要树牢底线思维,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以更坚决、更果断的措施举一反三,严防“针尖大的窟窿漏过斗大的风”,不折不扣地把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会上,陈俊介绍了现阶段疫情处置工作情况。
#豫法说法#【#未成年人消费近十万元,谁应为其买单?#】未成年冲动消费的新闻时常冲上热搜,打赏主播、私自购买游戏、未经监护人同意购买远超自己负荷的衣服,当产生纠纷时,谁应为未成年的冲动消费买单?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系未成年,父母离异后随其母被告于某生活。2019年被告陈某开始在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店内购买衣服,后经双方核算,被告陈某于2020年7月4日向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出具欠条一份,共欠原告西平某服装店 88572 元。经服装店多次催要,二被告陆豫法说法#续向原告西平某服装店支付货款5800元,余款82772元至今未付,原告西平某服装店遂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从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处购买衣服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大量衣服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在其母亲于某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原告西平某服装店与被告陈某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陈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由于衣物返还后无法二次售卖,故应当折价补偿。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在明知被告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一直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仍不断卖给被告陈某衣服,其行为存在过错。被告陈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得到父母支持的情况下仍大量购买衣服,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告的经营成本等因素,最终确定原告的损失由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82772元x60%=49663.2元。因被告陈某尚未成年,故应由其监护人于某承担该款项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实施买卖等民事行为时,应考虑自身消费水平及消费能力,切勿过度消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免其做出自身无法补救的行为。作为商家,应及时辨别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系未成年,父母离异后随其母被告于某生活。2019年被告陈某开始在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店内购买衣服,后经双方核算,被告陈某于2020年7月4日向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出具欠条一份,共欠原告西平某服装店 88572 元。经服装店多次催要,二被告陆豫法说法#续向原告西平某服装店支付货款5800元,余款82772元至今未付,原告西平某服装店遂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从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处购买衣服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大量衣服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在其母亲于某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原告西平某服装店与被告陈某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陈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由于衣物返还后无法二次售卖,故应当折价补偿。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在明知被告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一直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仍不断卖给被告陈某衣服,其行为存在过错。被告陈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得到父母支持的情况下仍大量购买衣服,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告的经营成本等因素,最终确定原告的损失由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82772元x60%=49663.2元。因被告陈某尚未成年,故应由其监护人于某承担该款项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实施买卖等民事行为时,应考虑自身消费水平及消费能力,切勿过度消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免其做出自身无法补救的行为。作为商家,应及时辨别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断断续续看完了这几节公开课,最后一节课这位老师在讲谬误的时候,提到了容易让人混淆的循环论证和宽容原则。她说的话让我几句话让我很深刻,她说循环论证说有效,因为在循环论证中结论里面就蕴含了前提,假设前提是真的,那么结论也为真,那这个论证就是有效的。这东西让我记忆犹新,是因为我想起了在生活中,与身边人交流的时候,他们有时候说的话会让我很无奈,他们恰恰是用循环论证,不断地自洽其说,这让人难受的点在于无论我提供怎么样的论据去都无法证明清白。我很想说什么,但每当想说的时候又给自己咽回去了,这让我有些许沮丧,觉得已经失去了交谈的意义。后面我在挖掘自己记忆的时候发现这类事件我自己也曾做过,我那突然感受了好几年前我妈跟我交流的状态,很熟悉也很窒息。在往下细想,我可能还没有遵守善意原则,在对方想去交谈的时候我可能在给对方贴下他是错了的标签了,这样行为可能一开始就是个错误。在扩展想想,我感觉两个人会难以沟通是因为在他们各自的论证上不一样,都认为自己论证有效,再加上对于前提结论真实性看法不一致,导致有些许分歧。到这我开始想我行为背后的论证前提结论是什么,但我发现这些对于我来说都不太重要,这并不是一直困扰我的地方。我以前都会对一些不太常见行为感到不解,但随着看得多之后,心态想法也发生了变化,不是说别人做什么关你什么事,而是心里产生了这种原来还能这样的想法,仅此而已。但如今我会对别人想法或说法感觉很诧异。思考到这,我发现我一直以来的问题始终没解决,问题没有消失,只是从一个问题变成了另外一个问题,直到现在也一直在影响着我。我感觉到诧异的背后,其实是对它的真实性包有怀疑,我会想怎么会这样。这句怎么会这样背后是我害怕的是被人欺骗。我担心的是我所见不为真,担心别人在我面前是这样,在其他人面前是另外一个样子。这种差异变化会让我有点不太舒服。可是别人的真假真的重要吗。可能要适应这种新想法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在内心还没完全稳固的期间再次遭遇信任危机,我也希望自己不要过于伤心,多关注自己多关心自己。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