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1岁的小孩用了三个小时自己把树枝打磨成箭的样子。父亲害怕太尖锐了,和孩子沟通,孩子不愿意扔掉,父亲便自作主张把孩子的东西给弄断了,孩子伤心的哭了两个多小时。
讲真,我觉得父亲的做法并没有错,这个东西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东西,孩子如果没有被它伤到,已经算好的了。假如孩子在玩耍的过程中自伤或者伤害到了他人,那都是不可估量的后果。与其让这种隐患存在着,还不如让孩子长痛不如短痛的好。
父亲已经跟孩子商量了,但是孩子不同意,那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能采取强硬的制止行为!
孩子之所以是孩子,就是因为他们不能自控,不能识别危险,而家长就是帮助他们排除危险。毕竟不是所有孩子都听家长的话的,今天他不同意,明天在更大的危险面前,他依旧会如此。
不能因为他喜欢,就得听孩子的。这个事情说大不大,说小不小,正好可以借此让孩子明白有些事情是不能都如他所愿的。
讲真,我觉得父亲的做法并没有错,这个东西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东西,孩子如果没有被它伤到,已经算好的了。假如孩子在玩耍的过程中自伤或者伤害到了他人,那都是不可估量的后果。与其让这种隐患存在着,还不如让孩子长痛不如短痛的好。
父亲已经跟孩子商量了,但是孩子不同意,那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能采取强硬的制止行为!
孩子之所以是孩子,就是因为他们不能自控,不能识别危险,而家长就是帮助他们排除危险。毕竟不是所有孩子都听家长的话的,今天他不同意,明天在更大的危险面前,他依旧会如此。
不能因为他喜欢,就得听孩子的。这个事情说大不大,说小不小,正好可以借此让孩子明白有些事情是不能都如他所愿的。
浙江杭州,一男子看到恶作剧视频后,就想着自己也能不能拍摄这样的视频,于是购买了白色衣服和绿鱼头面具,在一天凌晨来到文化广场蹲守,此时两名女孩正巧路过,于是男子戴上了面具,在身后追赶两人,结果意外发生了。
两名女孩看到背后有人在追赶自己,而且还戴着面具,顿时心惊胆战,于是立马叫喊着跑走了,刚跑出去没多远,因此其中一名女孩穿着高跟鞋,结果不慎重重的摔倒在地上,手掌膝盖顿时血流不止。
男子看到女孩摔倒在地后,便打算上前查看一下伤情,结果两名女孩直接报了警。
警方来到现场后,将男子张某带走,张某称自己很有分寸,只是看到一些恶搞的视频,自己也想要模仿一下,而自己的另一朋友则在不远处给自己拍着视频,等剪辑好上传到短视频APP上。
不成想视频还没有上传,张某就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行政拘留12日。
所幸张某的恐吓没有给两名女孩带来多么严重的伤害,否则张某面临的就不是拘留12天的处罚了。
从民事层面来讲,张某在半夜从背后恐吓他人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对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两名女孩摔倒在地受伤后,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应当由张某来承担。
由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排除,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外,依然要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由于张某的行为是属于追逐、恐吓他人的情形,属于寻衅滋事的一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有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幸张某只是实施了一次这样的行为,如果是多次,而且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按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张某的行为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了,或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当然,如果在恐吓时造成了女孩受到惊吓后猝死,甚至不排除张某为此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此时刑期还会更高,可面临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总之,对陌生人恶作剧带来的危害后果往往不能估量,这样的行为其实很过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两名女孩看到背后有人在追赶自己,而且还戴着面具,顿时心惊胆战,于是立马叫喊着跑走了,刚跑出去没多远,因此其中一名女孩穿着高跟鞋,结果不慎重重的摔倒在地上,手掌膝盖顿时血流不止。
男子看到女孩摔倒在地后,便打算上前查看一下伤情,结果两名女孩直接报了警。
警方来到现场后,将男子张某带走,张某称自己很有分寸,只是看到一些恶搞的视频,自己也想要模仿一下,而自己的另一朋友则在不远处给自己拍着视频,等剪辑好上传到短视频APP上。
不成想视频还没有上传,张某就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行政拘留12日。
所幸张某的恐吓没有给两名女孩带来多么严重的伤害,否则张某面临的就不是拘留12天的处罚了。
从民事层面来讲,张某在半夜从背后恐吓他人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对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两名女孩摔倒在地受伤后,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应当由张某来承担。
由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排除,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外,依然要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由于张某的行为是属于追逐、恐吓他人的情形,属于寻衅滋事的一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有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幸张某只是实施了一次这样的行为,如果是多次,而且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按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张某的行为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了,或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当然,如果在恐吓时造成了女孩受到惊吓后猝死,甚至不排除张某为此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此时刑期还会更高,可面临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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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意]风华奋进八余载 筑梦领航向未来
——中电环境《职业素养篇》
[爱心]【Day18】文化宣传月——"善用资源"
资源专用
不利用任何公司资源,从事与公司无关的活动;更不利用因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严守秘密
公司列为秘密的信息是公司重要资产,—旦泄漏不但难于弥补,而且可能给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勤俭节约
对待公司的资金、资产要善加爱护,不能挥霍浪费
——中电环境《职业素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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