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事关自建房#】近日安徽发布了关于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隐患处置等做出详细规定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提出:本办法所称自建房屋是指无正式审批、无正式设计、无资质施工或无竣工验收建设的房屋。

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以及自建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房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建房屋安全排查:

(一)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确需排查的。

依照前款规定需要排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排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直接组织排查的,应当吸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定期对以下自建房屋进行重点排查:

(一)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二)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三)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

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包括:

(一)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和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房屋的情况;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包括将自建房屋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及养老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情况。

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的;

(二)改建、扩建、移位的;

(三)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的;

(四)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的;

(五)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

(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的,水、电、气供应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应。

经检测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的安全排查、检测鉴定、隐患处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屋是指无正式审批、无正式设计、无资质施工或无竣工验收建设的房屋。

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以及自建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房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等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数据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设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第二章 安全排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建房屋安全排查:

(一)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确需排查的。

依照前款规定需要排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排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直接组织排查的,应当吸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以下自建房屋进行重点排查:

(一)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二)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三)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

第九条 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包括:

(一)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和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房屋的情况;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包括将自建房屋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及养老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查清单台账,并将排查结果录入政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章 安全检测鉴定

第十一条 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的;

(二)改建、扩建、移位的;

(三)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的;

(四)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的;

(五)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农村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受影响区域的自建房屋开展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 检测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鉴定,对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或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同时将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录入政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 安全隐患处置

第十五条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

(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第十七条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人员。

危险房屋出现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安全应急抢险措施:

(一)组织人员撤离;

(二)划定警示区,设置标志或者张贴标识;

(三)封锁危险场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四)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五)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六)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的,水、电、气供应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应。

第十八条 经检测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作经营的房屋安全管理,自建房屋的附属物、涉及自建房屋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

【#12月1日起施行!事关自建房#】近日安徽发布了关于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隐患处置等做出详细规定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提出:本办法所称自建房屋是指无正式审批、无正式设计、无资质施工或无竣工验收建设的房屋。

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以及自建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房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建房屋安全排查:

(一)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确需排查的。

依照前款规定需要排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排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直接组织排查的,应当吸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定期对以下自建房屋进行重点排查:

(一)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二)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三)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

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包括:

(一)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和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房屋的情况;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包括将自建房屋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及养老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情况。

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的;

(二)改建、扩建、移位的;

(三)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的;

(四)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的;

(五)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

(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的,水、电、气供应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应。

经检测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的安全排查、检测鉴定、隐患处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屋是指无正式审批、无正式设计、无资质施工或无竣工验收建设的房屋。

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以及自建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房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等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数据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设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第二章 安全排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建房屋安全排查:

(一)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确需排查的。

依照前款规定需要排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排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直接组织排查的,应当吸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以下自建房屋进行重点排查:

(一)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二)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三)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

第九条 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包括:

(一)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和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房屋的情况;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包括将自建房屋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及养老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查清单台账,并将排查结果录入政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章 安全检测鉴定

第十一条 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的;

(二)改建、扩建、移位的;

(三)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的;

(四)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的;

(五)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农村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受影响区域的自建房屋开展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 检测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鉴定,对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或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同时将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录入政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 安全隐患处置

第十五条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

(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第十七条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人员。

危险房屋出现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安全应急抢险措施:

(一)组织人员撤离;

(二)划定警示区,设置标志或者张贴标识;

(三)封锁危险场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四)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五)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六)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的,水、电、气供应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应。

第十八条 经检测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作经营的房屋安全管理,自建房屋的附属物、涉及自建房屋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

#各区动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朝阳区召开2022-2023年冬季供热暨扫雪铲冰动员部署会。
  11月4日,在北京市召开“2022—2023年度全市冬季供热暨扫雪铲冰工作动员部署会”后,朝阳区立即召开会议部署落实。朝阳区城市管理委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朝阳区气象局、区环卫中心、区房管局供暖中心主要领导及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维稳)、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指中心、区国资委、区信访办主管领导参加会议。其他相关委办局及各街乡主管领导、负责供暖和扫雪铲冰工作科室负责人、综合执法队常务副队长在分会场参加视频会议。
  会上,朝阳区气象局通报了今冬气象相关情况。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党组书记、主任刘炳起对朝阳区冬季供暖及扫雪铲冰工作进行部署。各相关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未雨绸缪意识,充分认识冬季供热和扫雪铲冰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突发性,全面做好今冬供热和扫雪铲冰工作各项准备,同时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提高联合作战能力,确保按时供热、平稳供热、优质供热,在扫雪铲冰工作中做到“七个实现”,全力确保今冬供热和扫雪铲冰任务圆满完成。
  最后,受区领导委托,刘炳起主任就两项工作分别提出要求:
  冬季供热工作一是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全力保障朝阳供暖平稳。冬季采暖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大事,要把做好今冬供暖保障作为增强民生福祉的重要行动来抓,深化供暖行业三级联动管理机制,以属地管理为抓手,组织全区供暖单位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解决群众各项诉求。二是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认真落实各级责任制度。要强化供暖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切实把供暖工作各个环节抓细、抓实。要落实责任制,保证供暖工作的“三个百分之百”:百分之百按时点火,百分之百达到室温标准,百分之百安全运行。对冬季供暖期间违反有关法规、拒绝供暖或拒绝部分供暖、不能保证供暖质量、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供暖单位依法进行查处。三是要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全面做好今冬供暖工作。各街乡要组织辖区供暖单位提前做好点火试运行和正式供暖的所有准备工作,保证11月7日全区供暖锅炉房开始点火试运行;同时根据天气会商结果,随时准备供暖。要全力以赴做好燃料保障、检修维修、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等工作,向供暖辖区内群众公布供暖单位、维修地点和24小时值班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扫雪铲冰工作一是要总揽全局高站位,切实把冬季扫雪铲冰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高昂的工作热情,把城市运行保障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对扫雪铲冰各项设施的检查,确保各项设施正常供应和安全运行。要提前检修、调试、筹备扫雪铲冰车辆设备及物资材料,为扫雪铲冰工作做好充足准备。二是要突出重点抓到位,切实把扫雪铲冰工作做扎实。要充分发挥机械扫雪作用,科学使用融雪剂,并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在“自扫门前雪”的同时,主动投入全社会除雪活动,引导市民从自身做起,自觉履行全民扫雪铲冰义务,共同维护城市干净整洁的出行和生活环境。三是要落实责任不缺位,切实保证冬季我区社会和城市运行安全稳定。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扫雪铲冰工作负全责,早动手、早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保障,及时提供雪情预报,加强交通疏导,落实“门前三包”,不断形成扫雪铲冰保障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加强对扫雪铲冰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确保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以及市容环境恢复。
  供热和扫雪铲冰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将把今冬供热和扫雪铲冰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的重要行动,以“钉钉子”精神和“绣花”功夫打赢今冬两大重要战役,以实际行动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城市运行做出更加积极的努力!(朝阳区城市管理委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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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希望九月能有很多嘴角上扬的小窃喜,积攒了整个夏天的情愫想在九月让你知道。 7.季节换了名字,依旧风光如故,转眼间夏天已经溜走啦 ,那就和夏天告个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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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可以,请让他不再变老,我就可以一直陪在他身边;如果可以,请让我变回20岁,我就可以让他在那时拥有一个不那么叛逆的儿子…… @冬“难得的父子照”【小标题】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